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民調解協工作考核

時間:2022-02-18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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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民調解協工作考核

(一)具體舉措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與*法司法局合作成立了人民調解辦公室,加強對人民調解協議訴前司法確認工作領導。由立案庭主管立案的副庭長擔任訴前司法確認工作負責人,加強與司法局的聯系與溝通,積極主動地配合司法局做好確認工作。

二是抓業務培訓,奠定確認工作基礎。以規范調解程序和提高調解協議書制作質量為主要內容,不斷加大培訓力度,規范工作程序,提高確認工作的質量。派專人到上級法院進行了訴前業務培訓和學習。

三是創新工作機制,探索確認工作新路子。積極與司法局聯系,探索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和流程,使人民調解真正成為人民群眾解決糾紛的首選方式。當場調解,及時確認,方便了群眾。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司法確認制度不完善。雖然人民調解法把司法確認制度正式寫入法律,但由于相關規定比較原則,實際操作性不強。關于仲裁協議、行政調解協議、公證文書等司法確認缺乏相關規定,只是作為一種司法探索,難以普遍推廣。

二是司法確認流程不規范。法院在司法確認流程上沒有統一規范的流程,對于不同類型案件的司法確認執行流程不一,不但沒有發揮司法確認的方便快捷性,反而增加當事人訴累。

(三)對策建議

一是賦予司法確認法律效力。可以通過出臺司法解釋或相關規定,賦予司法確認法律效力,明確司法確認范圍、程序、救濟措施等,促進司法確認在社會矛盾化解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是司法確認流程應以便民為主。統一司法確認流程,以便利、快捷、運轉流暢高效為原則,由立案庭受理司法確認,以案件類型、案件管轄分流至相關業務庭進行司法審查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