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黨內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時間:2022-04-12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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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黨內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實現黨內有效監督是加強黨的建設,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的迫切需要,也是紀檢組織履行黨內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近年來,國有企業正在逐步向公司制轉軌。在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企業的領導體制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企業內部原有的監督體系不能適應現代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的新形勢下,切實加強黨內監督工作,對于發揮黨的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如何加強黨的執政建設,不斷提高國有企業黨內有效監督問題,談點粗淺認識。

一、當前國有企業黨內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加強黨內監督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細致的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從整體上看,黨內監督仍然是個薄弱環節,存在看監督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監督制約乏力。一是上級監督虛化。隨著政治、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對國有企業經營放手太多,只注重企業效益,監督越來越少,對企業領導的考核流于形式。二是同級監督弱化。企業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廠長(經理)處于企業的中心地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事調配和日常管理權都掌握在廠長(經理)手中,即使是召開黨政聯席會研究,同級之間怕傷和氣,影響工作,一般也是以廠長(經理)的意見為主。三是下級監督軟化。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職代會召開的時間,議程都要經廠長(經理)同意才能進行,起不到民主監督的作用。

(二)監督制度滯后。一是監督制度與企業經營管理結合不緊,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尤其是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有些制度沒有及時修訂和完善,新老制度銜接不夠,沒有形成科學的體系。二是一些制度不太切合實際,條規往往照搬照抄上級有關規定,原則性,粗線條的規定多,定量標準具體的少,就事論事,松散應急性的規定多,整體配套的少。三是在制度落實上,執行起來彈性比較大,剛性不夠,一些企業干部在制度面前搞特殊化,“對下不對上”影響了監督的嚴肅性,制度成了擺設。

(三)法律監督太晚。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是在問題出現以后的一種懲處手段,嚴肅懲處和著眼防范是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兩個重要手段,對于社會來說,依法懲處是完全必要的,必不可少的,但對于國有企業領導者來說,若造成企業資產流失,倒閉破產及大批職工失業下崗的社會危害和影響,法律監督已經是“遲到”的監督了。

二、實現黨內有效監督的對策

實現新形勢下黨內有效監督,即要立足于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又要考慮到長效管理規范;即要堅持傳統有效的監督方式、方法,又要體現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積極探索監督的新機制、新制度、新方式采取更加有力的監督措施,實現黨內有效監督。

(一)加強教育,增強意識,營造有利于監督的濃厚氛圍,是推進黨內有效監督的前提。國有企業廠長(經理)要有民主意識,對黨員提出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必須限期予以負責答復,對侵犯黨員民主權力、壓制批評甚至進行打擊報復或巫告陷害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二)突出重點,抓住關鍵,提高監督的整體效果。一是突出重點對象。對“一把手”的監督,也是對權力核心部分的監督。要通過合理的分權強化企業內部制約,杜絕少數人大包大攬、個人說了算;要通過實行債效考核、民主評議、述職述廉、廉政談話、誡勉談話,經濟責任審計等形成對領導干部用權行為的有效監督。二是突出重點部位。緊緊抓住易于滋生腐敗的重點環節和部位,突出對掌握人權、財權、物權的部門和人監督。三是突出重點事項。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企業利益容易發生權錢交易的物資供應、產品銷售、資金使用和工程項目承包等生產經營的重要環節,必須要公開辦事內容、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結果和辦事紀律,增強權力運作的透明度。

(三)完善制度,構建監督機制。一是完善用人制度,著力構建選拔任用干部監督機制。在推薦使用領導干部上,要通過群眾“路線”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民主監督制度,防止考察失真、任用失誤的問題。二是健全議事制度,著力構建集體領導機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嚴格規范決策程序。對領導干部因決策失誤或工作過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三是堅持公開辦事制度,著力構建“陽光”機制,凡屬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和員工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都要通過適當的途徑向黨員干部公開,方便黨員干部的監督。

(四)加強領導,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紀檢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一是發揮紀檢的協調作用。紀檢是黨內監督的實施機構,但并不是唯一的監督部門,必須充分發揮紀檢組織的協調作用,強化其它部門的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作用,形成各部門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二是增強紀檢工作的權威性、獨立性。紀檢是實施權力制約與監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極其重要的一級組織,要按照《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要求,賦予紀檢對違紀案件的立案權、檢查權和處分權,確保國有企業監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