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緊急呼吁

時間:2022-02-14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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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緊急呼吁

近聞部分地方對工傷待遇賠償交通事故賠償能否雙重賠償予以立法(制定規章)調整,草案實行差額補足?!?】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不再發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

上述規定可能和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相沖突,作為一名法律人,有義務向有關部門表達自己的看法。

從相關法理基礎是: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從而決定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產生二種不同的請求權。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也就是說,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或者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向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和《條例》的規定,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請求權。因此,對這兩種不同的請求權,不能參照適用《合同法》第122條關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定。

當沒有法律禁止二者不能雙重獲得賠償的情況下,我們的仲裁機構、法院有何理由不給予賠償呢?

“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第一,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盵2]最高法院的副院長黃松有《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答記者問.顯然我國采有第二種模式。

從相關法律來看:原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工傷辦法》。該辦法確立了工傷保險與交通事故競合時,工傷保險實行差額賠償的原則?!?】其中第二十八條對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的保險待遇支付問題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的部分,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而且規定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豆kU條例》卻沒有將此規定上升到行政法規,即取消“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規定,行政法規的意圖應當是明顯,顯然否定至少是不認可原來的規章對此的規定。而且原勞動部制定的《工傷辦法》屬于部門規章,而且只是試行辦法,作為效力較高的《工傷條例》實施后,自然就取代了原來的《工傷辦法》,所以在《工傷辦法》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了。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梢娢覈乃痉ń忉屖侵С蛛p重賠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梢娝痉ㄕ叩倪m用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

另外,根據《立法法》地方規章是不能對公民民事權利進行限制的。法制應當統一,這是法治的基本含義,所以對二者關系應當深入研究,因為者涉及到公民的權利能否受到妨害的問題。所以有立法權的部門對此問題應當慎重、慎重再慎重!

本文結論是:現行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的雙重獲償權益,但是限制在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