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交接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05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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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市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的實踐做法;實行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取得的初步成效;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強化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的建議及對策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黨政部門以及其他單位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委托派駐的紀檢組監交;沒有派駐紀檢組的單位,由組織部門和審計部門商定、做到交接工作盡量與離任審計同步進行,在宣布領導干部職務變動后立即對其進行工作交接、為了讓新任領導盡快了解掌握單位情況,進入工作角色,要求離任領導干部在組織宣布職務調整后,如無特殊情況,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為使離任者所在單位的有關經濟事項如實、全面地反映出來,將所需交接的內容具體化、規范化和數字化、對離任領導干部發送《領導干部經濟交接事項通知書》,要求離任領導干部在組織宣布職務調整之后、交接手續必須在領導干部離任前按有關規定辦理,否則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行政、工資等調動手續、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作為領導干部離任前的必經之路、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作為領導干部離任后的“數據鏈”、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作為構筑懲防腐敗體系的“磚石”、該制度的實行不僅從制度上約束了領導者任期內的從政行為,同時也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和審計中領導干部責任界定提供了依據、該制度的實行解決了“新官不理舊賬”這一難題、書面交接,向接任領導惠贈了一套速成訣、進一步強化了對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監督管理,并使之成為強化干部監督工作的一個長效機制、些單位的領導干部及財務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交接進行時,能認識到自身的經濟責任、近年來,我國各項經濟監督和經濟管理機制逐步建立,但還存在部分管理監督體制不完善、有的人員在交接前對經濟事項沒有進行全面梳理,結果導致少交、漏交等現象發生、要進一步加強交接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進一步增加公開交接的透明度、要引入考核機制,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領導干部綜合知識培訓的力度、要對新提任或轉任重要崗位的領導干部加強廉政談話和警示教育、要對涉及經濟方面的歷史遺留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解決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作為推進領導干部問責機制建設,強化對領導干部和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監督的新抓手,是我市通過與“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兩手抓的渠道來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創新做法。一是創新了干部監督管理工作方式。以往對領導干部在經濟方面的監督,一般是接到信訪舉報后才有針對性地去了解核實,可謂監督中的一種被動介入,且了解到的情況難免籠統、抽象;而現在則是對領導干部經濟方面的主動監督,因此對領導干部來說,組織對他們在廉潔自律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約束力進一步加強。二是整合了干部監督管理內容,使監督面更為廣泛。以往的干部監督工作主要把領導干部個人行為品質等方面的內容作為監督的重點,著眼于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而現在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也成為監督的重點,其離任經濟事項的交接順利與否,交接的事項是否清晰,直接影響到領導干部個人的形象以及組織上和接任者對其的評價,這使得領導干部個人承擔的壓力和責任被放大,從而促使領導干部對自身高標準嚴要求。三是強化了監督管理,有利于摸清家底。離任交接使接任者摸清了單位的家底,做到“心中有數”,有利于縮短適應期,盡快走上正軌,快速開展工作。離任交接是一個真實的移交,通過離任交接,有利于各監督管理部門和接任者發現存在的問題,比如違規出借資金、濫發獎金等問題,促使領導干部認真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研究制定加強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防止和杜絕今后出現類似問題,從而起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積極作用;也促使各監督管理部門針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與思考,將干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不斷推陳出新,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尤其是黨政“一把手”的監督管理。此項工作必須作為長效機制抓好抓實。
一、我市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的實踐做法
認真執行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是配合審計部門對離任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有效運用審計監督手段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新舉措。此舉能為推進領導干部問責機制建設,強化對領導干部和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監督,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明確劃分離任領導干部與接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界限和責任,增強領導干部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保證工作的延續性和交接程序的嚴肅性起到較好的促進作用。為進一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解決審計過程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和責任界定依據不足等問題,我市于2007年出臺了《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領導干部在辦理調任、轉任、免職、辭去公職、辭退手續前,必須清理單位財政、財務、資產情況和個人使用的公有財物,并以書面形式辦理離任交接手續。從去年4月起,結合換屆工作推行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截止目前,已有30余名市屬單位黨政“一把手”領導干部辦理了經濟事項交接手續。其具體做法:
一是強化組織職能。黨政部門以及其他單位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委托派駐的紀檢組監交;沒有派駐紀檢組的單位,由組織部門和審計部門商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離任經濟事項交接由國資管理部門主持。
二是離任審計印證。做到交接工作盡量與離任審計同步進行,在宣布領導干部職務變動后立即對其進行工作交接。隨后,對其進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使離任審計與離任交接工作相結合,在審計中發現的離任前的違規違紀問題,由離任領導承擔責任。算好“清白賬”和“明白賬”,處理好“新官不理舊帳”給審計評價所帶來的困擾,有利于界定經濟責任,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有效監督。
三是限定交接時間。為了讓新任領導盡快了解掌握單位情況,進入工作角色,要求離任領導干部在組織宣布職務調整后,如無特殊情況,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
四是明確交接事項。為使離任者所在單位的有關經濟事項如實、全面地反映出來,將所需交接的內容具體化、規范化和數字化,具體包含“任職期末全部政府性資金的收支節余情況”、“應收款項明細情況”、“應付款項明細情況”、“未入帳的各種經濟款項及資產”、“任職期末未了的投資、工程項目”、“經濟糾紛和訴訟事項說明”、“個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等明細情況”、“上次審計和審計調查尚未整改和糾正的經濟事項”和“其他需要說明和交接的事項”等9個條款的主要經濟事項,涵蓋面廣,能較清晰地反映出領導干部任期內有關經濟事項的運行情況。
五是規范交接程序。對離任領導干部發送《領導干部經濟交接事項通知書》,要求離任領導干部在組織宣布職務調整之后,正式工作交接之前,對任內各項工作情況進行歸納總結;在離任實施之日起五天內,組織有關人員做好任期內經濟事項的清理工作,并準備書面經濟事項交接材料,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接任領導。離任領導干部移交的經濟責任事項及有關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由離任領導干部承擔責任。領導干部經濟事項交接工作在離任領導和接任領導干部之間進行,由各單位派駐的紀檢組或國資管理等部門主持監交。離任交接的辦法:首先,當面點交現金、有價證券,清理公款辦理的信用卡;移交公章、單位數據軟盤、個人保管使用單位的交通工具、計算機等辦公用品;列出任期末的債權債務、對外經濟往來清單,并說明清收情況;列出任期末投資、工程項目清單,并作說明;整理合同、協議、決算、預算、會議紀要、文件、重大經濟決策等相關資料,并登記編號;移交經濟糾紛和訴訟事項的相關資料,對發生的事項進行書面說明,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填寫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表,列明移交的具體內容,移交下任或指定人員。然后,由接任領導對自己關心的有關情況向離任領導作提問,最后,在雙方沒有異議的情況下辦理書面交接手續,經交接雙方在《*市市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表》共同簽字后,報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處備案,作為下一次經濟事項交接依據。
六是嚴明交接紀律。交接手續必須在領導干部離任前按有關規定辦理,否則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行政、工資等調動手續。對未辦理交接的各種債務,接任領導不得用公款支付,由離任領導自行負責處理。離任領導干部必須自覺主動與接任領導干部辦理交接手續,對無故拖延或不辦理交接手續的領導干部,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誡勉等。對有在工作交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嚴肅處理。使離任領導走的明白,接任領導接的清楚。
一年多來,我市主要采取了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一)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作為領導干部離任前的必經之路。一是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作為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前奏。以前,由于種種原因,領導干部離任后,離任審計才緩緩而行。待到審計結果出來后,發現問題需要追究離任者責任時,往往是離任者早已離任多時,有些甚至已卸任在家,使審計結果的運用失去了時效性,審計監督根本就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此舉可以制度修正不足,彌補工作中的缺陷。二是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作為領導干部離任前必須履行的義務。使領導干部進入該單位成為該單位的繼任者的第一天起,就明白其離任時必須要履行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這項義務,此舉可以制度促使其廉潔從政、清白做人、干凈做事。三是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作為界定離任者與接任者經濟責任的“分水嶺”。要想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就要從根本上分清離任者與接任者在經濟責任方面的是非區直,該追究誰的責任就追究誰的責任,此舉可以制度為公正的尺度來區分當事人的責任。
(二)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作為領導干部離任后的“數據鏈”。一是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情況的書面資料作為物證。交離任者、接任者、所在單位和審計部門各執一份,由交接雙方保管尤其是所在單位職能處室和審計部門將其作為文書資料檔案存檔備查,作為有關部門今后因工作需要調閱取證的“數據庫”。二是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情況作為審計部門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參照物”。有利于審計部門對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快速、便捷、高效展開,有利于對離任領導干部的經濟事項相關參數進行科學對比,有利于使所下的結論更為準確,更具有說服力。
(三)把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作為構筑懲防腐敗體系的“磚石”。涉及經濟領域的案件,往往情況復雜,而且隱蔽性強,發現的難度大,通過執行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可以為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拓寬辦案渠道,促進辦案工作的深入開展,相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這把“利劍”來說,此舉從制度上開辟了反腐倡廉的“第二戰場”,稱得上是構筑懲防腐敗體系的“磚石”。
二、實行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該制度的實行不僅從制度上約束了領導者任期內的從政行為,同時也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和審計中領導干部責任界定提供了依據。一是對任職時間短,單位只有經常性經費,交接工作認真履行程序,交接內容完整、手續完備的領導干部離任,在審計任務繁重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安排離任審計計劃。這樣既有利于突出審計重點、科學制定審計計劃,同時也有利于合理利用審計資源。二是領導干部離任交接過程中形成的書面材料,既作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檢查考核內容,又為離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界定提供了公正詳實的依據。
(二)該制度的實行解決了“新官不理舊賬”這一難題。離任經濟事項的全面交接,讓離任者盤清家底、讓繼任者進入角色,更為領導干部上了一道勤政廉政的緊箍咒。該制度改革了以往單純的交接形式,將經濟責任事項、重要工作事項、個人保管使用的公有財物、其他需要說明與交接的事項等幾大類都納入離任交接的范圍,有效涵蓋了領導干部工作的方方面面,不僅是一次全面的自我總結,更是一次勤政廉政情況的自評和個人能力素質的綜合展示。《*市市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表》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之一,可以明確劃分離任領導與接任領導經濟責任界限,防止交接過程產生“糊涂帳”。為確保交接內容的完備真實有效,離任領導不僅要現場如實解答接任領導的有關問題,而且要承擔交接內容失真、不全帶來的一切責任。
(三)書面交接,向接任領導惠贈了一套速成訣。該制度要求離任者在接到組織部門下發的離任交接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清理移交的具體物品并填寫《*市市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表》,在派駐的紀檢組或國資管理等部門派員監督下,與接任者辦理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手續。以書面形式進行現場交接,經過離任者、接任者共同簽字,方能生效,并報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處備案。《*市市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表》全面反映該單位財政狀況、人事狀況、工作進展、遺留問題、安全隱患等情況,有利于接任領導干部及時掌握有效信息、把握工作重點,迅速進入角色開展針對性工作。
(四)進一步強化了對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監督管理,并使之成為強化干部監督工作的一個長效機制。一是進一步拓寬干部監督管理渠道。我市領導干部經濟事項交接從制度上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有利于提高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自覺性和約束力,促使領導干部清白做人干凈干事,自覺做到不犯錯、少犯錯。實踐證明,此舉把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交接結合起來,拓寬了監督的渠道,既有機整合了組織監督、紀檢監督、審計監督的力量,又充分發揮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職能優勢,把對“一把手”經濟責任的監督權擴大到多個單位,從機制上完善了對市屬單位“一把手”的監督與管理,有利于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二是進一步強化領導經濟責任意識。我市過去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監督,從任中審計發展到離任審計,雖說邁出了很大的一步,但由于種種原因,有時還難免存在著“事后監督”的現象。而推行交接制度后,唯有當面交接清爽,方能安心走人,要做到“走得清楚、接得明白”,這無形中增加了領導干部的心理壓力,促使他們自覺樹立被監督的意識,自覺增強經濟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推行離任交接制度,前任未了的經濟事項移交給接任者,打消了接任者原本認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消極心理,促使接任的領導干部在前任基礎上,努力規范本單位的內部管理,在交接前全面梳理本單位的有關經濟事項,及時處理前任未了的債權債務等,從而使“新官不理舊賬”的狀況明顯得到改善。實踐證明,交接制度的實行,有效避免了“互相推諉”等消極狀況的發生;有利于為離任者和繼任者劃清經濟責任提供依據。三是進一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推行交接制度后,有效地緩解了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對于單位財政性資金收支總量較少,除財政撥款外無預算外收入或收入較少的C類管理單位,交接雙方在交接過程中未提出異議,可視情延后安排經濟責任審計,使審計機關先把審計的主要精力放在以行業主管部門、承擔公共建設工程項目的機構、關系國計民生的市屬大型企業為主的A類管理單位和以財政性資金收支總量較大的單位、經濟管理部門、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為主的B類管理單位。這有利于審計部門正確界定和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科學界定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這為正確評價工作績效,明確經濟責任奠定了基礎,也突出了審計重點,提高了審計質量。四是進一步確保前后工作的延續性。以前,由于少數領導干部移交不及時、不徹底、不清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接任領導順利開展工作。推行交接制度后,干部監督管理部門為交接雙方搭建了一個交流溝通的平臺,使接任領導在較短時間內掌握情況,盡快進入角色,進一步保證了工作的連續性。實踐證明,交接制度的實行,有效避免了“新官不理舊賬”等消極狀況的發生;使接任領導干部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了解和掌握本單位的工作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家底清楚,盡快進入工作角色,確保了工作的延續性。
三、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個別單位疏于經常性監督管理。一些單位的領導干部及財務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交接進行時,能認識到自身的經濟責任,感到強化財務管理、健全內部各項制度的重要性。但在日常工作中卻往往由于忙于業務工作,忽視了對財務工作的經常性監督和管理。而有關主管部門因為工作繁忙只能在領導干部離任時才能進行審計,難以做到對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的日常審計及監督管理。
二是外部管理和監督有待于進一步完善。近年來,我國各項經濟監督和經濟管理機制逐步建立,但還存在部分管理監督體制不完善,約束機制不健全,有關管理部門執行不到位,各部門統一協調、綜合監督的力度不夠等問題。如財政分配體制中存在分配不均的情況,客觀上造成一些單位為解決自身經費而出現違規收費、攤派的問題;在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資金專戶管理的財政政策中,由于對資金的跟蹤管理不到位,出現了擠占挪用等問題,使國家相關政策得不到有效執行。
三是個別單位重視程度不夠。有的人員在交接前對經濟事項沒有進行全面梳理,結果導致少交、漏交等現象發生,特別是應付未付的招待費、會議費等賬面未作記錄的款項;有的在交接時該審核的項目沒有審核,該記錄的內容沒有記錄。有的考慮到單位利益,沒有在交接表中如實反映“賬外賬”等情況。
四、強化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的建議及對策
一是要進一步加強交接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確保高效、完整、順利地完成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工作,成立由市組織部門牽頭,紀檢監察、審計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的領導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對交接工作的指導監督。
二是要進一步增加公開交接的透明度。為了讓干部群眾看得明明白白,給基層群眾算一本黨務政務的明細帳,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營造和諧奮進的濃厚氛圍,建議今后在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后,交接單位在本單位的政務公開欄公示交接內容,接受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公示期間,干部群眾可以通過電話、郵件、信函和走訪等形式向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室和市紀委反映、舉報有關情況和問題。
三是要引入考核機制,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離任領導干部故意拖延不辦理交接手續的,或離任領導干部確實存在未交接清楚或在交接內容上弄虛作假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要視情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甚至交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建議干部管理部門將其應負的經濟責任作為工作實績內容列入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指標范圍。
四是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領導干部綜合知識培訓的力度。針對個別領導干部對相關的經濟、法律、財務管理等知識了解不夠,個別會計人員素質不高,造成本單位財務管理混亂、資料不全、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在進行干部教育培訓時應對領導干部加強財務知識方面的培訓。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要通過培訓,使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了解財經法紀、財務核算等方面的基本常識,強化管理意識。
五是要對新提任或轉任重要崗位的領導干部加強廉政談話和警示教育。在加強任前廉政談話的同時,通過年度“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例會”,由審計部門通過案例剖析,提示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應注意的問題和應掌握的法律、法規及財務知識,以規范領導干部的經濟行為,保證經濟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使領導干部進一步明確了自身的經濟責任,增強管理意識、法制觀念。
六是要對涉及經濟方面的歷史遺留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解決。有關部門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為解決經濟方面的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條件,予以妥善解決。應將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作為重要考核指標,全面衡量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通過制定領導干部的職責范圍、工作目標、考核標準、獎罰制度等手段,促使領導干部既要做好任期內的工作,有要積極處理前任遺留的問題,避免單位歷史遺留問題久拖不決、積重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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