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理財企業監管工作匯報

時間:2022-02-05 09: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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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企業監管工作匯報

按照市、縣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從清理主體資格和規范經營行為入手,對民間投資理財咨詢類公司開展了專項檢查。現將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前期工作開展情況

目前,我縣登記注冊的民間投資理財類企業只有1家——縣投資理財咨詢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7日,按省、市相關文件要求,我局已于2013年11月11日對該公司進行了規范,責成其變更為“縣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并規范其經營范圍為:實業投資與投資項目管理;房屋中介服務(以上經營范圍不含前置許可項目,涉及后置許可項目的憑有郊許可證或審批文件從事經營活動)。另有2家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其登記許可的經營范圍不涉及金融業務,且現在均已停業。

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打擦邊球”現象突出。《廣告法》調整范圍為金融機構,而對新興的投資理財咨詢、服務等的廣告存在模糊不清的界定。因此,企業對外宣傳時,有可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故意鉆法律空子,規避法律責任的情形發生。(尚未發現)

(二)“打游擊戰”現象突出。企業LED店堂廣告多屬于企業自建,企業對自己的宣傳內容可以隨意修改,市場巡查人員一到就改,一走又恢復,增加監管難度。巡查執法人員對此行為又無法律授權的強制手段。(尚未發現)

(三)監管手段缺乏。投資理財咨詢類企業銀行活動賬戶多為個人賬號,由于工商職能限制,無法有效實施資金流向監測、行為監控,監管達不到預期效果。

(四)法律上存在障礙。工商機關對投資理財咨詢類企業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或變相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無管轄權,不能有效實施調查、核實、認定和取締。投(融)資理財信息咨詢類企業,不屬于金融機構或準金融機構,屬于信息咨詢類中介服務機構,只能為資金供求雙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務,按照規定向服務對象收取中介服務費用,不能從事吸收公眾存款、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發放貸款、私募投資等金融業務。此類企業良莠不齊,一些企業披著合法企業的外衣,以項目投資、投資理財為名,通過虛假宣傳、高收益誘惑等手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或變相非法集資、放高利貸,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超范圍經營,實質上屬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非法金融機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虛假廣告、誤導宣傳、合同欺詐只是表現形式、方法手段。

三、今后監管工作打算

(一)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一是廣泛宣傳相關法規政策,在主流媒體省工商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聯合公告,擴大社會知曉度;二是在中介機構經營場所、主要街道、超市、社區廣告欄張貼公告,警示企業經營行為;三是在紅盾外網、工商微博擬寫投資理財風險提示,對投資理財咨詢類中介機構與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進行解讀,提醒投資人理性選族理財機構。

(二)嚴格審批,把好準入關口

從2013年11月起,我局就暫停了涉及“投資咨詢”、“理財咨詢”、“投資管理”的工商核名和登記。

(三)強化監管,規范經營行為

一是加大廣告整治力度,組建廣告整治巡查小組,重點排查清理以報刊雜志、戶外廣告、DM傳單等形式的涉及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二是加大市場巡查力度,按照“一周一檢查、一月一約談”的工作要求,深入企業開展日常監管,從源頭上防范非法集資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四、工作建議

(一)明確牽頭單位,組建專門工作機構。省政府辦公廳文件雖然將民間投資理財咨詢類企業界定為普通工商類企業,如果此類企業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工商部門則缺乏監管手段、無案件管轄權。借鑒外地有效做法,應該成立由銀監辦或金融辦牽頭,并從工商、公安、人行、金融辦(銀監局)等部門抽調精通法律法規、熟悉金融業務、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組建強有力的專門工作機構,實行集中統一辦公,進行聯合、動態和濃度監管,才能既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和確保社會穩定,以有利于助推經濟發展。

(二)利用主流媒體,廣泛宣傳教育。堅持政府主導,通過主流媒體,加大非法集資危害性的宣傳力度,正面引導廣大群眾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理性參與投資理財活動。

(三)加強協作,形成監管合力。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投融資理財企業的日常監管力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部門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各部門在監管投資理財咨詢新興行業中的職能作用,真正做到會管、能管,有效防止和化解各類矛盾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