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黨風廉政工作報告
時間:2022-07-30 09: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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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筆者對本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總的感到,絕大多數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對落實責任制是重視的。但從調查情況看,在落實責任制上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深入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筆者認為當前應著力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深入抓好學習教育,解決好認識不到位的問題
近兩年,通過學習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抓反腐倡廉的責任感普遍增強,但少數領導干部還存在一些模糊認識。有的重視不夠,認為現在責任制太多了,黨風廉政建設再搞一個責任制必要性不大,因而不想抓;有的感到與己無關,認為抓黨風廉政建設是紀委的事,把自己當成“局外人”,因而不愿抓;有的抓責任制的標準不高,存在畏難情緒,怕抓嚴了,單位和個人吃虧,怕實行責任追究得罪人,因而不真抓。
深入落實責任制,提高思想認識是基礎。要組織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對責任制進行再學習、再教育。通過學習教育,引導各級領導干部進一步強化三個觀念。一是政治責任觀念。黨風廉政建設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黨委(黨組)的凝聚力、號召力,關系到領導干部形象。因此,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各級領導干部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不抓就是失職,不認真抓就是沒有盡職,抓不好就是不稱職,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抓好落實。二是“一把手”負總責的觀念。落實責任制,“一把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一把手”不重視、不去抓、不帶頭,很多問題就難以解決。因此,落實責任制必須堅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三是誰主管、誰負責的觀念。黨委(黨組)負總責,班子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加強對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機關業務部門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貫穿到業務工作、職業道德建設之中,根據業務工作特點,堅持“兩手抓”,真正做到管好本部門,抓好本系統。
二、認真分解細化責任,解決好責任不明確的問題
從調查情況看,當前落實責任制的工作發展還不平衡。部分單位在很大程度上是抄轉上級規定,沒有結合實際對責任制進行分解細化,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我們縣一些單位的實踐經驗看,分解細化責任應突出三個重點:一是要在結合實際上下功夫。各地各部門情況千差萬別,擔負的任務各不相同,分解細化責任制既不能抄上級的,也不能搬別人的,一定要從本單位實際出發,與中心任務、分管工作及具體業務相結合,明確責任主體,分解責任內容,量化責任目標,使責任制符合實際,促進工作。二是要在細化主要領導責任上下功夫。各級、各部門的主要領導既是貫徹落實責任制的組織者、領導者,又是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分解細化責任,必須突出主要領導這個重點。比如,規范黨委(黨組)正副書記責任時,要按照上級關于“一把手”負總責的要求,既要明確他們抓班子、抓部署的責任內容,又要提出廉潔自律、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具體要求。三是要在反腐倡廉的重點工作上下功夫。當前,干部選拔任用、經費管理使用、工程招標等項工作,既關系到大家切身利益,又是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重點,也容易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細化責任時,對這些綜合性、交叉性地工作,既要明確牽頭部門、主管部門和協辦部門,又要明確分管領導、部門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的責任。防止和克服那種“齊抓共管誰都不管,人人有責都不負責”的現象。
三、提高檢查考核質量,解決好責任不落實的問題
當前一些單位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上,存在著檢查考核不夠、質量不高的問題。提高檢查考核質量,必須注意抓好四點:一是堅持必要的檢查考核。從我們縣一些單位的經驗看,當前尤其要建立和堅持好形勢分析、自查自糾、群眾評議、領導講評、定期報告、嚴明獎懲等六項制度。近幾年,我縣公安局堅持了四項制度:結合半年、年終工作總結和干部述職、干部考核,對領導干部落實責任制情況進行了群眾評議制度;每半年結合民主生活會,書記對班子成員、部門領導落實責任制情況進行講評制度;室、所、隊以上單位每年向黨委、紀委專題報告落實責任制情況的定期報告制度;每年第四季度,由局紀委牽頭對室、所、隊以上單位落實責任制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制度。通過堅持這些制度,促進了責任制的落實。二要改進檢查考核方法。檢查考核既要防止過多過濫、反對形式主義,又要在拓寬渠道,增強實效上作文章。要注重搞好結合,與業務工作檢查考核相結合,保證“一崗雙責”的真正落實;與考核領導班子相結合,不斷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與年初、年終工作總結相結合,把責任制貫穿到各項任務中去。三要把領導干部和領導機關作為檢查考核重點。基層不正之風的根子往往在上邊。因此,對領導干部、機關部門和機關干部,特別對管理人財物等重要部門和重要崗位人員,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防止權力濫用。四要運用好檢查考核成果。檢查考核時,要將檢查結果與單位和領導干部個人見面,反饋群眾意見,指出存在問題。對落實責任制成效明顯的單位和領導,要進行表彰獎勵;對個別履行職責不好,致使職責范圍內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的,可以視情采取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停職檢查、調離崗位等辦法進行組織處理。
四、貫徹從嚴治黨方針,解決好責任追究不嚴肅的問題
從調查反映的情況看,目前在責任追究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有的領導干部“護短”,怕揭露本單位問題受到責任追究;有的單位出了問題需要追究領導責任時,強調客觀,姑息遷就,以種種借口和理由不予追究;對雖已調離崗位但應該追究責任的干部,難以實施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核心。嚴格實施責任追究,應注重抓好三個環節:第一,準確認定領導責任,充分調動干部履職盡責的積極性。分析少數領導干部掩蓋問題的一個原因,就在于有的領導和機關衡量下級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時,只是以出沒出問題為標準,沒有把在這個問題中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與違紀者的責任分開。認定領導責任時,沒有把出了問題積極查處、不“護短”的,與出了問題不積極處理、能瞞則瞞的分開。因此,對領導責任的追究應明確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管轄范圍內發生了違紀問題,領導能夠積極查處的,另一種是抓黨風廉政建設不力,管轄范圍內發生了違紀問題,掩蓋矛盾,不認真查處的。對這兩種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在責任追究時前者要從輕,后者要從重。充分調動領導干部同本單位違法違紀行為和腐敗現象作斗爭的積極性。第二,堅持原則,切實維護責任追究的嚴肅性。實踐證明,如果沒有嚴格的責任追究,責任再細也很難落實。因此,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失職瀆職行為,必須堅持原則,頂住“說情風”、“關系網”的干擾,嚴格進行追究。第三,懲前毖后,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問題,都有一個產生、發展和暴露的過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因此,追究責任經常需要追究到過去的領導,但由于多種原因,這種追究往往很難落實。在實施責任追究中,應體現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懲前毖后的原則,對確實需要追究責任的領導干部,不論是現職的,還是提升、調動或離退休的,都應依據黨紀政紀規定對其進行追究,真正發揮責任追究的作用,鼓勵和警示領導干部盡心盡責地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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