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監督也要維護司法權威

時間:2022-03-19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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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監督也要維護司法權威

個案監督,是近幾年經常被提及的一個詞,也是頗受爭議的一個問題。有的人認為,人大常委會對具體案件進行監督,介入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具體辦案活動,實際上是代行審判權、檢察權,不符合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分工;有的人認為,憲法規定人大常委會監督“兩院”的工作,而“兩院”的工作就是辦理具體案件,對“兩院”工作的監督離不開對具體案件的監督,否則,監督就會落空;從現實情況看,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在一些地方很嚴重,為了促進公正司法,對“兩院”處理的個案開展監督是必要的。

如何加強對“兩院”工作的監督?在加強監督的同時,如何確保“兩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為了克服司法腐敗,是否可以犧牲掉司法權威?這是擺在處于轉折關鍵時期的中國面前的一個無法回避的嚴峻問題,也是在制定監督法過程中,一直反復研究討論的一個重要問題。

回答這個問題,關鍵是要從憲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上準確把握人大監督與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關系。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是“三權鼎立”,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權力的前提下,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又有明確劃分,它們分工不同,目標是完全一致的。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是它的常設機關,不是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據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大常委會監督的是“兩院”工作,不能代替、干預、干擾“兩院”依法獨立辦理具體案件。這是一個重要界限,否則,人大常委會就會變成一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就終審不了,這不符合憲法確定的司法體制,不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和實行依法治國,人大監督的優勢就會變成劣勢。

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監督法總結實踐經驗,突出了人大常委會對“兩院”工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聽取和審議“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制約監督機制,提高司法人員素質,重點解決審判工作、檢察工作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帶有共性的問題,如告狀難、執行難、賠償難、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錯案不糾、司法不公等從具體案件歸納、抽象出來的“類案”問題,促進公正司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樣做,既能發揮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兩院”工作的職能,督促具有普遍性、傾向性的某一類司法不公案件的

解決,增強監督實效,又能保障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督促“兩院”完善有關內部工作制度,形成管長遠的制約監督機制。因此,監督法對聽取和審議“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監督形式,作出進一步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定。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向人大常委會反映的涉法涉訴問題,從各地的實際做法看,有些是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有些是由主任會議或者分管副主任轉交“兩院”依法處理,作為啟動“兩院”內部監督機制的一個渠道,起了積極作用。但這些做法不屬于人大常委會集體行使對“兩院”工作的監督權,而是屬于處理涉法涉訴的信訪工作問題,今后仍可以繼續按照信訪工作有關規定辦理,監督法沒有也不必對此作出規定。

加強人大對“兩院”工作的監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應有之義,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是防止和克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客觀需要,同時,為了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實行依法治國,必須努力維護司法權威。沒有司法權威,也就沒有法律的權威,依法治國就無從談起。我們決不能為了解決一時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比較嚴重問題,而損害憲法確立的制度。有一個好的、有效的制度,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只要充分發揮制度優勢,加強監督就可以解決,而一旦制度受損,要恢復起來就得付出更加艱苦、長期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