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關于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01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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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關于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

按照縣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安排,本次人大常委會將聽取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報告。4月10日至5月6日,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代祥菊帶隊,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全體人員和委員組成調研組,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會前專題調研。

調研組采取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座談走訪等方法,分別到十四個鄉鎮和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等相關部門進行了調研。調研的主要內容是:政府及相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程度,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機制創新以及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人民調解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問題以及今后工作的意見建議。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級領導普遍高度重視,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敬業。各級黨委、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到位,領導有力,普遍納入了黨政目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關制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調研中感到,廣大人民調解員工作認真負責,特別是村(社區)調解員,盡職盡責,為維護當地社會穩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勞動。

2、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共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4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126個,人民調解員889人,調解小組681個,調解信息員681人。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基本形成。大部分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基本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如土溪鎮與接邊地區共同簽訂了做好跨界接邊地區聯合人民調解工作的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4、調解工作方法多種多樣,維護社會穩定成效顯著。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方法,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重視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例如,積極探索試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辦案機制,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獨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級的肯定。近兩年來,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1700多件,調解成功率達96.8%,防止群體性上訪43件,防止民事糾紛轉為刑事案件21件,防止民間糾紛轉為治安案件8件,防止群體性事件15件,充分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有待進一步加強。總體上看,全縣各級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是重視的,但仍存在發展不平衡、重視不夠的情況。如按照上級要求和以前的慣例,縣里應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進行總結和表彰。但近年來,縣里未召開過人民調解工作會議。

2、人民調解組織有待進一步健全,運行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盡管從形式上看,全縣已建立起了人民調解組織網絡,但從實際運轉情況看,有些地方調解組織有名無實,作用發揮不好或不能發揮作用;學校、醫院、市場等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也發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基本上沒有開展;全縣行業性的人民調解組織總體較少,作用發揮不好,部分矛盾糾紛難以及時調處。一些調解組織工作規范化程度不高,有的村調委會沒有印章、調解文書不統一、檔案管理不規范等。

3、人民調解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由于機構改革的原因,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和人員大量減少。二是基層專職司法員嚴重不足。人民調解工作主要是在基層司法所的組織指導下開展的。目前全縣14個鄉鎮司法所中,只有專職司法助理員6人,其余都由鄉鎮干部兼任。三是人民調解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近年來,各地通過村居換屆選舉,加大了對調解人員的選拔和培訓力度,人民調解員隊伍年輕化、知識化程度有了提高。但目前全縣現有人民調解員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水平參差不齊、工作責任心有強有弱、調解質量和水平有高有低,加之培訓力度不夠,多是以會代訓,缺乏專門的調解技能技巧,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仍需大力提高。

4、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調研中,普遍反映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足。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調委會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均不足,今年人民調解經費未納入財政預算,嚴重影響制約著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對人民調

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建議縣人民政府應適時召開全縣人民調解工作會議,表彰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形成獎懲激勵機制,推廣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2、建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域性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加強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要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改善辦公條件,健全鄉鎮人民調解指導管理機構。按照能專則專、不專就兼的原則,配備配齊鄉鎮司法員。要保證兼職司法員把精力主要放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上。要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建立糾紛受理登記、備案、審查等制度,規范統一文書卷宗檔案。要充分利用多種形式、多種手段,強化“預警、預案和預防”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探索建立人民調解員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推動規范化建設上臺階。

4、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要結合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司法所規范化建設,采取公開選聘、民主選舉等辦法,充實人民調解員隊伍,優化隊伍結構。司法行政機關和縣人民法院要加強指導和培訓,分級負責,統一規劃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縣司法局負責鄉鎮、村(社區)調委會組成人員的培訓;司法所負責轄區調解員、調解信息員培訓;縣人民法院在加強業務指導的同時,負責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調解中的作用。可通過陪審、參與旁聽、協助疑難糾紛的調解等多種形式進行培訓,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不斷提高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公務員之家:

5、加大法制宣傳力度,預防是基礎。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大普法力度,結合實際制定普法計劃,明確專人包村宣傳,使法制宣傳不流于形式,使其收到實實在在的效果,提高全民法律意識,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6、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7、探索建立多元化調解機制。把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起來,同時重視初信初訪,整合資源,三大調解機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快及時調處,最大限度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