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范圍更加明確
時間:2022-04-30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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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策法規
公務員法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和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有意見:草案關于公務員的定義與所要調整的一些公務員的性質和職責不對應,建議規定得更準確一些。
答復: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同時,建議將草案第七條“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考核、監督等,法律或者有關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為:“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