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利益問題的申論標準表述
時間:2022-03-17 0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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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利益是指行政部門偏離公共利益導向,追求部門局部利益,變相實現小團體或少數領導個人的利益。
在討論部門利益之前,我們應首先弄清政府各部門是不是利益主體?
首先應承認政府部門也是一個行為主體,但這個行為主體是代表公眾利益的行為主體,或者叫公眾利益主體;其次,作為公眾利益主體的政府部門,有自己的正當利益,但必須對這個正當利益進行嚴格界定,政府部門不是獨立的特殊的利益主體,因而一定要把它的特殊利益排除掉;第三,作為公眾利益主體的政府部門,在進行相關決策及公務執行過程中,必須從公共利益出發,不僅不能過多地從本部門利益出發,而是根本就不能從本部門利益出發,這是一個定性的問題,而非量的問題,必須要把這條縫隙堵上。因此,必須解決部門利益問題。
我國“部門利益”問題的現狀:
一、部門利益問題導致行政效率的降低。在具體行政過程中,有些政府部門對凡是能鞏固、謀取部門利益的,則積極“作為”;凡是與部門利益相抵觸、難以謀取部門利益的,則消極“不作為”。這使得一些能維護、增進國家利益的重大決策(如《反壟斷法》、燃油稅、內外企統一稅率、數字電視標準等)遲遲未形成共識而難以出臺,而一些對國家利益有消極影響的重大決策(教育產業化、醫療市場化、行業壟斷、外企“超國民待遇”以及很大一部分出口退稅等)遲遲難以取消或調整。行政執法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監督管理,這也是礦難頻發的重要原因。
二、部門利益問題助長行政腐敗。部門職權與資源配置結合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審批(特許與壟斷經營權等)。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審批必然引起“尋租”盛行,導致行政腐敗。如國家某“委”本應是一個主管中長期規劃的超脫部門,但實際上,既承擔宏觀調控,又負責項目審批,權力過度集中。實踐證明,部門利益必然使之忽略宏觀趨勢把握,重視具體項目審批;借宏觀調控之名,強化行政審批。例如2014年全年審批20萬元及以下項目高達800個,與該“委”職工數相當。這不僅造成宏觀調控手段的錯位(以行政手段代替經濟手段),而且引發與其他中央政府部門職責沖突,并和相關地區、行業利益緊密連在一起,成為中央政府部門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焦點。
三、部門利益問題導致經濟運行成本的增加。部門利益膨脹使得機構臃腫,人浮于事,“隱形超編”(從外部“借調”)普遍,導致國家財政收入開支50%以上用于“養人”(發達國家一般在20%左右)。某教育機構年招收學員約1200人,而在冊工作人員1400多人,農民工1500多人,退休員工800多人,教職員與學員的比例約為3:1,效率明顯低下。部門利益膨脹使得行政收費難以清理取消,損害了市場機制作用的充分發揮。借權謀利正使公權部門向自利性組織演變。研究顯示,各級政府部門每年收費總收入約為8000億元。若能夠規范清理收費,全國每年將增加60萬~80萬戶中小企業,可新增600萬~800萬個就業崗位。能源、電信、鐵路等行業,借助壟斷,維持壟斷高價,獲得壟斷利潤,造成財富分配扭曲和資源配置惡化,“煤電油運”全面緊張與行業壟斷存在緊密關聯。
四、部門利益問題增大國家經濟風險。長期以來,先部門利益后國家利益,重部門利益輕國家利益,以部門利益取代國家利益,甚至為部門利益而不惜犧牲、損害國家利益等行為,影響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增大國家的經濟風險。部門利益的一個重要外在體現,就是機構超編、預算超支,由此造成財政開支壓力不斷增大,使得政府本應承擔的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等公益事業得不到有效實施。正是由于部門利益作祟,外企長期享受“超國民待遇”未能適時調整,這不僅不利于中資企業與民營經濟的發展,而且加重我經濟對外依賴。更不利的后果,是制約我有關產業的長遠發展,使得國內比較完善的獨立自主的工業體系嚴重受損,尤其是作為“工業之母”的裝備制造業面臨嚴峻態勢,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排頭兵”有些為外資企業所控制。由于行政力量保護,壟斷企業內部治理普遍存在嚴重缺陷,隱含著重大經濟風險,“中航油”、“中棉儲”以及國有銀行大案要案不斷等,就是集中體現。
五、部門利益問題增大國家政治風險。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如果不代表人民利益,而是代表集團或個人利益,損害大眾利益,必然損害政府的公信力與權威,損害黨與政府在人民中的形象。一些部門決策往往反映的是強勢集團的利益,社會大眾尤其是困難群體的利益被嚴重忽視。因為部門利益,政府袒護地產開發商,被拆遷戶利益得不到保障,“抗法”與“上訪”不斷;火車票每年到點調價,而且總在普遍反對聲中“聽證成功”,引發大眾不滿;工商、質檢等肆意收費,導致創業艱、就業難等。部門利益使一些改革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嚴重偏離社會公正方向,威脅社會穩定與和諧。
我國“部門利益”問題的原因:
一、公共權力市場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各部門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自成體系的“條條”格局,改革開放以來,在不同的部門中仍多多少少存在或新生一些下屬企事業或中介組織。隨著經濟市場化的發展,部門本位主義由此而不斷增強,主管部門與下屬企事業逐漸演變為利益共同體,主管部門給予下屬企事業以行政壟斷或特許經營,而下屬企事業則向主管部門輸送經濟利益;經濟改革激發了人們的利益觀念,一些“利益覺醒”的政府部門成為了事實上的利益主體,在市場經濟中開始用手中的權力主動牟取利益,尋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當前,我國社會經濟正處于轉型期,政府職能也處于轉變中,各部門的職責難以清晰、科學界定,部門關系還有待理順。因此,有的“利益覺醒”部門趁機不斷強化、擴展職權,鞏固、謀取部門利益。
二、立法體制不規范。一方面,我國立法機構存在缺陷,人大在立法中的絕對主導地位尚待確立,人大代表不是職業化,相關專家比例低,不能或難以自主立法,只能委托行政職能部門代為起草。另一方面,對行政部門制訂法律及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有時監督不力。國務院有關法制機構在相關人員數量與素質上難以保證;而在立法的公正性與執法的便利性上,難免向部門傾斜。因此,“部門立法”與“法出多門”情形突出。
三、財政制度不健全?,F有的財政體制缺失強化了部門利益。至今,我國尚未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公共財政”制度。西方國家很早就實行“零基預算”,每年在制定預算時,皆從零開始,重新編制。如今一些國家采用更為先進科學的“績效預算”。我國名義上引進“零基預算”,實質仍按“基數預算”運作,即確保上年預算基數,并逐年上升。因此,有關財政政策可以說是建立在對既得利益的確認上,導致財政開支剛性,部門機構超編超支。
四、利益集團施加影響。隨著市場化的發展以及政府擁有廣泛資源與強大干預能力,我國的各種“利益集團”迅速產生和發展起來,對政府的決策以及政策的執行施加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一是眾多境外與涉外利益集團,如各國在華商會以及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商務部下屬的行業協會),通過母國政府或政治游說,或收買、利用高干子女、親屬,或聘請一些部門領導與職員做咨詢師(拿咨詢費),或將相關課題并配以豐厚的課題經費,給予各大部委研究機構與學者等途徑,對我相關部門決策與立法施加巨大影響。這是我大量政經信息外泄、經濟高度對外依賴、獨立自主的工業體系受損、外企長期保持“超國民待遇”不變以及內外企稅率未能統一等一系列重要問題的癥結所在。
二是金融(四大銀行、一大保險)、能源(電力、石油)、郵電(郵政、電信)、運輸(鐵路、民航)、基礎建設等領域的國有壟斷企業,長期依托行政壟斷,擁有強大的博弈能力。為維護龍頭地位、持續獲得壟斷利潤,有些壟斷企業在政界、學界、傳媒界網羅代言人,影響甚至操縱話語權,為其壟斷地位辯護,極力排斥行業競爭與民營經濟介入,抵制《反壟斷法》等于己不利的法律政策出臺,或以本行業的特殊情況(如自然壟斷、國家安全、為政府賺錢等)為由要求從相關法律政策中得到豁免,維持壟斷。
三是眾多行業的一些民營企業家或通過顯形與合法途徑,爭當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利用人大與政協這兩大政治舞臺,來聲張、謀取其利益;或私下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獨立董事,為其搖旗吶喊(即所謂“黑嘴”);或通過行賄等不正當的利益輸送直接影響行政決策。自中央推行宏觀調控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增長的政策出臺后,有的房地產開發商迅即與一些專家學者、房地產研究機構、部分媒體、甚至官員聯手,強占行業話語制高點,并形成一個行業性的“話語鏈”,以對抗宏觀調控。
五、部門內部制約力缺失。長期以來,我國行政職能部門實行的是“一把手”負責制,容易導致行政監督與制約缺失,往往使得領導個人意志成為部門意志,而所謂“部門利益”往往也是部門領導利益。市場化使行政職能部門作為經濟利益主體更加突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多元化,使領導集體易于形成“利益共同體”。在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缺乏明確的維護力量與衡量標準的情形下,職能部門便從“部門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國家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來制定本部門的方針政策。
我國“部門利益”問題的對策:
一、限制部門起草立法的權力,建立回避制度。盡快完善立法程序,法律的制定、修改應在人大的主導下招標,建立起立法起草回避制度,通過完善委托起草和招標起草的立法模式,實現立法起草的第三方參與,并將委托立法和招標立法所需的各項工作經費納入每年的財政預算。
二、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完善財政監督機制。政府應退出一般競爭性行業投資,財政收入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和政權建設等公共活動支出,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明確以國家稅收為主要收入來源,控制直至取消行政收費,廢除“自收自支”與“收支兩條線”,將預算外收入統一納入預算,以國家預算為主要支出形式,行政部門經費來源與開支公開透明,做到完全由國家預算控制。實行“陽光工資”(收入公開、透明、統一),行政部門都吃“皇糧”,禁吃“準皇糧”和“雜糧”。各部門財會人員應由財政部門收編歸口管理,并在部門間進行輪換。
三、建立與健全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在我國可以考慮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擴大受案范圍,繼續完善《行政復議法》,擴大復議的范圍。適時創設“行政公訴制度”,公訴主體是檢察機關,公訴的對象是行政“作為”與“不作為”,維護公共利益,加強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四、限制與削弱境外利益集團與壟斷利益集團的強勢地位,規范民企利益集團。使利益集團顯形化,鼓勵中資、競爭性行業商會和同業公會、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益團體的發展,形成對強勢集團的制衡。約束、禁止各大部委研究機構與學者接受內外企業、國外資助的課題研究,嚴格禁止涉外部門工作人員在外資企業或商會等的“變相任職”;鑒于行政干預力的敏感以及道德制約力的缺失,鼓勵相關社會公益團體對那些充當“黑嘴”或部門代言人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學者提起法律訴訟,以制約學者日益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
五、改進決策程序,避免部門決策成為部門領導決策,確保公共利益。在公共部門尤其是部委決策的時候,針對整個決策過程是怎么樣的,決策是如何形成的問題,必須進行有效監督,避免領導個人意志成為部門意志。可以參考發達國家政府的做法,例如美國政府決策出臺,都有嚴格的規定與嚴密的記錄,記錄一般在五年后予以公布,以便學者、公眾評判,有效制約決策的隨意與部門利益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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