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訴訟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7 09: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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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學教學論文

1民事訴訟基本理論教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1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宗旨與理論教學的必要性

高等法學教育與普通法學職業培訓有較大差異,其宗旨并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雖然法學本科畢業生未來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司法工作者進行實務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此外,法學教育還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不僅要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學理論培養和樹立法學學生對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這才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訴訟法的教學首先應立足于基礎理論的介紹和學習,讓學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訴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接受具體訴訟法條和規則,不僅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外在規定,更應該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背景和依據。只有在掌握理論的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條精神。

1.2理論教學的方式和改進

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雖自成一體,但內容相對比較艱深難懂,尤其是訴與訴權理論因其復雜性長期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門并融會貫通,必須以相關憲法學、民法學、法理學原理作為依據,在此基礎上,充分理解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較好的理論教學方式主要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

1.2.1啟發式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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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訴訟法學教育內容固守以及擴展

訴訟法學課程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教育部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中,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都是獨立的一門課,行政訴訟法和行政法合成一門學科。對于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哪些應當固守、哪些應該拓展,筆者談一點個人己見。

一、訴訟法學教學內容的組成與固守

縱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訴訟法學統編教材的體例和內容,就會發現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安排有兩個基本的特點:第一,體例和知識點與法典幾乎是同質同構;第二,理論內容主要是對法典條文的注釋。例如,陳光中先生主編的《刑事訴訟法》教材,其第一編“總論”主要對應《刑事訴訟法》法典第一編“總則”;教材第二編“分論”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三編“審判”、第四編“執行”。再如,宋朝武教授主編的《民事訴訟法學》,教材“理論編”包含了《民事訴訟法》法典第一編“總則”的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教材“制度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一編的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教材“通常審理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審判程序”的第十二章至十四章、第十六章;教材“特殊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的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教材“民事執行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三編“執行程序”;教材“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這樣安排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是科學合理的,它的好處在于便于學生迅速地掌握國家法律規定,在較短的時間內理解現行法律法規。

以法典為基礎、著力注釋法典內涵其實是訴訟法學教學的傳統風格,在大陸法系各國以及舊中國都存在著這種現象。例如,民國時期陳瑾昆著述的《刑事訴訟法通義》就與當時的“刑事訴訟法”法典有緊密的對應關系。再如日本學者松尾浩也著述的《日本刑事訴訟法》與日本刑事訴訟法典也存在著密切的對應關系。在西方,中世紀后興起的法學,首先一個流派就是注釋法學派。通過對羅馬法的注釋,傳播法學知識、灌輸法律理念,對西方法制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今天我們進行包括訴訟法學在內的法學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應當堅持這個傳統,提高人才培養的有效性。

當然,言講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與法典同質同構、以注釋法典條文為主,絕不意味著我們的教科書和課堂教學就是簡單的法條釋義。理論的鋪墊、理性的解剖、理智的批評、理想的建議,在訴訟法學教學中是隨時都存在的。比較而言,本科教育著重解決“是什么”的問題;研究生教育則以“為什么”或“應該怎么樣”為主。筆者認為,可以把我國現行以法典為基礎、結合理論論述的訴訟法學教學內容分解為四大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是:

1.基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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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論文

直至今天,我國民事訴訟理論,很少關注訴訟行為問題。事實上,訴訟行為問題在民事訴訟領域是一重大問題,涉及民事訴訟的性質和原則以及程序保障等民事訴訟領域的核心問題,在很多情形中甚至構成了這些核心問題的有機內容。有鑒于此,本文就民事訴訟行為(下文簡稱訴訟行為)作一概要式闡論,以期達到拋磚引玉之效。

一、民事訴訟行為的概念和發展

(一)民事訴訟行為的概念

在現代民事訴訟理論中,一般認為,民事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主體所實施的能夠引起一定的訴訟法上效果的行為。這一界定,強調訴訟行為的訴訟法上效果,稱為“效果說”。還有學者主張“要件與效果說”,即不僅其效果,其要件也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才是訴訟行為。[1](P331)訴訟行為受民事訴訟法調整,具有訴訟性質。然而,有一些訴訟行為不僅能夠產生訴訟法效果,也能產生實體法效果,比如,合法的起訴行為就能夠產生中斷時效的實體法效果。

在民事訴訟中,各種訴訟主體的各種訴訟行為結成了相互關聯的行為鎖鏈和訴訟關系,推動民事訴訟程序向著判決這一目標而展開。各種民事訴訟主體如當事人和法院由于其訴訟地位不同所實施的訴訟行為亦相應不同。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不同于私法行為,但同時也具有與私法行為相互交錯的一面,探討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的區別和關聯是訴訟行為理論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內容;法院的訴訟行為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區別明顯。民事訴訟制度是以國家公權力(審判權)解決私權糾紛和保護私權的國家的正規的制度。民事訴訟是當事人訴訟行為和法院職權行為的集合,內含著當事人個人意志和國家意志,體現著當事人訴權、訴訟權利與法院審判職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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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課實例教學問題思索

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研究的內容十分廣泛。教學中不僅要對法理問題進行理論分析,而且要對民事訴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討解決,這樣才能取得明顯的教學成效。如何在教學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學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就是一種既重視理論講授又重視培養學生能力的有效方法,是一種能夠激發學生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良好的教學方法。

一、案例教學法在民事訴訟法學課中的運用價值

在以往傳統的教學過程中,習慣于運用注入式的教學模式。這種教學模式一直以來也是大學普遍采取和主要的教學模式[1]。教學實踐充分證明,注入式教學模式講授方法單一、學生接受知識比較被動等。針對這種教學的實際情況,教學中除了應該注重向學生講清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外,還要結合對相關案例的分析,才會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案例教學法在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的運用,已被教學實踐證明是較佳的一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有效教學方法。為了證明這種教學方法的有效性,筆者選取民事訴訟當事人這個案例:即有一對夫妻共同到某法院起訴離婚,夫妻雙方在訴訟地位上,都堅持作原告,法院以沒有明確的被告,以此訴不能成立為由不予受理。這樣做對否?針對這個案例,我們應當分析,從訴訟的一般定義和該案例的當事人為著眼點進行具體分析。“從理論上講,此訴不能成立。因為沒有被告,法院無法進行訴訟活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能實現的。然而在此案中,法院以此為由不予受理當然是不對的。針對此案,法院要向當事人講清道理,使當事人了解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人只是稱謂上的差別,其訴訟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被告還有反訴權,也會取得原告人的訴訟地位”[2]。這種運用案例進行教學的方法,不僅能激發學生積極思考,加深理解,而且能增強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習能力。

二、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案例教學的目標取向

民事訴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部門法,作為三大程序法之一,與其他部門法律一起構成了我國法律體系的整體框架。伴隨著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民事訴訟法在保障民商事實體法的貫徹實施、保護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權益方面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因此,民事訴訟法學案例教學的目標取向概括地講表現在:

(一)提高學生正確把握題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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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論文

一、人大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歷程

人大民事訴訟法學科與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制的誕生、成長過程同步。

作為大陸法系的一個傳統基礎學科,民事訴訟法學在人大法律系成立后就備受重視,1950-1955年依托民法教研室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1956年法律系成立了審判法教研室,專門負責司法制度、法院組織、訴訟程序的教學和研究。教學內容以蘇聯民事訴訟法為主,到1953年后才開始結合中國的實際。在這種邊學邊教的教學模式下,人大法律系培養出了新中國第一批民事訴訟法學者。1950年入學的楊榮馨、1951年入學的常怡、1952年入學的江偉,此后逐步成長為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奠基人,并且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當時人大民訴法學的科研重點是翻譯蘇聯學者編寫的民訴法教材和著作。例如,1951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克林曼著《蘇聯民事訴訟法概論》、1954年民法教研室翻譯的蘇聯著名民訴法學家C·H·阿布拉莫夫的體系性著作《蘇維埃民事訴訟》(上、下)。此外,人大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訴訟中的檢察長》、[1]《訴訟當事人的辯解》、[2]《訴權》[3]等前蘇聯民事訴訟法學作品,也均系人大民法、審判法教研室組織翻譯。其中,顧爾維奇·М·А·所著的《訴權》,至今仍然深刻影響著中國民訴法學界關于訴權理論的認識。

在學習和介紹前蘇聯民訴法的同時,民法、審判法教研室從1953年起開始收集和整理新中國成立后的的司法文件,編輯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訴訟程序參考資料》,先后共六輯。這些資料,對于研究新中國初期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彌足珍貴,也為后民訴法教科書的編寫和民訴法學體系的形成提供了大量寶貴的經驗素材。

1978年以后,民訴法學科在經歷了政治運動的沖擊后逐步復蘇和發展。其首先表現為,以教科書編撰為中心的注釋法學得到了長足的發展。1980年,人大法律系江偉、范明辛等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講義》,在人大油印發行,此講義經試用和修改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書分四篇:概論篇、總則篇、程序篇(上篇審判程序、下篇執行程序)、人民調解仲裁和公證篇。本書為承上啟下之作,深刻塑造了民訴法教科書的面貌,奠定了新中國民訴法教材和理論體系的雛形,是“開辟民事訴訟法學這門學科領域里作的大膽嘗試”。[4]另一方面的表現是,除了常規的教學和科研外,江偉老師所代表的人大民訴法學科在立法上的巨大貢獻最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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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獨立地位探究論文

摘要:行政訴訟法作為調整行政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法律地位如何,在法學界長期以來存在不同的認識。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的相互區別以及我國的政體和行政審判權的設置,決定了行政訴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明確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學的獨立地位,有利于建立行政訴訟法學的學科體系,有利于行政訴訟法學研究的繁榮和發展,有利于規范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工作,有利于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和實施。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法律地位;法律部門

如何正確認識行政訴訟法的地位,是事關行政訴訟法學發展和行政訴訟法制建設的重要問題。對行政訴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界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雖然早在1989年就有學者指出:“行政訴訟法學是一門獨立于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的法學學科,從而屬于三大訴訟法之一。”但目前學術界仍有不少學者認為行政訴訟法是行政法的組成部分。本文就行政訴訟法具有獨立地位的根據及意義進行必要的探討。

一、行政訴訟法具有獨立地位的理論根據

某一法律是否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并不取決于人們的主觀愿望,而是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按照我國法理學界公認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行政訴訟法能否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核心的問題在于其是否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從行政訴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來分析,行政訴訟法具有獨立地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理論根據:

(一)行政訴訟法調整的行政訴訟關系不同于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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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獨立地位分析論文

摘要:行政訴訟法作為調整行政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法律地位如何,在法學界長期以來存在不同的認識。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的相互區別以及我國的政體和行政審判權的設置,決定了行政訴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明確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學的獨立地位,有利于建立行政訴訟法學的學科體系,有利于行政訴訟法學研究的繁榮和發展,有利于規范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工作,有利于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和實施。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法律地位;法律部門

如何正確認識行政訴訟法的地位,是事關行政訴訟法學發展和行政訴訟法制建設的重要問題。對行政訴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界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雖然早在1989年就有學者指出:“行政訴訟法學是一門獨立于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的法學學科,從而屬于三大訴訟法之一。”但目前學術界仍有不少學者認為行政訴訟法是行政法的組成部分。本文就行政訴訟法具有獨立地位的根據及意義進行必要的探討。

一、行政訴訟法具有獨立地位的理論根據

某一法律是否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并不取決于人們的主觀愿望,而是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按照我國法理學界公認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行政訴訟法能否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核心的問題在于其是否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從行政訴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來分析,行政訴訟法具有獨立地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理論根據:

(一)行政訴訟法調整的行政訴訟關系不同于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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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研究論文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民事訴訟法學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不僅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當事人和有關參與者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還牽涉到民事訴訟理論框架的構筑。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建國以后,中國大陸民訴法學界對如此重大的問題采取的卻是沉默態度。直到1957年,才有人在要學習“老大哥”后大膽提出了“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概念。[1]盡管照現在的觀點看來,該概念的論述尚有諸多不完善之處,但畢竟開了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研究的先河。照理,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研究該有個較長足的進展,然而,隨著“反右”運動的鋪開,學術研究不得不讓位于政治斗爭。研究中斷了,停滯了,一停便是二十余年!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法學界開始復蘇。但細心的人們仍會發現,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問題的研究仍然無人涉足。理論文章往往采取迂回戰術,課堂講授常常又顧左右而言它,究其原因,因為存在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如何看待人民法院?有人嘀咕,人民法院是民事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她的任務是行使國家審判權,是執法,倘引進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豈不是將法院與當事人平起來坐?如是,豈不有損國家審判機關的威嚴?

隨著“實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春風吹拂,禁區逐漸打開,障礙開始逾越。1981年5月,吉林大學石寶山等人出了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教程》,該教程雖屬內部印刷,但在內容體系上首次堂而皇之地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安排為一章。從此,論及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文章、著述逐漸增多。應當承認,我國訴訟法學界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由回避到正視,由不談論到初步研究,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但也應該承認,正是由于起步較晚,故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極其有限,加之相互切磋力度甚微,基本上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論其道。故呈現在人們面前的表述可以說是千姿百態,五花八門。

筆者以為,考察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必須窮根溯源,歷史地展開,系統地考證,多方切磋。非如此不足以使研究深化。當然,這是項沉重的任務,囿于資料匱乏,水平受限,區區一文是難以達此恢宏目標的,拙文權且作為一塊引玉之磚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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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研究論文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民事訴訟法學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不僅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當事人和有關參與者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還牽涉到民事訴訟理論框架的構筑。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建國以后,中國大陸民訴法學界對如此重大的問題采取的卻是沉默態度。直到1957年,才有人在要學習“老大哥”后大膽提出了“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概念。[1]盡管照現在的觀點看來,該概念的論述尚有諸多不完善之處,但畢竟開了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研究的先河。照理,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研究該有個較長足的進展,然而,隨著“反右”運動的鋪開,學術研究不得不讓位于政治斗爭。研究中斷了,停滯了,一停便是二十余年!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法學界開始復蘇。但細心的人們仍會發現,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問題的研究仍然無人涉足。理論文章往往采取迂回戰術,課堂講授常常又顧左右而言它,究其原因,因為存在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如何看待人民法院?有人嘀咕,人民法院是民事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她的任務是行使國家審判權,是執法,倘引進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豈不是將法院與當事人平起來坐?如是,豈不有損國家審判機關的威嚴?

隨著“實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春風吹拂,禁區逐漸打開,障礙開始逾越。1981年5月,吉林大學石寶山等人出了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教程》,該教程雖屬內部印刷,但在內容體系上首次堂而皇之地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安排為一章。從此,論及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文章、著述逐漸增多。應當承認,我國訴訟法學界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由回避到正視,由不談論到初步研究,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但也應該承認,正是由于起步較晚,故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極其有限,加之相互切磋力度甚微,基本上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論其道。故呈現在人們面前的表述可以說是千姿百態,五花八門。

筆者以為,考察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必須窮根溯源,歷史地展開,系統地考證,多方切磋。非如此不足以使研究深化。當然,這是項沉重的任務,囿于資料匱乏,水平受限,區區一文是難以達此恢宏目標的,拙文權且作為一塊引玉之磚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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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教學方法在民事訴訟法的運用

摘要: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本科學生的一門必修課。在目前高校民事訴訟法的教學過程中,存在教學目標應試化、教學內容抽象性、教學方式傳統化等問題,導致理論知識的灌輸過多、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不高、學習效果一般等問題,對于實現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仍有一定差距。而通過模擬法庭教學方法與民事訴訟法課程的結合,可以有效增加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全面提升學生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務技能,將學生培養成為優秀的法律職業者。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模擬法庭;教學方法

民事訴訟法是教育部確定的法學本科專業的核心課程之一。和其他專業課程相比,民事訴訟法的課程內容更為繁瑣復雜,除了涉及法學理論知識外,還涉及大量與法律實務相關的內容,尤其是其中的訴訟程序規定。雖然通過理論教學,學生能夠基本掌握民事訴訟規則,但是掌握理論知識和將這些知識運用到司法實踐中,是兩種不同的要求。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授課對象是法學專業的學生,這些學生在畢業后的就業方向主要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司法務等,這些職業都對實踐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這也決定了民事訴訟法的教學,要尤為注重理論與實踐的兩相結合,要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思維和創新能力,將學生培育為優秀的法律職業人員。基于課程教學對實踐性的要求,模擬法庭的教學方法可以發揮其在實踐教學中的優勢。通過模擬演練的方式,進行角色劃分、案情分析、證據材料收集、訴訟文書寫作、法庭審理等民事訴訟環節,學生可以直觀感受到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則,也能在親身的體驗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從而深刻掌握民事訴訟法,使教學從書本上走到實踐中。

1目前高校民事訴訟法教學的現狀

民事訴訟法是一門需要理論聯系實際的課程,更需要在平時的教學中,注重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然而,從目前高校民事訴訟法教學的情況來看,呈現出以下的狀態:首先是教學目標應試化,不利學生的職業發展。民事訴訟法在大多數學校均被設置為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從教學目標實現的評價方式來看,主要以考試為主,基本上采用閉卷考試的方式。很少有考查學生法律文書寫作能力、問題分析能力、法律實務能力的考核方式。在這樣的考核方式下,學生普遍存在著考前突擊復習的做法,忽視了平時的學習,也忽視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升。長此以往,必然導致學生出現理論知識單薄、法律思維欠缺、實踐能力不足等現象,無法學以致用,不利于其長遠的職業發展。其次是教學內容抽象性,導致學生理解上存在偏差。在教學內容上,民事訴訟法課程主要講授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從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到法官審判的整個訴訟過程及其中的訴訟規則。對大學生而言,他們對民事訴訟活動知之甚少,日常生活中對此少有接觸,更沒有親身參與過[1]。在這樣的背景下,對于當事人適格、回避制度、管轄權的確定、證據與證明等訴訟規則相關的授課內容,學生很難基于自身的生活經驗進行理解和掌握。教師僅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出發,對相關規則進行講解,容易讓課堂變得抽象而乏味,也可能會導致學生理解上的偏差。最后是教學方式傳統化,難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在教學方式上,民事訴訟法的教學大多采用傳統的教師講授為主的方式。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教師占據主導地位,基本上采用滿堂灌的方式進行課堂講授,較少關注學生的反饋,也容易忽視學習效果。這種以教師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很難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最終也就無法實現教學目標。

2模擬法庭與民事訴訟法教學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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