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8 14: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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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論文

我國財政補貼政策研究論文

WTO專門制定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旨在規范和統一各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及其行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體現了一種明確的取向,即要求競爭主體共享“國民待遇”,在不受歧視和政企分開的平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按照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補貼分為禁止的、可訴的和不可訴的三類。必須對財政補貼進行如下調整:(一)取消針對出口的各種財政補貼。(二)對國內產業和企業合理利用一些可訴補貼。(三)用足用好不可訴補貼。(四)調整現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補貼。

我國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經過近二十年的市場取向改革,應該說逐步接近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規則,但仍然帶有相當程度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成分和色彩,帶有不發達國家傳統發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對競爭性產業和國有企業的大量補貼,并未有效改善它們的經營效率和競爭實力,而且產生的“擠出”效應,嚴重影響著國家對科教、技術創新、環境保護、公益設施的投入與支持,導致財政功能和補貼政策一定意義上的錯位;在發展沖動的驅使下,地方財政競相推出種種財政補貼“優惠政策”,使得財政補貼頗為紊亂,也導致市場競爭秩序的“失序”。這些顯然是與WTO的有關規則相互抵觸的。調整、修改和在WTO規則基礎上規范國家及各級地方財政補貼政策,是應對加入WTO的當務之急。

因此,加入WTO后,我國的財政補貼政策首先面對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補貼,更為重要的是,在我國現行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調整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對我國產品出口形成起訴,又能用好用足WTO規則允許的補貼,以達到提高財政補貼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從而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調整我國財政補貼的理論依據

為了維護世界貿易中非歧視、自由透明和公平競爭的秩序,WTO專門制定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旨在規范和統一各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及其行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體現了一種明確的取向,即要求競爭主體共享“國民待遇”,在不受歧視和政企分開的平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按照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補貼分為禁止的、可訴的和不可訴的三類:

1.禁止性的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3條規定:“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為禁止性補貼”,概括起來,禁止性的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兩類。禁止性的財政補貼一旦被證實存在,無須證明其是否對其他成員方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都必須取消,否則會招致其他成員實施的經WTO爭端解決機構授權的反補貼措施或征收反補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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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補貼政策研究論文

關鍵字:改革政策加入取向我國wto財政補貼

wto專門制定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旨在規范和統一各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及其行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體現了一種明確的取向,即要求競爭主體共享“國民待遇”,在不受歧視和政企分開的平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按照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補貼分為禁止的、可訴的和不可訴的三類。必須對財政補貼進行如下調整:(一)取消針對出口的各種財政補貼。(二)對國內產業和企業合理利用一些可訴補貼。(三)用足用好不可訴補貼。(四)調整現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補貼。

我國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經過近二十年的市場取向改革,應該說逐步接近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規則,但仍然帶有相當程度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成分和色彩,帶有不發達國家傳統發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對競爭性產業和國有企業的大量補貼,并未有效改善它們的經營效率和競爭實力,而且產生的“擠出”效應,嚴重影響著國家對科教、技術創新、環境保護、公益設施的投入與支持,導致財政功能和補貼政策一定意義上的錯位;在發展沖動的驅使下,地方財政競相推出種種財政補貼“優惠政策”,使得財政補貼頗為紊亂,也導致市場競爭秩序的“失序”。這些顯然是與wto的有關規則相互抵觸的。調整、修改和在wto規則基礎上規范國家及各級地方財政補貼政策,是應對加入wto的當務之急。

因此,加入wto后,我國的財政補貼政策首先面對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補貼,更為重要的是,在我國現行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調整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對我國產品出口形成起訴,又能用好用足wto規則允許的補貼,以達到提高財政補貼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從而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調整我國財政補貼的理論依據

為了維護世界貿易中非歧視、自由透明和公平競爭的秩序,wto專門制定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旨在規范和統一各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及其行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體現了一種明確的取向,即要求競爭主體共享“國民待遇”,在不受歧視和政企分開的平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按照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補貼分為禁止的、可訴的和不可訴的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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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財政補貼農業保險論文

一、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的現狀剖析

(一)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聯動,財政補貼規模日益增進

地方省級和市縣財政也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不同比例落實配套資金。截止2011年底,地方各級財政累計撥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達到200億元。

(二)中央和地方補貼相輔相成,財政補貼險種各有側重

我國農業保險承保品種近百個,除中央財政選擇的15個補貼險種外,地方財政還選擇地方特色險種進行補貼。中央財政補貼險種一般是關乎國計民生、保障人民生活、影響農民收入、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的主要種養殖業品種等。2007年中央財政選擇玉米、水稻、小麥等5個種植業保險險種和能繁母豬作為保費補貼的試點,在此基礎上,逐年在不同省區增加新的補貼險種。2013年補貼險種達到了15個,包括糖料、馬鈴薯、青稞、森林和天然橡膠、育肥豬、牦牛等險種。中央財政的保費補貼惠及了除北京、上海之外的大部分地區的主要農牧產品。地方財政在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財政實力、農業政策,選擇具有地方特色、高效的經濟作物等給予保費補貼,開展特色農業保險。例如山東省除納入中央財政補貼的小麥、玉米、棉花3個險種外,還對蘋果、蔬菜大棚、蜜桃、西瓜、奶牛、黃牛、養鴨、能繁母豬等8個品種給予地方財政補貼;上海市對食用菌、羊、淡水養殖、鮮食玉米等21個品種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三)中央和地方財政因地制宜,財政補貼區域和比例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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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補貼政策改革論文

WTO專門制定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旨在規范和統一各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及其行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體現了一種明確的取向,即要求競爭主體共享“國民待遇”,在不受歧視和政企分開的平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按照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補貼分為禁止的、可訴的和不可訴的三類。必須對財政補貼進行如下調整:(一)取消針對出口的各種財政補貼。(二)對國內產業和企業合理利用一些可訴補貼。(三)用足用好不可訴補貼。(四)調整現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補貼。

我國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經過近二十年的市場取向改革,應該說逐步接近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規則,但仍然帶有相當程度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成分和色彩,帶有不發達國家傳統發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對競爭性產業和國有企業的大量補貼,并未有效改善它們的經營效率和競爭實力,而且產生的“擠出”效應,嚴重影響著國家對科教、技術創新、環境保護、公益設施的投入與支持,導致財政功能和補貼政策一定意義上的錯位;在發展沖動的驅使下,地方財政競相推出種種財政補貼“優惠政策”,使得財政補貼頗為紊亂,也導致市場競爭秩序的“失序”。這些顯然是與WTO的有關規則相互抵觸的。調整、修改和在WTO規則基礎上規范國家及各級地方財政補貼政策,是應對加入WTO的當務之急。

因此,加入WTO后,我國的財政補貼政策首先面對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補貼,更為重要的是,在我國現行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調整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對我國產品出口形成起訴,又能用好用足WTO規則允許的補貼,以達到提高財政補貼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從而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調整我國財政補貼的理論依據

為了維護世界貿易中非歧視、自由透明和公平競爭的秩序,WTO專門制定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旨在規范和統一各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及其行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體現了一種明確的取向,即要求競爭主體共享“國民待遇”,在不受歧視和政企分開的平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按照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補貼分為禁止的、可訴的和不可訴的三類:

1.禁止性的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3條規定:“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為禁止性補貼”,概括起來,禁止性的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兩類。禁止性的財政補貼一旦被證實存在,無須證明其是否對其他成員方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都必須取消,否則會招致其他成員實施的經WTO爭端解決機構授權的反補貼措施或征收反補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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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保險發展方式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成立;陽光保險發展狀況;陽光保險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農業保險,是以生長期、可收獲期的農作物和養殖動物作為保險標的、陽光保險成立之初,各界學者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相互制保險在我國發展的相應思路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相互制保險

論文提要:相互制保險作為農業保險的一種模式在我國已試行了四年,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法律法規的缺失是最為嚴重的一個,其次就是財政補貼力度不足限制了相互制保險在我國的發展。

農業保險是世界各國支持和穩定農業生產的三大政策性措施之一。發展農業保險既是農業生產面臨自然風險的客觀需要,又是保障農村經濟持續發展,乃至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安定社會生活的必然要求。由此,我國對現有的各種農業保險模式進行實踐,其中就包括相互保險,它也是現在各國普遍采取的農業保險模式。

一、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成立

針對我國農業保險日趨萎縮的現狀,2004年保監會加大了農業保險的實施力度,嘗試多種模式。2005年1月11日,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簡稱陽光保險)正式掛牌開業。陽光保險是經保監會批準成立的我國第一家相互制保險公司,它的建立突破了《公司法》和《保險法》,填補了我國相互制公司模式的空白,標志著我國農業保險邁出了新的一步。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是在黑龍江墾區開辦14年農業互助保險的基礎上,由該區20萬農戶發起設立的、以投保人作為法人組成成員、以從事相互保險為目的的法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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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發展論文

一、非市場盈利性是發展農業保險的基本方向

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由國家伸出有形之手,對農業活動給予相應的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乃是一種通行的做法。由于農業生產的風險很高,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土壤、環境等自然稟賦往往是影響和制約農業生產的第一要素,這就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高成本、高風險、高賠付”的特性,往往會使保險經營者陷于“不保不賠,少保少賠,多保多賠”的境地。對于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商業保險公司而言,絕少愿意承保這樣的高風險業務。農業保險最早產生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一些商業性保險公司曾嘗試開辦農業保險,但幾乎都以失敗而告終。自20世紀30年代以后,美國、加拿大、法國、日本等國開始實施以政府為主導的農業保險并取得了成功。目前,全球約有40多個國家實行了農業保險制度,這些國家大多將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轉而以國家為主導建立相應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或者采取對商業保險公司給予資助、補貼等方式鼓勵其發展農業保險業務,從而使農業保險具有了很強的政策性。

從我國的發展情況來看,過去農業保險完全是由商業財產保險公司來經營的。20世紀90年代末期,農業保險發展遇到了一些困難和問題,由于農業保險業務風險大、賠付率高,虧損較為嚴重,而且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不斷下降,從1993年開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保險險種和農業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均在不斷萎縮。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構建合理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已經成為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環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非常重視農業保險發展,支持保險公司恢復農業保險業務,批準設立了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和黑龍江陽光等專業性農業公司,力求改變現有的農業保險經營格局。但從現有的農業保險的整體運行機制來看,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制度還遠不是由政府主導的機制,商業保險公司尚缺乏充足的動力來發展農業保險。如何按照非市場盈利性的要求來設計有關制度,將直接影響到農業保險的健康順利發展,影響到廣大農民享受風險保障的水平。

二、財政支持是發展農業保險的基礎條件

按照WTO規則,成員國可以采取相應的農業收入扶持政策(即“綠箱政策”),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的種植業和養殖業標的保險進行保費補貼。為了興利除弊,已經建立農業保險的國家大多通過財政手段對農業保險給予必要的支持,從而為農業保險發展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一是實行低費率高補貼的財政政策。各國在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同時,為了提高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使農民能夠買得起保險,政府往往對農民支付高額的保費補貼,從而調動農民運用農業保險機制分散風險的積極性。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另一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者提供相關的業務費用補貼。為了使財政補貼具有穩定的資金來源,有的國家還建立了專門的基金。二是實行相應的稅收優惠。為了提高農業保險經營者的積極性,很多國家采取了稅收優惠的措施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如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對農作物保險免征一切稅賦,并且通過其他法律鼓勵各州政府適當提供農作物保險專項補貼,經營農業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除繳納1%—4%的營業稅外,免征其他各種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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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財務工作要點

2014年是我市交通運輸工作穩中求進的關鍵之年,為貫徹落實全市交通運輸工作會議精神,指導我市交通運輸財務管理工作,現制定2014年全市交通運輸財務工作要點。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全市交通運輸中心工作,開拓創新、強化服務、拓寬籌資融資渠道,全面規范財務管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配套制度,為全市交通運輸工作提供優質、安全、高效的資金保障。

二、主要工作

(一)優化服務措施,全面完成費收任務

嚴格執行稅費征收政策,認真落實“綠色通道”惠民政策,優化服務措施,健全服務體系,提升服務水平,大力挖掘費收潛力,堵漏增收,確保規費征收任務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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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城鄉統籌實施路徑研究

摘要:基于統籌城鄉和制度一體化目標,回顧反思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思路和實踐途徑。在制度設計思路上,以“人群分設”的傳統路徑依賴,存在制度體系的碎片化、參與機會不均等、財政分配不公平的三大弊端。新時期的城鄉統籌實踐路徑,是從二保“雙延”轉向城鄉一體。結合國外經驗,文章中提出新時期應以全體公民為對象,促成參保機會均等,保證起點公平;采用彈性籌資機制,秉持社會正義;統一計發辦法,促進結果公平。可以采取三步走實施策略:第一步,統一建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保”),使之與“城保”一起實現“統一國民資格”。第二步,通過建立“居保”與“城保”一體化的待遇計發辦法,完成“統一待遇比例”問題。第三步,提高統籌層次,實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徹底破除跨區域經濟懸殊的統籌地區關系轉移接續難題,真正實現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

關鍵詞:社會保障;統籌城鄉;一體化;路徑

一、問題的提出

以擴面覆蓋的制度歷史路徑,重新審視我國社會保障60多余年來改革發展路線,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的社會養老保險改革,可以發現其制度設計的典型特點:我們總是習慣將保障對象按單位類別、群體特征或社會身份類別進行劃分,針對其社會分層的特點進行制度分門別類設計,譬如分別建立城鎮職工、公務員或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軍人、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失地農民、計生兩戶等若干群體的制度安排。這里,借用抽象概念,可將這種按照保障對象的單位類別、群體特征或身份類別等社會屬性作為劃分依據、分門別類建制的制度設計路徑稱之為“人群分設”的思路。建國以來,無論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勞動保險”,還是改革開放后初期的“社會保險”改革,基本上都一直是按“人群分設”思路所主導。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面進程,先后經歷了從合同制工人到非合同制工人,從國有企業到私營企業,從就業職工到普通居民的漸進過程。這種傳統路徑的優點是,容易根據參保人的社會分層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有利于識別目標群體的共性特征,相對集中地解決某一突出社會群體迫切的社會保障需求。在組織實施過程中,有利于參保擴面的組織發動,有利于區分輕重緩急、便于漸進推行和利于操作管理等優勢,也迎合了典型的中國特色式的“摸著石頭過河”的路徑依賴(鄭功成,2008)。但是,長期以來,這種設計思維和行動路線也為新時代社會保障制度遺留了城鄉統籌的難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成為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改革的重要內容。

二、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問題

1.制度體系碎片化。社會保險遵循大數法則的內在要求,天然地追求制度公平和統一。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公平的籌資機制、統一的基金管理以及待遇保障水平,才能更好地發揮制度的綜合保障效益,包括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益。但傳統的按“人群分設”的制度安排,往往因社會分層劃分過細、統籌層次設計過低局限,疊加地廣人多的特殊國情,城鄉差別大、區域差別大,難以避免地形成了多樣化的政策差異,導致制度體系多度碎片化,造成關系轉移難、資金調劑難和待遇攀比多等多重社會矛盾(鄭秉文,2009)。評估我國社保制度改革,“城鎮職工養老改革的經驗教訓之一就是集中不足而分散過度,呈現制度碎片化、管理分散化狀況,給制度統一、基金統籌、關系轉移帶來了阻力”(胡曉義,2009)。如今,我國社保制度碎片化困境及其矛盾日益凸顯,加快促進社保制度的總體性和統一性,努力縮小城鄉、區域差別、制度差別成為當前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城鄉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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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中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研究進展

摘要:為了全面客觀地反映中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濟研究進展,本文利用中國知網(CKNI)的經濟與管理數據庫,通過對題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檢索方法,對檢索到的文獻的年份分布、期刊分布、內容分布、產出單位及論文作者數量、長度與論文引用率的關系進行了分析。研究結果表明,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濟研究經歷了三個階段;《保險研究》等9種期刊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研究的重點期刊;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必要性、模式選擇、制度體系構建等占政策性農業保險研究內容的比例最高,而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稅收、立法問題的研究比較少;高校是研究政策性農業保險問題的主要力量;作者數量、論文頁數與平均引用次數之間不存在正相關性。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文獻研究進展

本文利用中國知網數據庫(截止到2010-07-21)中的“經濟與管理科學”子庫,通過對題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檢索方法,對檢索到的文獻,從發表年代、發表期刊、主要內容、單位及作者、文獻被引用率等不同角度進行了統計分析,從而勾勒出中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研究的基本狀況。

一、中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經濟研究論文的年份分布

統計發現,2002年以前我國沒有題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研究論文。2002-2003年我國研究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濟論文有3篇。這段時期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研究貧乏的現象與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狀況是相一致的。我國農業保險在1982年恢復以后,基本在商業保險框架內試驗,國內并沒有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因此當時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研究非常少。

2004-2009年中央連續6年的一號文件中都關注“三農問題”,重點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多種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這個時期國內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進一步展開,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濟研究論文的數量也在穩步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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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合基金運行策略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新農合基金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管理落后,監管不力、藥品價格虛高現象依然存在、新農合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基層醫療機構人才匱乏,難以適應新農合發展、沒有形成一個長效的籌資機制、建立農民、集體、財政三方合理的籌資比例,逐步形成一個長效籌資機制、提高新農合經辦機構的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新農合自推行以來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在運行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總結新農合推行以來的經驗教訓對于促進新農合良性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新農合問題對策

一、新農合基金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管理落后,監管不力。其一,由于培訓的不到位和業務知識的匱乏,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管理人員對當地農戶的實際情況缺乏了解,識別假單據能力不高的問題,在實際操作當中難免出現問題。其二,對鄉鎮新農合要害部位人員實施監督的主體僅是上級主管部門,缺乏完善的法規和系統的監督體系。其三,參合農民利用政策漏洞套取新農合基金。個別地方參合農民出租(借)合作醫療證,如有的將合作醫療證轉借給未參合的親友使用,在農村拿著別人的就診卡冒名頂替去看病開藥的大有人在。

2.藥品價格虛高現象依然存在。鄉鎮衛生院的藥品價格明顯高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是“以藥養醫”的普遍存在。由于存在體制上的問題,國家財政投入少,自身運轉經費不足,再加上鄉村醫生工資待遇、養老保險等問題沒有妥善解決,個人收入主要來源于藥品的差價收入,醫院只能靠藥品來維持自身發展,本來是福利性質的醫院成了營利型、創收型的單位。“以藥養醫”的現實影響了農村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使農民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利益很難保障到位,從而也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其次是藥品的流通體制問題。藥品具有特殊屬性,它的終端用戶病人沒有自主選擇權,只能被動接受醫生建議,因此藥品價格出現“逆調解”現象,競爭越激烈,藥品定價越高,其中間環節可實現的回扣就越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就越強。醫療機構以藥養醫的傳統模式、現行藥品定價機制和流通體制的不完善造成藥價虛高,導致醫藥費用增長過快,農民就醫負擔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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