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安全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9 10: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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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安全論文

杜絕本科畢業論文抄襲行為措施論文

關鍵詞:開放教育英語教學畢業設計抄襲行為中國論文職稱論文

摘要:海南電大開放教育試點英語專業本科2001級畢業設計書采取有效措施:指導教師逐字逐句地檢查學生畢業設計書是否有抄襲拼湊行為;敢于批評舞弊者;堅持選題緊密結合工作實際;設計書寫作過程按照撰寫一部分遞交一部分,修改一部分來進行。從源頭上有效地遏制拼湊、抄襲和設計書。

引言

中央電大文件明確指出:“畢業設計(論文)是專業集中實踐環節的基本形式,旨在提升學生研究素養和創新意識,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畢業設計(論文)教學工作包括畢業設計(論文)的指導、答辯、成績評定和審核驗收等環節。”為了解決畢業設計(論文)拼湊、抄襲,指導教師不認真履行職責,答辯組織工作混亂、答辯過程不規范,檢查、審核和驗收工作不落實等問題,又連續下發了“電校教[2005]5號”文和《關于加強“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畢業設計(論文)教學工作的通知》,對提高集中實踐環節教學質量,做出了一系列硬性規定。對這些規定,海南電大英語專業的畢業設計(論文)是如何貫徹執行的?筆者進行了探討。

一教師培訓和措施要到位中央電大2003年在廈門電大舉行了全國電大開放教育試點英語專業集中實踐環節培訓,北京外國語大學顧曰國教授和首都經貿大學黃振華教授就畢業論文(設計)的規范和具體要求對來自全國各省市電大輔導教師做了全面培訓。我校兩位老師參加了培訓并獲得論文指導資格證書。回校后,專業責任教師立即對指導畢業論文的加拿大籍教師進行個別重點培訓,從中央電大在線平臺下載了外語部有關畢業設計書寫作的規定和黃振華教授、崔松老師在福建電大的網上答疑輔導紀錄,結合教材《商務活動項目設計書》,同外教一起制定了中英文的《海南廣播電視大學英語本科畢業論文指導與答辯工作實施細則》,并編寫了培訓資料冊,并計劃編輯優秀論文集。由于采取了這些措施,指導教師能認真履行職責,畢業設計書寫作有了保證。

二利用各種形式進行設計書寫作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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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執行作用

論文關鍵詞:強制措施財產保全立案審理

論文摘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即執行是案件審判程序后的實現階段,執行的依據為已生效法律文書,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后,審執已嚴格的分開,各級法院都設立執行局案件的執行,而財產保全是指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系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按審判職權對有關財產采取的保護措施,即財產保全是在審判程序中實施的,其執行的依據僅為一種可能性,但實際工作中二者又緊密相連,財產保全在執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當事人的爭議一旦經立案進入到訴訟程序,這種爭議的事實既處于一種待確定的狀態。

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訴訟的原則,保持這種爭議事實及相關財產于一種相對穩定狀態,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該規定或有不遵循的現實可能性,對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進行轉移、隱匿、毀滅,那么將使訴訟失去實際價值,使執行成為泡影,因此說財產保全對執行在標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這兩者分別發生在立案前和訴訟中。

在這一時間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如果雙方爭議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而不采取財產保全這一確定財產狀態的強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又未產生,缺乏執行的依據,很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也將難以或無法執行,因此說財產保全在保障執行的作用中有著黃金的時間段,如果錯過很難挽回。公務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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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實習計劃

一、實習目的

畢業實習是學生大學學習階段重要的實踐性教學環節之一,通過實習學生將進一步了解社會,增強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責任感、使命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通過本次實習,學生將進一步加深對財務會計理論知識的理解,進一步熟悉會計的基本核算方法,為實際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二、實習時間和方式

(一)校內實習

校內實習為2003年2月17日至3月15日,在憲梓教學大樓307財經系手工會計實驗室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手工模擬實習,實習計劃另見財經系會計電算化專科專業畢業實習(校內)計劃。

(二)校外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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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黨政干部工作報告

在即將過去的2011年里,在各位教師的大力支持下,政法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共同努力,積極進取,確保了學校黨政的各項決議與決定在政法學院的堅決貫徹落實,較好地完成了學校交給政法學院的各項工作,我們以扎實的工作,以辛勤的勞動,以拚搏的精神,書寫了政法學院發展史上嶄新的一頁。值此學校開展對中層單位領導班子民主測評之際,我受院領導班子的委托,在此向全體教師作2011年工作述職述廉報告。我主要從學院黨總支與學院行政工作兩個方面進行匯報。

一、政法學院黨總支工作匯報

圍繞加強黨的建設,提高政法學院領導班子的執政能力與執政水平,我們開展了以下主要工作,并取得了以下的成績:

1、注重政法學院的文化建設。為了塑造良好的政法學院形象,今年共舉行8次專題思想政治教育活動,提高個人修養,加強個人內涵建設,提高學院凝聚力。

2、狠抓黨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在這一年里,黨總支及各黨支部定期組織開展黨內的組織生活,把提高黨員的政治理論素養放在重要地位,先后組織了以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論、新黨章、十七大報告等為主題的學習活動,使全體黨員的黨章意識明顯增強,理論水平明顯提高。

3、有針對性地開展教師與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總支根據部分名言警句教師與學生的思想狀況做過細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不同形式先后與每位教師進行談話,聽取大家對搞好政法學院的建議,對大家的教學、科研等工作提出要求,圍繞學生的就業、催費及心理、學習上的問題,也做了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師與學生的思想也是積極向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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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立法體現司法適用

論文摘要: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的差異而有所區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

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的差異而有所區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貫徹實施的表現。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國司法實踐中刑法適用不平等的現象在現階段還較嚴重。當然,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個人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合理影響。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體情況以及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如果對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有影響,則要求在適用刑法上有所區別和體現。例如,對累犯低于其主觀個性及人身危險性而從重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體的個人情況而減免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非是孤立、機械、單一化的刑法準則,它必須與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相結合,共同指導刑法適用。

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立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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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夫妻財產價值取向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夫妻財產制:歷中沿革:價植取向

【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對新中國以來夫妻財產制度的變遷介紹,認為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與時代的歷史演變是同拍的,其價值取向的脈絡經歷了從家庭利益為本位向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兼顧的轉變。

一、我國《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的歷史沿革

十月革命后,前蘇聯蘇維埃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到1926年11月19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蘇俄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這是一部具有社會主義烙印的婚姻家庭法,開創了婚姻家庭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先河。受其影響,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新中國在建國后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是獨立于民法典之外。該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這一法定財產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財產制,其共同財產的范圍極為廣泛。關于約定財產制,該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則來做出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相互自由的約定”的規定,該法承認各種在維護男女平等基礎之上的夫妻約定財產制。

1980年的《婚姻法》與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相同點是仍然維持了共同財產制的原則,從法條數量上來看也仍只有1條。但從法條的內容上來看,則進步不少。

1980年代后的中國,正是改革開放不斷發展的年代,人們的觀念逐漸開放,夫妻財產的數量和種類都有了顯著的豐富,各種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在一場全民性的大討論后,對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大的修改。從條文數量上來說,從1條增加為3條,從規范的內容上,一是將夫妻財產約定制做明確的規定,效力優先于法定效力,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私權自治的原則,反映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國夫妻財產制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二是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獨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行為,有利于提高夫妻雙方各自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同時也排除了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的交易顧慮,增強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三是充實了夫妻財產制的內容,新的《婚姻法》不光在法條中,而且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將夫妻財產的有關范圍、爭議的處理都做了較為明晰的規定,既有助于婚姻當事人自由處理財產,也有助于司法人員的司法行為和善意第三人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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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度發展變化論文

【論文關鍵詞】夫妻財產制:歷中沿革:價植取向

【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對新中國以來夫妻財產制度的變遷介紹,認為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與時代的歷史演變是同拍的,其價值取向的脈絡經歷了從家庭利益為本位向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兼顧的轉變。

一、我國《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的歷史沿革

十月革命后,前蘇聯蘇維埃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到1926年11月19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蘇俄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這是一部具有社會主義烙印的婚姻家庭法,開創了婚姻家庭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先河。受其影響,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新中國在建國后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是獨立于民法典之外。該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這一法定財產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財產制,其共同財產的范圍極為廣泛。關于約定財產制,該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則來做出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相互自由的約定”的規定,該法承認各種在維護男女平等基礎之上的夫妻約定財產制。

1980年的《婚姻法》與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相同點是仍然維持了共同財產制的原則,從法條數量上來看也仍只有1條。但從法條的內容上來看,則進步不少。

1980年代后的中國,正是改革開放不斷發展的年代,人們的觀念逐漸開放,夫妻財產的數量和種類都有了顯著的豐富,各種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在一場全民性的大討論后,對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大的修改。從條文數量上來說,從1條增加為3條,從規范的內容上,一是將夫妻財產約定制做明確的規定,效力優先于法定效力,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私權自治的原則,反映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國夫妻財產制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二是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獨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行為,有利于提高夫妻雙方各自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同時也排除了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的交易顧慮,增強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三是充實了夫妻財產制的內容,新的《婚姻法》不光在法條中,而且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將夫妻財產的有關范圍、爭議的處理都做了較為明晰的規定,既有助于婚姻當事人自由處理財產,也有助于司法人員的司法行為和善意第三人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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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債權建構論文

論文關鍵詞:民事糾紛;民事執行;債券憑證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民事糾紛案件大量增加,在人民法院民事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加重了執行案件的“質量”和“執限”這對矛盾。“債權憑證”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例,它不僅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有效地解決了案件執行過程中質量和期限的沖突,大大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一、債權憑證的含義

“債權憑證”一詞源于我國臺灣地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的“憑證”。該條規定“債務人無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后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于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2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家對債權憑證的理解不盡相同,其定義也有多種說法。

但筆者認為,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執行不能,由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發放給申請執行人用以證明其對被執行人享有未受償的金錢債權余額申請執行的權利憑證。它包含以下幾層主要意思。

1.必須經過執行。“債權憑證”系載明經執行機構執行后未受償債權余額的登記憑證,所以不可以徑行發放,而必須經過執行機構一定時間的強制執行以后,并在六個月的執行期限臨屆滿之際發放,尚未立案和立案后未經執行的案件均不應在其發放的范疇。必須經過執行,這是發放“債權憑證”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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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度探究論文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述

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度,是關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夫妻財產制度是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度中的財產,不是僅指民事主體擁有的積極財產,還包括消極財產。關于這一點,19世紀法國法學家奧布里赫勞認為廣義財產由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組成,積極財產為財產之整體,即權利的總和,消極財產為債務,即負擔。夫妻財產制度最早源于古羅馬,如羅馬市民法即采用統一財產制,妻子的一切財產歸丈夫所有。古英國曾采用過的財產制度為吸收財產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財產取得均為丈夫所有。我國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員同居共財制,沒有獨立的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種類繁多,內容多樣,各國立法選擇確定自己國家的夫妻財產制度時,除受自身的立法傳統、風俗習慣以及思想文化的影響外,還受當時的經濟條件的制約。從當代夫妻財產制度立法的發展趨勢看,兼有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雙重性的復合式形式,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我國195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僅規定了一條,即“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1980年《婚姻法》明確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并引進了約定財產制度,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的《婚姻法》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善了夫妻的約定財產制,增設了夫妻的個人財產制度。

二、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總則性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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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交易保護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商品經濟代位權債權人清償

[論文摘要]隨著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確保交易安全的要求不斷增強,出現了保護商品經濟關系交易安全的債的保全方法——代位權制度。債權代位權制度在實行效果上,出現了對“入庫規則”的背離,形成了優先權規則。本文從商品經濟發展的需求、法律對代位權制度的規定以及我國實際存在的“三角債”問題等角度,對保護交易安全的債的保全方法——代位權制度進行一定的評價。

在傳統民法中,基于債的相對性,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能針對債務人,原則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隨著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傳統民法中的債的擔保制度已經不再能全面地滿足確保交易穩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債的保全制度產生了: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合同債權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權制度,即當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大背景之下,個體經濟的規模不斷膨脹,個人自由的過少限制使其他個體遭到了損害,交易與流通秩序無法得到很好的確保。因此,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的債的保全方法——代位權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間。代位權制度是在近現代民法中出現的,而其法律體系的最終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間。

傳統民法理論代位權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庫規則”。所謂“入庫規則”,是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后依據債的清償規則由債權人從債務人那里接受清償。其效果,并不是為了滿足債權的實現,而是準備債權的實現,其強調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當代位債權人在保持住債務人財產后,應把行使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先“入庫”,先歸屬于債務人,然后由債務人向債權人進行平等清償,此即“入庫規則”的意旨。“入庫規則”的內在涵義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并非是一種直接滿足債權的制度,而只是一種保全債權的制度。因此,通過代位權所取得的財產只能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與其它債權人平等受償。同時,它也體現了債的平等性,債權人在收取自己債權時一律平等。

在代位權制度中,按照傳統的保全機能,代位債權人無權直接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給付。可是,若債務人拒絕受領次債務人的給付,保全機能將無法實現。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財產流轉速度的日漸加快,傳統的保全機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當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有些國家的學者或法律允許債權人請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學者稱之為債權人代位權本來的趣旨與現實機能的悖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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