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任職報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6 06: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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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職報告

公司培訓部職員任職報告

五個多月的時間里,任職以來已有五個多月。工作與學習并存。領導與同事的關心及指導下,熟悉了工作環境,結識了工作同事,掌握了崗位職責,充實了工作內容,完成了工作任務。現就這五個多月來開展的主要工作做簡要總結,匯報如下:

一、培訓情況

1.1組織實施新員工入職培訓:嚴格按照新員工入職培訓流程,7月至11月,新員工入職培訓共組織實施了40期,受教育員工668人,平均每期參加17人,入職培訓規章制度、質量管理、安全環保教育三門課程覆蓋率為100%。

1.2關于公司級及單位培訓:7月至11月公司級培訓共實施15場,培訓人數為436人,重點落在機動部組織的點檢技能與案例分析、設備維護及檢修操作規程培訓,安環部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煤氣防護相關知識培訓以及能源管理中心組織的節能技術培訓;7月至11月各單位培訓實施107場,培訓人數為4688人,各單位的培訓重點落在安全環保、工藝質量、技能操作等方面。

1.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證情況:在領導的指導下,7月組織煉鋼廠鍋爐培訓考證,人數為10人;9月組織動力廠報考鍋爐三級考證,人數為20人,報名完畢,等待對方培訓考證通知;10月組織煉鐵、燒結行車人員考證,人數為10人。與此同時,在領導的指導下,組織實施了在7月接收的平沙鍋爐班學員20人來公司實操,待實操考試結束后優先錄取了16人;8月接收了平沙行車班學員29人來公司實操,待實操考試結束后優先錄取了21人,及時填補了鍋爐工、行車工離職給公司帶來的較大人員的缺口。

二、常規培訓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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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行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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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財務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財務負責人職位。

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未經核準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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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經理(總監)年終述職報告寫作方法

什么是述職報告?

述職報告是銷售經理,根據企業制度規定或工作職責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級領導(比如銷售部經理或總監)、上級或相關部門(比如營銷中心、人力部),陳述本人在一定時間內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的書面報告。

銷售經理所撰寫的述職報告,按時間可分為年度述職報告、階段述職報告、周期述職報告(比如季度、月度);按內容可分為個人述職報告、集體述職報告等。

一份優秀的述職報告不僅是銷售經理展示自己風采的絕妙“窗口”,而且也是一份市場經驗的精練總結。好的述職報告不僅綱舉目張,讓人把問題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且優美的語言組織還讓人賞心悅目,一睹為快。

那么,一份合格的述職報告由哪些構成要素組成呢?

述職報告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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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經營公司監事會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屬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省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總體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的大企業集團公司。

第三條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的大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由省經貿委管理,對省政府負責。

第四條監事會主要職責是:以財務監督為核心,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公司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財務活動以及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監事會與公司董事會、經營班子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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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部部長述職報告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事:

大家好!

承蒙組織和領導關心以及全體同事的信任,我于201X年6月被公司聘任為二次供水管理部部長,任職以來,我始終與公司的決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認真履行職能職責,按照公司決策部署完成了公司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將我任職以來的工作情況向大家簡單匯報如下:

一、任職以來的工作小結

1、完成了供水樓盤;

2、完成了主管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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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任職資格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現予施行。

行長戴相龍

2000年3月24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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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經營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強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辦法》和《*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總體方案》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的省屬大型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經營公司)。

本辦法所稱財務總監是指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派駐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省財政廳設財務總監辦公室,負責擬訂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制度、辦法和財務總監人員工作守則,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定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需要委派的財務總監,負責財務總監的任免以及選拔、聘用、委派、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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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治理結構建設管理論文

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提高公司素質和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十六大以來,保險業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把保險公司改革作為保險改革的中心環節,堅持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保險公司改革的新方法和新途徑,取得了重大階段性成果。下一步,保險公司改革將以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為中心,力爭在轉換經營機制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的總體要求

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的總體要求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堅持“統籌協調、全面推進,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完善制度、重在執行,循序漸進、務求實效”的原則,切實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著力解決公司體制機制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努力把保險公司建成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保險企業,不斷提高保險公司競爭力。

——統籌協調、全面推進。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一項系統工程,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等治理主體之間既密切聯系,又相互制約,必須統籌考慮各方面的相互關系,協調各方面的利益,從整體上推進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管理層建設,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由于發展歷史、股東結構、業務規模等方面的差異,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既要遵循一般規律,又要避免搞“一刀切”,要堅持從實際出發,緊密結合各保險公司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有重點地解決在治理結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完善制度、重在執行。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作為保障,為治理主體提供規范的行為準則,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又需要不斷提高制度的執行能力,切實發揮制度的監督約束作用,逐步形成有效的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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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公司的法治管理研究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成為了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來推動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變得尤為重要。這種市場秩序的建立,迫切需要加強和完善基礎性制度建設和市場監管。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在前些年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所以有必要針對出現的這些問題及其成因,總結經驗教訓,加強和改進證券公司監管,實現證券行業的規范發展,進而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條例》總結了近年來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過程中的改革措施和成功經驗,針對證券公司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一些突出問題如證券市場準入條件、客戶資產保護、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以及監管機關的監管措施等進行了詳細地規定,同時為證券公司的創新發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間。《條例》的出臺是對《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的細化與落實,對完善證券公司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管,迎接創新發展新機遇具有重大意義,這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法治建設在前進的道路上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監督管理措施是《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重要內容。證監會對于證券公司的監管可以分為三大部分,第一為被動監管措施,第二為主動監管措施,第三為對于證券公司組織機構的要求。

一、被動監管措施

本條例中第63、64條規定了信息報送的規則。其中63條對信息報送的種類做了分類,包括年度報告,月度報告,以及在證券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時的臨時報告。64條規定了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證券公司在信息報送上的應當承擔的義務。66條規定了信息披露的范圍。69條規定了證券公司信息報送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即真實、準確、完整。

實際上,信息報送制度與信息披露制度有所不同,信息報送制度是指證券公司在固定的時間或者是在在發生重大事件時向證監會報送有關報告的制度,證券公司向證監會報送相關報告后,證監會還應當對年度報告與閱讀報告進行審核,本條例65條規定:“對證券公司報送的年度報告、月度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核,并制作審核報告。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有關機構報送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有關數據進行比對、核查,及時發現資金或者證券被違法動用的情況。”從上述條文來看,證監會對于信息報送制度中的年度報告與月度報告為實質性審核,不屬于備案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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