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中商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

時間:2022-12-08 0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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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中商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

商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歸納總結了刑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華圖教育歸納總結了商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法人資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必須依法設立;

(2)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

(3)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名稱;

(4)公司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公司是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性。

3.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

二、公司的分類

(一)以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為標準分類

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二)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分類

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轉讓和流通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

封閉式公司又稱不公開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設立公司的股東擁有,其股份不能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轉讓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封閉式公司。

開放式公司又稱公開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開招股,股東人數通常無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市場公開自由轉讓的公司。這種公司事實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分類

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資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對外信用主要取決于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故人合公司的股東之間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關系。無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的資本規模而非股東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公司。由于資合公司的對外信用和債務清償保障主要取決于公司的資本總額及其現有財產狀況,因此,為防止公司由于資本不足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各國法律都對資合公司的設立和運行做了較嚴的規定,如強調最低注冊資本額、法定公示制度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人合兼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依賴于股東個人信用和公司資本規模,從而兼有兩種公司的特點。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屬此類公司。

(四)以公司之間的關系為標準分類

可將公司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于領導、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序簡單。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

三、公司設立方式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四、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

1.注冊資本?!坝邢挢熑喂镜淖再Y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2.發行資本。又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

3.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對公司資本采納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權資本制,即允許公司成立時股東只實際繳付一定比例的認繳資本,其余認繳的資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內繳清即可。所以,公司的注冊資本等于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的認繳資本總額,但公司成立時的實繳資本可能小于注冊資本。

五、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結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并有兩種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依法簽訂分立協議,不經過清算程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有兩種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新設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資產分別劃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七、有限責任公司

(一)股東人數

我國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二)最低資本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三)出資方式

股東的出資方式有:(1)貨幣;(2)實物;(3)知識權;(4)土地使用權。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四)繳納出資

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繳清,則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即3萬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五)股東會的召開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經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而召開。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下列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六)董事會的召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七)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8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

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清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部出資額。

八、股份有限公司

(一)發起人

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注冊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召開

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兩種。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通常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則應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2個月內召開: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數的1/3時;

(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四)董事會

董事會成員為5人至19人。

(五)獨立董事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九、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

十、合伙財產

合伙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全體合伙人的出資。二是合伙企業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和形成的資產。

合伙企業財產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1.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之間可以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但應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也不得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組織,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十一、合伙事務的決定

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務:

1.修改合伙協議;

2.接受新合伙人入伙;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5.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6.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8.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9.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有關事項,如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延長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等事項

十二、入伙與退伙

(一)入伙的條件與程序

1.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與原合伙人訂立書面合伙協議。

(二)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資格;入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人與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1.聲明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法定退伙。

(1)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公司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三、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見票時或確定的日期,由持票人或收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十四、票據抗辯與補救

(一)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通常根據抗辯事由和抗辯效力的不同,將票據抗辯分為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

(二)票據的喪失與補救

票據權利人因某種原因喪失對票據的實際占有,使票據權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礙時,為使權利人的票據權利能夠實現,而對其提供的特別的法律救濟。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

十五、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匯票的分類:(1)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2)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2.法律關系的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匯票質押是指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

4.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5.提示承兌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諾付款的行為。

6.匯票保證是指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特定的票據債務人能夠履行票據債務的票據行為。當被擔保的票據債務人不能履行票據義務時,保證人承擔向票據權利人支付款項的義務。

7.廣義的票據付款,泛指票據債務人依票據而對票據權利人進行的一切金錢支付,既包括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進行的支付;也包括追索義務人對追索權利人進行的支付,以及保證人對持票人進行的支付。

8.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

十六、本票和支票

1.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其具有以下特征:(1)本票是票據的一種;(2)本票是自付票據;(3)無須承兌。

2.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3.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4.支票的持票人應當在出票當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十七、保險法

1.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指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于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或對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或疾病等給予保險金的行為。

2.保險法的基本原則:自愿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

3.保險合同的特征:(1)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2)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3)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4)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5)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6)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4.保險合同的分類:(1)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2)強制保險合同與自愿保險合同;(3)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4)單保險合同與復保險合同。

5.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它實行保險代位的原則,即在財產保險中,如果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責任者請求損害賠償,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被保險人只能獲得選擇權,即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請求第三人賠償。如果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里獲得了賠償,那么,他必須將對第三人的求償權讓渡給保險人,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

6.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其具有如下特點:(1)保險標的人格化;(2)保險金定額支付;(3)保險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4)保險費不得強求;(5)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