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9 1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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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學論文

西藏大學法學論文

一、已從事相關工作的西藏大學法學專業大學生工作適應能力現狀

通過發放回收調查問卷,統計調查結果,進行量化數據分析得出如下結論:一是少部分法學專業大學生從事相關工作后,能夠適應工作崗位的需要,懂得利用大學期間所學的法學理論知識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具備基礎的適應能力,能夠做到“學以致用”,使學習適應與工作適應更好的結合;二是大部分法學專業大學生從事相關工作后,工作崗位適應能力差。法學專業大學生從事相關工作后,工作適應能力方面出現各種問題。以在法院工作的法學專業大學生為例,主要問題表現為:一是法學專業大學生不具備基本的人際交往能力,不善于溝通和協調,作為案件審理、調解過程中的中介人,在與雙方當事人和律師的交往中,難以真正做到有效溝通、有效調解;二是沒有基礎、基本的法律文書寫作能力,不了解法律文書格式,組織語言文字能力差,判決書等相關文書的語言缺乏邏輯性,不符合法律文書所要求的規范;三是不懂得運用證據,缺乏社會實踐性能力,用習慣性的生活思維去猜測事情發生的原委,而不是用法律思維去分析推理;四是法律職業修養不夠,對工作容易失去耐心和熱情,不具備法律人應有的謹慎認真的精神。本文只是以法院為例進行學習適應能力和工作適應能力的分析,在其他相關法律工作崗位中也存在上述分析的類似問題。研究結果表明西藏大學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工作適應能力普遍存在問題,大部分的法學專業大學生不能做到“學以致用”,工作適應能力有待提高。筆者認為法學專業大學生工作適應能力差與本人在校期間的成績和黨團活動參加情況有著不可分割的密切聯系。

二、西藏大學法學專業課程設置與已從事相關工作的西藏大學法學專業大學生在校期間的成績與黨團活動參加情況

(一)西藏大學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一是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西藏大學法學專業設置了專業課與公共課,在學習通識教育課程的基礎上,打好法律專業知識的基本功。除了學習16門基本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律英語外,還結合了西藏特色,設置了西藏地方法制史以及藏語法律文書等課程,注重培養藏族法律工作者,為西藏法律事業的發展提供有利人才。二是法學理論創新能力的培養。西藏大學致力于校園文化創新以及努力構建創新環境,將學校從教學型向研究型轉化。例如大學生創新創業發展項目,旨在激發師生的科研興趣、師生之間的研究教學合作和提高師生的創新能力。只有把創新放在主要位置的校園,才能向研究型大學轉化。即“研究性教學是一種將研究融人教學過程的教學模式,通過它學生能夠獨立地發現、探究、分析、解決問題并獲得結論。這種學習有利于激發學生的潛能,培養學生的興趣,養成學生多元思維的習慣,培養獨立思考和創新能力。”[1]三是法學實踐能力的培養。西藏大學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注重培養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實踐思維和實踐能力。社會工作適應能力不僅需要理論知識的填充,更需要實踐能力的培養。教師在實踐能力的培養深入到方方面面,從教學內容到教學方法都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思維和實踐能力。同時,西藏大學法學專業還設置了案例分析課程,注重培養法學專業大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舉一反三的實踐能力。四是模擬法庭以及參與庭審的現實感受。西藏大學設置了模擬法庭,方便學生感受到模擬法庭的真實生動,并且親身參與庭審現場,切實感受法律糾紛的實踐性問題。西藏大學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注重培養學生的理論能力和實踐能力,將兩者在培養的過程中塑造成綜合能力,提升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學習適應能力以促進工作適應能力。(二)已從事相關工作的西藏大學法學專業大學。生在校期間的成績與黨團活動參加情況根據西藏大學提供的成績說明和黨團活動參加說明,回溯已從事相關工作的西藏大學法學專業大學生在校期間的成績與黨團活動參加情況,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是法學專業大學生從事相關工作后,能夠適應工作崗位的需要,懂得利用大學期間所學的法學理論知識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具備基礎的適應能力,能夠做到“學以致用”,使學習適應與工作適應更好的結合的少部分學生,在校期間認真學習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創新能力突出,科研興趣濃厚,注重培養自己的實踐思維和實踐能力,能夠做到獨立思考,有自主精神,時刻提醒自身,刻苦踏實的學習。另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黨團活動,使自己融入到大學生活當中,能夠做到嚴于律己,勞逸結合,健康生活和愉快工作。并且能夠客觀的評價自身,對待他人。二是從事相關工作后,工作崗位適應能力差的大部分法學專業大學生。這些法學專業大學生進入工作崗位后,不能很快熟悉工作流程,無法獨自處理案件和解決糾紛,并且經過培訓后,仍不能掌握崗位技能,無法適應工作需要。正是因為在校期間不注重法學理論的學習,沒有掌握實踐創新能力,不注重自身科研興趣的培養。并且不具備獨立自主的精神,而且很少參加學校組織的黨團活動,不主動接受外部環境帶來的積極影響,學習機械化、功利化。另外,這部分法學專業大學生只關注司法考試,認為學習法學理論知識只為通過國家的應試教育。我國傳統理念認為,在大學校園里學習法律知識與考取法律職業資格沒有必然聯系。由于司法考試職業資格證是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工作的門檻,司法考試制度對法學教育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大學傳統法學教學模式與司法考試訴求之間由此發生矛盾并陷入種種困境[2]。正是種種原因,導致這部分法學專業大學生不具備學習適應能力和工作適應能力。

三、研究西藏大法學專業大學生素質培養與社會工作崗位適應能力的相關性

本次專題研究提出了“西藏大學法學專業大學生學習適應與工作適應具有相關性”的假設,研究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勢,進行了數據分析、成果比對,對該假設進行實證,通過驗證兩者的相關性,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對策。研究結果表明:法學專業大學生在校期間掌握的專業知識、實踐能力等適應工作崗位的需要,培育的學習適應能力能夠促進工作適應能力的提高。能夠做到學以致用,使學習適應與工作適應更好的促進結合。兩者具有正相關性。因此,西藏大學應加強培育法學專業大學的學習適應能力,推動提高工作適應能力,加強課程設置,注重培養法學專業大學生的綜合能力、理論能力和實踐能力。同時,使已從事相關工作的西藏大學法學專業大學生對自身工作適應能力有更明確的認識,努力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與工作適應能力,更好的完善專業基礎。只有自身具備了符合社會要求的工作適應能力,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學專業的知識素養和自身的創新實踐能力,更好地為社會服務,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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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術傾向與問題論文

內容摘要:方法論的自覺與合理運用是憲法學發展的基礎與標志。隨著憲法實踐的發展,學者們以更開放的學術視野努力建立具有專業性、綜合性與多樣性的方法論。本文分析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問題之間的相互關系,并在學術反思的基礎上,展望了未來憲法學方法的走向。畢業論文

關鍵詞憲法學方法論憲法問題

一.2007年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畢業論文

(一)全國性學術會議畢業論文

2007年5月21日至22日,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和鄭州大學在鄭州大學共同主辦了“社會轉型時期憲政建設問題國際研討會”。會議就“轉型期國家的人權保障制度”、“違憲審查制度”及“社會轉型與憲政建設”三個主題進行了研討。2007年6月16日,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和《法學》雜志社在南京市共同主辦了第三屆“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學者們關注了具體的憲法學范疇、概念與方法問題。2007年7月6日,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韓國比較公法學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聯合主辦“東亞公法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就“憲法基本權利”、行政法相關問題、“違憲審查制度”、憲法學研究方法等問題深入進行了學術探討和交流。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及學術研討會于2007年10月20日至21日在廈門大學舉行。會議圍繞“憲法文本的變遷”、“憲法與民生問題”、“憲法與部門法問題”以及“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等問題,進行了學術探索。2007年10月26日至28日,山東大學法學院、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院在日本福岡共同主辦了“第三屆(2007)中日公法學學術研討會”。兩國公法學學者就憲法學(人權論)、行政法學、憲法—行政法(公法學)的前沿問題等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研討。畢業論文

(二)學術研究的基本特色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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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辦院校法學教學綜述

眾所周知,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很強的綜合學科。法治建設需要法學理論家,更需要大批法律實踐工作者。而當前我國培養的大多數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缺乏獨立辦案能力,初踏上工作崗位常常感到所學知識無法運用,需要在工作中摸索相當長時間才能較為熟練地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由此,改革傳統的以課堂講授為主的“填鴨式”教學,確立以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互動式教學為基本特征的案例教學在法學教育中的合理運用勢在必行。

一、案例教學法內涵及其適用的必要性

(一)案例教學法的內涵法學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師的精心設計和指導下,根據教學目的和教學內容的需要,采用典型案例,將學生帶入真實判例或虛擬案例,充當法律職業角色,引導學生自主探究性學習,以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1]在教學實踐中,教師往往采取兩種模式的案例教學法:其一,教師先講述書本中的知識,然后給學生針對此教學單元的案例,讓學生利用學到的法學知識去分析案例。在這種教學過程中,案例多是為理解、說明法律知識體系服務的,目的是使學生深化理解法學基本理論。這是從“一般”到“具體”的演繹過程;其二,教師先不講授課本知識,而從一些相關案例入手,根據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引導學生應用材料去對這些問題理解、分析,從而發現概念、規律和方法。培養的是學生“具體”到“一般”的歸納思維。無論是何種案例教學法,對培養學生進行自主、探究、合作性學習,提高學生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都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二)適用案例教學法的必要性1.緊貼民辦本科院校的教育定位探討民辦本科院校法學教育的理念與模式,首要的一個前提就是必須弄清民辦高校“升本”后的定位,即民辦本科院校的教育定位,“升本后的民辦高校的定位應該是:培養理論應用型的人才,實施應用型本科教育”,[2]這與民辦本科院校自身特是相符的。應用型本科學生要具備相當的在一線職業領域的適應、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實踐能力與綜合素質。由此,與研究型大學培養的學生相比較,應用型民辦本科院校培養的學生的理論研究能力可以不作過高要求,但是學生的實際才能的培養不容忽視。于是,側重培養學生分析法律案例能力的案例教學法在民辦本科法學教育中就更為重要了。2.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不適應當代的法學教育理念第一,傳統教學方法主要是單向的理論灌輸式的教學方法。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思維是“抽象”到“具體”的演繹邏輯思維方法。因此,教學活動主要圍繞著教師講授某種專門理論知識而展開,教師傳授知識具有系統性、邏輯性、條理性,對教學進程能夠較好的控制,可以幫助學生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現行的法律條文。但這種教學方法忽視了法律的應用性和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很難充分調動學生積極主動性,造成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第二,傳統教學方法是以“以教師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教學過程以教師滿堂灌為主,教師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中心,是教學過程的組織者和控制者。學生只是被動的接受者,在課堂上很少甚至完全不能主動參與教學過程。教學是一種典型的“講-聽-記”模式,教與學的互動關系很難有效地開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極有可能受到挫傷。3.符合民辦高校大學生自身的特點民辦本科院校錄取的學生高考分數一般集中在本科錄取分數線的低端,學生對基礎理論知識的掌握與學習的興趣與公立院校的大學生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筆者從近兩年的民辦院校教學實踐中得出,民辦院校的大學生更喜歡和更容易接受實踐性教學模式,他們更注重運用學到的法學知識去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筆者曾經將同一門課程在兩個班級分別采取“直接講授式”教學與“案例式”教學,在接下來的測試中,非常明顯的可以看出,采取“案例式”教學法的班級的學生成績明顯要比前者好。4.培養和鍛煉學生的綜合素質在案例教學中,學生必然要根據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來分析案例。這樣就會自覺地把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同時在課堂或課后的討論中,學生通過發表自己的觀點與教師和其他同學進行辯論,還可以鍛煉和提高自己的語言表達能力、分析判斷能力以及辯論能力等各種具體能力,這些具體能力正是法律人才在今后的工作中必不可缺的。

二、關于法學案例教學的具體組織與實施

(一)選取典型案例法學案例教學法以法律案例為課堂教學的起點,選擇恰當的典型案例是成功實施案例教學的關鍵。選擇典型案例應考慮以下因素:其一,案例的真實性。最好是近期發生的并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的案例,真實的案例往往有利于激發學生的興趣和創造性。其二,案例的代表性。教學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關法律制度的特征,而相關法律規范的適用則更能反映案件和其與法律制度的關聯。對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學原理以及法律規范的適用。其三,案例的啟發性和疑難性。具有啟發性和疑難性的教學案例,有助于鍛煉和提升學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從而培養學生全面的思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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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制度改革論文

【提要】日本法學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職業人員,通過司法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預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摘要題】海外來風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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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法經濟與社會分析論文

《國際金融:交易、政策和法律》(InternationalFinance:Transactions,PolicyandRegulation,HalS.Scott,PhilipA.Wellons)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哈爾·S·斯卡特和菲力普·A·維侖斯教授寫的教科書,這本書整理了他們多年的研究和教學成果。

該書的內容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著重論述了“國際上主要金融市場的法律與監管”,在這部分介紹了美國的證券法,美國的國際銀行法,銀行與證券領域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歐洲單一金融市場,歐洲貨幣體系和匯率體系,歐洲貨幣聯盟和日本銀行與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等問題。

第二部分介紹了“國際金融工具和離岸市場業務”。在這一部分介紹了歐元存款和銀行存款,國際支付系統,跨國的資產凍結,歐洲債券和全球債券,國際資產證券化,國際股票市場的競爭,國際清算結算系統,國際期貨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國際掉期和離岸互助基金等內容。

第三部分介紹“國際新興金融市場”。這部分著重介紹了亞洲一些國家的項目融資、新興市場國家的民營化與機構投資者、亞洲貨幣危機。

從內容來看,書中收錄了兩位教授的有關論文,選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關論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斷,還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國際條約的原文,嚴格說來,本書是作者“半寫半編”而成的。由于本書的領域涉及廣泛,內容復雜,每部分都請最好的專家來寫,請最有名的權威來支持。這種既突出重點,又體現合作的方法,使本書內容的每個部分都是最好的,全書也是最好的。

這兩位法學教授在分析國際金融法的時候,不是就有關法律條文或判例進行介紹,而是從經濟學與統計學的方法出發,用統計數字和圖表向讀者展現國際金融的現狀與發展,然后進行金融市場的各種交易分析,再轉入各國的國際金融政策分析、國際機構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實到各國的有關法律和國際金融機構的條約。這種風格是本書的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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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日法科學院構想與司法考試制度改革

【內容提要】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法律職業人員,通過司法考試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社會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預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nbsp;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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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在教學與考核的應用探究

摘要:學習刑法絕不是機械地記憶冰冷的刑法條文,教師講授刑法也絕不是簡單地向學生解釋刑法條文的含義。刑法格言是刑法學人智慧的結晶,在教學與考核過程中教師如果能夠巧妙地運用好刑法格言,充分發揮刑法格言在刑法教學與考核中的獨特作用,則會使教與學相得益彰,大大提高教學效果。

關鍵詞:刑法格言教學運用教學效果

0引言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遺產的精華,刑法格言也不例外。在刑法學理論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刑法學前輩們總結出了很多刑法格言,比如:“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緊急時無法律”等等。可以說些膾炙人口的刑法格言無不飽含著刑法學前輩們的睿智,每一句刑法格言都閃耀著他們偉大的思想的光輝,可以說,他們總結出來的這些刑法格言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刑法學的教學不僅僅是簡單地記住刑法條文就萬事大吉,更重要的是要能夠深刻地把握刑法條文背后的刑法原理,掌握刑法條文的真正含義。刑法格言由于其比較容易記憶而且本身又包含豐富的知識源的特點,注定了刑法格言在刑法學的教學中大有用武之地,筆者在數年的刑法學教學中,有意識地嘗試這一教學方法,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教學效果。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還是在對學生的考核中,刑法格言都應得到充分的重視與運用。

1刑法格言在教學中的運用

我們來談一談刑法格言在刑法課堂教學中的運用問題。刑法格言是刑法理論知識的高度概括,尤其是刑法學總論知識的精華濃縮,在刑法學的教學中,如果能有效地運用刑法格言的教學方法,往往會收到比較好的教學效果,就筆者幾年的教學實踐來看,可以把在教學中運用刑法格言的教學方式的良好效果歸結為這樣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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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十佳人物先進事跡

現任**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兼系主任,福建省重點學科民商法學學科帶頭人,學術兼職中國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福建省法學會民法研究會會長。社會兼職有福建省**市思明區人大代表,福建省南強律師事務所律師、所長,曾當選取為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委員。

**同志1985年研究生畢業后,在導師**教授(第6、7、8屆全國人大代表,生前為中國消費者協會理事,1983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呼吁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指導下,積極從事消費者保護法的理論研究,是我國最早從事該領域理論研究的青年學者。先后與*教授合作或獨立完成、發表了"論消費者權利"、"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立法芻議"(主要觀點被人民日報海外版摘要轉載)、"消費者保護法的調整對象"、"論消費合同"、"民法通則與消費者保護"、"市場經濟呼吁消費大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工商管理機關的重要任務"等學術論文。在上述研究論文的基礎上,1992年出版了研究專著《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

**同志的上述研究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的調整對象、立法體制、消費者權利、消費合同、政府在消費者保護中的地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經濟原因等消費者保護的基本理論問題,在我國理論界具有開創性意義。他的研究成果獲得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理論界的充分肯定。

**同志還積極參與我國消費者保護立法的討論。1992年,消協系統征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的意見,**同志應**市消費者委員會的邀請,就消法草案提出了十多條建議,其中不少富有建設性的立法意見。例如,他主張在消法中加進"國家在消費者保護中的地位",強化國家在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責任,以推動我國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發展。

在消費者保護法的宣傳和教學方面,**同志早在1987年即開設面向**大學全體學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論"選修課,這是我國高校最早開設的消費者保護法課程。現在,"消費者保護法"課程已成為**大學法律系本科生的主要選修課之一。1998年**主編了《消費與權益》一書(老百姓法律顧問叢書,**大學出版社),該書采取問答式,結合實例,介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關法律知識,為廣大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幫助。1999年,他應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參與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培訓教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論與實務》一書的編寫,擔任統稿。這也是我國第一本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實務的理論教材。

近年來,**同志還利用業余時間,積極為社會各界開設法律講座或提供咨詢,積極參與**市消費者委員會的活動,介紹和宣傳消費者保護法,為消費者提供法律咨詢服務。1998年曾為**工商行政管理局處以上干部開設"消費者保護理論問題"的講座,*年又為**市"12315"投訴站的人員開設"消費者保護法"知識講座;為宣傳中國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相關法律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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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大學生法學教學論文

一、民族大學生的法學教育定位

目前,主流觀點認為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為培養“通用法律人才”、“復合型的法學應用人才”,反對過分強調職業性傾向。不少學者對此卻有不同意見,孫笑俠認為,法學教育是職業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識型的教育。方流芳認為,大學本科法律教育應定位為職業教育,而非培養法學大師的學術教育。培養法律人才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法學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其目標也應分階段。要培養應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養其單項的職業技能,逐步滲透,最終成為復合型應用人才。所以,筆者認為法學本科教育定位應為職業型教育,這樣的定位對民族大學生尤為合適。新疆的民族大學生有其獨特的特點,一是他們有自己的語言,用第二語言學習法律,有語言轉換帶來的困難;二是新疆的法律職業人才奇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數很少,有了資格愿到民族地區工作的人更是寥寥無幾;三是民族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由于沒有語言的障礙,并且深諳民族地區的風俗習慣,他們在民族地區處理案件更得心應手。既然民族地區急需民族的法律職業人才,那么對民族大學生的培養目標定位首先應該是職業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學生的調查研究

(一)民族大學生的基本特點

1.對國家法生疏

民族學生上大學前大多沒有接觸過法律,他們接觸到的是本民族的習慣法,他們的思維方式、處世態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習慣進行。加之漢語水平較差,要用第二語言精通法學理論勢必難于登天。如果將法條規定對比他們的習慣法講解,結合具體案例,引導他們討論、比較,逐漸滲透法學理論,就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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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法學課堂模式和教學法分析

一、法學教育目的和Seminar教學模式的契合

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為“以課堂教學為中心,以教師為講授為中心,以教科書正本內容為中心”的“三中心模式”。在這種講授式教學中,學生學習了學科的專門知識,但是卻無法將學到的理論知識系統化,也無法運用所學到的知識來分析問題,更無法用所學到的理論知識來解決問題、拓寬知識面、深化自己的知識結構和拓展自己的學術研究能力。這種情況的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學法學教育模式和能力培養要求脫節:大學生入校后,僅僅憑聽教師講授課堂知識,畢業時卻要寫出畢業論文;走上工作崗位后,需要參加會議,與同事或者領導討論問題,與同行進行學術交流;更有可能需要主持會議。而這些科研能力、學術交流能力卻并沒有在大學學習中系統地得到傳授,只能是靠自己摸索或者模仿。從每年的本科畢業生的畢業論文中可以發現,很多學習了四年的法學本科生甚至連最合適的畢業論文選題都無法確定。如前所言,高等法學教育目標僅靠“三中心模式”是無法完成的。現有的“三中心模式”可以傳承法學理論基礎知識,而對能力培養方面略顯不足。為了培養合格的法學高等專業人才,就需要尋找其他的教學模式。能力的習得需要受教育者在教練者正確指導下,自身做專門有針對性的練習,并反復練習,不斷鞏固,才能獲得該種能力。這種能力培養的教育模式的最佳選擇就是Seminar教學模式。Seminar源于拉丁語“seminare”,是“播下種子”的意思,最早可追溯到蘇格拉底的討論式教學,后經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導入課堂,但是這時的Seminar課堂以終極真理的存在:上帝的教義成為討論的基礎和歸宿。德國哥廷根大學率先將Seminar課堂模式引入大學,最終將其全面發展的德國教育家洪堡,在德國洪堡柏林大學開設Seminar課堂。[1]但是Seminar一詞,在歐洲和美國的含義并不統一。在歐洲有將知名學者或者思想家所開設的大型講學課堂稱為Seminar,在商業領域也開始用Seminar一詞來泛指企業或者商業組織的商品或者高科技推介會。而在教學領域,亦有不同的Seminar課堂模式,一般可以分為初級Seminar課堂模式,中級Seminar課堂模式和高級Seminar課堂模式:初級Seminar課堂模式,針對大學低年級學生;中級seminar課堂針對高年級或者碩士、博士研究生;而高級seminar主要針對專家學者類型的。[2]由于本文僅討論法學碩士研究生的課堂模式建設問題,故本文僅以中級Seminar課堂模式(以下簡稱Seminar課堂模式)來進行研討。

二、法學Seminar課堂模式建構

所謂Seminar課堂模式,是指一定數量的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選取某個學術專題獨立從事科學研究,撰寫研討課論文,在研討課上宣講自己的學術研究內容,并與參與者進行觀點討論或辯論等學術交流的一種開放式教學課堂模式。[3]筆者認為,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采用Seminar課堂模式具有適當性:1.Seminar課堂模式能培養學生的獨立學習能力。作為法學碩士研究生,都已經具備了法學基礎知識,所欠缺的就是利用所學習的專業知識來解決理論上或者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而Seminar課堂模式就是在指定的范圍內,由學生挑選研究的主題,尋找文獻資料,向指導老師或者其他同行請教,最終自己動手完成關于該專題研究的學術論文和學術交流。2.Seminar模式能培養學生學術寫作和交流能力。法學碩士研究生必須能夠從事專業論文的寫作,并具有學術交流能力,而這些通過傳統課堂講授模式是無法得到訓練的。通過Seminar課堂模式可以對學生進行這個方面的針對性訓練。在Seminar]課堂模式中,參與的學生需要獨立完成一篇由教師指定范圍的學術論文,并宣講自己的觀點,與質疑者進行辯論或者討論,交流學術觀點。3.Seminar課堂模式能深化學生的知識。作為法學本科和碩士課堂上所接受的理論,畢竟是有限的:一方面是因為教學時間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教學安排的需要。但是如果要獨立完成Seminar論文,僅從課堂上或教科書上的理論知識是遠遠不能滿足需要,需要學生自己通過閱讀文獻資料,梳理該理論的形成歷史、思想基礎,研究現狀和未來展望等多層次知識面,并學會評判贊同該觀點或者否定該觀點的學說并從中選擇立場。同時,作為自己所支持學術觀點的捍衛者,不僅僅需要了解贊同本觀點的論證,還需要了解否定自己觀點的學者們的論點和論證方法。為了能“征服”其他參與者,觀點的捍衛者不僅僅需要通曉法學理論,還應該了解和掌握與法學有密切關系的社會學、人類學、經濟學等學科的相關知識。而Seminar課堂模式具體流程如下:第一階段:前期準備階段。在開設Seminar課程的之前的學期末,開設課堂的教師公布擬開設的課堂,公布Seminar選題供參與者選擇;限定參加Seminar的學生人數(5-20人)以利于深入討論;提供學生報名選修的教師聯系方式;設置大致的Seminar課堂時間安排以便于學生安排自己的學習計劃;通告第一次集體談話的時間等以利于進一步組織Seminar課堂。在滿足了報名的最低限額的條件下,按照預先安排的時間,教師應該對全體參加Seminar課堂的學生進行公開談話。談話內容至少應該包括:seminar論文寫作的要求,提交Seminar的最后期限;進行Seminar研討的具體方法,例如,由學生自己利用圖書館、電子數據庫、網絡查找資料;自行撰寫學術論文;撰寫論文過程中有問題可以與教師討論或者請教等。第二階段:獨立研究階段。學生可以選擇教師擬定的選題,也可以自行申報選題;如果學生自擬題目,應該及時和教師取得聯系,并征得指導教師的同意;學生選報選題后應該積極搜集相關文獻資料,廣泛閱讀,形成宣講提綱;并隨時與教師請教、探討論文提綱和觀點過程中形成的問題。學生在Seminar宣講之前一個星期,將論文交給教師,打印宣講提綱;教師在此期間安排Seminar課堂地點、時間、宣講順序、注意事項等。Seminar課堂可以在學校舉辦,也可以到學校以外的地點舉辦。第三階段:研討階段。在此階段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學生進行Seminar宣講。一般程序為主持人介紹選題、宣講人的學術經歷;宣講人宣講選題內容;主持人主持討論,參與者提問;宣講人回答提問,當然其他參與人也可以回答問題;教師作為旁聽者之一可以參與seminar,與其他參加者平等討論問題。第四階段:總結提高階段。宣講結束后,指導教師對Seminar進行點評,點評內容為宣講內容、結構、宣講方式等各個方面進行點評;點評結束后教師對所有參與者發放調查和反饋表,學生匿名回答對Seminar的評價、意見和建議。第五階段:結束階段。指導教師給出分數,將學生成績上交教學管理部門。

三、法學Seminar教學法研討

Seminar課堂設置的目的就是讓學生能夠獨立使用網絡電子期刊數據庫來尋找科學研究的文獻資料;通過與教師交流,能夠單獨就某個學術專題進行深入研究,并撰寫學術論文;學會進行學術交流的能力;學會主持學術交流會議的能力;簡言之,就是獨立科研能力、熟練的口頭學術交流能力。具體來說,學生應該通過Seminar課堂訓練以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能力。1.文獻綜述的能力。所謂文獻綜述是指對所研究的課題的國內外研究現狀進行歸納總結。無論是項目的論證還是學術問題的研究、碩士和博士論文的寫作都要求寫作者能對所研究課題的文獻綜述。而文獻綜述的前提搜集與研究項目相關的文獻資料。首先,學生必須學會搜集文獻資料。傳統文獻資料的搜集需要讀者先找到一篇專業文章,然后讀者運用滾雪球的方法來尋找更多的相關文獻。詳言之,從第一篇文章所引用的參考資料中尋找所需要的文獻,再從所能找到的文獻資料,尋找自己所學要的文獻。或者需要到圖書館中通過檢索,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文獻資料。現代文獻資料的查找沒有以前那么復雜,完全可以通過電子數據庫的方式來尋找文獻資料,即運用信息技術來查找文獻資料。而數據庫以及通過信息技術來查找文獻資料的方法,需要讀者了解數據庫的使用方法,而這些數據庫的使用方法可以向圖書館專業人員請教。甚至可以向圖書館專業人員求助,讓他們通過專門的檢索系統來協助查找文獻資料。但是無論如何,讀者自己都需要學會最基本的數據庫使用方法,方便自己隨時查找文獻資料。其次,文獻資料閱讀能力。搜集到浩瀚如煙的文獻資料之后,還需要科學、高效地閱讀文獻資料。初學者閱讀學術文章時,很容易被作者說服,贊同該文作者的觀點;但閱讀其他文獻時,又轉而發現其他學者的觀點也是正確的。所以,教師應該指導學生如何閱讀文獻,如何評判文章的質量。最后,學生應該學會進行文獻綜述。教師應該指導學生在閱讀所搜集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文獻資料的觀點進行概括和歸納,通過自己所需要研究的主題將文獻資料的觀點組織起來,對上述觀點進行評判,并最終找到所需研究主題的新的研究方向。[4]2.學術論文寫作能力。法科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都要撰寫畢業論文。沒有系統學習論文寫作者寫作時總是存在問題,例如文章標題界定、段落轉承、論文結構安排、觀點論證、注釋格式等方面都需要得到教師的指導。最主要的是文章觀點的改寫問題。現代法學研究非常深入全面,基本上很少存在研究空白。初學者很容易出現“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顥有詩在上頭”的尷尬局面,如果完全摘錄其他學者的觀點,則容易導致直接引用他人文字過多的局面,容易被判定為抄襲他人文章。其實,這種困境可以通過文章改寫的方式來避免這種情況。文章改寫的方法需要通過教師的專業指導、學生的不斷練習的方式習得。3.學術交流能力。法科畢業生無疑就法律問題與同行們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書面的方式和語言的方式,在日常工作中主要通過語言交流。而學術口頭交流的能力主要是交流的方式,即質疑、答疑等交流的方式和模式。這個方面主要是提供范例讓學生模仿;提供交流的平臺,讓學生施展自己的才能。教師的角色從講授者變為組織者和引導者,教師不再專注于本專業知識的傳授,而是教會學生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能力。因此Seminar課堂教學模式中教師作為指導者所承當的任務是相當繁重的:教師需要擬定Seminar課堂討論的主題。這種主題的選擇通常是本學科近段時間以來所關注的熱點問題或者是該學科理論前沿問題。過于陳舊的選題喪失了作為訓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意義。而且該選題的難易程序需要控制:太困難或者太復雜的選題不可能能在一篇Seminar論文中闡述清楚;太簡單的選題無法達到教學的效果。同時在Seminar課堂模式中,教師需要精心組織整個Seminar課堂教學工作。例如,及時公布選題和擬進行研討的大致日期。在學生進行了預報名后,需要及時確定正式報名學生名單并進行分組(確定每個小組中擔任主持人、宣講人、點評人的順序,即每組中第一名成員為第二名成員的支持人,第二名成員擔任宣講人,第三名成員擔任點評人,依次循環,直至完成本組所有成員的宣講工作)。在所有成員宣講結束后,還需要進行教師點評,對每個參與者提出改進完善建議,并要求每個參與者對教師所組織的整個Seminar課堂反饋意見,對整個組織情況提出修改或完善建議及意見。Seminar課堂的主體和中心都應該是學生參與者。因此,教師應該準確把握自己的定位。對于學生在Seminar論文寫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教師也應該是給予積極指導或耐心引導,而不能越俎代庖。因此,Seminar課堂的核心就是讓學生通過自己動手得到鍛煉,能力得到提高。對于一些學生難以直接解決的問題,教師可以提供解決思路。例如,學生無法掌握學術文獻資料的搜集工作的,可以讓學生向其他同學學習,也可以讓學生去找圖書館工作人員咨詢。對學生Seminar論文辯論過程中,出現了冷場的情況,教師應該協助支持人引導辯論話題;對于學生在辯論過程中出現的錯誤觀點,教師也不宜輕易發表批評意見,而應該靜候其他參與者去發現錯誤并修正錯誤。如果沒有學生意識到該觀點的錯誤時,教師可以在該場辯論結束時或者等到教師點評時再提出該問題。在以學生為中心,學生獨立完成Seminar論文并進行學術交流的平等開放式的Seminar課堂中,學生的專業知識得到了鞏固和系統化,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了訓練。但Seminar課堂模式并不能完全取代講授模式,而只能是對講授模式的一種有力補充。Seminar課堂模式將會在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中受到老師和學生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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