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鄉鎮機構改革的思路

時間:2022-03-27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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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鄉鎮機構改革的思路

免征農業稅之后,農民負擔確實減輕了,而鄉村兩級組織的運轉卻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尤其對貧困地區來說,財政撥給鄉鎮的經費只夠發工資,而人頭經費在事業人員中,也很少甚至沒有,比如鄉鎮企業管理員根本沒有經費。雖然農民的負擔沒有反彈,但鄉鎮工作開展卻極其困難,鄉鎮處于兩難境地,改革是唯一出路。只有改革才能適應新的形勢、任務的要求,切實提高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為農村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1、職能轉變。過去鄉鎮一級本身就承擔許多本不該由鄉鎮承擔的工作,法律法規明確是縣里的,卻轉嫁給了鄉里,動不動簽定責任狀,給鄉鎮增加負擔。比如,收稅問題就明顯倒置了責任主體。各個職能部門組織的大量考核達標,與鄉里和百姓無關,但加重了鄉鎮的負擔。也就是說原本就不屬于鄉鎮的職能,又怎么能靠鄉鎮來轉變?

轉變職能的同時應該注意工作方式的轉變,應由行政推動型向主動服務型和市場引導型轉變,變領導為指導、監督為引導。

2、機構設置。根據鄉鎮工作執行性、綜合性、直接性、不完整性等特點,機構設置應少層級、多層面、扁平、寬帶、綜合化,或鄉鎮行政不再設置內設機構而直接設置若干崗位。事業單位能市場化的盡量市場化、盡量變“養人”為“養事”。

3、編制精簡與核定。鄉鎮行政編制并不多,要真正履行其職能、維持一級政府的正常運轉,精減空間很小事業編制盡管數量也不夠多,但就其發揮作用和發展趨勢看,還有較大精減空間(30%左右)。

可以探索取消行政、事業編制區分,統稱鄉鎮編制,編制核定時應考慮人口(人口應作一般因素,不是絕對因素)、管理面積、區劃半徑、所轄村莊、自然條件等等。

4、人員分流。對工齡比較長、年齡比較大的公務員、在不突破現有工資標準下“提前離崗”。事業人員可以參照,但需要給予改革政策的配套(限于事業正式人員)。還可以通過定編后競爭上崗,給落崗人員一定比例的工資,到退休的時候辦理退休手續。

5、關于職數核定。鄉鎮書記同意減,認為領導多,干具體事的人就少;領導職數多需協調的關系就多,工作中矛盾也多??h委書記等主要領導不同意減,認為鄉鎮干部本來提拔空間就小,而精簡人員安置難度大,不利于穩定。所以,中央在規定領導職數時,應適當考慮在鄉鎮設置非領導職數,按領導職數的比例設置。

總之,鄉鎮機構改革涉及面廣、難點問題多、任務復雜艱巨。要確保改革順利推進,領導認識必須到位,職能部門工作必須到位,宣傳發動必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