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出租車稅收征管調查報告

時間:2022-04-12 0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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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出租車稅收征管調查報告

車輛稅收的征管一直是困擾地稅部門的一個難題,而出租車稅收征收不到位在我市中心城區顯得尤為突出,甚至成為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為了了解我市中心城區出租車稅收征管現狀,找到破解出租車稅收征管難題的方法,我們對我市中心城區出租車行業及其稅收征管情況進行了一次調研。

一、中心城區出租車行業的基本情況及其稅收征管現狀

近年來我市中心城區隨著經濟的較快發展、城鄉個人收入的提高、紅色旅游的推出以及人們出行的增加,有力地促進了包括城市出租車在內的客運產業的發展。據了解,目前中心城區共有出租車公司9家,按公司地方稅收(不含出租車營運稅收)的征管歸屬劃分,其中區4戶、青原區2戶、市本級3戶。到目前為止中心城區擁有的出租車輛共計382輛,其中由區負責出租車營運稅收征管的車輛為343輛、青原區為39輛。以上情況說明市中心城區的出租車行業已初具規模,能充分滿足出租車市場的需要,隨著出租車行業的發展也為市市民出行和對外交往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從市出租車行業的發展歷程看,前后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早期沒有專門的出租車公司,大多數出租車都還是車主個人以個體自主經營的形式進行營運,后來為了規范出租車行業的管理,防止出租車個人經營由于交通事故等帶來的風險,維護行業的健康發展,市政府專門制定下發了文件,要求所有出租車納入出租車公司進行管理。目前具體管理操作中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對原以個體經營的出租車,要求全部掛靠出租車公司,行駛證上同時注明出租車公司名稱和車主個人姓名;另一種是后面新發展的車輛,行駛證上只標明出租車公司名稱。據向交警部門了解,下一步發放的出租車牌照只能以公司名義競得。但由于出租車行業營運的特殊性,即公司無法據實監控和掌握出租車營運的實際收入及支出,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進行管理,公司對出租車的營運收支都無法據實核算,因此出租車公司內部對所有出租車都采取承包形式,公司主要以收取承包費或管理費為主要收入來源,購車的成本及營運的收支均由車主自理,公司只代辦有關的繳費繳稅處理交通事故等事項。這種管理模式在全國全省其他地區也基本上大同小異,這也符合我國現行出租車行業的現狀和營運特點。

出租車行業的較快發展,給地方稅收帶來了新的稅源,但由于出租車行業營運的特殊性,也給稅收征管帶來難題。為了加強對出租車行業的稅收管理,兩區地稅局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從目前看,對出租車行業的稅收管理根據不同的情況主要有兩種征管方式:

一是對出租車公司的稅收按一般企業的稅收征管模式進行管理。包括對公司收取的出租車承包費或管理費及其他收入,根據公司財務核算情況,分別采取查帳征收、以票控稅等方式進行征管,但由于出租車公司普遍規模較小,管理的車輛不多,因此出租車公司上交的稅收也較少。

二是對出租車營運的稅收采取定期定額方式進行征收。原來經市局統一制定的標準是每輛車每月計稅營業額為2500元,綜合稅(費)率為6.6%,每月每車應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個人所得稅合計為165元,后由于油價上漲營運成本上升,為減輕出租車的稅費負擔,經市政府協調,月計稅營業額調低至2000元,每月應納稅(費)為132元。從兩區上報的情況看,2007年共征收出租車營運稅收(不含車船稅,下同)64773元,其中區44973元、青原區19800元,2008年1至3月共征收484942元,其中區472270元、青原區12672元。

目前兩區對出租車營運稅收的征收主要依托稽征部門,即主管地稅機關都在稽征所設立車輛稅收征收點(征收窗口),派駐專職稅務干部駐點征收,稽征所協助把關,其征收流程是,稽征所在收取出租車養路費時,地稅征收窗口同時也向出租車征收稅款,依雙方協議,出租車不繳納稅款就不得領取出租車養路費票。按理說上述流程對出租車稅收的征收和監控是比較科學合理的,但由于實際執行中,一方面稽征部門未能完全配合到位,存在大量的未交稅款但養路費票已到出租車手上的現象,另一方面存在部分出租車養路費采取全年一次交納或每半年交一次的做法,以享受養路費繳交上的優惠(如全年一次繳交可只收10個月的養路費),對這部分出租車營運稅收如何及時征收存在一定的難度。上述原因導致中心城區多年來出租車營運稅收的征收率很低,稅收流失嚴重。為了清理出租車的欠稅,今年區在市交警支隊的支持下采取了新的清欠措施,由交警支隊出租車管理科在辦理出租車輛的經營權證和車主服務資格證年檢環節時,實行先清稅后年檢,即由出租車輛先到地稅部門清繳有關稅費,然后由地稅部門開具稅收完訖證明單,出租車主憑《出租車地方稅收完訖證明單》和稅票到交警部門辦理年檢。對到交警部門辦理新車上戶和舊車過戶的出租車營運戶,也由交警部門把關,對未清繳欠稅的不予辦理。這種做法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從區提供的征收數據上可明顯看出,2007年全年僅征收出租車營運稅收不到4.5萬元,但今年不到4個月已征收47萬多元,是去年全年的10倍多,這主要是清理了部分出租車2004年至2007年的欠稅。這種做法雖然清理了部分欠稅,但由于平時沒有將稅款征收到位,而依托交警清理多年欠稅,使很多出租車經營者一時難以承受,因而引起了很多出租車經營者的強烈不滿。青原區尚未采取這種做法清理欠稅。

二、出租車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我市中心城區出租車行業稅收,雖經兩區地稅局的努力并得到有關部門一定的配合,但征管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形勢不容樂觀,歸納起來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1、核定的計稅營業額偏低。按照省局2002年制定的《省營運車輛營業稅征收管理規定》(見省局贛地稅發[2002]30號文)中出臺的《省營運車輛最低計稅營業額》的要求,設區市出租汽車的最低計稅營業額為3500元/輛月,而我市原規定的2500元/輛月就比省局的規定低了很多,后來降至2000元/輛月,僅為省局規定的57%,差距很大。如與出租車的實際營業額來比相差更大,我市原來還有起步價為3元的出租車,從去年強制報廢更換新車后,現在所有出租車的起步價均為5元,且起步價的里程僅為2公里,如按一部出租車兩個司機輪流開,加上車輛購置折舊費、修理費、油料費、保險費、養路費、上繳公司承包費或管理費、車船稅及其他規費等開支,每月的營業額不達到七八千元以上,則車主或司機根本難以賺到錢,所以每月2000元的計稅營業額確實較低。另外從全省其他部分設區市了解的情況看,我市執行的計稅營業額也是很低的。如九江市為5800元、上饒市和景德鎮市為5000元、宜春市和新余市為3500元,市為2264元,均比我市高。

2、所得稅的核定征收率偏高。原來我市包括出租車在內的交通運輸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后根據總局統一全國貨運代開票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率為3.3%的規定,將客貨運輸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全部調至3.3%,比原來提高了1.3個百分點,提高的幅度達到65%,當時執行新的征收率時引起很多出租車經營者的強烈反應,后來在市政府的協調下只好把計稅營業額從2500元調低至2000元。但隨著這兩年汽油漲價的影響,出租車的實際營運成本確實有較大的提高,由于運價又未隨著成本上升而調整并且政府未給出租車司機補貼,出租車的實際純收入沒有增加甚至有所下降,故出租車的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仍維持在3.3%確有偏高的問題。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除我省新余、宜春等少數地方所得稅征收率仍然維持在3.3%外,大部分地方都調低了,如上饒市為0.5%、景德鎮市為1%、鷹潭市和市均為2%。

3、總體稅負較低。由于實際執行的計稅營業額嚴重偏低,因此我市出租車的稅收負擔還是較輕的,按現在的綜合稅(費)率計算為每車每月132元,但實際征收月數僅為10個月,即使全年都繳清了也只有1320元,平均每月為110元。而全省其他部分設區市除仍為每月120元比我市低外,了解到的其他設區市均比我市高,如上饒市為190元、新余市231元、景德鎮市215元、宜春市超過200元,即大部分都在200元左右,比我市高出50%左右,從而也說明我市中心城區出租車總體稅負偏低。

4、稅收政策的執行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和疑問。出租車每月的計稅營業額按2000元計算,如果是認定出租車公司為營運收入的納稅人倒不存在什么問題,但對部分原為個體經營后轉為掛靠公司,且行駛證同時注明公司和車主個人姓名的車輛,這部分車主在工商部門大部門都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則存在這部分車輛實際是在營業稅起征點的臨界點上(省局規定車輛營運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城市仍為2000元),按規定月營業額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不征收營業稅,超過2000元的才應征收營業稅。如對這部分已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出租車仍繼續按每月2000元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則與營業稅起征點的政策相抵觸。

5、稅款的實際征收率很低。按現有出租車數量和現行稅負計算,一年如按征收10個月稅款計算,則兩區一年可征收入庫的出租車營運稅收可達504240元,但2007年實際僅征收到64773元,實際征收率僅為12.8%,其中區為9.9%、青原區為38.5%。但2008年有較大改變,青原區1至3月應征15444元,實際已征12672元,征收率達到82%,區1至4月應征181104元,實際已征472270元,大大超過應征數,主要是清理了很多出租車2004年至2007年的欠稅,據區局反映,全區應稅出租車343輛,原欠稅的車輛達318輛,截止3月底已清欠車輛為181輛,還有137輛出租車的欠稅正在清理。

6、稅收成本高。據了解,區地稅局設在稽征所的征收窗口共有3個干部負責全區車輛稅收的征收,2007年全年征收車輛稅收(含車船稅)330萬元,同時還要支付稽征所5%的協稅手續費,這次與市交警支隊聯手清理出租車欠稅是由街道負責相關費用支出,但也要增加整體的稅收成本。因此總體上看,包括出租車稅收在內的車輛稅收的征收成本是比較高的。

7、征納雙方矛盾突出。盡管我市中心城區出租車稅負不高,但征收起來卻異常困難,特別是由于兩區地稅局目前對出租車營運稅收的征收都直接面向出租車司機個人,這些出租車司機既沒有辦理稅務登記,又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導致地稅部門不但征收工作量大,而且由于執法手段有限,出租車司機主動納稅的很少,千方百計逃稅的卻十分普遍。很多出租車經營者不但不主動納稅,反而經常通過各種方式對稅務部門的征稅行為進行責難,如通過上訪等方式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施加壓力要求降低稅負,通過向廣播電臺打熱線電話等方式向新聞媒體反映地稅部門不執行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等,使地稅部門經常處于被動應對狀態,導致征納雙方矛盾突出甚至有不斷激化的趨勢。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也是錯綜復雜的,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行業的特殊性給稅收征管帶來難題。我市出租車行業幾經變革,發展到現在仍不夠規范,出租車的營運業務既不是真正的公司化運作,又不是單純的個體經營,因此既不能象一般企業那樣進行稅收征管,又不能象個體工商戶那樣管理。加之出租車公司對出租車管理的松散性,難以完全依托出租車公司對出租車營運稅收進行征管,而出租車長年在路上營運,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因而對出租車應納的營運稅收只能通過其他部門的協作配合才能征收到位。

二是從業人員的復雜性和營運成本的上升也使稅收征收變得阻力重重。我市的出租車很多是由個人獨資或合伙購買的,由于竟買出租車牌照要花費幾萬元,加上原來車價較高,因此很多出租車投入營運時花費了很大的代價,無形中增加了出租車從業人員的經營壓力,另一方面從事出租車營運的人員很大一部分人原來就是從企業單位下崗后投入這一行業的,還有部分是城市無業人員及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這些人員的個人素質及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納稅意識不強,加上近年營運成本上升、出租車數量增加、市場競爭激烈,導致對稅務部門的征稅行為不滿甚至產生強烈的抵觸情緒,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的壓力。

三是地稅部門執法手段有限也使稅收征管變得異常困難。由于出租車營運的流動性,因而不象固定經營業戶那樣稅務部門可上門催繳,對逾期不繳的甚至采取查扣車輛等強制執行措施追繳。而面對出租車,有些收費部門如交警、稽征都有權上路檢查,甚至扣證、扣車,而地稅機關面對偷稅等不法行為,卻由于受無權上路等執法權限的制約難以有更大的作為,使得對長期不納稅的車輛無能為力,造成對欠稅清繳困難。

四是有關部門的配合不力使協稅護稅流于形式。根據出租車的營運特點,兩區地稅局積極借鑒外地的做法,主動與稽征部門協商,委托稽征部門把關,即出租車在繳納養路費的同時繳納稅收,出租車主憑完稅憑證到稽征部門領取養路費票。如果稽征部門能按要求配合到位,則出租車營運稅收的征收難題也能迎刃而解。但由于稽征部門并不是法定扣繳義務人,只是委托關系,如果稽征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盡把關職責,地稅部門又沒有有效的制約手段,加之很多出租車主通過關系在未繳稅的情況下也能從稽征部門把養路費憑證拿到手,使得委托稽征部門把關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效果,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三、破解出租車稅收征管難題應采取的措施和對策

面對出租車行業稅收征管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認真對待。為此我們提出如下加強和完善出租車行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1、進一步理順和明確出租車營運稅收的納稅主體。凡以出租車公司名義通過競拍方式取得出租車經營權的出租車(包括出租車公司將競得的出租車經營權轉讓給司機個人再由司機個人出資購入出租車進行營運,或者出租車公司根據競得的出租車經營權由公司出資購入出租車再租賃給司機個人經營等形式),或原以個人名義取得出租車經營權后來通過規范行業管理已掛靠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主管地稅機關要參照掛靠運輸公司的貨運車輛的征稅辦法,均以出租車公司為統一的納稅人,由出租車公司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統一繳納出租車營運稅收,接受主管地稅機關的管理。已納入出租車公司統一管理的出租車,不需要再以個人名義辦理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主管稅務機關不再與出租車營運個人發生直接征納關系,這樣既可大大減輕地稅機關的工作量,又可減少與司機等個人直接發生矛盾或沖突。只有對沒有納入出租車公司管理包括沒有掛靠出租車公司、單純為個人營運的出租車,或者雖然已納入出租車公司管理包括已掛靠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如果駕駛員提供的出租汽車經營權證、車輛行駛證、出租車準運證、服務資格證與其辦理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個人姓名均為同一人的,在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后,可以辦理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按照個體工商戶進行稅收管理。

2、明確出租車公司在出租車營運涉稅事項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已納入出租車公司管理的出租車,除駕駛員個人已單獨辦理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并獨立納稅的出租車外,無論出租車公司內部公司與駕駛員個人采取什么方式進行管理和利益分配,出租車營運業務的納稅主體都是出租車公司,出租車公司有責任和義務按期申報繳納出租車營運業務應納稅款,包括代扣代繳駕駛員的個人所得稅。對由于公司內部公司與駕駛員個人實行承包、租賃等形式而規定稅款由駕駛員個人承擔的,出租車公司應主動向駕駛員個人收取,并由公司統一按期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主管地稅機關不再接受出租車駕駛員以個人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

3、適當調整出租車營運稅收的計征方法和標準。包括從兩方面同時調整,一是提高計稅營業額,二是降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我們建議計稅營業額從現在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達到省局規定的最低計稅營業額標準,這也解決了目前部分出租車輛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后按2000元為計稅營業額時達不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尷尬局面。考慮到目前出租車營運凈收入難以提高甚至下降的客觀實際,而且今年以來其他行業的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均有不同程度下調,為此在上調計稅營業額的同時大幅度降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建議從現行的3.3%降至0.5%,這樣讓出租車經營者更容易接受。如果這樣調整后,則出租車每月稅負為133元僅比原來每月增加1元,基本維持現行實際稅收負擔,這樣調整的好處是既使計稅營業額在起征點以上又達到了省局規定的最低計稅營業額,同時使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也與其他行業一樣有較大幅度降低,并且充分考慮到出租車營運目前處于較為困難時期的實際情況,調整后的稅負仍基本維持原來的實際負擔,在全省還是處于較低水平,估計易于被出租車經營者所接受,預計執行起來的阻力也不會太大。

4、大力優化稅收環境。為了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應在以下兩方面著力:

一是利用多種形式開展有針對性的稅收政策宣傳。特別是要利用出租車司機喜歡在行車期間收聽廣播的習慣,加強與人民廣播電臺的溝通與合作,多向他們介紹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車輛稅收的征管辦法以及地稅部門所付出的努力,希望他們多向司機朋友正面宣傳國家的稅收政策和地稅形象,為出租車從業人員營造依法納稅的良好輿論氛圍。另一方面地稅機關要印制專門的宣傳手冊多向出租車經營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還要針對他們關心的稅收政策及納稅疑問,通過召開座談會,進行現場溝通和互動,及時解答他們對出租車輛稅收上的一些疑惑,介紹全省其他地區出租車稅收的實際征收情況,并解決他們提出的合理要求,贏得他們對地稅機關依法征稅的理解和配合。

二是搞好納稅服務。特別是征收窗口的一線稅務干部要多從納稅人的角度進行換位思考,充分體諒出租車司機工作的辛苦,努力提高辦稅效率,節約納稅人的辦稅成本,盡可能為他們在納稅和車票領購上提供最大的便利,使他們心情舒暢地辦理涉稅事項,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

5、強化主管地稅機關的征管工作。針對出租車行業稅收征管特點,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征管工作:

一是強化對車輛變動和停歇業的管理。對新增出租車投入營運的,出租車公司應在辦理出租車準運證后及時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并增加公司出租車應納定額稅款;出租車如因經營期滿或車輛提前報廢等原因退出營運的,應由出租車公司持交警部門出具的有關證件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核減公司出租車應納定額稅款;因車輛檢修等原因停運的,可以在一年內為公司全部出租車一次性辦理2個月的停業手續,但出租車營運稅收的實際征收月數1年不得低于10個月;個別出租車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全年停運超過2個月以上的,應由出租車公司另行為其辦理增加停歇業時間的申請審批手續,并提供交警部門的事故證明等材料,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后方可在批準增加的停歇業期間免交定額稅款。

二是健全臺帳。主管地稅機關要分別按出租車公司和每臺出租車為單位分別設立臺帳,其中以公司為單位建立的臺帳,應詳細登記公司所有出租車的數量、車輛增減變動情況、核定的每月應納定額稅款、已納稅款、欠稅額及清欠情況等,以車輛為單位建立的臺帳,則應詳細登記車號、車主、投入營運時間、因事故修理等原因辦理停歇業的情況、每月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欠稅及清欠情況,兩本臺帳登記的信息應相互核對銜接一致。

三是加強納稅申報、催報催繳及欠稅的管理。為方便出租車經營者辦理納稅等涉稅事項,主管地稅機關可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有關部門設立車輛稅收征收窗口,具體辦理相關業務。征收窗口對已繳清全年應納營運稅收的出租車,應以每輛出租車為單位開具《出租車營運稅收完訖證明單》,以方便已納稅的出租車憑以到交警部門部門辦理車輛年檢等手續。對逾期未申報納稅的應依照《征管法》的要求,下達相關稅務文書,對故意欠稅不繳的,應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稅并進行處罰。

四是加強發票管理。出租車經營者應在繳納出租車營運應納定額稅款后,到主管地稅機關領購《省市出租車定額專用發票》,但每輛出租車領購出租車定額專用發票的最高面額不得高于核定計稅營業額。如因需要超額領購發票的,可另行申請領購《省市定額發票》,并對超額部分在補征稅款后方可領購。出租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應主動向乘客提供上述規定的發票,不得使用其他憑證代替。

6、爭取政府和部門支持配合,建立科學有效的征管機制。這是確保出租車稅收正常征收的關健所在。為此建議以市局名義起草制定切實可行的出租車行業稅收專項征管辦法并請市政府批轉有關部門共同執行。辦法中除明確納稅主體、征管范圍劃分、稅款征收方式和標準等一般問題外,主要要解決出租車稅收的征管模式和加強部門配合的問題,著重建立三個機制和制度:

一是與公安交警部門建立協稅護稅關系和聯席會議制度。根據我市中心城區出租車管理的現狀,主管地稅機關應主要依托公安交警部門建立協稅護稅關系。應責成公安交警積極配合主管地稅機關做好出租車營運稅收的征管工作。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稅警雙方要簽訂協稅護稅協議,并建立由地稅牽頭、公安交警和出租車經營者等相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共同解決出租車營運稅收征管中出現的問題。

二是與公安交警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制度。交警部門對出租車的新車上牌、舊車過戶、車輛報廢、年檢等信息應通過信息交換及時告知主管地稅機關,使地稅部門從源頭上掌握出租車的稅源分布及變動情況。

三是與公安交警部門建立清稅把關制度。應責成交警部門在辦理出租車年檢、過戶手續時對出租車納稅情況進行把關,即由地稅部門對已繳清稅款的出租車按每部出租車開具《出租車地方稅收完訖證明單》,出租車公司憑此證明單向交警部門申報辦理年檢或過戶手續,對不能出具證明單的出租車交警部門應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通報,并通知出租車經營者交清稅款后再到交警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使交警部門發揮把關的作用,切實杜絕出租車營運稅收的流失。

通過調研,我們深深地體會到,出租車行業是一個經營較為特殊的行業,給地稅部門的稅收征管帶來不小的難題。要做好這一行業的稅收管理,既要發揮地稅部門的主觀能動性,更要得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要使這一行業稅收征管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地稅部門任重而道遠。只要我們市區兩級地稅機關上下共同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扭轉出租車行業稅收征管的被動局面,開創出一片新的天地,對此我們充滿信心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