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立法問題調研報告
時間:2022-01-11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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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促進就業作為現階段就業立法的主要取向
世界各國就業立法的歷史,經歷了從單純的失業保障到促進就業的發展過程。在早期工業化時期,由于失業問題不突出,勞動立法中幾乎沒有專門針對就業方面的內容。隨著經濟危機的出現,失業的規模和持續的時間均呈擴大趨勢,有關失業保險的內容開始出現在勞動法中。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失業問題愈益嚴重,對經濟社會的穩定構成了威脅。同時,現代就業觀念的發展也使人們意識到,在現代社會,就業的意義早已不僅限于使公民及其家庭獲得收入,它還是公民追求生活享受和實現個人發展的重要手段。至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將就業立法的重點從規范職業介紹和失業保險等減輕失業現象的措施,轉移到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上來。
我國的就業制度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以“統包統配”為特色,沒有就業方面的專門立法。改革開放后,有關失業保險、鼓勵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就業等政策相繼出臺,但這些政策的出發點主要是解決國有大中型企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問題,而且因其形式是部門政策,效力有限。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抓緊完善就業促進立法,是當前規范勞動力市場、擴大就業的一項緊迫任務。
完善有關反就業歧視的立法
就業歧視,是指因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社會出身等因素對求職人員予以區別、排斥或優惠。從其他國家的情況看,有關反就業歧視方面的立法是否完善是人力資源法律環境好壞的標志之一。
在我國勞動力總量持續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就業歧視現象普遍存在,令人擔憂。就業歧視不僅涉及性別,還涉及身體的外型特征、年齡、工作經歷、戶口持有情況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是就業立法不完善。我國目前就業立法中關于反就業歧視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等。這些法律規定的最大問題是條款過于原則,不足以糾正現實中的就業歧視現象,因而需要在就業促進立法中加大反就業歧視的力度。在促進就業的立法中建議考慮這樣幾點:第一,增加反就業歧視條款的數量;第二,明令禁止明顯的就業歧視現象,如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在招工廣告中使用排斥某一性別的表述,或是與工作無關的容貌或身體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將三方機制引入就業促進立法之中
三方機制是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的一個著名工作原則,是指會員國的政府、工會組織和雇主組織三方共同制定國際勞工標準并參加其他活動。在過去的近一個世紀里,各成員國在其國內勞動關系調整領域均不同程度地采用了三方原則,由政府、工會和雇主組織對制定或實施勞動關系以及經濟、社會政策等問題進行協商、合作并相互制約。我國在多年參加國際勞工組織活動的實踐中,已接受了三方原則的理念,2001年又將三方原則引入《工會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目前,將三方原則納入就業促進立法的條文之中,明確規定政府、工會組織和雇主組織在促進就業方面各自的職責的實踐基礎已經具備。
完善就業促進立法的思路
從國際上看,就業促進立法的形式大致分為三類:一是就業促進立法的內容見于綜合的勞動法典中;二是對就業促進進行專項立法;三是將促進就業的具體內容分散在不同的專項立法中。盡管形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內容是類似的:第一,明確將就業目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第二,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第三,將產業結構調整與促進就業結合起來;第四,將就業促進的總體戰略定位為促進充分的、生產性的和自由選擇的就業;第五,將就業促進的最終目標確定為向所有具有工作能力并有工作愿望的人提供工作崗位;任何人都有選擇職業的自由,并有機會獲得適合自己的工作。
我國現有的就業政策和立法,內容是比較全面的。但如果將這些規范或政策置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來分析,就可以看出,這些規范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完善的思路是,在總結已有政策和法律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目前勞動力市場上存在的突出問題,借鑒國際勞動立法和其他國家的經驗,在就業促進立法中進一步規范、細化已有的條款。同時,考慮增加一些新的內容,如將三方原則引入法律條款之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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