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物業服務調研報告

時間:2022-01-22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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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物業服務調研報告

一、××市中心城區物業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1、物業服務公司小、弱、散突出。隨著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近幾年來物業公司數量急劇增加。但從總體看,發展參差不齊。由于企業管理規模過小,綜合實力差,專業化水平低,造成物業服務社會資源浪費,服務效率低、經營效益差。

2、物業服務企業生存環境存在缺陷,經營困難。由于我區物業行業還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業主對物業收費都表示不理解,業主繳費意識薄弱,造成物業服務收費率低,有的企業因難以全額收取物業管理費,只好被迫撤離所服務的樓盤,自行“夭折”。

3、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現象普遍。有的業主僅比文秘雜燴網較其物業收費標準,而未比較物業服務質量,業主對收取物業服務費表示抗拒。特別是對停車收費及車庫及儲藏間、雜物間交物業費表示不理解,導致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現象比比皆是。

二、物業服務收費現狀

新入住業主要交下列費用:物業服務費、裝修垃圾清運費、裝修保證金(裝修無損壞公共設施后全部退還)、電梯運行費4項。大多數業主對裝修垃圾清運費、裝修保證金收費意見較大,導致出現:

1、物業服務費收取難。主要表現在:一是物管企業一些服務人員責任心不強,服務質量差,服務不到位,導致住戶有意見而拒絕繳費。二是住戶無力繳費。如安置房、經濟適用房,業主很多是低保戶,以生活水平低為由拒交物管費。三是工程遺留問題隨著物業交接,將問題轉嫁給物業服務企業,成為住戶不繳費的借口。四是由于業主自身的原因,如業主內部糾紛、業主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繳費不及時等。五是業主物業繳費意識淡薄。

2、水、電收費難。一是二次供水、電梯使用費分攤收取矛盾大。二是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些業主覺得分攤不合理而拒繳水、電費。

三、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經營成本現狀

經營成本購成:人工工資福利占70%,公共水電占6%,設施維護占3%,清潔費占4%,綠化費占3%,辦公費占3%,交通、培訓、服裝、社區文化等費用占3%,稅費占8%。

1、吉州區作為××市中心城區,由于鄰近縣居民到我區投資購房置業者較多,有的購買多套住房不急于入住等因素導致空房率高,小區入住率不高,由于規定未裝修入住按50%交納物業服務費,不交納電梯運行費,而這部分人員未入住,并未減少物管企業的服務成本,造成物業管理企業難以為繼。

2、由于已入住業主交費意識薄弱,應交的物業費也收不上來,導致許多小區由于收費率低處于微利狀態,甚至產生虧損。據統計,大部分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率僅達40-60%,極個別達到90%以上。

3、當物價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上漲水平和業主服務水平提高等情況,對物業收費標準作出調整后,部分業主不愿按提高后的標準交費。

由于物業費收入收不到位,小區設備維護、清潔、綠化投入只能打折扣,造成惡性循環。

四、明確服務類型,對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類別管理。

多層、高層住宅和經濟適用、福利房、商鋪、寫字樓等住宅物業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小區車位租用管理服務費、電梯綜合運行費、二次供水費、裝修垃圾處理費等應實行政府指導價。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五、加強完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意見建議

1、完善收費標準,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建議盡快研究制定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費指導價格體系。如《省物業管理條例》中雖明確了各等級物業服務的收費范圍,可細化明確規定在各收費檔次對應物業企業應達到的具體標準。

2、未使用或不入住的房屋,“業主不交納設備運行專項服務費”不合理,也不符合實際,比如:電梯運行服務費。

3、應明確高層住宅另行收取的電梯運行費是否包含電梯維修、年檢費,電梯費用各樓層間的分攤比例問題。

4、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問題。按條例規定:當確需使用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時候,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經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方可申請使用。但實際上,如果修繕部位只涉及到少數業主的利益,那么就很難獲得小區2/3的業主通過,給實際使用造成了困難。另外物業公司預算的維修費用沒有專業機構對其作鑒定和監督其使用,容易讓房屋公共維修基金造成不法利用。隨著大量房屋開始進入維修期,當房屋需維修,當年收取的大修基金如何提取使用的問題。目前,我區的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從未提取過。

5、應明確私家車庫、儲藏間是否要交物業服務費。

6、應明確當業主惡意拒交物業費時,現行辦法是由物業企業起訴業主,耗費了物業企業大量的人力、財力,通過法律途徑追討的物業費都不足以支付訴訟等相關費用。建議明確物業企業催繳物業費更為簡單措施或程序。

7、建議二次供水費由供水公司統一管理,由供水公司上門直接向業主收取。

8、××市環衛部門向業主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3元/戶、月,由物業企業代收。該部門所做的工作僅是從轉運站將生活垃圾運走,且不提供垃圾筒,現物業小區內道路衛生、垃圾外運至垃圾轉運站都由物業企業承擔,市環衛處每月向物業企業收取3元/月、戶的垃圾處理費。由于市環衛處并未提供相應服務,就是做了其中一部分,也屬于其工作責任范疇,所以物業企業不應承擔3元/月、戶的垃圾處理費。

9、《取消江西省發改委贛計商價字(2003)975號《關于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第三條:“今后凡是涉及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再辦理收費許可證和不再實行收費年審制度,與之相關的罰則自行取消”。全面恢復物業服務收費許可證換發和收費年審制度,以便價格部門履行監管,加大失信懲誡力度。同時,強化宣傳發動,引導業主樹立正確的物業消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