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村民約法工作實踐與探索
時間:2022-09-25 0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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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縣積極探索“村民約法”管理村務模式,形成了好的村風民風,提高了村民素質,改善了村容村貌,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注入了更加豐富的內涵。
一、主要做法
“村民約法”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在村兩委的引導下村民民主產生理事會對日常村務管理、生產生活等有關事項進行共同約定,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約定供全體村民共同遵守執行,是村民對村里公共事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種有效途徑。
在實踐中“村民約法”產生了一套具體規范的運行程序。一是約法的產生。經全體村民表決通過《村民約法章程》,選舉產生村民約法理事會,成員由7-9人組成,其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1人。理事會是村兩委與群眾之間的橋梁,主要是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歸類整理成條文,提交全體黨員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約法按照“四議一審一公布”(即理事會倡議,村兩委和理事會商議,黨員和村民代表合議,全體戶代表決議,鄉政府審核,向村民公布)的程序產生。二是約法的執行。由理事會協助村兩委監督執行。對違反約法的行為給予張榜曝光并責令違約人承擔相應責任,拒不履行的加重補償(處罰),并報村兩委暫緩享受本村的有關優惠待遇,直至完全執行。三是約法的完善。總體按“成熟一項、通過一項、生效一項、執行一項”的思路,不斷豐富、持續拓展和逐步完善村民約法,為村務民主管理奠定基礎。
為進一步深化這項工作,縣委決定將“村民約法”工作作為加強農村工作、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創新舉措在全縣推廣,通過召開會議、下發文件、單位掛點督促指導、年終納入創業競賽表彰等方式,全面部署推進。全縣確定19個“村民約法”示范村,各示范村因地制宜,開展約法,在形式上創新了“村企約定”、“聯村約法”、在內容上形成了“公墓管理約定”、“生態保護約定”、“村容村貌管理約定”、“無公害茶葉生產約定”、“土地流轉約定”、“換屆紀律約定”、“贍養老人約定”等“一村一特色”約法。
二、主要成效
1.推行“村民約法”,推進了農村基層民主自治。一是增強了村民的主體意識。“村民約法”的構建,清晰地表達了農村基層民主政治中廣大村民應享有的廣泛權利,極大地增強了村民的主體意識,激發了廣大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的干勁、熱情,有力地推動了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二是理順了民主權利的關系。“村民約法”的建立,不僅是對村民的行為進行規范,而且把農村日常村務、生產生活中的有關事項也納入到村務管理范疇,比如嚴地村的環境衛生治理,古弄村的山林管理,六墩村的村企共建等約法,理順了村民與村務民主管理的關系,充分體現了“村民當家作主”的本質屬性。實踐證明,“村民約法”使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得以彰顯,使農村基層民主自治的落實有了切實的制度保障,推進了農村社會管理走向善治。
2.推行“村民約法”,有利于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村民約法”是通過一套民主的程序制定出的“良法”,讓村里的事群眾能知道、參與、做主、監督、滿意。一些村將農村“三資”管理等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通過約法規范管理,置于村民的共同監督之下,從而從制度上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如松源街道東門村的宅基地約法,有效遏制了村干部和群眾的“兩違”建設行為;舊縣鄉六墩村的“三資”管理約法,促進了“三資”管理的規范化;渭田鎮株林村的“村章鄉管”約法,較好解決村級公章管理不夠規范的問題,在今年的村級選舉換屆期間共制止、糾正村集體資產資源違規發包、項目招投標暗箱操作等行為3起,阻止為造假會議記錄加蓋村公章行為1起。今年3月在上海經商的古弄村村民劉章榮希望出資5萬元改造村里的石拱橋,雖然過一段時間要回上海,但他并不擔心捐款的使用問題。他說:“現在有了村民約法,修橋用了哪些材料,買了哪些材料都有村民監督、干部監督還有理事會監督,把這筆錢放到家鄉做公益事業我很放心”。隨著“村民約法”的不斷推進,一批行之有效的制度建立起來了,用制度管人的理念在村民中悄然形成。
3.推行“村民約法”,密切了干群關系。“村民約法”從廣大村民的利益出發,由村民自己對自己的行為和利益進行約定和調整,暢通了村民利益的表達機制,維護了最大多數群眾的利益,村民的滿意度大大提升。古弄村村支書羅章順說:“干部現在是一個組織者,不像以前那樣做一些行政命令。大家一起來商量這個能不能為人民服務。大家認可了,那就敲定開始做。”干部的角色由發出行政命令的管理者向引導服務村民的組織者轉變,干部作風也得到根本改變。村民對干部更加信任,有利于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4.推行“村民約法”,推動了新農村建設。在“村民約法”的產生過程中,來自各方意見的熱烈討論,就好比是鄉村政治生活的“墟日”,在鄉村的意見“自由市場”上,理性的“交易”帶來的是鄉村善治精神的孕育,共同福祉的增進,為新農村建設打開了新空間。村民在村務管理中成為真正的決策者,對村務有了更多、更直接的發言權,對村務更加關心,更加積極地參與村務管理和村務民主監督,村風更加文明了。從浙江引進舊縣鄉六墩村的18家企業,與當地制定《村企共建約定》,明確村、企雙方權利和義務,如企業擴建新增用地由村委會負責協調;企業不排放污水、廢氣,企業違反環保法規造成損失必須賠償等。幾年來,村企關系和諧融洽,雙方實現了共贏。
三、幾點思考
1.內容合法,形式規范是推行“村民約法”的前提。一方面,現行法律法規對村務管理、村民自治只是提出原則要求。在實際的村務管理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輕微違法但按法律法規又夠不上條件、不能制裁處理的事項,如不能很好解決,勢必影響鄉風文明,不利于社會和諧。“村民約法”則能有效地管住法律法規無法觸及的“邊邊角角”問題。比如:古弄村對山林管理進行約定,無論哪個村民只要盜砍生態林的林木,都要給每家每戶送出半斤豬肉。偷挖竹筍的對行為人按一把鋤頭100元、一個筍5元進行處罰。“約法”執行后盜伐林木、偷挖竹筍現象明顯減少;另一方面,原有的村規民約存在執行力不強、制定程序不規范、管理范圍不全面、約定內容不合法等不足,而“約法”的制定通過嚴格的組織、程序,每個鄉鎮還聘任了一名“村民約法”法律顧問,做好轄區各村“約法”內容的審核工作,有效地解決了以往的村規民約存在的不夠全面、不夠規范、不夠合法等問題,所以說“村民約法”是規范化、法制化、民主化的村規民約,是村子里的“小法律”。
2.堅持民主理念,發揮群眾主體作用是推行“村民約法”的核心。堅持村民民主自治是推行“村民約法”工作的核心理念,圍繞這一理念,我們制定了“四議一審一公布”的民主程序,從而形成一整套民主管理模式。村民約法的形成過程,就是一種民主的理念,以民主的方式產生民主的制度,進而促成民主的秩序。在這個民主秩序中,村民的主體地位得到充分凸顯。一是在決策上,由少數人決策轉變為全體村民共同決策;二是在執行上,由少數村干部的職能管理轉變為全體村民的民主管理。“村民約法”工作是“五要工程”的重要補充。“五要工程”現行的一些制度,更多約束的是村干部的履職行為,規定村干部必須將村里的事務讓村民知道、參與、做主、監督、滿意。而村民約法是全體村民共同的行為準則,約束的是包括村干部在內的所有村民。村民們既是村務的決策者,又是執行者、監督者,大家沒有領導和被領導關系,更沒有從屬關系。村民通過自主管理,自我約束,互相監督達到自主管理村里公共事務的目的。
3.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是推行“村民約法”的關鍵。各村自然稟賦、社會條件不同,村民們關注的熱點問題也不同。為此開展約法一定要結合實際,貼近農村、貼近群眾,村里什么問題突出,什么問題是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就約什么法,避免生搬硬套,更不搞“一刀切”。在推進工作中,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建議,認真分析村風民情、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工作重點難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約法。制定的措施要簡便管用,操作性強,防止制度空轉,民主落空。只有立足本村實際,才能制定出真正能發揮實效、有生命力的約法。比如:茶葉是茶平鄉官路村的重要經濟來源,針對茶葉農殘較高的問題,村里形成了“無公害茶葉生產約定”,約定實行后村里茶葉質量明顯提高,茶農得到了實惠,對約法的執行也更加積極主動。
4.以村民約法為載體,引導村民樹立健康、和諧的民主氛圍是推行“村民約法”的方向。村民約法雖有群眾基礎,有廣泛的參與度,實用性強,效果好,但也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它的實施也有賴于村里民主、團結、和諧的氛圍作為基礎,民主氛圍好、干群關系好,人際關系相對簡單的地方,實施效果就好,反之,宗派勢力較強,干群矛盾較多,人際關系相對復雜的地方,實施的效果就要打折扣。因此,一方面,“村民約法”把彰顯善行美德的鄉鄰倫理內化為全體村民共同規則,“約法”的實施有利于營造健康、民主、和諧的鄉村氛圍。另一方面,也要通過持續深入開展廉政文化進農村活動,加強對村民進行民主培訓等措施,營造團結、和諧的民主氛圍,反過來促進村民約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值得肯定的是,“村民約法”盡管存在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但它能比較有效解決了現階段農村的現實問題,培養農民正確的參政議的意識、方式和行為,對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無疑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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