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山林權屬調處工作報告

時間:2022-04-09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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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山林權屬調處工作報告

一、以公平公正的心態,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責

山林權屬爭議案件,事關農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林區社會穩定;如果不能妥當調處,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也有可能引起群體性沖突甚至械斗;如果處理不當,將嚴重損傷政府的公信力,損傷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

從事山林權屬爭議調處的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必須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以公平公正的心態,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責。政府調處山林權屬爭議,其主要目標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與秩序。在調處工作中,如果我們工作人員僅僅站在各自轄區的角度,僅僅以輸贏的目光看待調處結果,把輸贏看得比真實、比公正更重要,甚至有的同志不顧事實、只爭輸贏,這樣將誤導我們的調處工作,使本來很簡單的爭議變得復雜化。在調處工作中,如果我們工作人員將個人目的摻和在爭議案件,甚至因個人利益取向而暗中唆使或操縱爭議當事人的不當行為,導致爭議的復雜化,這樣就違背了我們的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也是黨紀政規所不允許的;這種行為一旦查實,政府一定會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如果因為我們工作人員的不正當言行、不正當履職,引發群體性上訪或沖突,破壞農村基層的和諧穩定,那我們對黨、對人民是無法交待的。

我之所特別強調要正確履行職責,是因為對于我們調處工作人員而言,不存在誰輸誰贏,只有客觀與否、公正與否,更不能將爭議當事人的利益訴求綁架在工作人員個人利益之上。請同志們一定要切記。如果我們工作人員個個都能以公平公正的心態,積極而正確地履行職責,爭議雙方發生群體性上訪或沖突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農民朋友們其實是講道理的,關鍵是我們在一線調處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客觀公正,不能片面誤導,要分別站在爭議雙方的角度,設身處地分析和判斷,明辨是非和真偽,切實維護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認真細致收集證據,準確理解和運用證據及調處辦法

收集并審核分析證據,是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核心環節。只要證據明晰,并且合法有效,調解處理就很簡單。

首先,我們必須全面細致收集證據,凡是與爭議案件相關的證據,人證、言證、物證、書證、權證等,都可以收集;凡是當事人主動提供的證據,都可以收集。這方面一定要走出誤區:即收集證據等于采用證據,或者收集證據即等于證據成立。其實根本不是這么回事。廣泛而全面收集證據,是為了開闊調處的思路和視野,為形成準確或接近準確的判斷奠定寬厚的證據基礎。證據收集不等于證據采用或證據成立。證據收集之后,要依法依規對證據進行嚴格的審核和分析,進而確定并采用有效證據。有些在法理上無效的證據,對于形成工作人員的判斷也許是有益的,雖不能采用,但也不應勿視。

其次,要準確理解和運用證據及調處辦法。運用證據和調處辦法解決爭議,是調處工作的又一核心環節。在這方面,我有幾點較深的感觸:一是自由裁量彈性不大。在調處爭議案件時,一方面有證據和法規為基礎,另一方面有爭議雙方的訴求和民意為制約,工作人員只能老老實實、客觀公正地調處,才有可能解決爭議;任何自以為是、依靠權勢自由裁量的行為,都只能使爭議復雜化。因此,工作人員只能老老實實、客觀公正地提出調處意見,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情,只唯實,做領導的好參謀、好助手。二是既要準確分析和運用證據,也要準確理解和運用調處辦法。迄今為止,我國的權屬法規和權證體系仍不夠健全,這使我們在工作中會遇到權證不足或“辦法”不夠用的情況,但我們只能在現行的權屬法規和權證體系中做好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在具體調處工作中,無論是尋求證據的支持,還是尋求調處辦法的支持,絕不能斷章取義,更不能唯我之需而取義。一定要全面、完整、準確地理解并運用證據及調處辦法,在完整而準確的意義上尋找證據和調處辦法的邏輯關聯,絕不能以斷章取義的方法孤立地、片面地看待證據和調處辦法。在面對雙方出具的證據時,既要作正論,也要作反論,要全方位、多角度審核和論證。例如,對于跨縣的山林權屬爭議,依據《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建國初期的土地證具有最高證據效力;但在具體調處工作中,我們不能一見到這種證據就兩眼昏花、其他什么證據都視而不見,并據此很快作出判斷甚至結論,這的確有點草率。土地證具有最高證據效力,這是沒有疑問的;但問題是,爭議當事人所出具的土地證,是否確定是爭議山場的土地證,因為我們必須排除移花接木或涂改偽造的可能;另一個問題是,土地證所載明的四至地標物,爭議現場是否可查實、是否能閉合,如果不能,這種土地證就難以作為證據,因為它無法說明我們所要查證的問題。我們曾經遇到過一種土地證,其所載明的四至都是以當時的人名屬地作標注,如東至李某某田、南至熊某某地、西至王某某田、北至趙某某山;時間跨度這么大,時勢變遷也很大,這些以當時人名標注的田、地、山,在現場已經很難查證了,又如何能成為證據呢?要作為證據只有一種可能,就是把爭議山場周邊全部的土地證全部疊拼吻合,這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而且也不一定能找全所有的土地證。舉這個例子我是想說明,土地證是最能解決問題的,但一定要辨識真假,其標明的四至地標物一定要現場可查可考且四至閉合。否則,這種土地證就難以解決問題。所以,我們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絕不能盲目。

在分析和運用證據、運用法律規章時,一定要有言之成理的邏輯,絕不能胡攪蠻纏,以至于喪失了人的基本理智。文明與野蠻的根本區別,就是講不講道理。在調處工作中,我們一定要學會講道理,不要以勢壓人,不要胡攪蠻纏,不故弄玄虛,不要玩弄權術。如何講道理呢?我認為應把握如下三個方面,即:公平正義是申論的立足點,證據和法規是申論的核心要素,邏輯推理是申論的基本方法。讓我們都學會講道理、學會做文明人吧。

三、規范操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

縣(市區)林業局,是縣(市區)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具體業務的操作者,具有承上啟下的重要功能,在具體業務工作中,一定要規范操作程序,包括受理、取證、查證、申報上級調處、下達調解或處理決定書、建立檔案等事項,均要嚴格執行《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調處工作紀律,并按一事一檔的要求建立規范而完善的調處檔案。在此,我特別強調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分級負責的原則。調解處理山林權屬爭議,必須按照逐級負責,分級調處,主動協商,調解優先的原則,以證據和事實為依據,以法律規章為準繩,客觀公正,在規定期限內妥善處理。

發生山林權屬爭議時,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山林座落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調處申請;爭議山林跨越鄉鎮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處申請;爭議山林跨越縣(市、區)的,由當事人任何一方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調處申請;爭議山林跨越設區市的,爭議當事人可逐級上報,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調處申請。

二是調處申請的格式。調處申請均應書面提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

2、請求調處的理由、具體要求和調處方案(或建議),并附1:10000地形示意圖;

3、客觀真實的書面證據材料(含山林權屬證明、有關調處或仲裁決定等);對跨縣(市、區)界的山林權屬糾紛,縣(市、區)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必須對上報的證據材料審核把關;

4、現場指證證人證言,證人的姓名、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三是證據的真實性。爭議雙方出具的證據,雙方調處辦工作人員都必須認真審核把關,確保證據材料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不得出具虛假證據;爭議雙方現場證人證言必須真實客觀,不得編造謊言、虛擬假象。如有違者,按照《省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嚴肅查處。

四是調處決定書的格式。調解或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

2、山林權屬爭議雙方申請(辯)界址和證據;

3、調解或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證據與理由、適用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

4、調解或處理決定的內容,并附四至地形圖或圖標分界線;

5、不服處理決定的申訴或起訴期限(終裁決定需注明);

6、不服處理決定書的起訴期限;

7、作出調解或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印章。

五是建檔保存。各級山林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或工作部門),應將每起結案的爭議案件資料收集歸檔,并按年度送交檔案部門保存備查。

當前,全國“兩會”召開在即。今年下半年,將召開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全國代表大會。作為山林權屬爭議調處一線工作人員,我們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覺悟和政治責任,以公道正派、真誠踏實的工作作風,切實做好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切實化解矛盾糾紛,維護農村社區和諧穩定。各位同仁,我們一定要積極主動、正確正當履行職責,為當地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助手,把涉及山林權屬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社區、消除在萌芽狀態,為全市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