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5 02: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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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論文

校園法治建設論文

摘要:古今中外的許多思想家對“和諧”概念都有闡述.如今,我們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可以說是理論的一次升華.而和諧校園建設又是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通過對“和諧”、“和諧校園”的界定,和諧校園建設提出的背景,和諧校園與法治建設的關系闡述如何去構建和諧校園。

關鍵詞:和諧;和諧校園;法治

1和諧概念的界定

從社會學角度看,和諧直接表現為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使社會共同體處于融洽狀態。有學者指出:‘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協調‘不同’,達到新的和諧統一。哲學上的解釋:和諧社會是矛盾的統一體,矛盾著的各方也是既斗爭又統一.和諧的最高表現在于矛盾著的各方共同發展.共同受益.和諧社會的構件其實就是化解矛盾的過程.

2和諧校園理念的提出

什么是和諧校園?和諧體現為一種教育生態的平衡,它至少涉及校園內外兩大系統要素。就內部環境來說,體現為校園內的教育主體與教育對象之間的和諧相處。就外部環境來說,學校應與家庭、社區和諧相處。就教育本質來看,和諧教育是一種提供適合學生天性的教育,為每一學生的健康發展創造適宜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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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代法治建設影響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家思想現代法治影響

論文摘要:馬克思說過“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而是在他們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現代法治是人類文明綜合發展的產物,一個國家能否順利走向法治,在相當程度上受其歷史文化的影響。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視法律的,且在兩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張。但其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對中國古代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是有積極意義的。

引言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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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法治文化法治建設作用論文

摘要:傳統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本土資源,中國法治建設必須充分利用法律文化。在利用法律文化時應注意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應注意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改造。

關鍵詞:傳統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設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憲政目標。

一、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二、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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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法治建設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市場經濟;和諧社會;法治建設

論文摘要:該文以和諧社會與法治為主題,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及和諧社會內涵為出發點,通過對完善市場經濟機制對和諧社會構建的作用、和諧社會對法制的要求及我國的法治建設三方面的描述,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法學理論支持。

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這是我國社會在急劇轉型的重要歷史關頭,針對日益突出的社會矛盾而提出的新概念。從同志對和諧社會的概括描述可知:法治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石,它為和諧社會的構建保駕護航。

1.構建和諧社會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具有戰略性意義

1.1和諧社會的內涵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使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能夠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社會,是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社會。包括經濟和諧、階層和諧、政務和諧、區域和諧、民族和諧、文化和諧、代際和諧等。和諧社會可以歸結為28個字: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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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環境建設論文

摘要: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一項系統工程,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任務,也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保障。如何評價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狀況?就東北某市的調查可以認為,在取得明顯進步的同時,尚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如行政行為的隨意化、利益化,行政監督的弱化;審判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監督不力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伴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法治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迫切需要法治環境的支撐。應加強地方立法,適時出臺地方法規、規章;提高認識,努力建立行政執法、司法的良性機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

關鍵詞:東北;老工業基地;法治環境

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是一項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各要素互相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共同發展的系統工程,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實體的轉制,技術、資金、人才的引進,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等。這些要素的綜合狀況如何,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展和成效,喪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制約或阻礙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其中,法治環境的保障是振興中不可缺少的條件,老工業基地振興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振興過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試圖就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影響、現實狀況對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著力解決的相關問題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離不開

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產業結構的調整,資金和項目的引進,經濟指標的提高,卻往往忽略和輕視人文環境,法治環境,人的觀念、意識等軟環境的建設。而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成果,又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各種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各種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任何一種要素的作用。這是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實現全國和諧發展的要求;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實現經濟、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諧發展,同樣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種傾向是,片面地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就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經濟,片面追求經濟指標,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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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法治建設研究論文

死刑是一種古老而又嚴厲的刑罰手段。自古以來,“治亂世用重典”,“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就是人們根深蒂固的觀念。然而,在人類走向文明與和諧社會的今天,死刑卻以其殘酷性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質疑。當今世界,已經有124個國家和地區完全廢除或者實際上不再執行死刑。近年來,在我國刑事法學界的大力推動下,減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適用,逐步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逐漸在立法、司法和學術界形成共識。但如何合理限制死刑的適用,專家學者們存在不同的見解。3月11――12日,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舉行的中英“死刑適用標準及死刑限制”學術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就此進行了深入探討。

實體限制:從嚴控制死刑適用的標準

聯合國大會于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于1984年公布的《關于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條規定:“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可判處死刑,應理解為死刑的范圍只限于對蓄意而結果為害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后果的罪行?!蔽覈缎谭ā返谒氖藯l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边@些規定都是我們限制死刑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依據。因此,要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必須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和刑法的規定,從實體上研究從嚴控制死刑適用的標準。

首先,要正確理解“罪行極其嚴重”,其包含三層意思:一是犯罪性質特別嚴重;二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三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特別嚴重。因此,無論在立法上確定某一罪名是否應當設定死刑,還是在某一具體案件中是否應當適用死刑,都必須考慮到這些含義。其次,還必須從犯罪主體上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建議,為了更進一步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立法上應考慮對下列二種人排除死刑的適用:一是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因為這一類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影響,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對社會的危險性相對較小,對其適用死刑難以達到刑罰的目的;二是哺乳期的婦女,這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要求,體現對嬰兒和婦女的特殊保護。

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從擴大死緩的適用范圍,提出了減少死刑適用的對策。他認為,立法上應明確用列舉那些情形應當適用死緩的表述,改變現行死緩適用中“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模糊規定;同時,還應當從犯罪種類和犯罪主體上擴大死緩的適用;對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也應當嚴格限制,將其改為“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犯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程序限制:改革復核制度與完善證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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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法治建設探究論文

死刑是一種古老而又嚴厲的刑罰手段。自古以來,“治亂世用重典”,“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就是人們根深蒂固的觀念。然而,在人類走向文明與和諧社會的今天,死刑卻以其殘酷性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質疑。當今世界,已經有124個國家和地區完全廢除或者實際上不再執行死刑。近年來,在我國刑事法學界的大力推動下,減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適用,逐步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逐漸在立法、司法和學術界形成共識。但如何合理限制死刑的適用,專家學者們存在不同的見解。3月11――12日,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舉行的中英“死刑適用標準及死刑限制”學術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就此進行了深入探討。

實體限制:從嚴控制死刑適用的標準

聯合國大會于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甭摵蠂洕c社會理事會于1984年公布的《關于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條規定:“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可判處死刑,應理解為死刑的范圍只限于對蓄意而結果為害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后果的罪行?!蔽覈缎谭ā返谒氖藯l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边@些規定都是我們限制死刑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依據。因此,要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必須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和刑法的規定,從實體上研究從嚴控制死刑適用的標準。

首先,要正確理解“罪行極其嚴重”,其包含三層意思:一是犯罪性質特別嚴重;二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三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特別嚴重。因此,無論在立法上確定某一罪名是否應當設定死刑,還是在某一具體案件中是否應當適用死刑,都必須考慮到這些含義。其次,還必須從犯罪主體上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建議,為了更進一步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立法上應考慮對下列二種人排除死刑的適用:一是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因為這一類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影響,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對社會的危險性相對較小,對其適用死刑難以達到刑罰的目的;二是哺乳期的婦女,這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要求,體現對嬰兒和婦女的特殊保護。

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從擴大死緩的適用范圍,提出了減少死刑適用的對策。他認為,立法上應明確用列舉那些情形應當適用死緩的表述,改變現行死緩適用中“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模糊規定;同時,還應當從犯罪種類和犯罪主體上擴大死緩的適用;對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也應當嚴格限制,將其改為“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犯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p>

程序限制:改革復核制度與完善證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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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法治財政建設論文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是前提,建設“法治財政”要知法懂法

要發揮廣播、電視臺、報刊等新聞媒體輻射面廣的優勢,舉辦專題節目,開展電視講座,創辦法制專欄,抓好面上宣傳,擴大社會影響。要發揮基層財政所的宣傳作用,通過張貼、懸掛標語,出動宣傳車,制作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深入宣傳。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力求以最小的投入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堅持開展專項宣傳活動。例如:利用“12•4”法制宣傳日以及政府網站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會計法》、《政府采購法》,提高各行政事業單位和鄉鎮依法采購的意識;利用“5•18”法制廣場集中宣傳、送法送政策下基層等活動,宣傳財政惠企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戶曉,婦孺皆知”。

二、完善財政法規制度是基礎,建設“法治財政”要有法可依

要通過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設計,使財政行為在法律規范內正常運轉,做到主體合法、范圍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一)要加強財政立法建設

要圍繞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立足于財政立法與財政改革相適應,不斷建立規范、完備的財政法律體系。要加強財政立法預測,制定中長期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要加強立法項目制定的調研、論證工作,有序擴大財政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要探索建立財政立法項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探索建立制度建設評價評估機制,提高財政法律制度建設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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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基地法治建設論文

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是一項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各要素互相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共同發展的系統工程,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實體的轉制,技術、資金、人才的引進,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等。這些要素的綜合狀況如何,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展和成效,喪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制約或阻礙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其中,法治環境的保障是振興中不可缺少的條件,老工業基地振興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振興過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試圖就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影響、現實狀況對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著力解決的相關問題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離不開

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產業結構的調整,資金和項目的引進,經濟指標的提高,卻往往忽略和輕視人文環境,法治環境,人的觀念、意識等軟環境的建設。而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成果,又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各種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各種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任何一種要素的作用。這是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實現全國和諧發展的要求;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實現經濟、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諧發展,同樣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種傾向是,片面地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就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經濟,片面追求經濟指標,這是不可取的。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業基地要加快市場化進程,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有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

首先,國有企業改革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與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造關系密切。實踐表明,構造多元投資主體,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內部化的財務預算硬約束機制,是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的重要途徑。建立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當前國企改革的核心。這場偉大的制度創新,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區域經濟民營化的同時,需要運用法律規范來調節政企關系。在國有資產運營、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方面,要盡快建立明確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范國有企業特別是小型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制止化公為私、逃避銀行債務等現象出現,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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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民主法治建設論文

[摘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地區民主法治建設工作的相對落后已經成為制約農村各項事業發展的瓶頸。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走法治化的農村發展道路,是推動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中面臨的一個重大的歷史性問題。筆者在對貴州省仁懷市魯班鎮山水村進行民主法治建設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農村民主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作了比較系統的分析,并對農村民主法治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民主法治;農村;法制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如何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及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三個代表"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動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中面臨的首要問題。

筆者在貴州省仁懷市魯班鎮山水村進行了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現狀的調查,得到了關于農村民主法治建設情況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大膽的思考。在總結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諸多成功經驗基礎上,著重分析其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進而對整個農村地區的民主法治建設工作做了一些思考。

一、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設現狀

山水村位于黔北赤水河畔的山地丘陵地區。該村面積約20平方公里,人口5000多,包括漢、苗和布依等幾個民族。該村經濟發展速度較快,農民收入在該村所處鄉鎮居于較高水平,于2000年被遵義市人民政府授予"小康村"稱號。盡管如此,筆者在調查過程中仍看到該村在各項建設特別是民主法治建設方面存在著諸多不足。這與我國農村地區的大體狀況是基本相似的。因而筆者選擇該村作為調查研究對象,對于考察整個農村社會特別是西部農村地區的民主法治現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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