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定規范村規民約自查報告

時間:2022-05-12 1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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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定規范村規民約自查報告

根據市民政局《關于對全市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的通知》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深化以法治村(社區)工作,推進村(居)民依法民主自治,不斷改善基層治理結構,努力提升村(居)依法自治能力,扎實推進村(居)自治工作。現將我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工作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完成情況

我縣從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分三個階段,利用8個月時間,由民政局分管領導牽頭,基層政權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48個鄉鎮所轄村(社區)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和完善進行了深入指導,充分發揮了鄉鎮的主體作用和村(居)民積極參與的積極性,按時、按質完成了工作任務。2015年3月始,縣民政局組建了專門的班子對全縣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和完善情況進行了全面督查,主要通過“查、看、訪、電話詢問”等形式對全縣517個行政村,105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和完善情況再次進行了督查指導,對未完成及制定不規范的村(社區)進行現場指導,提出整改要求,有效調動了村(居)干部、黨員、村民代表的主動性,形成了黨員干部、村(居)民人人出謀劃策、人人參與的良好氛圍。截至目前,全縣517個行政村,105個社區全部完成了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從內容來看,共涉及環境衛生、計劃生育、財務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等15個大項,重點圍繞民生民情內容制定,如涉及破除迷信、移風易俗、尊老愛幼、維護環境衛生等內容的都在400個村以上,有力促進了鄉風文明、凈化社會環境村(居)民自治建設進程。

二、主要做法

一是高度重視。自省、市委出臺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相關文件以來,縣委、政府高度重視,安排縣委政法委書記專門帶隊到達州、德陽中江等地學習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和完善的先進經驗。縣民政局積極履行牽頭單位職責,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和完善的相關工作,成立了指導小組,深入各鄉鎮、村(社區)進行巡回指導,促進了工作的落實。鄉鎮黨委、政府將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和完善擺上了議事日程,成立了領導小組、召開了專題培訓會議,出臺了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相關文件及方案,安排專人負責落實,并建立督查機制,由鄉鎮紀委不定期對村(社區)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情況進行督查通報,形成了具有“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的高效合理運作體系。

二是精心組織。2014年10月,省市民政部門到我縣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和完善情況進行專題督查調研,指出了制定和完善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問題,縣民政局迅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落實整改措施,協調縣依法治縣辦、縣司法局等單位,對鄉鎮民政干部進行了專門的培訓,針對我縣實際情況,縣民政局基層政權股負責同志就德陽中江“三上三下”工作經驗進行解讀,對制定和完善中的時間節點、關鍵內容、語言描述、征求意見、形成文稿、居民承諾等環節工作進行了詳細的安排、部署;縣民政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具體要求,并納入民政工作年度考核,同民政資金的分配掛鉤;縣司法局、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領導就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進行了詳細解讀,并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和完善的重要意義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通過專題培訓會,基本形成了全縣上下一盤棋的思想,進一步拓展了工作思路,指明了工作方向,為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完善打下了堅實基礎。

三是提煉總結。通過督查指導,鄉鎮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和完善中亮點突出、特色鮮明。關田鄉突出在征求村(居)民意見上下功夫,做到了征求到戶;大河鎮在黨委、政府重視上下功夫,全鎮所轄村(社區)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由黨委書記親自把關、審核,突出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時效性和操作性;東榆鎮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和完善過程中下功夫,注重每一個環節的工作,注重每一條內容的描述,將農村紅白喜事的隨禮寫入了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得到了村(居)民的好評及認可。在此基礎上,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民政局、縣司法局共同總結提煉出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完善“七步法”(即:宣傳動員、形成初稿、村民討論、合法審查、張榜公示、表決承諾、公布實施)。真正形成了黨政主抓、村(社區)配合、群眾廣泛參與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

三、存在問題

一是存在實用性和操作性的缺陷。部分村(社區)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內容簡單,可操作性不強,通過督查發現,較少部分村(社區)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流于形式、無特色,隨大流,只圖完成任務的現象突出,沒有可操作性,形同虛設。

二是存在領導重視不到位的現象。極個別鄉鎮主要領導根本未重視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工作,認為此項工作可有可無,安排民政干部作了就是,未充分調動黨員干部、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是存在程序不嚴謹和工作不扎實的現象。個別鄉鎮在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過程中程序不嚴謹,沒有廣泛向群眾征求意見建議。有的村(社區)在制定或者修改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時不召開村(居)民會議,只是村(社區)干部私下商定;有的村(社區)雖然召開村(居)民會議,但所做決議并不符合法定人數。部分村(社區)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沒有向村(居)民公開,影響村(居)民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知情權。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強化宣傳。要加強法制的宣傳和教育力度,認真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學習法律知識,正確認識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導村(居)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規定的相關內容。

二是修訂完善。繼續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在修訂完善的過程中,要反復入戶征求群眾意見,廣泛達成共識,引導群眾積極獻言獻策,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合情、合理、合法的修訂完善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

三是加強監督。進一步加強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和完善存在較多問題的鄉鎮、村(居)進行監督指導,充分引起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讓工作抓到點子上、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