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離不開“共和”
時間:2022-12-08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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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離不開“共和”。我們的國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和是我們國家的表征,共和精神是我們的國魂。可是,在改革開放前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們似乎淡忘了共和,我們高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時候似乎也聽不到共和的聲音,產生不出共和的共鳴。今天,在我們致力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候,我又想到了共和的回歸。
“共和”有兩種意義,一是指政體,即與君主制相對應的政體。凡是政府及其首腦是定期選舉產生的,政府職能是法定的,政府權力是有限的的政體,就是共和政體;二是指強調政治平等、民主協商和公共精神的政治模式,這種政治模式的精髓是政治協商和協和,它是保證不同群體、階層、集團平等表達利益訴求和政策主張,并妥善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的機制。在利益多元化的條件下,人們之間出現不同的甚至對立的利益訴求、政策主張、價值標準,這是正常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共和機制,不能在保障大家平等自由地表達訴求和主張的基礎上,協商對話,形成共識。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比較充分地體現了共和精神。1954年,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后,共和理念被融入人代會制度。但是,人代會制度就其起源和實際運行看,更多地是體現民主理念,特別是代議民主理念。這種間接的代議民主制度完全符合中國國情。但是,如同任何形式的代議民主一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實際運行中也可能存在缺陷。例如,將民主政治局限于少數代表的事務,在某些地方,人代會事實上成為“代表”的會議,而不是代表人民的會議,我們看到會議期間有些代表發表的純粹是個人意見,而不是選民的意見,甚至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以權謀私;當代表們在重大事項的決定上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可能采取簡單多數的方式表決,客觀上造成多數人無視少數人意見甚至損害少數人利益的情形。克服間接代議民主局限的方式各種各樣,最主要的是弘揚共和精神,發展協商民主,通過協商達到協和。
充分發揮代議民主和協商民主兩種機制,是新時期政治體制改革應當關注的問題之一。要積極探索政治生活中的協商機制,例如,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重視和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消協等非政府組織的協商作用,等等。這些制度和機制對于公正合理地調整利益,糾正和防止利益格局失衡,是必不可少的。要運用協商機制,建立正確、及時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機制,讓不同社會利益群體、階層都能有平等的機會和渠道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