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工作突破發展瓶頸工作感想
時間:2022-04-08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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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甫一結束,高檢院黨組隨即召開會議予以貫徹落實,并就檢察機關人才工作制定下發了《-2020年人才強檢工作規劃》。近三年來,高檢院圍繞檢察人才、教育培訓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舉措。首先是頒布了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實施綱要,緊接著又在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的同時套開全國教育培訓工作會議進行專題部署,其后又率先組織了全國基層檢察長培訓班,在兩年時間內,把全國3000多名基層檢察院檢察長全部輪訓一遍,同時大規模推進教育培訓,積極推進分級分類全員培訓和崗位練兵活動,僅去年一年,就培訓檢察人員10.8萬余人次,高檢院直接培訓4541人。
回望檢察事業發展的歷程,人才短缺,法律監督能力薄弱依然是發展瓶頸,既與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極不相稱,也嚴重制約了法律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缺乏應有的話語權。基層檢察業務在法律適用的標準上一定程度存在著依賴其他部門的現象。一方面對執法部門的會議紀要、內部文件主導實踐時有批評,另一方面又苦無良策。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檢察機關在具體的法律適用方面缺乏系統的、有針對性的研究,形成不了具有指導性的意見。能力不足自然聲音不大。今年全國“兩會”代表委員的建議中,也再次關注了檢察機關“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監督不到位、亂監督”的現象。
缺乏一定數量的領軍人物。檢察業務主要是涉及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但放眼全國,在“兩法”理論和實務研究方面,檢察系統的領軍人物相對稀缺,證據法、程序法、實體法拔尖的專家型、專門型人才相對較少,導致檢察工作發展缺乏充足的發力點和智力支持。而民事行政檢察業務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則更為薄弱。檢察制度研究視野不夠開闊,比較不夠充分,論證不夠扎實,對一些法學前沿的理論問題研究不夠,創新不足。無論是檢察理論還是實務研究,原地打轉、“炒冷飯”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十多年前的工作經驗往往會成為莫名其妙的創新成果。
缺乏善于監督的過硬本領。不敢監督,歸根到底還是不善監督;不善監督,歸根到底還是能力不足。因自身業務不精,重大問題缺乏一錘定音的功底,對問題和錯誤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致使訴訟監督機制不暢、效果不佳,仍停留在就事論事、為監督而監督的層面上。誠如檢察長所言,“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發揮得還不充分,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監督不到位的現象仍然存在”。
檢察事業發展的瓶頸在人才,突破也在人才。“檢察官要精研法律,精通法律”,只有狠抓人才建設、促進人才成長,才是突破瓶頸的關鍵:
充分重視人才在檢察事業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樹立“以人為本”的人才工作理念,營造“育才、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氛圍。要努力在檢察機關形成“尊重人才、知賢善任、任人唯賢”的良好氛圍,對人才多一份信任,多一份關懷,多一份培養,多一份包容。
加大教育培訓工作的力度、強度,加快人才養成機制的培育。教育培訓工作要有計劃、有步驟、有系統,在針對性和實效性上下功夫,既要像抓主題實踐活動那樣大規模開展,集中抓、全面推,又要持之以恒,堅決防止一陣風。抓好教育培訓,一是靠“教”,必須立足本職,加大崗位培訓力度,讓人才在實踐中得到培養;要善于發現人才特點、潛質、發展方向,穩其心態、用其所長。二要靠“學”,積極開展“爭創學習型檢察院、爭當學習型檢察官”等活動,搭建平臺、創造條件,積極動員全員參與,相互競爭,比學趕超。
深化“檢校共建”機制,推動高層次人才的互動和養成。充分發揮高校在培養檢察人才中的重要支撐作用,通過推行雙向掛職,實現檢校高層次人才的深入溝通,實現法學理論和檢察實踐的良性互動。高校教師進入檢察機關,可以充分發揮其在理論研究的前瞻性、深入性、系統性方面的優勢,更好地指導和提升檢察實踐,同時也厚實自身的實踐積累;檢察機關的高層次人才進入高校,可以充分汲取法學理論知識,同時也可以更好地反映實務需要,促進理論指導實踐。
法律監督的對象是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相對于有幾千年歷史的偵查制度、審判制度和行政制度,檢察制度歷史短暫,先天不足。要縮小差距,唯有加快發展,緊趕快追。發展靠什么?歸根到底靠的還是人才。靠人才突破瓶頸,靠人才縮小差距,靠人才發力,推進檢察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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