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市場工作措施

時間:2022-11-10 1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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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局市場工作措施

一、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對部分重要商品可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要求經營者遵循調價申報和備案制度,不得擅自提價。

二、加強市場價格監測

主要是通過各監測點,加強對關系民生的各類商品,如糧油、豬肉以及主要副食品的監測,做到一日一報,對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領導及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

三、加大市場價格檢查力度

組織力量對大型超市、農貿市場、縣城“的士”、縣城短途客運票價等進行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趁機漲價,串通漲價、哄抬物價、散布、捏造漲價信息、囤積居奇等不良價格行為。

四、發揮“12358”舉報電話在作用

保證“12358”價格案件舉報電話全天開通,接受和處理群眾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

五、大力搞好宣傳工作

利用有線電視、廣播、報刊等各種渠道,大力宣傳國家在非常時期所采取的各種價格干預措施,向廣大群眾宣傳國家的有關價格政策,增強消費者心理預期,安定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