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行政執法社會調查報告
時間:2022-03-18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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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鄉鎮縣政府處在我國行政管理的第一線,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承擔著很多具體的行政法律工作,但因為法律給予鄉鎮縣政府的行政處分權很少,招致很多法律工作無法獲得令社會滿意的法律效果。為使鄉鎮縣政府更有效的施行行政管理,基層有關部們認為,應盡快給予鄉鎮縣政府行政處分權。
一、鄉鎮行政法律近況
當前鄉鎮縣政府行政法律主要觸及三個方面:一是公共安全管理,觸及安全生產、鄉道養護管理、水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二是人口資源情況監管,觸及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鄉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情況維護、文物維護等;三是鄉村市場管理,包括產品質量、農資安全、動物防疫等。在這些行政法律領域中,鄉鎮縣政府擁有的行政處分權卻很少,只要《城鄉規劃法》、《任務教育法》、《鄉村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少量法律法律授予了鄉鎮縣政府行政處分權。大多數法律法律給予了鄉鎮縣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卻沒有給予其響應的行政處分權。比方依據《消防法》的規則,鄉鎮縣政府在農業收成時節、嚴重節假期時期以及火警多發時節該當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但關于發現的違法狀況鄉鎮縣政府卻無法進行行政處分。依據《省施行〈鄉村土地承包法〉方法》的規則,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向鄉鎮縣政府投訴、告發鄉村土地承包案件,但關于違法的土地承包案件鄉鎮縣政府卻沒有行政處分權。在行政法律實踐中,因為地區、認識等方面的原因,人民群眾老是選擇到鄉鎮縣政府去投訴、告發有關問題,但愿鄉鎮縣政府可以給本人一個公道、公平的“說法”。然則因為沒有行政處分權,鄉鎮縣政府對投訴、告發問題的處置老是很難到達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水平,然后在鄉鎮縣政府和人民群眾之間發生很多矛盾。同時,關于一些發生在鄉鎮轄區內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分因為道路較遠、人員缺少等原因,對違法行為很難進行實時、有用的查處,不只不利于完成行政管理目標,也浪費了很多的行政管理資源。
二、處理鄉鎮縣政府無行政處分權的路子
當前,處理鄉鎮縣政府無行政處分權的路子有兩種,一種是法律受權,一種是行政機關托付。在我國大多數法律均規則縣級以上縣政府及其主管部分才具有行政處分主體資歷的狀況下,假如鄉鎮縣政府要經過法律受權獲得行政處分權,需求修訂有關法律,明顯難度太大,可操作性也不強。因而,經過行政機關托付的方法使鄉鎮縣政府獲得行政處分權就是現有法律框架下處理鄉鎮縣政府法律窘境的一條主要路子。依據《當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當地各級人民縣政府組織法》的規則,鄉鎮縣政府可以處理上級縣政府交辦的事項,《行政處分法》也規則了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律或許規章的規則,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托付符合前提的事業組織施行行政處分。因而,建議國家有關部分在制訂和修正法律、法律和規章時,可以經過托付的方法給予鄉鎮縣政府行政處分權。鄉鎮縣政府和有關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簽署托付和談的方法,確定托付處分的事項、期限、權限等,并以托付行政機關的名義在本轄區內施行行政處分,既可以補償行政機關法律力量的不足,也充分發揚了鄉鎮縣政府高效便民的地區優勢。還,在托付鄉鎮縣政府施行行政處分的還,行政機關也應切實實行法定職責,經過行政機關和鄉鎮縣政府的齊抓共管,切實有用的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次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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