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考察報告
時間:2022-11-16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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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理論框架
一、選題與定義
一位學者曾經斷言,“中國的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的問題。中國社會的現代化的最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農村社會的現代化。因此,一個真正關心中國人喜怒哀樂的人就不能不關心中國最基層社會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興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規軍”法律服務、投向標準化或目標性司法程序建構的人,也無法否認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的現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基層社會和基層政府是整個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于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定基層法院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轄除法律法令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一審案件)。在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眾化的沖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獲得正義”(accesstojustice)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巨大并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為占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一方面直接關系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為“標準模式”的民事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里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并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現代化的階段面臨后現代社會的沖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的回應。
本課題所指的“基層”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為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派出法庭)所轄的區域;本課題所稱的“法律服務”是指訴訟、辦理非訟法律事務、調解糾紛、協助辦理公證和見證、解答法律咨詢,以及幫助書寫法律文書,等等;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鎮(街辦)主要為本轄區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組織。限于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占據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為窗口,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群體為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為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通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系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所)、國家司法機關(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性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從而透視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的現狀和走向。這種定位的現實根據是,官方文字資料分析和實證考察結果都表明,中國基層至今為止并未明確或完全區分“司法”職能(及其主體)與行政職能(及其主體)、政府救濟與社會自治性救濟,而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間更是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糾結關系。
二、方法與路徑
在課題給定的一年期限內,我們選擇以全國性文獻調查為基礎,對幾個有代表性的考察點進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服務所的發展脈絡及其在所在地區的整個法律服務體系(包括基層法院、人民調解、仲裁、律師、公證等)中的位置,最后綜合運用不同路徑獲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證而獲得完整結論:
1、文獻資料的收集、閱讀和分析
基層法律服務所從成立、發展、繁榮,到變革、抑制、衰落,直至今日面臨被廢止或遺棄的命運。通過收集、閱讀和分析記載這一歷史演變過程的現有文獻,我們期冀獲得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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