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調研
時間:2022-09-15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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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酒后駕駛現狀
其中8人是醉酒駕駛。周三有25輛車的司機是酒后駕駛,周一有33輛車的司機是酒后駕駛。其中10醉酒駕駛。周五有28輛車的司機是酒后駕駛,其中11人是醉酒駕駛。周日有63輛車的司機是酒后駕駛,其中有42認識醉酒駕駛。并且我通過網上調查100人、咨詢交警得知醉酒駕駛的司機一般會出現以下情況:一、27%人看見交通信號燈后反應慢。二、40%人開車方向左右搖擺不定,突然轉向或者在道路中線駕駛。三、15%人逆向行駛。四、7%人亂踩剎車。五、6%人轉彎幅度達,突然轉彎或違法轉彎。八、5%人黑夜開車不開前燈。同時我又咨詢開車司機,發現幾乎每個司機都知道酒后開車是違反交通規則的但是有90%人不知道是違反了什么法例。同時67%司機都有醉酒駕車的經歷,95%人都有酒后駕車的經歷,但是當被問及既然知道違反交通規則為什么還要駕駛時70%人認為酒后駕駛不會出現事故,30%額人是出于沒辦法,僥幸心理的存在使他駕駛。
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近日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應在草案已有的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在刑法中增加規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追逐競使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很多人聽說這一條款的出爐都拍手叫好,于是針對這一現象,對我家鄉—河北省沽源縣,采取了抽樣調查的方法分別選取周一、周三、周五、周日四天車流量較大大的紅綠燈點進行了調查,通過觀察每一個被交警攔截下的司機及記錄他否被罰的情況得到如下結果:
二.是否應將醉酒駕駛納入刑法
通過以上調查,酒后駕駛的嚴峻性卻非一般,我們確實應該高度重視這一現象,因為酒后駕駛不僅僅危害了駕駛人自己的性命安全,更是對社會安全具有嚴重危害,但是為什么酒后駕駛的情況屢禁不止呢?我們應該如何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的制止酒后駕駛呢?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有以下淺薄的意見和建議。
首先,將醉酒駕駛寫入刑法是否真的可以制止酒后駕駛呢?是否必須將酒后駕駛寫入刑法呢?其他法律是否真的不能調整,必須由刑法調整呢?
創新犯罪是犯罪化的基本形式,而刑罰作為刑事責任的主要實現方式,以對犯罪人的基本人權進行行為限制和剝奪為內容,在部門法體系中具有最高的嚴厲性和強制性。但是,現實生活中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濟成本通常高于其他法律責任形式,并且在形式法制責任內部,制定新罪的經濟成本又高于既定罪行的條文的調整。因此,無論從人權的角度考慮還是從經濟利益的角度考慮,我們都有必要賦予刑法以謙抑性,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護法益時才可適用刑法。換句話說,只有是其他法律部門可以規制的問題,最好不要通過刑法的途徑來解決。因此將危險駕駛入罪并非改善交通安全的唯一出路,關鍵在于因地制宜,采取適當的治理模式。
因此建議我國應修改并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相關內容。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三.其他法律如何規范醉酒駕駛
但是該條款在現實生活中卻并沒有發揮我們想象中的作用,我們對司機和交警的調查,不同的人對該條款有不同的反應,一些小型的營運司機或是收入比較少的司機他們普遍反應該條款還是比較有約束作用的,畢竟該條款規定的罰款數額和其他的罰款措施對他們來說是比較嚴厲的,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但是該條款卻對大多數收入較高的有錢有勢的人來說,并不具有約束力或是具有很小的約束作用。因此該條款規定的暫扣或吊銷駕駛證、處罰罰款和拘役刑對他們來說是微不足道的,他們都可以巧妙地躲過處罰。同樣的法律條款對不同的人群起著不同的震懾作用,這是我們尋找的解決問題的突破口。
首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對所有的醉酒駕駛的機動車駕駛員按同一標準處罰就很難使不同的人都對該條款服從,因此很多有錢有勢的人通過錢財和權勢的疏通很容易就可以將扣留和吊銷的駕駛證取回來,免除了拒役,并且2000元的罰款對于他們也就是一頓咖啡錢。因此我們建議將錢改為不特定的數額,即規定罰款由其駕駛的交通工具的價值決定,如駕駛一百萬的寶馬的司機處罰的就比駕駛幾萬元的轎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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