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訪問題調研報告

時間:2022-02-02 0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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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訪問題調研報告

一、特點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對信訪工作的原則、程序、方式等做了明確的規定。通過廣泛宣傳,使人民群眾對上訪的程序、義務、表達訴求的方法等有了更多的認識,民政信訪工作的形勢有所好轉,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呈現出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信訪總量有所下降,但仍在高位運行。國家民政部資料顯示:20*年全國到各地到民政部上訪總量與20*年基本持平,信訪總量比去年同期下降0.98%,集體訪比去年同期下降9、01%。我省民政系統20*年進京到民政部上訪185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3、2%,進京集體訪6批67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10、5%,在全國民政系統排名靠前。各市(地)、縣(市)區到省民政廳上訪1560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4.5%。來信、來電、電子信箱的信訪總量達5400多件。這些數字表明,社會各類矛盾仍大量存在,民政信訪問題的形勢仍十分嚴峻,需要我們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解決。

二是上訪群體特殊,信訪問題集中。民政工作服務的對象多為“弱勢群體、特困群體、優撫群體”,民政信訪問題也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優撫方面占信訪總量的38%,主要問題是在鄉老復員軍人反映優撫待遇低、看病治病難、要求修房建房“三難”問題。一些復員、退伍軍人要求評殘、補殘或要求享受老復員軍人待遇,但缺乏相關的材料和證據。咨詢優撫金、生活費的發放標準,也有反映不能按時、按標準發放的問題;城鄉低保和社會救助方面占信訪總量的41%,主要問題是一些上訪群眾認為生活困難要求參保,但不能納入低保的范圍。有的進行攀比,認為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問題。要求醫療救助的上訪人員增多。60年代精簡職工生活補助費低,要求提高標準;退役安置方面的占信訪總量的10%,主要問題是退役后得不到安置、部分垂直管理的單位拒收退役士兵、強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等問題;其它方面,如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后不能按時交接,殯葬龔斷、亂收費等占信訪總量的11%。這些多是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要求為其解決實際問題。

三是時間上有一定規律,方式上各不相同。實踐感到,在上訪時間上有一定的規律性。在黨和國家或省市召開重大會議的敏感時期,或在重大節日、紀念日到來之際,以借此時機引起政府、領導對上訪問題的重視或以此施加壓力;當新的政策頒布實施后,涉及到自身利益調整或沒享受到政策的優惠引發上訪,以此達到自身想要達到的目的;閑暇淡季,有時間上訪。農村多在春耕前或秋收后,城鎮多為退職、下崗、無生活保障來源的人員,農村多于城鎮,春季多于冬季。從信訪的形式上看主要是走訪、信訪、話訪、網絡訪等形式。走訪者居多,占總量的65%以上。

四是非正常上訪不斷、過激行為時有發生。非正常上訪是指集體訪、重復訪、越級訪、纏訪鬧訪。這類上訪問題有以下幾個特點:規模較大,目的明確,有組織人或召集人,處理不當易形成群體性事件;舊案較多,處理難度大,有些問題涉及多個部門,難以在短時間內處理和解決。特別是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缺乏相應憑證,不易調處解決;情緒偏激,來訪者固然有一定的理由或冤屈,但在問題一時得不到解決時,有些上訪人員以靜坐、下跪、甚至以死相威脅,也有少數人無理取鬧、糾纏不休,更有甚者辱罵、毆打信訪工作人員,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新的社會矛盾和問題還將不斷發生,對此,我們要認真分析原因,努力減少各類社會矛盾的產生。

二、成因

信訪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體制方面: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與現條件條下民主和法治建設的實際存在著差距。信訪工作作為我國民主政治的一種特殊形式,為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訪舉報提供了政治保障和法律依據。對增強民主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現條件下,民主與法制建設仍在不斷完善,有些問題一時還不能得到依法、及時、有效的解決,因而,信訪就成為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形式和表達利益訴求的重要渠道。

政策方面:政策的覆蓋面、延續性及與現實的差異,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帶來這樣或那樣矛盾和問題。一是從政策的覆蓋面看,政策的頒布與實施不可能完美無缺、政策界定只在咫尺,多數人從中受益,邊緣群體成員會因不滿而上訪。比如在鄉老復員軍人有生活補助費,而同時期以民兵、預備役參戰的人員,則沒有任何待遇。二是從政策的延續性看,缺乏連續性,沒能及時予以補充和完善。比如六十年代精簡下放職工的生活待遇問題。黑民救(2001)102號文件規定: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的下放職工月生活補助費分別是33元和72.5—76元,現仍執行此標準,相對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而言有些滯后。三是從執行政策的情況看,政策與現實的穩合存在著差異,低保、“五保”和社會救助等政策為一些弱勢群體和特困家庭提供了幫助,但就低保和社會救助的范圍、對象和資金數額還不能滿足現實狀況的需求。

行政執法方面:有些單位和個人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執政為民意識淡薄,導致一些信訪問題的發生。一是不依法行政,甚至違法亂紀,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二是責任缺失,對群眾的合理訴求或應解決的問題不放在心上,不作耐心解釋,推諉扯皮、敷衍塞責,本來可以解決的問題以至“小事拖大、易事變難”。三是素質不高,對本部門、本行業的政策法規一知半解,對一些上訪問題無所適從。也有的方法簡單,態度生硬、粗暴,使一些信訪問題得不到合理及時的解決,從而導致重復上訪、越級上訪等現象的出現。四是法規宣傳不到位,執行政策不透明,給群眾造成某些疑慮和猜疑。

當事人方面:存在著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也有的是處于無奈。從上訪者心理狀態分析,大體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僥幸心理。他們“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認為要想解決問題就必須往上“告狀”,只有鬧到省里,訪到中央才有可能給下面施加壓力,迫使下級給予解決問題。實踐中也確實有一些久拖不解的問題,上級過問了、督辦了、批轉了,下級也就落實了。這對越級上訪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二是盲從心理。這部分人覺悟不高、又缺乏法律意識,盲目攀比,要求過高,或經不起其他人的挑唆和蠱惑開始上訪,這也是造成纏訪、鬧訪、無理訪的重要原因。三是無奈心理。這些人懂法律、有素質,他們相信黨和政府,但在所訴求的問題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和及時解決時,在無奈之下走上上訪之路。

三、對策與建議

同志指出:信訪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變化,在當前社會矛盾多發的情況下,信訪問題是回避不了的,必須堅持不懈的抓下去。對此我們要從以下四個方面抓好信訪問題的解決。

一是加強信訪宣傳,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各級民政部門和專(兼)職信訪人員要當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員,通過板報、專欄、電視網絡、座談等形式廣泛開展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的宣傳教育。把《信訪條例》的主要條款、民政工作的各項政策、法規通俗易懂的向人民群眾進行講解。要把政策宣傳到位,把相關優扶、低保、救濟的條件和規定講清楚,說明白,使人民群眾聽得懂、記得住。要公開享受優撫、救濟、低保等對象的人員和標準,達到政策透明,人人皆知。要引導群眾以合法理性的方式發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善于利用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源頭減少和避免信訪問題的發生。

二是堅持源頭預防,形成良好的信訪秩序。大多信訪問題發生在基層,解決信訪問題也主要靠基層。一要暢通信訪渠道,廣開信訪言路,建立固定的接待場所,公開信訪電話、信訪接待人員姓名、領導接待日及領導姓名,充分利用各種方法和手段受理群眾不同形式的訴求,形成良好的信訪秩序。二要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工作思路。要深入群眾、深入基層,變上訪為下訪,特別是基層民政助理要對所屬“三個群體”人員做到心中有數,防患未然。要加大初信初訪的調處力度,對合理的訴求要切實給予解決,對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講清政策,對不合理的要求要搞好教育、疏導和說服,堅決杜絕推諉、扯皮行為,把問題解決在初訪。三要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注重信息收集,建立民政信息網絡,定期通報情況,增強信訪工作的預見性。要定期排查隱患,堅持“抓小、抓早、抓苗頭”,堅持就地解決問題,化解在基層。要準確把握可能發生問題的征兆,總結信訪問題的規律,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是加強信訪工作領導,完善信訪工作機制。一要強化責任落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責任體系。各市(地)、縣(市)區民政局長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分管副局長具體抓,形成逐級抓、逐級負責的工作機制。二要嚴格責任追究,對調處信訪問題不負責,處置不得力,群眾不滿意的相關負責人和單位進行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因責任、措施不落實、瀆職失職引發信訪問題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做出處理。三要加大信訪督察的力度。對交辦、轉辦的重要信訪事項,要按時回報結果,對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要集中力量,采取聯合調處、個案督辦、跟蹤反饋等形式著力解決,推動信訪突出問題的落實。

四是提高隊伍素質,改進工作作風。要把做好信訪工作同提高民政干部的綜合素質結合起來,要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熟悉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要加強業務培訓和交流,不斷增強做好信訪工作本領。要同加強和改進干部作風結合起來,努力倡導腳踏實地、埋頭苦干的工作作風,按照“熱情、依法、負責、奉獻”的要求,自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要同做好民政工作、解決好“三個群體”的實際困難結合起來,要深入群眾,深入基層,聽民生、查民情,提高調查研究、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合格、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勇于創新的民政信訪干部隊伍。

我們堅信,只要我們懷著對民政事業的忠誠、對民政信訪崗位的熱愛、對人民群眾的熱情,就一定能夠做好新形勢下的民政信訪工作,也一定能夠為促進民政事業的進步和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