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匯報

時間:2022-11-04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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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匯報

各位代表:

現在,我代表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市政協委員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見。

**年,全市法院在市委的領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在市政府、市政協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認真執行市六屆人大一次會議關于法院工作的決議,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深化落實“三項承諾”,各項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全年共受理各類案件33656件,辦結33949件,同比分別上升11.03%和14.43%,均創歷史新高,解決爭議標的總金額27.18億元,未結案件2457件,同比下降10.56%,審判執行工作呈現“收案上升、結案上升、未結案下降”的良好態勢,為“法治**”、“平安**”建設,為創業富民、創新強市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堅持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首要任務,積極參與“平安**”建設

(一)寬嚴相濟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380件,判處罪犯3532人,同比分別上升5.78%和10%。依法懲處嚴重刑事犯罪和危害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多發性犯罪,審結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刑事犯罪案件642件,判處罪犯1076人,審結盜竊、搶奪、詐騙等侵財型犯罪案件1404件,判處罪犯2155人。在全部罪犯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的432人。加大懲治腐敗和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力度,審結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52件,其中國家工作人員犯罪33人,判處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2人。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趙詹奇的特定關系人汪沛英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這是“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后全省首例以“特定關系人”身份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為179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對因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對罪行較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依法判處緩刑669人。堅持寓教于審,懲教結合,判處未成年人犯罪311人。對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依法減刑假釋6073人次。

(二)調判結合化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審結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一審民事案件9192件,同比上升11.77%。其中審結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糾紛案件2490件,審結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等侵權糾紛案件2929件,審結權屬糾紛、相鄰糾紛和社區物業管理糾紛案件534件,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511件,審結勞動爭議案件307件。審理中注重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化解矛盾糾紛,力求案結事了。大力加強訴訟調解工作,探索覆蓋訴訟全過程的調解工作機制,一審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到55.84%。與市司法局聯合出臺《關于建立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機制的指導意見》,推動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

(三)延伸審判職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法制宣傳,積極開展“法律六進”活動,有2168篇法制宣傳稿件被媒體錄用,到農村、社區、學校開展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等活動91次,法制宣傳工作在全省法院考核中名列第二。加強對經濟社會等領域涉法問題的調查研究,有15件司法建議被有關部門采納。加強緩刑少年犯幫教工作,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全方位參與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探索人民法庭與當地基層組織建立“調解互聯”機制,使矛盾糾紛就地得到妥善解決。

二、堅持把服務發展作為基本職責,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調節和規范經濟關系,服務創業富民創新強市。認真開展“解放思想、激發活力、創業富民、創新強市”大討論大實踐活動,努力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服務創業創新。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審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走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43件。審結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一審商事案件6654件,同比上升8.85%。其中審結企業轉制、公司股份轉讓等糾紛案件52件,審結生產、經營等流通領域合同糾紛案件6217件,審結金融糾紛案件99件,審結房地產糾紛案件261件,審結知識產權糾紛案件22件。辦案中嚴格區分經濟活動中的罪與非罪,平等保護各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投資者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積極參與我市省級社會主義新農村實驗示范區建設,依法穩妥審結涉及農村、農業和農民的案件5068件,執結4203件,執結標的金額7719.36萬元。

(二)依法調節行政關系,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審結一審行政訴訟案件78件。依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共撤銷、變更行政行為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4件;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共維持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29件;積極探索行政訴訟和解機制,通過法院協調,原告主動撤訴或被告改變原行政行為后原告撤訴的28件;其他方式結案17件。審查辦理非訴行政申請執行案件281件,準予執行266件,審結國家賠償案件4件。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市政府專門出臺《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18人,同比上升12.5%。

(三)講求辦案方法,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牢固樹立審判執行工作服務大局的理念,將法律條文的準確適用與司法目的的實現緊密結合起來,將司法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緊密結合起來,努力追求“兩個效果”有機統一。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慎用查封、凍結等強制執行和財產保全措施,盡力減少訴訟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針對90多件因企業改制、拆遷安置、土地征用、勞動爭議等引發的群體性糾紛和矛盾易激化案件,精心組織審理,未發生因審判執行工作不當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三、堅持把維護人民利益作為法院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群眾關注的司法熱點難點問題

(一)落實司法為民舉措,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進一步創新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全面加強立案接待大廳規范化建設,實行導訴、立案、接訪、收費“一站式”服務,有3個立案大廳被評為省級“文明窗口”。在全省法院中率先與電信部門聯合開通“114陽光訴訟熱線”,方便群眾咨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為619名經濟困難當事人減、緩、免訴訟費228萬余元,經濟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在我市法院已基本解決。積極探索口頭起訴、上門立案、預約立案等便民立案措施,共受理口頭、預約等起訴案件170件,巡回審判441件,方便參訟群眾安排生產生活。

(二)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全力實現權利人合法權益。執結各類案件7753件,同比上升3.82%,執結率89.08%,有效執結率65.98%,未結案同比下降5.75%。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執行手段,用足用好執行措施,采取申報財產、懸賞舉報、媒體曝光、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新方法,實行執行公開和告知、易人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等措施,不斷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對608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實行司法拘留,對1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追究刑事責任。開展夏季集中執行活動,執結一批人身損害賠償、贍養撫養等難案。開展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執行活動,共執結284件農民工工資案件,為農民工追回工資328萬余元。加大執行救助力度,為175名特困申請人發放執行救助金91萬余元。嚴格執行管理,進一步規范執行案件收費、執行款物管理和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確保執行工作規范有序。注重審執兼顧,強化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的相互配合,自動履行率達48.12%。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機制,市委批轉了中院黨組《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報告》,執行工作已納入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部分縣區將暴力抗拒執行列入鄉鎮綜治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加快執行信息網絡建設,建立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與銀行、工商、國土資源、建設、新聞等部門的協作,形成破解執行難的合力。

(三)加強涉訴信訪工作,努力解決群眾合理訴求。處理來信961件次,接待來訪1626人次,其中審查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518件,同比分別下降85.47%、53.94%和19.19%。健全完善信訪流程、信訪聽證、信訪協調、院長預約接待等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建立涉訴信訪責任倒查機制,對487件案件實行判后答疑釋理。深入開展以進京去省上訪老戶為重點的集中排查化解活動,對省市督辦的15件案件,在去年8月底前全部處理完畢。把解決涉訴信訪的立足點放在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上,根據個案不同,采取公開聽證、聯合接訪、司法救助等多種方式進行化解,為特困申訴人提供司法救助金17萬余元,努力實現息訴罷訪。

四、堅持把公正司法作為法院工作生命線,全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一)加強司法公開和民主,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公正。全面落實審判公開制度,一審案件除法律規定外全部依法公開審理,著力提高申訴復查、減刑假釋等案件公開聽證率,申訴、申請再審復查公開聽證率48.8%,假釋案件全部公開聽證。依托《**法院網》向社會公開人民法院審判規范性文件、部分裁判文書等,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審判信息。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人民陪審員共參審案件1420件,參審人員1914人次。

(二)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工作機制。按照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要求和上級法院部署,穩步推進法院改革,健全完善公正高效的審判執行工作機制。全面規范司法行為,重點規范程序運行,運用新的審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統,對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實行跟蹤監督,確保各個環節規范高效。實行隨機滾動分案,預防人情、關系對審判執行工作的影響。強化對合議庭的管理,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積極推行院庭長辦案制度,院庭長擔任審判長辦案7195件。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落實審判委員會委員直接參與案件審理或旁聽庭審等制度,共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118次,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162件,確保重大案件質量。完善案件質量評查和督查制度,對辦案質量實行量化考核,未發現違法審判案件。強化案件審限管理,實行臨限催辦、屆限督辦和超期查處等制度,未發生超審限和超期羈押現象。嚴格控制案件移送、委托鑒定等非審限用時,依法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基層法院75.99%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實現審判工作的便捷高效。

(三)加強監督指導,提高審判質量。中院審結二審案件1218件,占基層法院一審案件的6.03%,絕大部分案件經一審已服判息訴;全市法院審結再審案件79件,二審、再審改判發回重審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審結檢察機關抗訴案件49件,其中維持20件,改判或撤銷原裁定15件,以調解等方式結案14件。建立案件改判發回重審原由評析制度和典型案件情況分析通報制度,提高業務指導的針對性。組織庭審觀摩、到基層法院開示范庭30次,召開業務研討會11次,刊發審判工作動態15期,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促進辦案質量的提升。

五、堅持把加強自身建設作為根本,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一)加強班子建設,增強履職能力。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不斷增強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堅定性和自覺性。針對換屆實際,召開全市法院院長讀書會,專題研究班子建設問題,制定加強自身建設決定。完善了黨組議事規則和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規范權力行使。堅持理論學習中心組集中學習、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會制度,強化領導責任,提高決策水平,增強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加強作風建設,中院班子成員到基層調研均超過30個工作日,幫助解決實際問題。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履行“一崗雙責”,兩級法院班子在省、市法院廉政考核中均獲一等獎。

(二)堅定正確理念,提高隊伍素質。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不斷提高干警思想政治素質。加強教育培訓,舉辦《物權法》講座等全市性業務培訓班4期,受訓人員500余人次,組織166人次參加上級法院舉辦的專業培訓班,與華東政法大學聯合開辦的研究生進修班順利結業。積極開展專題研討、崗位競賽、掛職鍛煉等技能培訓活動,提高法官化解復雜矛盾、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針對司法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創辦審判調研刊物,有45篇調研文章被國家和省級刊物錄用或授獎。開展“精品案”和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鼓勵法官鉆研業務、辦好案件。發揮先進典型的引領作用,有32個集體和44名個人被評為市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個人,其中南潯法院榮獲全省優秀法院稱號,吳興法院榮立集體二等功,吳興法院沈金汝、中院陳克娥分別榮獲全國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和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先進個人,營造奮發向上、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

(三)改進審判作風,確保司法廉潔。認真開展作風建設年活動,重點加強和改進審判作風和紀律作風。按照《法官行為規范》要求,進一步規范法官訴訟行為和業外行為,堅持文明司法。加強廉政建設,認真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各項措施,組織開展“學黨章、明黨紀、講正氣、促和諧”專題教育活動。加強經常性廉政警示教育,印發《廉文贈讀》,建立廉政檔案,開展述廉評廉,營造謹慎自律的法院廉政文化氛圍,自覺遵守廉潔司法各項規定。向當事人隨案發放“廉政監督卡”,規范法官與當事人、律師及鑒定、評估、拍賣機構關系,強化監督制約。全市法院未發現違法違紀現象。

(四)加強督促指導,夯實基層基礎。認真貫徹省市委和上級法院關于加強基層建設的要求,履行好對基層法院的監督指導職責。針對作風建設年、司法規范化建設等重點工作及時作出部署,提出指導性意見,多次通過明查暗訪等形式開展巡查活動,加強督促檢查。堅持院長例會和聯系基層法院、法庭工作制度,加強工作指導。把人民法庭建設作為基層建設重點,有3個法庭被評為省級“模范五好法庭”,新建在建5個人民法庭。中院審判辦公大樓今年投入使用。推進法院信息化建設,完成高院、中院和基層法院三級聯網和視頻會議系統。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做好法院工作的重要保證。全市法院牢固樹立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落實人大決議和決定,切實改進各項工作。主動報告法院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審判執行情況,去年10月中院就全市法院落實“三項承諾”工作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報告,并認真執行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進一步推進工作的落實。加強與市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在規定期限內辦復。聘請75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執紀執法監督員,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25人次到法院視察工作、旁聽庭審,增進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法院工作的了解。

各位代表,一年來,全市法院工作能夠取得一定的成績,這是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協及社會各界關心幫助的結果,是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心支持的結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長期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謝!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清醒地看到,法院工作離黨和人民的要求還有差距,一些長期存在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主要有:少數法官服務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有待于進一步提升,化解復雜矛盾糾紛的能力不強;少數干警司法作風不夠深入細致,執法不夠文明,個別法官與當事人、律師關系不夠規范;少數案件質量和效率有待提高,執行難問題還未得到根本克服;法院執法環境雖得到明顯改善,但個別干擾公正審判、妨礙依法執行情況仍有發生,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對此,我們將在今后工作中繼續認真研究解決。

各位代表,黨的十七大確立了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的奮斗目標,對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全市法院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市委六屆五次全會精神,全面提高司法保障能力。今年總的工作思路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堅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認真履行審判職能,深化落實“三項承諾”,關注涉案民生,優化審判管理,增強司法能力,強化基層基礎,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工作機制,為創業富民、創新強市,建設現代化生態型濱湖大城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履行職能,服務創業富民創新強市。深入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履行審判職能,以建設“法治**”、“平安**”為目標,以化解社會矛盾為主線,做好各項審判工作。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第一責任;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原則,把化解矛盾糾紛作為民事審判工作的根本目的;堅持“保護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優化司法環境,化解行政爭議”的行政審判原則,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作為行政審判工作的著力點。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以落實“三項承諾”為抓手,關注民生,解決司法熱點難點問題。認真把握新時期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使法院工作在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斷得到推進。進一步創新完善為民辦實事的長效機制,暢通司法救濟渠道;進一步完善有理有據打得贏官司的勝訴機制,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堅持內部分權制約和外部綜合治理相結合,健全完善公正高效有力的執行工作機制和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機制;注重源頭預防,進一步完善涉訴信訪長效機制。認真執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加強執行工作和審判監督工作,進一步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執行難和申訴、申請再審難問題。

(三)以加強法院管理為重點,健全機制,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以中院新審判辦公大樓投入使用為契機,提升法院管理水平,協調推進法院硬件和軟件建設。以建立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為重點,完善績效考核,探索建立審判質量效率管理的新模式。鞏固司法規范化建設成果,進一步增強法官依法、規范行使職權意識,確保司法權正確行使。根據十七大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和上級法院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努力構建權責明確、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法院工作機制。

(四)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強化調解,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形成。加強訴訟調解,建立覆蓋訴訟全過程的調解工作機制,提高案件自動履行率。探索以立案接待大廳為平臺構建糾紛分流處理機制,以人民法庭為平臺構建糾紛就地化解機制,以專業化審判為平臺構建糾紛行業化解機制,以訴訟調解為平臺構建效力銜接機制。進一步完善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有機銜接。依托社會各方力量,多層次、多渠道化解矛盾糾紛。

(五)以隊伍建設為根本,提升素質,樹立嚴格、公正、文明司法新形象。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積極開展“創業創新好班子”創建活動,提高法院領導班子創業創新的能力。強化教育培訓,弘揚先進典型,不斷提高法官司法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加強職業道德、審判作風和黨風廉政建設,深化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法官職業行為和業外活動,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努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人民群眾滿意的法院隊伍。

(六)以基層建設為基礎,固本強基,促進法院工作全面協調發展。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兩院”工作的決定和省市委的實施意見,全面提升法院工作水平和司法保障能力。加強業務指導,不斷提高基層法院辦案質量和效率。積極開展新一輪省級“模范五好法庭”和市級“優秀法庭”爭創活動,加快“兩庭”建設。堅持科技強院,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為全面提高法院管理水平提供科技支撐。

各位代表,黨的十七大為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們決心在市委的領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牢記使命,開拓創新,扎實工作,為建設現代化生態型濱湖大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附:《**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有關用語說明

“三項承諾”:2006年1月,省高院在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向全省人民作出的承諾:不使有訴求的群眾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因沒有關系打不贏官司;不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執行不力或不公得不到保護。

寬嚴相濟:是指在依法嚴厲懲罰犯罪的同時,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對于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予以考慮,最大限度地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

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措施。

司法救助:是為解決經濟困難的群眾打不起官司而采取的一項救濟制度。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根據規定可以決定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

巡回審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直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審判,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的一種審判方式。

有效執結率:是指年度內有效執結的案件數量與執結案件數量之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大部分債權已經執行到位申請執行人單方放棄剩余部分債權后執結的這三類案件為有效執結的案件。

易人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人民法院為解決“執行難”問題而采取的幾項措施。易人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啟動后,執行人員因在一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對案件未予執結,由執行機構負責人決定更換執行人員繼續執行的一種執行方式;提級執行,是指對下級法院在當地難以執行的案件,提到上級法院執行;交叉執行,是指上級法院指定本轄區內的兩地或者多地法院相互執行對方或其他法院的執行案件。

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機制:人民法院為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而探索的一項新的工作機制。是指在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領導、監督和支持下,加強與紀委、監察、公安、檢察、銀行、工商、國土資源、建設、新聞等部門的協作,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紀律、組織、輿論等手段,加強執行威懾力,使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和信用成本,從而逐步形成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為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輔的局面。

判后答疑:是指法官在案件判決之后,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向當事人進一步作出解釋、說明,促使當事人息訴服判。

隨機滾動分案:為避免各種關系對審判活動的不當影響,除了涉及企業改制、破產和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等五類案件外,其余案件由立案庭統一受理,用電腦或者人工隨機滾動進行分案,防止人情、關系對審判工作的影響。

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些問題可以自行酌情作出裁決的權力。由于案件事實錯綜復雜,以及法律規定的不確定性和滯后性,在審判過程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為了能使法官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妥善地處理,作出符合公平正義要求的裁判,法律賦予法官在解決特定具體問題時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非審限用時:是指訴訟過程中案卷移送、鑒定評估等不計入審理期限的訴訟用時。訴訟法對各類案件非審限用時沒有明確作出限定。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審理第一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和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發現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活動。

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是指人民法院圍繞公正、效率、效果三大指標建立的科學、統一的案件質量效率評估體系。通過利用司法統計指標,結合各種統計資料,運用多指標(目前確定27項指標)綜合評價的方法和技術,實現在定性基礎上的定量管理,提高審判管理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法院訴訟、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多種糾紛解決機制互相補充配合,滿足社會主體多樣性需求的全方位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糾紛分流處理機制:是指在法院立案大廳和有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對一些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民事糾紛,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交由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處理。

糾紛就地化解機制:是指以人民法庭為平臺,積極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信訪調解四種職能的整合,力爭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糾紛行業化解機制:是指以專業化審判為平臺,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探索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律師調解等調解制度與訴訟程序的銜接,以及商事、人事、勞動等仲裁與審判的對接。

效力銜接機制:是指依照相關司法解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直接賦予人民調解協議法律效力,實現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法院裁判文書的效力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