出租房治安管理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23 0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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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治安管理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著*市城市化進程的穩步推進,城鄉經濟持續發展,流動人員日益增多。據統計,20*年至20*年,*市流動人員總數從119萬人上升至249萬人,年均增長幅度為20.44%,且暫住人口總量仍繼續向高位攀升。流動人員在為*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也給社會管理特別是社會治安管理帶來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城郊結合部出租房成為各類案件的主要發生地。人大石橋代表社會事業調研小組對此問題積極開展調研,以石橋街道轄區作為調研范圍,走訪了石橋街道綜治中心、石橋派出所、撤村建居社區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和一批出租房管理員、房東,收集了第一手資料,對出租房治安管理提出了意見。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石橋地區基本概況

石橋街道地處*區北部,東與江干區交界,北與拱墅區相連,地域面積9.73平方公里,轄區共有7個社區,在冊常住人口18404人。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穩步推進,轄區經濟持續發展,流動人員日益增多。據統計,20*年至20*年,石橋地區流動人員總數從2.2萬人上升至6萬余人(大部分居住在撤村建居社區出租房內),年均增長幅度為22.14%。

二、目前石橋地區出租房的治安狀況

近幾年,石橋地區的主要刑事案件為侵財性案件,20*年全地區共計受理治安案件1171起,受理刑事案件1318件,刑事立案985起,其中侵財類案件897起,而這些案件主要發生地是出租房,90%以上的涉案人員(作案者和受害者)為流動人員。通過調研,我們認為出租房流動人員發案率高在客觀上主要有五方面的原因:一是大量流動人員來自全國各地的貧困地區及農村,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二是流動人員中有10%左右的人員無固定職業,無固定經濟來源;三是房東治安管理責任心不強,沒有較好地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出租房居住人員安全防范意識不強,自我保護能力差,給作案者創造了機會;五是缺乏對出租房規范管理的體制和機制。

三、石橋地區出租房管理采取的措施

結合街道外來流動人員多,出租私房集中連片和流動人員發案率高的特點,為做好外來流動人員服務與管理工作,有效推進“打防控”一體化的社會治安長效機制建設,20*年10月,石橋街道在石橋社區率先開展了以出租房賓館式管理為抓手的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新模式試點工作,并于20*年3月在街道范圍內全面推廣。石橋街道出租房賓館式管理工作機制的探索,得到了市、區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主要做法是:

1、以“六個一”為重點,全面推行出租房賓館式管理

一是健全一支隊伍,即:出租房專管員隊伍。根據現有出租房的分布情況,按照每40戶配備一人的標準選配60名出租房專管員隊伍。對專管員隊伍的管理,堅持“四個統一”,即:統一招聘、統一著裝、統一培訓、統一考核。通過專管員日常走訪和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出租房內的各類治安及消防等安全隱患,及時排查可疑人員,掌握違法犯罪線索,確保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是建立一個中心,即:出租房信息服務中心。目前各社區統一建立了出租房信息服務中心,專門用于流動人員辦理各類登記辦證手續,同時向流動人員提供就學、計生、勞動保障、醫療咨詢等各類服務。

三是豎好一塊牌子,即:樓道公示牌。各社區對轄區內的所有農居出租房以每3-5幢為單位,在樓道進出口安裝了出租房賓館式管理公示牌。公示牌上有專管員及片管員的姓名、照片、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四是發放一本冊子,即:社區出租房賓館式管理宣傳冊。街道制作了《出租房賓館式管理宣傳冊》,免費向流動人員發放,大大提高了居民對出租房賓館式管理的了解程度,增強工作中的配合性。

五是明確一項規定,即:辦證時限規定。街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下發了一項規定,即:凡轄區內的承租人員,必須在入住當天到房東處填寫入住登記單,三天內必須親自或委托他人到信息服務中心辦理相關證件。

六是提供一批服務,即:完善一系列服務措施。街道制作了《流動人員牽手工程服務指南》宣傳冊,免費發放給流動人員,當他們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難時,通過手冊能及時得到幫助。包括為流動人員建立房源信息登記庫、暫住證辦理上門服務、提供工商辦證便利服務等等。

2、以“街道綜治中心、社區綜治工作站”為依托,進一步完善出租房賓館式管理

一是負責出租房專管員隊伍的日常管理,當好“管理員”。各社區依托綜治工作站,具體落實三項制度,即:一月一檢查制度,每月由社區綜治工作站對各專管員的所管片區進行綜合檢查;三月一培訓制度,每季對專管員進行為期三天的業務和思想教育培訓;半年一考評制度,評比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稱職三檔,兩次以上被評為不稱職的專管員予以辭退。

二是負責流動人員矛盾糾紛排解工作,當好“娘舅”。流動人員由于遠離家鄉和親人,有時心理壓力比較大,極易產生各類矛盾糾紛。針對上述特點,石橋街道綜治委會同公安派出所、各社區綜治工作站成立了聯合調解室,對各類矛盾糾紛做到“三早”,即:矛盾糾紛早發現、重點問題早介入、突出困難早排解。

三是負責收集外來流動人員對社區治安管理的意見建議,當好“聽眾”。各社區綜治工作站以“圓桌對話”、網上論壇、手機短息互動等形式,廣泛動員外來人員參與社區平安建設特別是出租房治安問題的大討論,在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的同時,也進一步提高了他們的自我防范意識。

3、以出租房“五好”評比為抓手,不斷深化出租房賓館式管理

為充分調動廣大房東自覺參與出租房賓館式管理的積極性,不斷深化出租房賓館式管理工作,街道綜治委在今年6月份出臺了在轄區范圍內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五好”(治安防范做得好、矛盾糾紛調處好、消防安全落實好、環境衛生搞得好、計劃生育抓得好)出租戶和“五好”(文明經營誠信好、治安防范做得好、消防安全落實好、環境衛生搞得好、計劃生育抓得好)經營戶評比活動的實施方案,成立了評比活動領導小組,由街道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制訂了詳細的評比標準和一票否決項目。評比活動領導小組在大會上對最終確定為街道的首批“五好”出租戶、“五好”經營戶的代表表彰授牌。各社區對所有“五好”出租戶、“五好”經營戶授牌并上門安裝。

通過上述活動的開展,廣大房東參與出租房賓館式管理的自覺性有了明顯提高,外來流動人員法律意識也明顯增強,出租房內的治安、安全、消防隱患得到了進一步的消除,今年1-10月份發案率同比下降4.4%,實現了撤鎮建街以來的首次下降。外來流動人員的居住、創業環境不斷改善,從而也確保了本地區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四、目前出租房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雖然石橋街道通過出租房賓館管理的開展,在流動人員治安管理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實際管理中還存在著以下問題。

1、房東參與出租房治安管理的責任心不強。目前,公安派出所對出租房房東在治安管理方面處罰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和《*市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條例(2004修正)》,外來承租人未辦理暫住證等相關證件,對房東處罰的最高額度為500元,這一額度對房東的震懾力度不大。同時,《治安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出租私房內發生刑事案件或消防安全事故后,房東應負何種責任沒有明確規定,致使房東輕視出租房安全設施建設的重要性,沒有更好地履行出租人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2、出租房專管員在管理的權利及義務嚴重倒置。目前,石橋地區出租房管理的主要人員為出租房專管員及協管員,共有117人(其中,協管員42人為全市統一招聘分配,國家財政撥款)。根據市、區等綜治部門的考核要求,出租房流動人員的登記辦證率要達到95%以上,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協管員與專管員必須頻繁地上門檢查登記,對沒有登記辦證的人員往往要檢查其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否則就會存在大量的流動人員無證和人戶不一致現象。但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公安民警不在場的情況下,這些管理者實際上無權檢查公民身份證件,更無權進入出租房內檢查可疑人員和可疑物品。上述問題一方面對公安機關掌握流動人員信息及發生案件后的偵破帶來難度,另一方面也極易因管理權限問題引發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糾紛(如今年9月華豐社區的專管員因管理權限問題與承租人發生了較嚴重的糾紛)。

3、對承租人員拒不辦理登記辦證手續的,公安機關執法成本太高。根據《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規定:不辦理《暫住證》或不辦理更正、換領、補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50元以下罰款。但是在*區全區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不適用簡易程序,因此該項處罰基本不執行,由此承租人有恃無恐。

4、出租房管理成本高,社區不堪重負。目前,石橋共有外來流動人員6萬余人,按市、區綜治部門每500名流動人員需配備一名專管員的規定,整個石橋共需專管員120名,除去區公安分局下派的42名出租房協管員,實際還需專管員78名,按20*年每人年工資2萬元(當年*市城鎮職平均工資為32440元)計算,全年共需156萬元。20*年石橋街道收到區流動人員登記辦證撥款約50萬元,私房出租稅返還39萬元,兩者相加共計89萬元,與出租房管理所需的人員經費相差近70萬元,若再算上專管員服裝、通訊、交通等費用,則差額突破100萬元。

五、加強城郊結合部出租房管理的建議

通過調研,我們認為要做好城郊結合部出租房管理工作,降低出租房發案率,我們建議:

1、明確出租房的出租條件,將現行的出租房登記備案制度改為行政許可制度。對出租人不具備管理暫住人口的基本能力或者出租房屋安全防范設施不到位的,存在安全隱患的,不予以發證,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取消出租資格。

2、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現行法規,明確責任機制,實行責任追究,實施房東責任倒查制。對因房東疏于管理而造成出租房內多次發生刑事案件或發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應當對房東進行罰款直至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3、進一步明確出租房專管員的管理權。在規定出租房專管員管理義務和責任的同時,應制定有關條例依法授予他們管理的權利,特別是要明確出租房專管員在一定條件范圍內,上門檢查流動人員時,有檢查承租人身份證件和進入出租房內查看的權利。

4、進一步加大對承租人員違法的處罰力度。對承租人員未辦理登記辦證手續,經公安機關書面通知催辦后仍拒不辦理的,應當加大處罰力度,并適用簡易處罰程序。

5、進一步加大對出租私房管理的經費投入。一方面建議財政部門增加出租房管理經費撥款,另一方面加強稅收的征收和稽查力度,稅收所得全部下撥各管理部門用于出租私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