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8 08: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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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招標承包經營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承包方: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經人民政府批準,將廠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由管理局、財政局、稅務局、勞動局和中國工商銀行分行組成的工業發包委員會和為發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招標程序最終確定以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抽標者中標,作為本合同規定承包期限內廠的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商)。雙方協商一致辭,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招標承包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承包商、企業職工三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
第二條、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企業招標承包經營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經____人民政府批準,將____廠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由____管理局、____財政局、____稅務局、____勞動局和中國工商銀行____分行組成的____工業發包委員會和為發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招標程序最終確定以____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抽標者中標,作為本合同規定承包期限內____廠的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商)。雙方協商一致辭,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招標承包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承包商、企業職工三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轉包(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包(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__________畝土地(地名、面積、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轉包(出租)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生產經營。
二、轉包(出租)期限
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摘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性因素。本文通過對現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法律關系分析后認為,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定位是一個較為次要的問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重點在于更加公平、更加合理地明確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使法律的天平向承包方利益傾斜,以糾正目前該制度中主體不明確、權利義務模糊、合同關系不穩定以及雙方地位失衡的制度困境。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發包方承包方制度變遷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三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特別提示:
1.本合同范本僅供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承包企業)承包經營時參考;
2.企業發包時,中外合資、合作者或外方獨資者應已按照合資、合作、獨資合同的規定如數如期出資并經過驗資;
3.發包方應是合資企業,而不應是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中的股東一方,但承包方可以是股東的任何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4.承包經營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
5.風險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不得以在承包企業中的出資作抵押,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數額均不得低于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分析論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發包方承包方制度變遷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1)1949年至1952年的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1]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2](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3]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全省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基本結束后,一些地方出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任意甚至違規流轉的現象,影響了農村穩定與發展。為了規范流轉行為,維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個人或經濟組織,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讓渡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受讓方主要是農戶,也可以是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流轉后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流轉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自愿流轉原則。承包方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對象、方式和期限。受讓方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流轉。流轉過程中,承包方與受讓方依據承包合同平等協商約定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依法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要嚴格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規范操作,完備手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發包方要依法依規,公正地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借流轉的名義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發包方、承包方都不得干預受讓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讓方不得破壞地力、不得損害生產設施。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發包方、承包方、受讓方都應當誠信守法,不得單方面毀約。
土地承包經營權研究論文
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我國乃至世界的每一次農業發展,無不與土地制度的改革相聯系。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給我國農村、農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核心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換來了巨大的制度變革收益,我國農業生產取得了歷史上最好的成就,到一九八四年達到了歷史的頂峰,全國上下為之皆大歡喜,一些人據此天真地認為,農村改告已大功告成,但此后連續幾年,我國農業連續幾年出現了徘徊不前的局面。嚴峻的現實,使人們深思。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原來在計劃經濟制度背景下產生的家庭聯產承包責制所具有的一些弊端亦逐步現顯出來,如何革除這些弊端,使農村經濟發展上一個新臺階,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的問題擺在了人們面前。針對這個問題,學者們對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討,學術討論中的主要問題綜述如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農村改革實踐中,人們對農民使用土地的權利形成了一個通行且己被法律認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然而,在法律、法規、政策及學術者述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內涵與外延的表述有諸多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稱之為土地承爭經營權,定義為: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主要依據是該定義是根據憲法所規定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由我國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的,并綜合《農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而得出的。憲法修正案第6條肯定了“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民法通則》第80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副漁生產,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的保護“。其它法律如《農業法》《擔保法》中的相關規及其它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政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并作了類似于上述含義的規定。在諸多學者的學術著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仍不失為一個最恰當的概括,因為具體的農用土地使用權利大多仍是根據承包經營合同而設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已被廣大農民認可了的稱謂。
(二)稱之為農地使用權。一些學者主張用“農地使用權”一語取代現今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并以物權關系固定農地使用關系。農地使用權是指農業經營者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土地上進行耕作,養殖或畜牧等農業活動的權利。它是一種真正的用益物權,具有用益物權的全部性質。他們認為聯產承包合同,屬于債權關系,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農地使用權,屬于債權性質。債權效力比物權弱,債權原則上不能對抗物權。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經常發生發包方任意撕毀承包合同,嚴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權益的事件,主要是因為農戶所取得的使用權屬于債權。此外,債權屬于有期限的權利,致使臨近合同到期農戶對土地不愿投入,甚至進行掠奪式經營以及重新簽訂合同時引起農村秩序動蕩等現象。如果采用物權關系和物權制度,基于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所有權人,據此可以避免任意侵害農戶利益的現象。還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歷了一個債權物權化的過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一個形式上的結果,就是在農村土地用益物權體系中,不再使用“承包經營權”這一帶有債權特點的概念,“為了避免與債法上的‘承包經營’相混淆,在物權法上還是不用這一概念為好”。還有的學者認為,為了實現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在法律術語上應與各國通行做法一致,故應用農地使用權代替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稱之為永佃權。有的學者提出我國的農用土地使用制度應實行永佃權制度。有的則認為,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權就是一種新的永佃權。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仍是一種用益物權,它是指土地經營者(永佃權人)以支付佃租,長期在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但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上耕種的權利。他們認為永佃權從權利性質內容到權利期限(30年甚至更長)都是與現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接軌的必要實行永佃權制度。實行永佃權,不僅可以使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且可以使土地經營權得以流動,形成規模經營,并為土地投資提供內在動力,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土地均包而引起的土地經營規模較小,承包地流轉困難,產業結構調整受阻等問題。且永佃權的長期性可以避免農戶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他們有的還認為可以而且應該用“永佃權”代替“農地使用權”“永”表明該權利為一種長期的權利,“佃”字表明永佃權反映租佃關系,簡潔明了,內涵確定。而“農地使用權”系生造的概念,以“使用權”概括,易生歧義,因為對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不僅限于使用權,因而,如果我國將來物權立法采取一種與永佃權制度基本一致的制度,在名稱上應采取永佃權,總之,目前,在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名稱、內涵及外延上尚有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各種主張均有一定的合理和可取之處。但我們還認為
縣政府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意見
為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嚴防以流轉名義,違反國家農村土地政策,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省、市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要求,是提高農業規模效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現實途徑,也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的必然選擇。近年來,農民因外出務工、適度規模經營等原因,流轉土地經營權現象逐漸增多,由于流轉程序不規范、合同簽訂不完善,引發的土地糾紛呈上升趨勢,出現了一系列不容忽視的問題;甚至存在以流轉名義亂占耕地,擅自改變耕地用途等現象,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為此,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作為新形勢下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重要任務,要切實加強引導,強化監管,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進行,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二、嚴格政策,明確堅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一)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動搖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始終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堅持“三個不得”,即不得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妥善處理好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嚴格遵守農地農用原則,嚴禁從事非農建設,嚴禁破壞耕作層,有效防止破壞耕地等侵害農民長遠利益的行為發生。
(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農戶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的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流轉期限、流轉收益等由流轉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撓農戶依法流轉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繳農戶土地流轉收益。要充分尊重農戶土地流轉的主體地位,不得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強迫農戶流轉承包地;流轉價格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收益歸轉出戶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運行機理和操作規程研究
關鍵詞: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流轉形式運行機理操作規程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按該條款規定分析可知,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的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之性質和內容分析,該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和“對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實行債權保護”(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確認承包方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外)。顯然,在法律制度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物權保護,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不受侵害。中發[2001]18號文件《中共中央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也符合黨的一貫政策”。可見,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促進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推進適度規模經營、防止或者減少農村承包地的棄耕拋荒、實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優化農村土地資源配置的必然結果;也是進一步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重要措施。當前,我國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程明顯加快,流轉面越來越大。截止2002年上半年,據初步調查統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同程度地發生了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流轉面積達466.67萬多公頃,占農戶承包地面積的6.7%左右,比2001年上半年的統計調查數增加1.33個百分點。據全國分析轉包約占50%,出租占17.88%,互換占7.58%,入股占5.71%,轉讓約占11%,其他形式約占10%。規范各種形式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運行機理和操作規程,以便達到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符合“條件、自愿、規范、有序、依法”之客觀要求和真正實現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們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規定和該法第33條至第43條等相關條文規定以及實踐對此作一深入研究。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指轉讓方(原承包方)在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內依法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受讓方(新承包方)的行為。其結果是,轉讓方喪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轉讓方與發包方之間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終止,確立受讓方與發包方之間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如轉讓方依法將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受讓方,其承包方法律資格和原擁有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喪失。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運行機理:(1)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為前提;(2)轉讓方(即原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3)轉讓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事先應經發包方書面同意;(4)轉讓方依法確定受讓方;(5)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最徹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引起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6)受讓方限于除原承包方以外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是發包方內的農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也可以是發包方以外的農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但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享有優先受讓權;(7)采用書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8)一般應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里“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承包方已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因此與承包方交易,支付了價款,并進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的第三人。舉例來說,甲(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第一受讓方),交易完成后,乙沒有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其后,甲又將同一塊農村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丙(第二受讓方),丙不知道甲已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已轉讓給乙,也不應當知道這些情況,隨后丙支付了價款并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那么,丙就屬于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乙就不能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甲,請求獲得相應的救濟。第三人丙如果明知甲已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或者丙應當知道這個情況(比如,丙已經聽鄰居說過,但未向甲或乙核實),那么,丙就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因而不能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乙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必須登記,但是未經登記,受讓方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物權性質是不穩定的,如遇上述存在“善意第三人”,該受讓方最終無法取得鞏固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受讓方要真正取得穩定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最好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登記,成為真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9)不得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內容;(10)不發生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的變化;(11)不改變農村承包地之特殊農業用途;(1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為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13)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則轉讓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14)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必須符合條件、自愿、平等、依法;(15)轉讓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在該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同時確立受讓方與發包方之間該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16)原承包方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在該承包期內無權向發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但承包方仍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即承包權仍然有效),即在新一輪承包中還可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17)轉讓后,由受讓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18)受讓方向發包方依法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19)受讓方與轉讓方發生糾紛,依債權法律規范,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違約責任處理;(20)受讓方與發包方之間發生糾紛,屬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內容范圍的,依物權法律規范處理,屬違反承包合同約定內容的,按合同債權法律規范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操作規程:(1)轉讓方(即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書面申請;(2)發包方對轉讓方轉讓條件進行審核;(3)發包方核實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不得干預轉讓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書面同意,否則,不同意,則需說明其合法的理由;(4)轉讓方依法確定受讓方,但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享有優先受讓權;(5)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書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6)受讓方向承包方支付轉讓費;(7)一般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確立受讓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8)確立發包方與受讓方(新承包方)的承包關系;(9)受讓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10)受讓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承包合同規定其它約定義務。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