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提法不妥
時間:2022-04-23 02:44:00
導語:“黨內法規”提法不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即將出臺,不少地方媒體上將這兩個《條例》概括和提升為“黨內法規”的字眼頻頻出現。仔細推敲,“黨內法規”的提法不妥。
其一,政黨組織不擁有立法權限。從2000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立法法》規定了立法權限的七個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但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顯然,作為政黨組織的共產黨沒有立法權限,不能成為立法主體。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作為“黨內法規”與《立法法》相違背。
其二,黨內條例不具備法規特征?!吨袊伯a黨各級領導機關文件處理條例(試行)》規定“條例”是十三種正式常用的文件中的一種,“由領導機關制定或批準,規定某些事項或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等帶有規章制度性質的文件用‘條例’”??梢?,黨內條例屬于黨的政策性和制度性的文件范疇,如《中國共產黨各級領導機關文件處理條例(試行)》本身就是一種文件,不具備法規特征,與法規是兩種不同屬性的概念。
其三,“黨內法規”的提法不能嚴謹、準確地反映黨與法的關系?!饵h章》明確提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里起碼有兩層含義:黨既不能超越于憲法和法律之外成為“法外黨”,搞黨大于法,也不能將黨與法混為一談,以為黨就是法,法就是黨。但“黨內法規”的提法很容易產生歧義,一方面將法的適應對象區分為“黨內”與“黨外”,被人誤解為黨內存在著法之外的一套“法規”,另一方面認為黨與法就是一回事。這都與《黨章》原則不相適應。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規范黨組織和黨員活動的重要政策依據和紀律保障措施,對黨組織和黨員具有普遍的強制力和約束力,對于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加強黨的建設影響重大、意義深遠。盡管提出“黨內法規”的本意可以看作是為了強調兩個《條例》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但畢竟其不具備法的特征和效力,也不能體現依法治國的精神,所以應避免使用“黨內法規”這種不妥當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