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律現狀的調查匯報

時間:2022-05-10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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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律現狀的調查匯報

序言:

水南鎮位于贛州市的新城區,屬于贛州市新規劃的市政、辦公中心區,其所轄的4個村中既有土地被全部征用、農民全部“洗腳上田做市民”的;也有部分土地被征用,處于“半農村半城市”(即城鄉結合)局面的;還有離城市較遠,基本保持了傳統農村面貌的村莊。該鎮的現狀與新時期我國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大部分農村發展的現狀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民收入存在較大差距。以該鎮為個案,對它的法律現狀進行調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經過二十多年來的改革開放,我國大部分農村在新時期的法制建設中所面臨的困惑和不足的,筆者自2004年7月隨同江西理工大學暑期大學生“三下鄉”社會實踐重點隊在該鎮進行社會實踐起,不間斷地針對新時期農村的法律現狀和農民的法律意識等問題,對該鎮干部及廣大農民兄弟進行了較長期的走訪、座談與問卷調查,從得來的資料中,筆者認為在當前我國農村的發展中,農村法制建設正面臨著經濟與法律相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相互存在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互相對立對峙、司法和行政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現實困境,從而希望在以后的農村法制建設中能更多的關注到和走出這些困境,并針對個案農村所存在的這些現象,就新時期我國的農村法制建設提出了幾點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內容摘要:本文以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水南鎮為例,對當前農村法律狀況、農民法律意識狀況等進行了思考與分析,揭示出在當前我國農村的發展中,農村法制建設所面臨的經濟與法律的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的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的對立、司法與行政的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并對加強農村法制建設,促進農民法律意識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與建議。認為應在發展經濟、嚴格執法、人文執法;深入務實不懈地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與道德間尋找契合點等方面做出努力。

關鍵詞:隱患;農村良好秩序;困境;出路

正文:

2004年的暑期,筆者有幸作為江西理工大學暑期大學生“三下鄉”社會實踐重點隊的一員,在贛州市章貢區的水南鎮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社會實踐活動,作為一名法學科的學生,面對那些開始直面的農村社會現狀,筆者開始思考。也是從這次社會實踐開始,筆者針對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二十余年后,各項事業都已獲得長足發展的新形勢下農村的法律現狀與農民的法律意識等,對水南鎮下轄的4個鄉村及各基層機關進行了較長期的走訪、座談與問卷調查。在調查結束后,筆者對那些材料進行了整理,整理之時,筆者的心情有些沉重。

我國目前有9億左右農民,這就意味著我們還有約3/4的國人生活在農村,因此,農村的穩定對于我國的發展異常重要,而穩定是要法律來做保障的。一直以來,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農民生活水平與素質也普遍不高,有些政策傳達到農村時也已經成了強弩之末,相對于被制度與法律時刻關注的城市而言,農村在其看似平靜的表面下有著太多的隱患。在今天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新形勢下,農村社會也正在發生著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的,在這場變革中,在這個新時期,特別是在黨中央極力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今天,農村的各項工作都在熱火朝天的開展的,而同時農村原先所隱藏著的各種問題也開始不斷暴露出來,農村基層干部強行征地、先富起來的農民在外重婚等報道時常見于報端,農村法律現狀令人擔憂亦可見一斑,法律在農村遭遇困境也開始展露其冰山一角,從筆者的調查數據上可以看到,在相對較富裕的章貢區水南鎮有約40%的農民對法律表示陌生,約25%的認為法律不可信,20%的認為在走投無路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會求助法律維護合法權益,只有15%的農民明確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時會主動利用法律武器。對法律的陌生使他們對身邊的制度產生了迷惑,有57%的農民認為村規民約就是法律,僅有43%的認為不是,且不說村規民約是否完全體現了締約者的真實意思,但這組數據卻真實的表明:農民對“法”的產生程序是陌生的。因為陌生,所以心存畏懼,所以難以接受。綜合筆者一個月內的社會調查和所見所聞所感,結合個人所學知識,“窺一斑而知全豹”,筆者認為法律在農村遭遇到困境:

困境之一:經濟與法律的脫節

相對于城市而言,當前農村的發展嚴重滯后。經濟上,整體貧困;精神上,極度貧乏。農民的生活節奏緩慢,思想上與外界接觸較少,原始的農耕方式依然盛行,而作為現代文明的法律則需要一個與之相適應的經濟環境才能大展拳腳,落后的農業經濟決定了法律所倡導的法治觀念與人權觀念在農村將被抵制,這也就是為什么當前大多農民只是單純的注重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而忽視乃至漠視對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主監督。農民依然習慣著對權力的絕對服從,這些都是因為貧困落后的經濟。古人云:“倉廩實而知禮節”,只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才能鑄就相應的健全完善的上層建筑,作為上層建筑之一的法律不能脫離經濟基礎而取得發展,盡管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已經有了長足發展,但距離法律所需的實施環境尚還差著很大距離;同時多年的農村建設現實也讓我們看到,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并沒有得到相應的尊重與重視,由此可想而知作為高層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農村存在和發展是何等的舉步維艱。有資料顯示:離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經濟越多樣化,農民越富裕的鄉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識也相對較高,法治的進行也相對的較好。此次在對處于贛州新市區規劃中的南橋村和距城區約有5公里之遠的高樓村的調查走訪,也證實了這一觀點。落后鄉村更多的保留了小農經濟形式及其思想意識,雖然改革開放在一定程度上對它們造成了沖擊,但在短期內還無法從根本上消滅它們,而小農意識的狹隘與自私恰恰與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平等是背道而馳、格格不入的。同時,落后的經濟所帶來的貧窮也導致了法律在鄉村傳播的艱難,在水南鎮最富裕的南橋村,筆者可以在村民家中看到村民所需要的一些單行法律規范,而在該鎮最為偏遠的高樓村,筆者即使在村委會也未能見到多少法律法規資料,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筆者認為,經濟上是否寬裕是個很大的因素,一個人只有手中有了“閑錢”,才可能會去考慮接受生存以外的事情。

困境之二:法律與傳統道德的裂縫

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禮儀之邦,講究以禮立國、忠孝廉恥,由于教育水平的相對低下,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部分“傳統道德”在農村依然大有市場,封建禮教、宗族觀念等依然還是廣大農民判斷是非善惡的重要標準。筆者認為,有一個現實我們必須正視:在農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經濟基礎,法律進入農村和在農村的傳播更多地表現為蠻橫的移植和強制的灌輸。這樣被傳播的法律勢必是無法與農村實際完美結合,結果,“法律”不僅沒有給農村秩序和穩定,反而破壞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平靜,帶來了人心惶惶。由于在農村已有千年的歷史,傳統道德和風俗習慣在意識上、表現上等與農民的素質水平、農村的現實環境相符合,農民反而更愿意接受傳統道德、風俗習慣的管理約束,而不習慣于服從法律。從本次調查的數據上看,約52%的農民認為維護農村良好社會秩序的是道德,約有43%的農民認為應該是良好風俗,只有24%的農民明確表示是法律(數據是對走訪、問卷的結果統計所得,問卷允許多項選擇)。我們無意去怪罪農民,缺乏經濟基礎的法律在農村猶如無根之木,它難以讓人對它產生信仰(這里面自然有普法不到位的因素,下文再述),而且在同一問題的解決上,農村傳統的道德倫理觀念似乎也比法律來得更切合實際,更深入人心,更合理有效。信守傳統道德的農民也更愿意相信倫理常情,他們多是以人論事,而非以事論人,在他們的觀念里,好人永遠是好人,壞人永遠是壞人。他們認為,一個人的好壞,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倫理就能一下分清,根本就是與法律無關,在農民的宗族觀念里,發生在家族、家庭內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頭的事”,無論家庭暴力還是族內奸情等都與外界沒有關系,那又怎么需要外界力量的進入呢?!筆者在調查過程中曾有婦女這樣問道:我家老公喝醉了酒或者在外受了氣回來就打我,打我滿身是傷,但他后來會給我錢叫我醫療所看看,這算不算犯法啊?在筆者告知她的,這是屬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你可以去法庭或者婦聯請求幫助時,那些婦女往往表現出來的是“不可思議的表情”,他們認為:是自己的老公打了自己,而且已經給錢并叫去醫療所了,那還能是違法啊,還要去法庭啊。在農民的潛意識里,“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種維權的手段,而是一個罵名,誰動了就會被人說三道四,指手畫腳,丟家里人、族內人的臉,甚至還可能要受到族規的懲罰?!八搅恕蓖菑V大農民最愿意做出的選擇,而這一選擇正是小農意識與傳統道德倫理觀念的結合,同時與“打官司”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馳的。在調查過程中筆者常常被人這么問道:這樣的事要他多少錢才不虧呢?這樣的事我該不該付這么多錢?面對這樣的問題,筆者往往無法坦蕩地作答。由此可見,與貧窮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倫理觀念目前還殘存在我國的廣大農村,而此刻,它們也正在農村與現代法律意識相對峙,在兩者之間有一條深深的溝,它需要由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做基礎的相應思想來彌補。

困境之三:法治與人治傳統的對立

由于法律在農村的蒼白與無力,法治在農村的實行也是舉步維艱,在農村的傳統道德觀念中,人們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與服從一個被神化了的人,說出這些話,筆者并不覺得他們很可笑,中國歷來是實行人治的,講究的是服從,歷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設定義務而極少設立權利,幾千年的傳統中,法律只是一個維護統治者統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立足點與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于法的政治統治功能,以實現有效統治為既定目標,而忽視其公共管理職能,將法律的權威牢牢地與“統治者”的德行與威信捆綁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視了“法律該維護農民權益”這一功效(近十年來相繼制定、修改頒布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承包法》等涉農法規正在開始使這種局面大有扭轉),農民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實惠,只會讓他們對政策法律產生厭倦情緒。同時國家多年來城鄉分治的做法和農業與非農業區別明顯的戶籍制度,城市居民與農民待遇不同的傳統,也嚴重壓抑了農民的思想,閉塞了農民的視聽,這也使得農民對法律懷有失望情緒。而對權力充滿追逐與崇拜,表現為對行政的害怕和絕對服從,對領導的感恩戴德和頂禮膜拜。在農村總不缺乏這樣的場面,某戶農民的冤屈被“平反”了,該農民往往會對過問過此案的干部送這送那,甚至上門下跪感謝,他們認為是這個干部個人幫助了他們,是這個干部手中的權力拯救了他們,而非法律,同時有一點我們還必須認識到,人治社會并不總是產生“壞官”,它也會有“好官”,當他們握有權力的時候(人治的社會環境往往使他們的權力難以受到制約),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懲惡揚善,超越法律,帶來更為良好的社會秩序,而且,他們那種依靠行政權力凈化社會風氣的行為所表現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樂道,心悅誠服,五體投地,直至在心中升華為神,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北宋時期的包拯與明朝嘉靖年間的海瑞了,他們都是生活在人治社會之中,但是他們做了老百姓所希望的事情,在乎并維護了老百姓的權益,這也就是民間為什么對“包青天、海青天情懷”久久不能釋懷原因了,然而,人治下的穩定、秩序、公正、繁榮都是暫時的,要想保持長期穩定,就必須建立制度,實行法治。

困境之四:司法與行政的貌離神合

筆者在鄉村調查的過程中曾經遭遇過這樣的事情:當筆者在鄉村采取隨機聊天的方式進行調查時,每一位村民都樂意與你聊,海闊天空,對你問的問題無問不答,但是當筆者掏出調查問卷,請求配合就問卷題目進行回答(注:問卷中的問題與筆者隨機聊以及座談等所問的問題基本相同)時,被調查的村民多半面有難色,接二連三的推脫。這是為什么呢?筆者分析認為:這與農民多年來形成畏官、害怕因為反映問題而被打擊報復的心理分不開,因為無論你農民以什么方式反映問題,最后總會落到官員手上,為什么?因為農民往往看到執法的官員就是法,行政長官能夠調動司法……在中國的法制史上,司法歷來就是與行政合一的,這一體制,使后來中國的執法者與老百姓都產生了一種極其錯誤的思想:司法,原本就該是行政的附庸。這一思想,不僅使司法在實現獨立的路上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行政權力凌駕于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橫加干涉司法工作的場面屢見不鮮,而且行政司法權限不明,時有沖突。同時這種行政司法各自權限不明的現象,不僅在基層農村大行其道,而且在許多內陸城亦普遍存在,它主要表現為:基層法檢自身無人事自主權,無財政決定權,這些權力全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此情況下,原本該有司法機關來行使的權力,被移植到行政機關手中,或者司法聽命于行政的指揮,行政命令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決,司法的終極權威形象如同紙糊,而司法似乎也惟有依附于行政才能“有序發展”,一旦司法與行政發生沖突,其處境將十分危險,生存亦將成為問題,司法對行政的依賴性,使行政很容易干預司法,導致司法不公,且由于在監督體制上存在缺陷,雖然憲法規定司法監督行政,但基層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現狀,又如何能保證監督的質量和效益呢?所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獨斷專行層出不窮,致使農民不相信法律,無意訴諸法律,而對行政手段解決爭端帶著憧憬,從而形成基層司法的巨大障礙。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一半以上的農民在糾紛發生時、在權利被侵犯時,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信訪,而非尋找法律援助。這不得不讓我們對基層司法有所憂患。在我國的信訪體系中有一種極為奇特的類型:訴訟類信訪。且不說訴訟當事人去信訪是否可以得到他想要的效果,單就他們的那種心態就已十分耐人尋味了——他們寄希望于某一領導的批示,來影響司法,以加重其在訴訟中勝訴的砝碼。

困境之五:法律宣傳力度不夠,普法徒具形式

調查中,有很多村干部詢問我們是否能夠給開一些法律課程,對一些涉農法規進行講解。詢問其原因,答是:有些法律,我們知道是有這么一部法,知道有那么一個名稱,但是里面的內容并不是很清楚,或者知道一些內容,但不能理解或者害怕理解有誤。看著他們懇切的表情和悲痛的訴說,筆者不禁思考:法律到底是怎么走向農村的?在改革開放后,從中央到地方,都確定了經濟建設這個這一工作中心,農村的經濟建設亦熱火朝天,發展鄉鎮企業、調整農業結構等熱潮一再掀起,政府在這些方面也是大費心思、不遺余力。然而,這些僅僅只是物質文明建設方面,在精神文明建設上,基層要么忽視漠視了,要么就是流于形式,作為高層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建設亦不例外。的確,法治環境的形成需要厚實的經濟基礎作支撐,但卻也不能允許某一段時期成為一個“法律盲區”。我們看到,農村的法律宣傳工作做的并不好,其所謂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簡單地將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條在基層政府或村委會的黑板上一寫了事;要么就是在廣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聽眾,有沒有聽懂;要么編個冊子,到各村或個生產小組一發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冊子的命運如何了。就這樣,一部法律,在其傳播落實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認識與理解上的斷層。再則,法律條文往往都是對普遍現象進行專業化的高度概括總結得來,是語言的精華,如此只有形式沒有內容的“送法下鄉”,又如何能使農民理解法律,農村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農民的民主意識、法律意識能得到大的提高呢?筆者無意責怪基層政府在經濟建設上的高度熱情和在精神文明建設上的漫不經心,也無意否定基層農村在經濟上所取得巨大成就。筆者認為:欠缺一定民主意識、法律意識的農村將使我國早日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偉大目標受到巨大挑戰!沒有一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與維護是難以建立起高速穩定的發展體系的!

法律在農村的發展,已面臨一定困境這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長期忽視這一現狀,將會導致農村文明與現代文明的脫節,那么如何解決上述困境,改變農村、農民民主意識、法律意識薄弱的局面,為法律在農村開一條新路,使其能真正深入到基層,被每一個人所熟悉并運用,還有待進一步的探索和社會加以重視和用心解決!本文旨在指出法律在農村所遭遇到的困境,并從一個法學科大學生的視角出發,試圖找到一些走出困境的路,筆者認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出路之一: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盡快完善立法,嚴格執法、人文執法

正如前文所述,經濟基礎是法律文明的保障和基石。加快經濟建設步伐,提高農村的物質文明水平,在法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已無須累言了。但是,在加速發展經濟的同時,又如何來保證農村的法制建設呢?筆者認為:這種物質文明與法制文明的矛盾可以立法來調和。既然中國在很多領域一向實行城鄉分治的做法,為何司法就不能變更一下其一直以來一律平等的司法立法價值取向呢?將更多的法律關懷給予在政治經濟文化上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村。同時,在司法執法上,對于那些并無太大惡劣影響的涉農案件,能否向農民一方稍稍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樣,對農村農民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多一些人文關懷。使農民對法律懷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歸屬感,使法律贏得民心,這也符合“法律的道德觀”,現代法律的最終價值取向不應該是管制與束縛,然后樹立權威,成為讓農民畏懼的統治工具,而應該是從公正人文秩序等理念出發來維護、確立、保障、服務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發展,做一個親民者、民親者。

出路之二:深入務實不懈的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

在前文中,我們已知農村普法長期以來徒具形式、缺乏實質內容,致使農民對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律在農民眼中就是一個空架子。故而,就必須要改變現在的普法形式,筆者認為:首先,使普法者對即將“下鄉”的法律進行揣摩研習,使其對該法的規范意義價值原則等一系列法的整體觀念有深入的了解。為普好法選好材,以免普錯法,亂普法。其次,結合本地農村的特色實際,多種形式、豐富多彩的送法下鄉,其目的只有一個:使農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夠在農村扎根開花繁茂。再次,普法要有重點分步驟的進行,農村至今還依然還存在“敬人”的思想。普法,可以從德高望重者、取得一定成就者等人開始,并有效利用他們的影響力來擴大普法的效果。最后,發展教育。此應該成為重點,法律說到底都還是一種意識,主觀世界里的東西,只有頭腦開放了,才可能真正被人接受,教育旨在開發大腦,提高下一代農民的思想意識水平,為法律在農村的遍地開花做準備。我們清楚,法律意識的產生寄托于一定思想意識水平的存在,故而,作為人類思想的塑造工程的教育,便重任在肩了。同時,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也可達到一定的普法效果,

而且甚至可能改變千百年來法律在農村及農民心目中的形象,多年來對貧窮的深刻體會和對小康的強烈向往、追求,使農民對個人利益看的很重,正確的執法,將能使法在維護農民的切實利益上展開其功能,誠信有效地執法則將使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益在現實中得到及時兌現,這樣,將使農民感受到用法律來維護權利是有利的是方便有效的,他們也才肯于用法來維權,正如賀衛方教授所說:如果我們能夠把法制、民主、自由解釋成和農民們密切相關的能給他們權利、給他們尊嚴、給他們發展機會的東西的話,那么我相信農民們是不會那么冷漠的。

出路之三: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

千余年來實行的行政與司法合一的流毒一直波及到今天,至今,基層行政與法檢關系依然曖昧,行政機構不僅遠比司法機構龐雜,而且職能上多變,雖然權限較小,卻也可以隨意插手司法,越權行為幾近家常便飯,如此情況下,如何能保證司法的公正?而且,信訪等方式得來的行政命令可以對抗甚至推翻取代司法判決,這樣,司法的權威性又該從何而來?司法的生殺大權掌握在行政手中,使憲法賦予司法對行政的監督職能難以行使,“沒有監督的權利必然導致腐敗”,這也就不難怪為什么腐敗官員屢查屢有了;同時,農民對行政命令的相信與依賴,也使司法障礙重重,這樣往往也就造成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導致錯案、冤案的發生,西方有諺語:一次不公正的判決給當事人和社會所帶來的傷害遠比十次平反所帶來的安慰要大。因此,劃清司法與行政的界限,實現和維護司法獨立并有效監督地方行政是當務之急,加快政治體制改革與司法改革,明確各個行政機構的職能,避免職能的沖突與重疊,消滅爭相管轄現象,確定行政越權、司法違法的責任及其承擔,將有效消滅行政意志在司法領域中的橫行,維護法律公正正義,凈化審判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還將有效的維護司法的終極權威形象,在廣大人民群眾心里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

出路之四: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與道德間尋找契合點

法律之所遺,道德之所補。法律與道德同為社會良好秩序的維護者,二者相輔相承,共同維護著社會的和諧平安,然而,道德終究只能作為法律的輔助手段發揮作用,而不能與法律相對抗,同時法律亦要遵循公序良俗之原則,不可任意踐踏和破壞鄉村良好道德,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由于相應經濟基礎的欠缺,法律往往是以蠻橫生硬的方式進入農村,由于缺乏磨合,法律在農村的處境如同在夾縫般左右為難,原生的農村道德與外來的現代法律發生沖突在所難免,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干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這些方面不加改革,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端卻先發生了。如何排除這些磨合期中的弊端,使農村秩序在法律的調教下重新回歸良好,將是下一步農村工作與法律工作的重點。筆者認為,改良舊道德,建立起以法律為核心的農村新道德,將推動法律與道德走向統一。農村中常有這樣的“悖論”:惡媳婦虐待善婆婆,喪盡天良,天理難容;丈夫得知后,痛打惡媳,大快人心,天經地義,符合道德。然而,這種家庭暴力行為卻違反了法律,——這時,道德與法律便發生了沖突,這又該一誰的標準為“標準”呢?當然是法律了,當前農村還沒有形成一個共同的道德判斷標準,現存的道德多是松散的,片斷式的,還無法讓每一個人都接受、信服,而法律則不同,法律中含有道德,它是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道德,是被大多數人所認同的(法律是由人們選舉出的代表制定的),以社會中大多數人的道德觀為準,既不是少數精英的道德觀念,也不是個別落后分子的道德判斷,所以,也可以說,法律是對大多數人的尊重與寬容。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而某一地的道德風俗可能只適用于該地,將它推廣到各地是不現實的。也有人說在城市成功實踐的法律也只適用于城市,在農村也將難以施行,是的,法律與道德一樣,都不是萬能的,都有自身的局限性和受到時間上的限制。然而,法律作為基本的道德標準是為大多數地方大多數人制定的,這就注定了法律將在大多數地方得到普及,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只是時間問題而已,而不像道德風俗,各地都有不同,從這個意義上說,在農村,不能要求法律去“將就”農村道德,而應該在農村建立一個以法律為核心的新道德體系。法律與道德并非敵人,兩者應當共生共存,相得益彰。一切重在進化與改良。

結語: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社會的全面小康,離不開廣大農村的發展與進步以及廣大農民兄弟法律意識的提高,否則依法治國就無法得到全面落實,“法制社會”的目標也就不可能完全實現。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十三億人口有九億人口是在農村,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關系全局的重大問題,因此,加強農村的法制建設,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改善農村的法制環境,實現農業與農村工作法治化,其意義與責任不可謂不大,特別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新時期,盡快實現農村的法制現代化,將能盡可能的縮小農村與城市的差距,以早日實現我國社會的全面小康,而農村法制現代化的實現,通過調查,筆者認為應該早日擺脫目前農村法制建設中所存在的經濟與法律相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相互存在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互相對立對峙、司法和行政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這些困境的存在,將對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極為不利,并將阻撓國家科教興國、興農戰略的實施,阻礙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如何擺脫這些困境,而使農村法制建設得到順暢、快速、高效的進行?筆者在文章中提出應在發展經濟、嚴格執法、人文執法;深入務實不懈地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尋找契合點等方面做出努力。而且我們也可喜的看到,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市場經濟對農村社會的影響日益加深,科教興國、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逐漸深入,那些在這場變革與實踐中成長起來的新一代農民,對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的關系,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巨大的渴求,這也就更加要求每一個農村法制建設的規劃者、執行者要早日擺脫農村法制建設過程中遭遇的困境,使農村法制建設得到順暢、快速、高效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