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制度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9 11: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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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制度論文

我國民法典請求權制度論文

摘要:未來我國民法典不應將物權請求權制度規定在物權法總則當中,而應采取德國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權”一章規定基于所有權產生的各類物權請求權,至于其他物權人所享有的物權請求權,應依據該他物權之特點在相應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規定。因為在他物權當中,地役權人與留置權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與預防妨害請求權,抵押權人則不享有任何物權請求權。

關鍵字:物權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預防妨害請求權

引言

物權請求權(dinglicherAnspruch)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民法所確立的一項制度,其基于物權而產生,旨在排除對物權現實或潛在的妨害,回復物權的圓滿支配狀態的請求權,具體包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與預防妨害請求權。

當前我國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權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機關審議。雖然理論界與實務界就物權請求權的具體類型存在不少爭論,但絕大多數人都認為物權法中應當規定物權請求權制度。從現有的三個民法典草案或建議稿來看(注:這三個草案或建議稿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學者建議稿》、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學者建議稿》。),物權請求權制度均被規定在物權法(或物權編)總則編的“物權的保護”一章中,對于此種規定方式,迄今未見學者提出質疑。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討此種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一、大陸法系民法典中物權請求權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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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制度發展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典權是我國民法上一項特有的制度,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圍繞這一制度的性質、價值有過諸多爭論。本文對典權的歷史發展及其性質的歷史變遷提出了筆者自己的觀點,論證了隨著經濟與社會環境的發展,典權制度在不動產的用益與流轉方面的獨特價值戰勝了其他屬性,使得用益物權的屬性成為其性質中起支配作用的方面。并圍繞在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的今天,如何看待典權制度的性質,自身的獨特價值,及其與其他國家相關立法制度相比較的優勢,從而挖掘典權制度這種古老的產權制度在新時期的意義與價值這一命題來進行,并不揣冒昧地提出將典權制度推廣到土地使用權流轉領域的制度發展建議。

關鍵術語:典權、用益物權、擔保用益、不動產質

典權制度是我國民法物權法上的一項非常獨特而有價值的制度,它在不動產所有權與用益權的協調上,與其他國家民事立法上類似制度相比較有著更為靈活的作用,更加有利于達到法律關系雙方利益與需要上的雙贏結果。在市場經濟時代“典”這種古老的物權制度必將重新活躍于不動產流轉領域,并被時代賦予新的內涵,從而獲得其完全超越以往的第二次生命。

一、典制的歷史研究及其性質的歷史變遷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各國均發現不動產作為價值相對穩定、巨大,且可以直接予以利用以獲得收益的財產,非常適于作為抵押或擔保來保證債權的實現,但是其所擔保的金額必然將非常巨大,涉及到債權關系雙方的重大切身利益。然而債權對債權人的保護與如此大的金額所帶來的風險相比顯然偏于弱小,因此各國在民法中均設定了涉及不動產擔保的債權關系的物權制度來強化對雙方,特別是權利方利益的保護,比如德國的擔保用益制度,法國、日本的不動產質等制度,當然本文所論述的典權制度是這些制度中有著突出的特點和自身優越性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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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立法體例新問題論文

我想從兩個角度來談一談中國民法的現代化新問題,一個是民法典的立法體例新問題,一個是民法典現代化的判定標準及條件。所以,這里是在形式意義上使用民法這個概念,即形式意義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體例的現代化新問題,這也是民法現代化的判定標準新問題。大陸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傳統肇始于羅馬法。而大陸法系國家編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選擇新問題,非凡是自從有了第一個較完備的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此后各國的民法典編纂似乎都會碰到這個新問題,有關的論爭也由此開始。當初德國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從各國的論爭情況來看,首先碰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優孰劣新問題,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制定時,蒂堡和薩維尼之間的論戰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國制定統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極力推崇法國民法典,而薩維尼反對制定民法典,強調私法是民族意識和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機械的法條之上;紐約民法典制定時,菲爾德和肯德之間也引發了類似的論戰。當然薩維尼并不是反對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強調當時德國尚不具備起草和制定統一私法典的條件,法學家尚擔當不起這一歷史重任。日本民法典制定時也產生過論爭,但焦點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時間,由此產生了延期派和施行派之爭,當然根源還是對法典體例和內容的不同看法導致的,非凡是涉及到親屬法和繼續法部分。90年代很多國家修訂或制定民法典時同樣碰到了模式選擇新問題,像荷蘭民法典、俄羅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們現在的情況和上述論爭有些類似,所以徐國棟教授把它稱為世界民法典編纂史上的第四大論戰。我們的論戰中同樣碰到的第一個新問題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現在給人的感覺好象是這個新問題已經解決了,學者已經達成了共識,現在爭論的只是采取哪種模式的新問題,是羅馬式還是潘德克吞式,其實不然,至少從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況來看,有的學者主張松散式或邦聯式,在我看來就是不主張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對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匯編,而不是法典編纂。

民法典的編纂體例新問題。梁慧星教授總結了當前制定民法典的三種思路,主要是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之爭,徐國棟教授則將其歸納為“新人文主義”和“物文主義”兩種觀點。其實從徐國棟教授和梁慧星教授論文所表現出來的觀點看,二者的分歧并沒有那么嚴重,這方面,已經有多位學者指出來了(參見張谷、薛軍、謝鴻飛等人的論文),我完全同意這些學者的看法。但我想非凡指出的兩點是摘要:第一,在某種程度上夸大一些二者的分歧有它的意義,讓人們對真正的“物文主義”有所警惕,從一開始就樹起人文主義的旗巾,讓我們將來的民法典真正能成為一部人權宣言書;第二,通過這種討論,讓我們產生的共識摘要:大陸法系已有的任何一種法典的范本都有其不足和缺陷,而這種不足和缺陷都是基于當時的立法背景,所以,一方面,我們不能企望我們將來的民法典是完美無缺的,另一方面,我們的確應當有所創新,不一定像徐國棟教授所憧憬的那樣“成為一種新的范本”,至少我們得反映我們所處的這個時代的大背景,記載當初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制定時尚未出現的社會變革和社會進步,既反映我們中華民族的精神,體現我們的文化特征,又能順應世之潮流,能和其他民法文化對話和交流,而要做到這一點,體例上沒有創新是不可能的。我們不是為創新而創新,為向世人表示我們有能耐而創新,相反,體例的創新是取決于內容和實質的,沒有創新的體例是承載不了新的內容和思想的。

但體例的創新相對于法典的內容而言無疑是第二位的新問題,體例設計得最合理,最科學,最人文化,內容卻是陳腐的、保守的、晦澀的、落后的甚至是反人文的,那就真成了舊酒裝新瓶。現代化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判定,是相對的,法國民法典在它誕生的當時是最完美、最現代化的私法典,德國民法典在它誕生的當時也是最完美、最現代化的私法典,盡管二者體例差異甚巨,但在立法當時都不失為符合現代化的標準。當然,它們也都同時是一種新的體例的創造者。所以,我想,判定我國民法現代化的標準,一個是法典的實質內容,一個是法典的體例設計,二者要兼顧,但孰重孰輕是應當明察的。尤其要避免新瓶裝舊酒的現象。當然,認為只要內容規定得好,體例怎么設計,篇章怎么布置都無所謂的觀點是十分不足取的,也是需要防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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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法的特點論文

論文關鍵詞:古代印度法宗教

論文摘要:作為一種東方奴隸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東方法和奴隸制法的共性,比如維護君權、夫權、父權,維護奴隸主的特權,諸法合體,缺乏抽象概念和規則等,但它又獨樹一幟,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點

作為一種東方奴隸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東方法和奴隸制法的共性,比如維護君權、夫權、父權,維護奴隸主的特權,諸法合體,缺乏抽象概念和規則等,但它又獨樹一幟,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與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個宗教社會,宗教的強烈光芒覆蓋一切。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屬物,它缺乏獨立的規范體系,沒有獨立的作用范圍,沒有獨立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宗教的任何變化都會引起法律的淵源及其內容的相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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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古印度法引發的思考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古代;印度法;宗教

論文摘要:作為一種東方奴隸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東方法和奴隸制法的共性,比如維護君權、夫權、父權,維護奴隸主的特權,諸法合體,缺乏抽象概念和規則等,但它又獨樹一幟,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點

作為一種東方奴隸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東方法和奴隸制法的共性,比如維護君權、夫權、父權,維護奴隸主的特權,諸法合體,缺乏抽象概念和規則等,但它又獨樹一幟,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與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個宗教社會,宗教的強烈光芒覆蓋一切。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屬物,它缺乏獨立的規范體系,沒有獨立的作用范圍,沒有獨立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宗教的任何變化都會引起法律的淵源及其內容的相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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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經濟學教學障礙及創新路徑

摘要:新制度經濟學理論范式已然成型,其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逐步滲透到經濟學各領域,并悄然成為經濟學界不可或缺的重要常識之一。我國開設和研究新制度經濟學課程起步較晚,在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上均存在諸多缺陷與問題。要有效提升新制度經濟學的教學質量,必須依據其內容龐雜抽象以及理論性強且爭議不斷之典型特征,從教材選用與教師講授兩個層面入手,全面整合、梳理與變革教學內容,同時全方位與深層次推進案例教學法、文獻閱讀法與問題教學法,構建啟發式教學、參與式教學和討論式教學等各種教學方法有機結合的多元互動教學體系。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教學障礙;創新路徑

一、新制度經濟學在經濟學教學中的地位及作用

新制度經濟學的源頭可以追溯到科斯1937年的著作《企業的性質》,而其興盛則始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新制度經濟學致力于考察制度非中性環境下如何實現制度分析與新古典理論的耦合。它在放寬新古典經濟學前提假設的同時,采用了新古典經濟學的邊際分析、均衡分析等方法來研究制度問題,努力把制度分析納入到主流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之中,并引入了以交易費用和產權等概念、研究視角為內核的理論體系,對現實經濟世界具有較強的解釋力,所以又被稱為“真實世界的經濟學”,這區別于抽象掉制度因素的新古典經濟學,后者由于脫離現實世界而被稱為“黑板經濟學”。由此,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逐步滲透到經濟學各領域,并悄然成為經濟學界不可或缺的重要常識之一。可以說,在學派林立,學術觀點異彩紛呈的學術界,以制度為主題和標簽的“思維范式”已然成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1991年、1993年和2009年新制度經濟學的三位重要代表人物科斯、諾斯和威廉姆森先后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這無疑提升了新制度經濟學的全球影響力。新制度經濟學的獨特視角和理論范式契合了轉型國家的理論需求。20世紀80年代末,以交易費用、產權、契約、企業、制度變遷理論為核心的新制度經濟學開始傳入我國并得到迅猛發展,以其理論方法研究我國在改革開放進程中,如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經濟體制轉軌、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等熱點問題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高校全面傳授新制度經濟學別具一格的理論觀點、研究視角、分析方法勢在必行。所以,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新制度經濟學一直被列入我國高校教學計劃之中,成為國內多數高校經濟管理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主干課程,有的高校還設置了新制度經濟學碩士點或博士點。[1]在教學實踐中,新制度經濟學的講授有助于學生運用其理論解釋與分析中國經濟現實問題,以及深度參與經濟學理論研討和撰寫學術論文,進而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與思維能力。

二、我國新制度經濟學教學過程中的主要障礙

作為一個興起僅半個世紀的經濟學新分支,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體系尚未成熟。而且,我國開設和研究新制度經濟學課程起步較晚,所以各高校在該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上均顯露出諸多局限性與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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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早期自由思想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馬克思;早期;自由思想

論文摘要:關于法律命題的敘述馬克思鮮有專論,論文Ⅰ是其少有的因而愈加顯得彌足珍貴的關于法與自由這樣的經典法理學論題的著作范例之一。馬克思對于辨論的總體評價是無論是出版自由的辯護者也好,還是出版自由的反對者,其實并沒有本質上的差別,只是傾向上的不同。馬克思對這些人的態度是堅決而明確的“愿上帝讓我擺脫我的這些朋友吧!”

論文關鍵詞:馬克思;早期;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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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命題的敘述馬克思鮮有專論,論文Ⅰ是其少有的因而愈加顯得彌足珍貴的關于法與自由這樣的經典法理學論題的著作范例之一。其中匯集眾多至今仍膾炙人口廣為引證的經典論述。幾乎不加掩飾的,激情洋溢的批判與戲謔令我們讀來唏噓不已,或許這是不成熟的馬克思,而是保留過多黑格爾、費爾巴哈印記的馬克思,或許這也不像穩重而隱晦的哲學家,而更像激情而武斷的批判者,但這些能夠成為我們閱讀的障礙嗎?在光明缺失的暗夜,即便是門縫中擠進一縷燈光也會給人帶來過豁然開朗的喜悅和歡欣鼓舞的快樂。

文本的內容是直白又明顯的,我們從中幾乎看不到黑格爾那種類型的論說。敘事的風格也是層次清晰而又流暢的,完全不見德國哲學家慣有的晦澀。單就哲學價值而言,本文可能算不上什么上層之作,但是對于法科學生而言,要研讀馬克思法律理論文本又是必讀文本之一。青年時期的馬克思基于對普魯士社會狀況和政治的洞察入微了解,首先展開了對國家權力的批判,包括對君權、立法權、行政權這三大權力的批判。本文是其早期著作系列中對于立法權深刻批判的集中之作。通過對第六屆萊因省議會的辯論中關于出版自由和等級議會的探討,旨在說明辯論的實質不過是等級特殊利益的集中亮相,當時的普魯士仍然處于自由不完善的境地,出版自由還不曾成為一種真正的普遍的自由。自由需要通過法律加以實現,那么出版法因而顯得不可或缺。以下我將立足于法理學學科來具體分析文本中關于自由思想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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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學術研究論文

一、我國新聞傳播學研究四個層次的失范

當然,不能僅僅因為在國際上發表的成果少就貶低我國的新聞傳播研究。應該說,我國新聞傳播學雖然是一門新興的社會科學學科,但經過幾代人的努力,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快速發展,在量的方面有著很多累積,在質的方面也有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學術規范問題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新聞傳播學科的發展與我國龐大的學術資源(主要是人才資源)相比,只能說是差強人意。我國新聞傳播學研究失范的問題,或者說不規范的問題,是比較嚴重的,由淺層到深層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層次:

其一為具體操作的層面,表現為缺乏規范的注釋、引文等。一項研究表明,2000~2004年CSSCI期刊中新聞傳播研究論文篇平均引文數為2.01篇,大大低于人文社會科學論文的平均引文量(6.06);新聞傳播學論文中有引文的文章和無引文的文章之比為(50.5:49.5),這意味著只有一半論文含有引文,這個比例同樣大大低于人文社會科學論文的引文比例(66.4:33.6)[3]。學術規范中技術層次的規范,包括各種符號的使用、成果的署名、引文的注釋等,雖然是外在的,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研究的內容、道德水平,是基礎性、核心性的要求[4]。學術論文規范的注釋、引用,一方面體現對于他人成果的尊重,同時也促使研究者將自己的研究置于既有成果之上,延展研究脈絡,實現知識增量。在國外的許多論文中,有引文注釋四五十條是很常見的。

其二為內容問題,許多論題大而無當,實際上是在做重復研究;從小問題入手進行原創性研究的很少。因而知識增量很有限。

有不少論文都是整合性“研究”。整合研究也能創新,像拉斯韋爾整合出“五個W”的理論,像羅杰斯整合出創新擴散理論,那是大師級的整合,因為這些整合性研究發現了其他人多項研究的共同的本質性聯系、規律性特征。而我們這里有些人不同,是把別人的研究結果進行一般性的歸納(還不一定都標出是別人得出的結論),稍加一些個人看法,就成了一篇論文。其論點隨意、論證松散,完全不能體現學術研究的延續與繼承。最近一個時期,“時評式論文”更是見諸學術期刊,實際上是一些隨筆或政論型的作品,針對某一問題、事件表達個人的觀點,論文并沒有經過嚴密邏輯的論證過程,追求在很短篇幅內對于事物性質作出判斷,有些觀點初看令人新目,但細品之下難以信服。

其三為學術倫理上的失范,包括學術品質、學術責任等方面。前文講到我國新聞傳播學術論文引文、注釋少的狀況,實際上其中包含一種現象,就是作為論文重要論點出現的觀點,明知是別人的研究成果,卻不作引用、注明,只是用自己的話說出來,給人造成一種錯覺:該觀點就是這位作者的創新觀點。這種不尊重別人知識產權的做法,嚴格說起來有剽竊之嫌,卻成了司空見慣的現象。還有人,并無真知灼見,卻搬來一些國外的或外學科的連自己也沒搞清的詞匯裝點文章,結果是繞來繞去,不知所云。另有人在不成熟的論文中拉名家署名以利發表,也有人在不該署名的著述上署名,出了問題卻一推了之。如此等等,都擾亂了正常的學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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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工作匯報材料19

本學期我系在校黨委正確領導下,在有關部門、單位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全系的努力,較圓滿地完成了學校交給的各項任務,在教學、教研教改、科研、學生工作及預防“非典”和德育迎評工作中作出了一定的成績。

一、教學工作(教發[2003]1號文件《山東交通學院2002—2003學年第二學期教學工作實施意見》執行情況)

本學期在其他工作非常繁重的情況下,我系全體教師積極克服困難,認真執行教發[2003]1號文件《山東交通學院2002—2003學年第二學期教學工作實施意見》,較圓滿地完成了文件附表《2002—2003學年第二學期教學工作計劃》中安排的有關我系的各項工作任務。

1、本科新專業調研申報

本學期我系完成了《會計》、《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和《財務管理(交通工程財務管理)》等三個專業的調研申報工作。

2、教學文件資料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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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性質分析論文

1937年,科斯發表了《企業的性質》(Thenatureofthefirm)一文。科斯提出市場和企業是兩種可以相互替代的配置資源的手段,“企業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對價格機制的替代”,兩者的區別在于:在市場上,資源配置由價格機制自動調節;在企業里,資源配置由權威的組織來完成。但無論用市場機制還是企業組織來協調生產,都是有成本的。進一步科斯指出“通過價格機制組織生產最明顯的成本,是去發現相關價格是什么”,至此,事實上科斯己經向我們回答了企業出現的邏輯起點,以及企業與市場的界限問題。企業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有些交易在企業內部進行比通過市場進行所花費的成本要低。但是企業的組織成本與企業是形影不離的,它伴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張而擴張,當在企業內組織交易的成本擴大到等于市場組織交易的成本時,企業與市場的界線也就劃定了。

張五常在其1983年的論文“Thecontractualnatureofthefirm”中指出,企業并非為取代“市場”設立,而僅僅是用要素市場取代產品市場。這被張維迎理解為“關子企業性質的更透徹的解釋”。事實上,科斯早就指出,企業用“權威”在組織生產,無非是“一系列契約被一個契約替代”的結果。“通過契約,生產要素為獲得一定的報酬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內服從企業家的指揮。契約的本質在于它限定了企業家的權利范圍”。從這里可以看出,科斯并不是簡單地認為企業是對市場的替代,而是一個企業契約對一系列市場契約的替代。企業節省交易費用的奧秘就在于此。“張五常真正不同于科斯的地方,是他認為要素市場上的合約,即企業合約,與產品市場上的合約,并沒有什么特別的不同。”張五常曾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如果你不會因為到百貨公司買了一雙襪子,就被看成與這家公司同屬一個企業,那么為什么你聘用了一個工人,你就與這個工人被看成同屬一個企業了呢?在張五常那里,買襪子的合約與雇用工人的合約都是市場合約,沒有本質區別。也正由于此,張五常“不知企業為何物”。

除了張五常,威廉姆森(1975年)和克萊茵(1978年)也繼承了科斯的觀點,認為企業是節約交易費用的一種交易模式,一項交易要選擇交易成本最小的“治理結構”來完成(威廉姆森,1985年)。隨后,格羅斯曼和哈特(1986年)以及哈特和莫爾(1990年)建立了一個所有權結構的模型。他們認為,當確定所有特殊權力的成本過高而使合約不能完全時,所有權具有重要意義。科斯(1937年)經由阿爾欽和德姆塞茨(1972年)、威廉姆森(1975年,1980年)、克萊茵(1978年)、詹森和麥克林(1976年,1979年)、張五常(1983年)、格羅斯曼和哈特(1986年)以及哈特和莫爾(1990年)等人的發展,形成了新制度學派的企業理論——企業的契約理論。

2創造市場的企業

關于創造市場的企業這一概念,在科斯的論文之中的闡釋堪稱經典,其經典性不僅在于其論文獨到的原創性,更在于其后來引出的一系列經典論文。威廉姆森將科斯的交易費用思想發揚光大,創立了交易費用經濟學,企業的契約理論也成為了最具影響力的現代企業理論。

我們把科斯的思想提煉一下,其核心觀點就是:企業是用一個市場契約替代一系列市場契約(周其仁,1996年);企業由于能夠節約交易費用而出現;當企業內的交易費用擴大到等于市場的交易費用時,企業達到其最大邊界。對于科斯以及新制度學派所闡述的企業的契約性質和邊界問題,本文不作斷然否定。需要提出問題的是,科斯簡單地認為交易費用是決定企業邊界的唯一因素,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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