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23 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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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護動物疫情報告管理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物疫情是指動物疫病發生、發展的情況。
第三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動物疫情報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動物疫情報告工作。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公布動物疫情。未經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動物疫情。
第四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轄區內動物疫情報告工作。
第五條動物疫情實行逐級報告制度。縣、地、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建立四級疫情報告系統。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全國布設的動物疫情測報點(簡稱“國家測報點”)直接向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報告。
寵物動物保護的法律研究論文
一、我國動物保護的現狀
(一)立法缺失。
新中國成立后,不論是國際還是國內,我國都制定或締結了一系列與動物保護有關的法律。國際方面有1959年的《南極公約》,1973年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等。國內方面有1988年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法》,1998年實施的《動物防疫法》,2004年實施的《獸藥管理條例》等等。然而,看似保護動物的立法,實則是為了保護人類的利益,這是我國與西方國家動物保護立法的區別。所以,總的來說,中國目前的動物保護立法非常落后,在寵物動物保護方面存在著大量的空白。
(二)民眾的寵物動物保護意識差。
1.虐待、屠殺、撲殺現象嚴重。
首先,虐待寵物動物的現象屢見不鮮。被臺灣網友稱為“殺貓魔”的臺大博士班學生李念龍,2008年領養逾10只出生不到2個月的幼貓,不過多久,就對貓進行了殘忍的虐待。其次,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滋生了人類驅逐利益的溫床。基于人類貪婪的本性和金錢的驅使,把動物當作獲利工具,屠殺動物的現象隨處可見。有些人強制盜竊、捕殺歸個人所有的寵物動物,做成食物,取悅人類。
臺灣動物保護立法對大陸的啟示
“保護動物權利,珍愛動物生命”是文明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文明的具體體現。圣雄甘地曾經說過:“看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這個國家的人民對待動物的態度。”[1]處理好人與動物的關系對建設生態文明法治國家有著重要意義,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逐步健全,完善動物保護立法勢在必行。借鑒臺灣地區的動物保護立法經驗,加強大陸地區動物保護立法的廣泛性和深入性,從而適應社會發展要求,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的新高度。
1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現狀與特點
1.1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現狀。我國臺灣地區以保護動物生命權益為目的,有關動物保護最早頒布的法律為1949年《狩獵法》,1989年頒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動物和尊重動物的生命,臺灣地區于1998頒布了《動物保護法》,作為動物保護的基本法,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動物權利,保障動物福利[2]。”《動物保護法》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進行修改以適應社會不同階段的需要,在2015年第九次修改中,增設了公立收容所“零安樂死”制度,并規定了嚴格的飼主責任及違反罰則,在2017年4月進行了第十次修正,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為了保障《動物保護法》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有效實施,臺灣地區配套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準則及辦法,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實施細則》(1990年)、《寵物登記管理辦法》(1999年)、《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2000年)、《動物運送管理辦法》(2005年)、《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2015年)等。從動物保護立法的歷程來看,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每個歷史階段對動物保護法的修改都能立足當地社會基本情況,與民眾接受度相適應,以保護動物權益為立法目的,合理設置保護對象與劃分種類,公眾參與制度較為完善,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強。基于此,臺灣地區形成了以《動物保護法》為中心的較為全面系統的動物保護法律體系。1.2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特點。1.2.1立法目的較為具體明確。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是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福利,《動物保護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其立法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注重動物福利,把動物的范圍具體到野生動物、家養寵物、實驗動物、經濟動物等,立法目的比較具體明確,其保護的范圍相對全面,并使動物保護法易于執行,使動物保護事業有良好的發展趨勢。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對與動物相關的事項規定比較具體,對動物的飼養、售賣、繁殖、運輸、利用、宰殺等方面都有較明確細致的規定,力圖構建全方位立體化法律體系實現對動物的保護。動物保護法對動物飼養過程中的環境、食物、飲水、光照、溫度和清潔都有所規定,對騷擾動物影響動物生存和傷害虐待動物的行為有具體的懲罰措施,從大方向和細節方面保護動物,宏觀和微觀雙管齊下,動物保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1.2.2立法保護范圍較廣泛。臺灣地區立法保護范圍廣泛,對保護對象進行詳細分類,針對不同種類的動物分別制定不同的保護準則,不但對野生動物進行立法保護,對其他的非野生動物進行了管理和保護,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動物和其他動物等,同時對流浪動物和棄養動物進行了規定。對于流浪動物,臺灣地區定期對流浪貓狗以人道的方式進行捕捉,并送至收容所,對有健康問題的流浪動物進行護理與治療,并對流浪動物的生活環境,救助站的管理模式等有關內容也進行詳細規定。禁止遺棄家養動物,禁止對流浪動物進行虐待,這些措施能夠有效地保護動物,維護動物的生存權益。1.2.3規范動物飼養者行為。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對動物飼養者與管理者有較全面的法律規定,在動物飼養方面可以保障動物的相關權益,并對動物進行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例如,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對于寵物飼養者的年齡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也約束了動物棄養行為,為動物飼養設置了資格準入條件,為動物飼養條件提供了一般性規定,如日照、溫度、清潔等生活條件,并且禁止民眾食用貓肉狗肉等。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從管理者、飼養者、與動物行業有關的人員進行把關,從源頭控制規范飼養,把管理細致到動物保護的各個方面,避免動物權益在飼養過程中遭到侵害,而不是在遭受到侵害之后采取補救措施。1.2.4執法監督程序較完善。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在加強和完善立法的同時,建立了完整有效的執法監督體系,對于執法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采取政府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廣泛的監督及時到位有利于法律的執行。在臺灣地區,民眾可以檢舉鄰居虐待犬只、檢舉寵物業從業人員無照營業、檢舉宰殺或販賣狗肉、檢舉公立收容所管理不當、檢舉寵物買賣糾紛等[3],實踐證明健全的執法監督體系和公眾參與制度對臺灣地區動物保護發展所做出的貢獻功不可沒。
2大陸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現狀及不足
2.1大陸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現狀。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思想在漫長的歷史文明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人們一直在保護自然中生存與發展。我國古代哲學蘊含著善待動物的思想,其中以儒家、道家、佛教為典型,將對待動物的態度納入道德的范疇規范行為。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生態建設和法治建設進程也不斷加快,有關動物保護立法的工作不斷加強和完善。自新中國成立之后,大陸地區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野生動物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漁業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等。2009年《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出臺,2010年《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在詳細調研和廣泛征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對動物福利保護提出了更切合國情的建議,2012年8月《中國動物保護法制建設白皮書》系統地總結了我國動物保護法制建設的歷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第三次修正,新法體現了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的新亮點,具有一定的歷史意義,體現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成就,同時也反映了法制化進程的新發展。但是,對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要求和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上來看,動物保護立法還需要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2.2大陸地區動物保護法的不足。2.2.1立法目的不夠明確。大陸地區在動物保護立法中,立法目的不夠明確,除了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有關非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則零散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如大陸地區對家養動物的規定則體現在《物權法》中,以主人所有的物的形式保護。總體上看,大陸動物保護立法目的從保護動物的利益角度出發,強調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在立法的歷史過程中過于追求人類對動物的利用而忽視了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法》于2018年修正后逐漸改變了合理利用野生動物的觀念,但是從全面保護動物生命權益的角度來看,大陸地區有關動物保護的立法目的還有待明確,只有明確立法的目的才能使法律法規更有針對性,動物保護的立法效果在實踐中才能取得成效。2.2.2動物保護范圍需要拓寬。目前,大陸地區已經有了較為完善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但是專門針對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動物法律保護依然有些空白,如寵物動物、實驗動物、經濟動物、流浪動物等都不受該法律的保護,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不夠充分,這使得目前由動物引起的越來越多社會問題出現時,沒有適當的法律解決途徑。由于動物保護的范圍相對狹窄,致使動物的買賣、運輸、保健、醫療、福利都無法妥善保障,容易出現由于人類單方面過于追求經濟利益而虐殺動物、虐待動物的事件發生,進而導致其他社會矛盾。但根據大陸地區目前的情況來看,為非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的條件還有待完善,大陸地區的動物保護立法工作任重而道遠。2.2.3公眾參與內在驅動力不夠。大陸地區關于動物保護的立法公眾參與度不夠,目前動物保護相關立法主要是在國家層面,通過國家手段保護動物,而民間動物保護組織在動物保護方面的內在驅動力作用沒有完全釋放出來,這不利于動物保護立法的科學性,也不利于動物保護工作的實施與推動。動物保護事業不僅關系著動物的切身利益,也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積極征求公眾的意見,廣泛發動和組織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進來,使得公眾在動物保護事業中充分行使他們的參與權與監督權,在立法方面增加公眾參與度,完善動物保護立法的公眾參與制度是時代的需要。2.2.4動物保護專門機構較少且罰責較輕。大陸地區目前設立的動物專門保護機構數量較少,對于家養動物和流浪動物以及經濟動物的救助保護機構多半是由民眾自發組織建立的,由政府牽頭建立的動物保護站或流浪動物收容所比較少。這不利于動物保護事業的開展,也不利于城市環境衛生的保護。近些年來,流浪動物造成的安全隱患與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問題日益增多,在捕殺流浪動物時也容易產生社會矛盾。對違反動物保護法律的行為懲罰力度相對較輕,刑罰較輕則不利于動物保護的實行。野生動物走私,野生動物買賣,食用保護動物等現象還時有發生,加大對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的懲罰力度,適當增加刑事責任,對動物加大刑法保護勢在必行。
3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對大陸地區動物保護法的啟示
市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野生動物保護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持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實施意見
為深入踐行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提升野生動物保護水平,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1〕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加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一)開展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在全市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摸清全市陸生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棲息地及生境等情況,通過數據匯總和分析評估,建立資源管理檔案,實行動態監測管理。(牽頭單位:市林業局;責任單位:各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以下各項工作任務均需各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負責落實,不再一一列出)配合省農業農村廳開展水生野生動物資源普查與重要物種的常規資源調查監測,建立棲息地生態環境的常規監測系統,掌握我市與周邊地區水生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分布區域和洄游規律等數據。(牽頭單位:市海洋發展局)
(二)健全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體系。結合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成果,科學規劃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體系,每個自然保護地至少設立1支巡護隊伍。充分考慮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系統完整性,將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聚區、鳥類遷徙停歇地等重要區域納入保護范圍,加強生態廊道建設,增強野生動物棲息地連通性,開展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保護與修復。根據野生動物自然分布情況和生物學特性,我市所轄區域已劃定為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全年設定為禁獵期;我市所轄海域劃定為列入國家、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禁捕(獵)區,全年設定為禁捕(獵)期。在禁捕(獵)區、禁捕(獵)期獵捕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辦審批手續。(牽頭單位:市林業局、市海洋發展局)
(三)構建野生動物救護體系。進一步健全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制,鼓勵開展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規范化建設,提升收容救護能力和技術水平,建立快速高效收容救護體系。充分依托動物園(展館)、人工繁殖企業、國有林場等建設收容救護中心(站),各區市、開發區至少建設1處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中心(站)。全面推進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陸生野生動物救護能力。(牽頭單位:市林業局)強化水生野生動物救護,完善水生野生動物救護站建設,依托海洋館等機構設立和建設1—2處水生野生動物研究、救護與保護中心(站)。(牽頭單位:市海洋發展局)
二、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長效機制
野生動物保護法盜捕偷獵問題及完善
摘要:本文中圍繞的主要問題是違法分子對野生動物的盜捕偷獵行為,集中介紹了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例如管理野生動物保護時各政府機構職權交叉,以及保護法條款內容滯后,不能切實保護合法權益等。文中提出了一些改進的意見,希望能通過這些建議使正面阻擋盜捕偷獵的力量的同時曲線緩解野生動物面臨的生存壓力。
關鍵詞:野生動物;保護法;盜捕偷獵
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各種對于環境生態的保護以及動物生存環境的保護運動逐漸開展起來,使得更多的有識之士將目光聚焦到了人與動物如何和諧相處這一問題上,引起了越來越高的立法保護野生動物的呼聲。因此,野生動物與自然資源以及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改善,成為了中國政府正在實施的一項基本政策。1962年,國務院就頒布了《關于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1973年外貿部發出了《關于停止珍貴野生動物收購和出口的通知》;同年,林業部草擬了《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1983年國務院發出《關于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通令》;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是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總體方針政策,表現出在整個國家的宏觀視角下,野生動物是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的生態資源,其原因也是由于各個國家處在不同的地域,自然環境各不相同,催生了截然不同的生物群,這些野生動植物保證了生物多樣性和生物鏈的完整,同時也具有科研和經濟的雙重價值,從利益方面來衡量,是需要進行保護的。這部法律頒布施行至今已有27年,在維護與綜合運用我國野生動植物資源方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為我國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提供了法律依據,引導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邁入了法制進程。1988年12月,國務院還批準頒布了《國家一、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該名錄規定保護的動物達335種(其中一級保護野生動物97種、二級238種)。
一、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中盜捕偷獵問題的概述
盜捕偷獵是指非法的獵捕活動,通過使用法律禁止的捕獵手段,例如具有滅絕性的大范圍圍捕電網、小于規定網眼的漁網、放火燒山式的集中驅趕等違法形式。盜捕偷獵活動的目的是多樣的,有的出于興趣愛好,有的是為高昂的利益,也有國外科研組織為了科考進行,但不論哪一種,只要違法了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都是盜捕偷獵行為,都應當接受法律的嚴懲。《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已明確規定野生動物資源是受國家保護的,任何人不得違法違規。對于野生動物資源也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條款,進行有序的開發,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均屬國有,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則對使用野生動物創造經濟利益做了規定,國家在立法層面確定了野生動物的受保護地位,同時也允許社會在合法的前提下去使用野生動物資源。目前,針對盜獵行為最嚴格的措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具體體現,例如第四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珍貴動物”,有三種層級的處罰類型,價值十萬元以下的,屬于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價值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價值二十萬以上,且達到規定數量標準造成珍貴動物死亡或無法追回的,屬于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上升到死刑的程度是針對盜捕獵殺的一種極度嚴厲的措施,但僅僅是一個走私刑事案件的問題解釋,不足以覆蓋整個盜獵鏈條,其作用有限。甚至于盜獵者知道會面臨死刑,于是負隅頑抗,持武器與警方和護林隊對峙,屢屢發生暴力沖突,釀成慘案,這主要是因為對于野生動物的保護著力點單一,總有漏洞使得盜捕獵殺始終能夠尋得利益空間。
二、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有關盜捕偷獵的條款存在的問題
動物福利立法構想
摘要:隨著動物保護主義的興起,通過立法的形式保護動物的福利成為現代國家動物保護的重要模式。西方很多國家已建立了動物福利法律體系,盡管我國也陸續出臺了幾部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但是與動物福利保護的要求還相差甚遠。闡述動物福利立法研究的邏輯起點,分析國外動物福利立法經驗,對我國動物福利立法現狀進行梳理,提出我國動物福利立法的法律構想。
關鍵詞:動物福利;立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狀態的改變,我國的社會形態正處在轉型時期,在此過程中產生許多的社會問題,其中有關動物的權利問題也較為突出。社會公眾對動物保護仍意識淡薄,從而使得虐待動物的現象屢見不鮮,如網絡上瘋傳的虐貓案、不斷出現動物園中的老虎被累死、給活豬灌水以增加重量、劉某某硫酸傷熊等類事件不斷出現。這些現象表明,我國在動物福利保護方面存在許多缺陷。從人類長遠利益發展來看,保護動物福利,禁止虐待動物,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有利于人類社會文明進步。因此,完善動物福利立法已迫在眉睫。
1動物福利立法的邏輯起點
1.1動物福利的界定。動物福利一詞最早由美國著名學者休斯提出。他認為,動物福利是指“農場飼養中的動物與其環境協調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狀態”。由此可知,他將動物福利分成精神上的動物福利和生理上的動物福利兩類。1990年臺灣學者夏良宙認為,從對待動物的角度,動物福利可以概括為“善待活著的動物,減少死亡的痛苦”[1]。上述學者對動物福利所下的定義與理解,有利于動物福利理論的研究。盡管國內外對動物福利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普遍認為其是指動物的心理和生理要盡可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恐懼,使動物得到幸福、安全和健康,即在康樂的狀態下生活[2]。動物的康樂是指動物“精神愉悅”的感覺狀態,在一個寬松的環境中生存與生活,包括無疾病、無異常行為、無精神緊張抑郁等。1.2動物福利的倫理基礎。近代西方思想家們關于動物福利的必要性提供了三條理論根據。第一,殘酷論。此觀點認為粗暴、不擇手段地掠奪和殺害動物是極其殘忍的。動物雖然不屬于人類,但是其具備一定的感知力,具有與人類相同的“理性”,人類應當人道地善待、利用動物。倘若一個人以殘忍的手段對待動物為樂趣,那么他同樣對同類會變得冷酷、麻木不仁。該觀點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和康德。第二,動物感覺論。此觀點認為動物具有感知能力,能夠感受到痛苦和快樂。凡是能夠帶來痛苦的行為就是錯誤和被譴責的行為,凡是能夠帶來快樂的行為就是正確和提倡的行為。因此在判斷一個行為的對與錯時,應當首先考慮動物的感受。該觀點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邊沁和彼得•辛格,其中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是該觀點的哲學基礎,辛格的動物理論是動物權利和動物解放運動的理論基礎和依據。第三,動物權利論。此觀點認為動物具有感知力和生命,而天賦權利以感知力和生命為基礎,因此動物擁有天賦權利,并且這種權利是與生俱來的,動物最基本的權利就是天生不被虐待和殺害。支持該觀點的主要有湯姆•睿根、瑪麗•沃倫、艾莉森•希爾頓等[3]。
2我國動物福利立法現狀的理性反思
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繁殖、開發利用、科學研究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省重點保護的和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執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