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行測常識判斷刑法基本常識一
時間:2022-12-21 0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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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說
第一節刑法的基本知識
一、刑法的概念與分類:1、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權的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根據本階級的意志,以國家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分類:刑法典、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各稱頒布的、一類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項的法律)、附屬刑法(是附帶規定于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范)、地方刑法。適用反動原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
二、刑法的性質與任務:1、性質:①階級性;②規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③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相當廣泛;④最為嚴厲的強制方法;⑤具有補充性;⑥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2、任務:①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②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即社會主義經濟基礎);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④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三、刑法的制定與修改:1、制定:1979年7月1日通過,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通過,1997年10月1日施行。2、修改:①199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14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14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四、刑法的體系與解釋:1、體系是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相互關系或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2、解釋:按效力分為:立法解釋(分為三類)、司法解釋、學理解釋;按方法分為:文理解釋、論理解釋。
第二節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來源于:三權分立學說與心理強制說。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具體要求為:法定性、合理性、明確性。
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地保護;對于實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認定犯罪;對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須根據其犯罪事實與法律規定量刑;對于被判處刑罰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刑罰。三、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具體要求是:以客觀行為的侵兒性與主觀意識的罪過性相結合的犯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作為刑罰的尺度(即三個適應:刑罰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刑罰與犯罪情節相適應;刑罰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第三節刑法的適用范圍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一)刑法的空間效力的概念:是一國刑法在什么地域對什么人適用的問題。(二)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屬地管轄原則為主旗國主義為補。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在未遂的情況下:行為地與行為人希望結果發行地,可能發生結果地都是犯罪地。例外:1、外交特權人;2、不適用刑法典的情況(香港、澳門);3、適用特別法的情況;4、不適用刑法典部分條文的情況(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補充)。(三)對國外犯的適用:1、屬人管轄原則: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2、保護管轄原則: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其在國外的犯罪行為,只要侵犯了本國國家利益或者本國公民的權益就適用本國刑法。適用條件:侵犯了國家或公民的利益;最低為三年以上;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受處罰。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3、普遍管轄原則:適用:犯罪必須是危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管轄國應是有關條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管轄國的國內刑法也規定該行為是犯罪;犯罪人出現在管轄國的領域內。第九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四)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消極承認的原則。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一)刑法的時間效力的概念:生效時間、失效時間與溯及力、(二)刑法的生效時間與失效時間:1、生效:自公布之是起生效;公布后間隔一段時間才生效。2、失效:明文規定或宣布;新法施行舊法自然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判決未確定或未裁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力。原則:從舊兼從輕。具體問題看書P6。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司法解釋的內容:1、是否追訴適用舊刑法;2、酌定減輕、累犯的認定、自首、立功的認定、緩刑、假釋適用等從舊兼從輕;3、不得適用類推;4、當時不犯現在犯的自10月1日以后的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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