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措施
時間:2022-07-31 07:24:45
導語: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措施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對弱勢群體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項基本責任,隨著我國經濟實力和國家財力的逐步增強,要把接軍農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翻蓋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最低保障制度為重點推及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1,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新型農村醫療制度建設已經實施兩年,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運作和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制度本身與農民之間缺乏良性互動,籌資,管理和監督成本偏高,人均30遠的籌資水平過低,下一步應該注意增加農民對行星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設計和運作的參與。加強民主管理和社會監督,切實實現其合作的特色,在此基礎上鼓勵農民適當的提高繳費水平。此外,應該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濟制度兩者進行整合,以簡化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設計,降低制度運行的成本,提高制度運行效率,具體可以考慮將農村醫療補助資金和農村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合并為農民醫療保障補助資金,與農民個人繳費一起建立農民醫療保障基金,統一管理和使用。
2,進一步做好對貧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低保工作地開展有利于保障貧困農民的基本生活,減輕農村養老工作面臨的壓力。各地可以積極的探索在對待貧困戶救助,農村五保戶供養,口糧救濟等制度進行整合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創造條件,逐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作為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建立在社會化大生產的基礎上的。是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產物,從本質上是與小農經濟和農村社會不相容的,目前,我國大規模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具備經濟實力,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農村養老保障仍然以家庭為主,同社會保障,國家救濟,計劃生育獎勵輔助等制度相結合,對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家庭,可以通過建立農村地保制度解決。
三,解決失地農民和進城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統籌發展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既要針對其自身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也要立足于現有的城鎮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對由勞動能力的失地農民,首先應該著眼于促進其就業。在實現就業的基礎上,以企業職工或者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城鎮社會保險來解決其養老,醫療等方面的保障問題,符合條件的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對沒有勞動能力的失地農民,如果領取土地補償費后仍然后困難的,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可以優先考慮將其轉為城鎮戶口,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為轉為城市戶口的,故和條件的可以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農村特困戶救助和農村醫療救助,還可以在資源的基礎上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探索在整合養老保障,失業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礎上為失地農民建立生活保障,通過實地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適當補助的方式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農民失地后逐月向其發放基本生活費,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農民工,首先應該保障他們獲得相當于自己勞動價值的工資收入,并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其次應該盡快將盡可能多的農民工納入城鎮工傷保險,解決他們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問題。
四,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制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
解決農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必要的財力支持是關鍵,從國際經驗來看,社會保障支出在很多國家是財政支出的主要部分,近年來我國的財力已經有明顯的增強,進一步增加農村社會保障支出規模和比重是有可能的。
對弱勢群體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項基本責任,隨著我國經濟實力和國家財力的逐步增強,要把接軍農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翻蓋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最低保障制度為重點推及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1,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新型農村醫療制度建設已經實施兩年,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運作和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制度本身與農民之間缺乏良性互動,籌資,管理和監督成本偏高,人均30遠的籌資水平過低,下一步應該注意增加農民對行星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設計和運作的參與。加強民主管理和社會監督,切實實現其合作的特色,在此基礎上鼓勵農民適當的提高繳費水平。此外,應該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濟制度兩者進行整合,以簡化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設計,降低制度運行的成本,提高制度運行效率,具體可以考慮將農村醫療補助資金和農村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合并為農民醫療保障補助資金,與農民個人繳費一起建立農民醫療保障基金,統一管理和使用。
2,進一步做好對貧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低保工作地開展有利于保障貧困農民的基本生活,減輕農村養老工作面臨的壓力。各地可以積極的探索在對待貧困戶救助,農村五保戶供養,口糧救濟等制度進行整合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創造條件,逐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作為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建立在社會化大生產的基礎上的。是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產物,從本質上是與小農經濟和農村社會不相容的,目前,我國大規模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具備經濟實力,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農村養老保障仍然以家庭為主,同社會保障,國家救濟,計劃生育獎勵輔助等制度相結合,對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家庭,可以通過建立農村地保制度解決。
三,解決失地農民和進城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統籌發展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既要針對其自身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也要立足于現有的城鎮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對由勞動能力的失地農民,首先應該著眼于促進其就業。在實現就業的基礎上,以企業職工或者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城鎮社會保險來解決其養老,醫療等方面的保障問題,符合條件的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對沒有勞動能力的失地農民,如果領取土地補償費后仍然后困難的,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可以優先考慮將其轉為城鎮戶口,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為轉為城市戶口的,故和條件的可以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農村特困戶救助和農村醫療救助,還可以在資源的基礎上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探索在整合養老保障,失業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礎上為失地農民建立生活保障,通過實地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適當補助的方式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農民失地后逐月向其發放基本生活費,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農民工,首先應該保障他們獲得相當于自己勞動價值的工資收入,并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其次應該盡快將盡可能多的農民工納入城鎮工傷保險,解決他們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問題。
四,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制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
解決農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必要的財力支持是關鍵,從國際經驗來看,社會保障支出在很多國家是財政支出的主要部分,近年來我國的財力已經有明顯的增強,進一步增加農村社會保障支出規模和比重是有可能的。
- 上一篇:農村五保供養若干意見
- 下一篇:涉農補貼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