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受讓人申請執行芻議
時間:2022-02-15 0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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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該受讓人在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無果的情況下,可否逕行申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筆者試對這一問題做一粗淺的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一、問題闡述
從申請執行權的性質上講,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是權利人要求國家運用強制力實現其私權利的行為,是公法上的權利;而一般的民事訴權僅是爭議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請求國家確認其實體權利的權利。因而后者的啟動對主體的要求僅僅是“具有訴訟利益”即可;前者則明確的限定在執行名義直接確定的權利人。法律唯一規定的申請執行的主體范圍可以擴張的情況就是上述權利人的繼承人或者承受人。對此處的“繼承人和承受人”不能作擴大的解釋,亦即只有發生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分立、合并等事由,而不包括一般的基于當事人的合議而發生債權的讓與中的“受讓人”。所以程序法上,債權的受讓人申請執行存在障礙。
二、對策。
首先,作為合同義務的債權的轉讓后的申請執行。這里轉讓債權本身就是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合同義務,從受讓人是否應支付對價來區分,又可分為無償和有償兩種: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其一,對于無償的債權轉讓,轉讓的是申請執行的權利還是經強制執行后得到的實際利益,對受讓人的效果是相同的。而且,因為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并無利益沖突,所以由轉讓人申請執行后,受讓人可作為轉讓人(即申請權人)的特別授權的人轉讓人取得執行利益,即可完全實現轉讓債權的目的。
其二、對于有償的債權轉讓,因為在轉讓債權之外,受讓人可能已經支付或者將要支付轉讓債權的對價。所以,可以講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是存在著利益沖突的。如果仍由轉讓人申請執行并取得執行利益,那么受讓人受讓該債權的目的就很可能因轉讓人的惡意而落空。所以受讓人必須要么對強制執行的債權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由其自己作為申請權人申請執行。但是,如前所述,受讓人憑債權轉讓的協議直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法院執行轉讓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有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有著程序上的障礙,不能有效的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而受讓人亦不能憑借私權利要求執行法院保全轉讓人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可能得到的執行利益。所以,受讓人欲取得保全執行利益的法律憑證,只能通過訴訟程序實現。具體而言,受讓人可以通過訴前或訴訟保全的方式保全轉讓人的執行利益,而后通過訴訟最終將被保全的利益歸屬于他。
其次,作為代物清償方式的債權受讓后的申請執行。轉讓債權本身并不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直接目的,只是在雙方達成合議的情況下,轉讓人轉讓債權以代替他應對受讓人履行的合同義務。合同義務的履行可以稱這為“本旨履行”,而轉讓債權的行為可以稱之為“替代履行”。如果本旨履行并未經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的轉讓債權以替代履行的合議,只能被理解為對原合同的合議修改。即以新的履行方式代替原來約定的履行方式。該轉讓債權的約定僅在當事人之間有債的效力,對債務人也僅有實體法上的債權轉讓的效力,但本身并不當然產生轉讓申請執行權的效力,不能以受讓人的名義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只能采取上述對有償轉讓債權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