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收費問題調查匯報
時間:2022-05-14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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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對全省仲裁機構收費情況進行調研的函》,我局即按函件要求對各市(區、縣)仲裁機構設置情況,包括機構設立方式,性質、機構人員組成,財政撥款方式,以及案件受理、處理、收費情況等開展調研工作,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仲裁機構現狀
目前我市設立仲裁機構共16個,其中15個分別設置在市級及各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均為財政全額撥款單位,有的為行政編制,如正安縣,有的為參公編制,如湄潭、務川等縣,其余縣基本都是事業編制,包括(市本級)。主要職責一是處理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二是處理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團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等等。機構名稱除正安縣稱為仲裁委員會外,其余縣都統一稱為仲裁院。另市本級還有一個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根據《仲裁法》規定,組織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商會共同組建,并經省法制辦批準,該仲裁委員會于2006年8月成立,已在省司法廳登記,但仲裁委自成立之日起,市政府一直未明確機構性質,也未明確編制、人員、經費,其人員都是從司法局、政府法制辦、經貿委、律師協會等抽人辦公,日常工作由司法局法制科具體兼職開展,靠收取案件受理費維持運轉,支付日常辦公費和聘用人員工資,不足部分由司法局墊支,財政也基本沒有經費投入。由于體制不順,造成諸多問題。
二、仲裁費收取情況
我市設立在勞動人事部門的仲裁機構從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仲裁法》施行后均未收取任何費用,資金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從全市統計的情況看,2011-2012年共受理案件4340余件,多數縣100%結案,只有極少案件未結案。市司法局仲裁委員會則不一樣,由于該機構體制不順,收費許可證一直未能辦理,由司法局在代收取案件受理費,但未收取案件處理費,2011年受理案件45件,收取仲裁費8.45萬元,2012年受理案件15件,收取仲裁費4.98萬元,收費標準是根據《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我省仲裁案件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標準收取。
三、案件受理中存在的問題
1、辦案專職人員少,一般編制都在10人一下,個別縣甚至只有1人專職辦公,如余慶縣,從而造成案件積壓,案件審理超時現象,不能及時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2、案件數量日趨增多。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隨著企業改革、改制的深入,用人單位用工方式和勞動者就業形勢日益多樣化,各種社會利益關系引發的矛盾不斷凸顯,使勞動關系出現了多元化和復雜化。部分企業法制觀念淡薄,用工不規范,侵犯勞動者利益的事隨時發生,加之取消仲裁收費后,零成本官司導致案件受理數量逐步上升。
3、經費沒有足額保障,影響了仲裁工作的正常開展。由于取消收費后,仲裁費的經費來源只能靠財政撥款,而多數縣都只能保工資和基本運轉,隨著仲裁案件的日趨增多,財政補助經費遠遠不能滿足辦案的需要,對處理案件造成一定的影響。
4、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職能薄弱。勞動監察是政府運用行政手段對勞動關系進行調整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然而由于立法原因,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力相對軟弱,強制性手段有限,在執法過程中與其他行政部門的配合不協調,造成對企業的懲處力度不夠有力,加之自身人員、設備不足,削弱了執法力量,致使對違規企業失去有效的監督。
四、工作建議
1、加強仲裁隊伍建設,保證人員到位,經費到位,確保仲裁工作正常開展。
2、適當收取仲裁費。零成本官司導致部分人投機取巧。認為反正輸了也沒任何損失,贏了還能得到一些好處的思想存在,增加了辦案人員的工作量。縣級財政比較困難,不能足額保障所需的經費來源,仲裁工作要較好的滿足市場主體及及境內外投資者的仲裁需求,促進法制建設、經濟建設、投資環境優化和社會和諧穩定等發揮積極作用,需要必要的經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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