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評估范文10篇

時間:2024-05-21 2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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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評估

海洋油氣污染的法律體系探索

本文作者:張宸工作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號油輪在英國附近海域因觸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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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海洋垃圾污染問題分析

[摘要]隨著全球環境保護的發展和進步,國際社會環保意識逐漸增強,但是,海洋垃圾處理工作依舊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究其原因,和現行國際治理機制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需要引起全世界的關注。文章簡要分析了海洋污染問題的現狀和危害,并集中分析了海洋污染法治理的國際法原則,最后對基于國際法的海洋垃圾污染治理體系提供了建議。

[關鍵詞]國際法;海洋垃圾污染;原則;治理機制;建議

海洋垃圾問題關系著全人類共同的利益,要積極整合管理機制,若是將彌漫性以及跨界性管理僅局限在各個國家自行消化和自行治理層面,其整體結果往往不能盡如人意,基于此,要從國際法的視域下積極建構海洋垃圾污染處理機制,從新的視角整合管理體系,維護理論和實踐基礎。

一、海洋污染問題的現狀和危害

(一)海洋污染問題的現狀

在建立依據國際法治理海洋污染管理體系之前,要對國際法的立法依據有明確的認知,一方面,要從海洋垃圾污染的概念出發,積極分析其性質和全世界管理現狀,并且探索具體的產生原因和社會影響力。另一方面,要對國際法和國際環境法之間的邏輯關系有明確的認知,從而一定程度上秉持維護人類共同利益的理念有效提升國際法保護的時效性。若是從根本原因的方面對其進行分析,全世界海洋垃圾主要分為海上來源和陸地來源兩種,從全球范圍內對其進行判定,80%的垃圾都是陸地源頭垃圾,剩余20%則為海洋源頭的污染性問題和垃圾。與此同時,陸地源頭垃圾和國際經濟行為等具有非常直觀的聯系,這也將成為全世界進行海洋垃圾污染管理工作的關鍵,要結合實際問題建立具體的分析機制。追溯到2009年世界海洋日,聯合國針對環境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塑料袋、塑料包裝以及塑料瓶等物品成為人們的生活必需品,也成為十大海洋垃圾之首,因此,海洋垃圾污染問題也逐漸加重。在對全球范圍內的十二個地區進行調查后發現,海洋垃圾總量的80%都是塑料垃圾。基于此,要想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就要在分析實際情況的同時,有效提出具體的垃圾處理和控制機制。并且,海洋中漂浮的垃圾多以塑料袋和聚酯瓶為主,海洋垃圾污染問題迫在眉睫,從國際法視域下建構合理化處理以及治理體系十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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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申論考試題型

一、給定資料

材料一我國海洋資源豐富但人均占有少,渤海是我國最大內海,對東北經濟非常重要。例:渤海旁漁民原來能捕捉大量魚蝦,現在不出海。

材料二國務院制定綱要。講話,半島藍色經濟區,依托海洋能源、電力一起發展。遼寧是黃河入海口,對拉動黃河流域經濟有重要作用,河北已經列為戰略。

材料三日本小地方,填海,海洋生物死亡,又花錢造海本質分析。

材料四荷蘭圍海造田與退湖還田異曲同工材料五海島建設二、副省級綜合管理類考試內容及解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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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研究

一、引言

海洋不僅是重要的國土資源,而且蘊含著豐富的能源和生物資源,因此對海洋的有效利用關系到國家經濟的長遠發展。長久以來粗放型經濟模式的負面影響,海洋資源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漁業資源逐漸枯竭,海洋礦產資源受到無節制開采,不利于海洋資源的高效率利用,這種經濟增長模式也違背了國家提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黨的報告提出新時代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其中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是基本方略之一。由此可見國家對社會主義生態文明的建設和資源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資源環境審計作為政府審計的重要一環,在對資源環境的保護和利用的監督、鑒證和評價方面具有權威性和獨立性。審計署擴展資源環境審計的審計范圍,將其擴展到海洋資源、森林資源、礦產資源等領域。同時,在2008—2012年的工作發展規劃中就已經肯定了資源環境審計的地位,并列為六大重要審計類型,而海洋資源審計作為環境資源審計的分支之一,是政府開展審計工作的重中之重。海洋資源審計能夠找出經濟發展過程中海洋資源環境保護所存在的問題,明確現有海洋資源環境的優勢,為我國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明確方向。然而海洋資源審計現有問題和優勢有待深入研究,審計結構有待健全,其在海洋經濟建設中的導向作用有待加強,因此研究海洋資源審計對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有重要意義。

二、文獻綜述與實踐動態

早期學術界對海洋資源審計的研究散見于資源審計的研究中,將海洋資源審計看作是對政府、企業等單位海洋資源管理系統及行為的評價工具,通過審計對政策、行為進行系統性評價,確定是否達到法律和政策目標的要求[1]。隨著海洋資源理論的不斷發展,不同學者從不同方面對海洋資源審計進行了研究。關于海洋資源審計內容,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從審計業務類型的角度出發,認為海洋資源審計包括海洋資源財務審計、海洋資源合規審計和海洋資源績效審計[2-5]。二是將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具體到海洋資源審計,主要包括海洋資源重大決策事項、海洋資源管理情況、海洋資源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海洋資源資金管理情況和海洋資源資產負債表[5-11]。上述兩種觀點雖然表述方式不同,但實質相同,即按海洋資源審計內容確定自然資源審計各方面的內容,基本上都歸類到績效審計、財務審計和合規審計。關于海洋資源審計的評價指標,不同學者在國際審計組織(2001)所提出的海洋資源審計準則體系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研究。馬仁鋒等[12]構建了包括“港口數量、省重點海水增養區養殖面積、沿海星級飯店數量及出租率”等指標在內的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體系。Barringtonetal.[13]歸納整理了海洋資源績效審計的內容,認為審計內容應包括與水資源保護有關的理念、科技能力等有水資源利用保護有關的行為。Vilanova和Filho[14]構建了以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主要指標的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張宏亮等[15]采用軍令狀式打分法、期初比較打分法建立了包括“海域面積、海洋水質達標率”等在內的海洋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夏叢芳等[16]基于平衡計分卡構建了海洋資源審計的定性和定量指標。陳波[17]認為海洋資源離任審計指標體系應結合自然資源和人工資源、初始指標和次生指標,同時構建了包括“海域面積、岸線系數、海水養殖面積、鹽田面積”等指標在內的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商思爭等[18]采用海洋資源資產負債表的評價方法建立了包括“自然岸線、海水增養區、魚類總量、海洋油氣區”等指標的體系。綜上所述,研究海洋資源審計的理論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等相關問題的文獻相對較多,理論界對海洋資源審計的研究呈現多元化態勢,對本文的研究有很好的借鑒意義。但由于缺乏對海洋資源審計的細致研究,對海洋資源審計的研究普遍被包含于資源審計的研究中,海洋資源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取得較為公認的研究成果。目前尚缺在特定的審計目標下對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的系統性研究,尤其缺少對海洋資源審計結果的衡量與呈報。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以準確評價中國海洋資源的利用狀況,揭示我國海洋資源當前的利用問題,豐富海洋資源審計的研究內容,系統性地完善海洋資源審計的評價理論體系,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展開深入研究。

三、理論模型和指標體系

(一)理論模型。PSR模型最早由加拿大統計學家提出,后經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完善,將其運用于資源審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指標選取,并融合責任審計進行績效評估。安家鵬等[19]、房巧玲和李登輝[20]也以PSR模型研究資源環境離任審計評價指標,可見已有學者在資源審計評價指標選取的過程中運用了PSR模型。基于海洋資源審計的發展和其評價指標尚未建立的現實,Reed[21]在海洋資源審計中采用PSR模型,通過對比分析區域內海洋資源的狀態與其承載的壓力,衡量資源是否被過度開發利用。PSR模型的原理是人類以各種方式向資源環境索取生存發展需要的資源,減少資源儲量,改變環境質量,受到改變的資源環境反過來影響人類的生產活動,推動人類針對資源環境的變化做出相應的意識上和行為上的改變,二者不斷相互影響,形成了“壓力(P)———狀態(S)———響應(R)”的作用關系。壓力是指資源環境所需背負的人類利用資源環境進行社會活動和生產活動的需求,包括物質消費、資源消耗和經濟、社會活動中對資源環境的破壞行為;狀態是指一定時間內資源數量和環境狀態的情況,包括資源環境和生態系統的現狀;響應是指社會針對資源環境的變動做出響應,通過一系列行為預防、阻止、減輕資源環境受到人類活動的不利影響,同時對資源環境變化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補救。三者之間既相互影響又相互作用,具體表現為:環境污染的減少和資源的高效利用可以使資源環境的壓力降低,同時環境污染的治理、生態的保護使響應增加,最終改善資源環境的狀態;相反,環境污染的增加和資源的低效利用使資源環境的壓力上升,此時環境污染治理不力、生態保護不全面會使響應下降,從而使資源環境的狀態惡化。因此,建立基于PSR模型的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以明確海洋資源保護治理和利用管理的結果(S)和影響因素(P和R)間相互作用的邏輯關系。壓力、響應和狀態分明是事前指標、過程指標和結果指標,政府通過戰略規劃、政策導向等對海洋資源進行調節,隨后通過海洋資源的反饋對海洋資源進行保護、利用和治理,最后形成了海洋資源的最終狀態。PSR模型從三個維度出發,反映互動關系,系統性地完善海洋資源審計的評價理論體系,拓寬海洋資源審計開展模式,從不同維度對海洋資源利用管理情況和影響因素做出量化的評價。(二)指標體系構建。1.構建原則。(1)全面系統與重要性原則海洋資源審計要求全面系統地評價海洋資源的利用狀況,因此選取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時根據全面系統這一原則,統籌兼顧、宏觀全面地反映海洋資源的利用情況。但過多的評價指標會顯得雜亂而沒有重點,影響最終的審計結果。因此,在指標設計時要考慮海洋資源的特色,既全面系統又有所側重地選取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2)定性定量相結合原則定量和定性的指標選取方式中,定性指標是定量指標的依據,定量指標是定性指標的具體化,二者之間起到相輔相成的作用,構建出來的海洋資源審計評價體系才能夠更加科學全面地反映海洋資源利用情況。(3)動態性與可操作性原則由于國家關于海洋資源利用與保護的政策不斷更新調整,海洋資源管理機制不斷完善,需要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做出相應的變化調整,使指標選取具有動態變化性。同時,在動態性的基礎上滿足可操作性,與實踐工作緊密連接,緊扣實際。(4)統籌協作原則海洋資源審計的實施對專業性和技術性具有較高的要求,各個地域的海洋資源也不盡相同,需要在建立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時統籌不同技術力量對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進行構建,并考慮協調統籌相關區域的情況綜合全面地評價。2.指標體系設置。雖然學術界對海洋資產負債表的設置和基本框架的觀點各有不同(如耿建新等、胡文龍等、陳艷利等、封志明等、黃溶冰等),但全國各地(如遼寧省、河北省等)都陸續開始了海洋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的實踐探索。從實踐探索來看,海洋資源資產負債表能夠體現海洋資源數量的變動情況、海洋污染物排放情況、海洋資源利用和保護情況以及海洋污染治理情況等信息,為本文設計的海洋資源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提供了一定的數據來源和參考。在征求海洋資源環境領域的專家和審計專家的意見后,根據海洋資源審計的審計目標設計了一套指標體系。(1)壓力準則層(P)根據海洋資源審計的審計目標,即為合理利用保護海洋資源提出合理建議,保護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使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達到均衡,筆者在壓力準則層下設資源環境承載壓力和經濟發展壓力要素層(安廣實,程月晴,陶宇)。人類的生存和生活都離不開生態環境,通過生產活動對資源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而人類生產力不斷進步,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也逐漸加大。海洋資源環境受人類活動影響最大的有兩方面:污染物的排放和海洋資源的索取(房巧玲,商思爭,李雪)。因而資源環境承載壓力要素層涵蓋了海洋污染物的排放和海洋資源的消耗。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壓力包括工業用水消耗率、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海域使用面積比、海洋礦產開采率、海洋捕撈率和人均海域面積。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是用轄區石油、金屬、酸、堿、固體廢物等排放總數量除以GDP總量,該指標與經濟發展水平呈負相關關系。經濟發展壓力包括萬元工業產值用水量、城鎮化率、工業增加值固體廢物產生量、萬元GDP海洋礦產能耗和萬元漁業增加值海洋捕撈量。其中,城鎮化率即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該指標越大,走資源節約型集約化道路的可能性越大;萬元工業產值用水量是用水量除以年主營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工業企業或國有企業的增加值,反映工業企業對水資源的需用數量和管理效率。(2)狀態準則層(S)狀態反映海洋資源環境在壓力因素和響應因素影響下的最終狀態,是治理的結果。我國海洋資源種類繁多,例如空間資源、生物資源、能源資源等,可以選取普遍代表性的海洋資源環境指標進行考量(陳獻東,劉長翠,張宏亮)。考慮到現實計量的難度以及指標通用性等原因,筆者選取了海洋資源狀態和環境狀態兩個要素層。海洋資源狀態包括鹽田面積比、海洋動植物數量變化率、海洋礦產存量變化率、岸線系數、濕地面積比和海洋旅游區面積比。其中,岸線系數即岸線長度除以沿海地區陸地面積,系數越大,岸線資源利用的空間就越高。環境狀態包括重點岸段侵蝕率、清潔海域面積比、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數量。(3)響應準則層(R)近年來我國對海洋資源環境問題愈發重視,制定了一系列的海洋資源環境保護政策措施并由政府部門貫徹實行,因此響應準則層主要考量政府部門在海洋資源環境保護中所履行的責任(黃溶冰,曲婧,李夢妍,楊元豐)。目前,政府從制度、人文、投資等方面加強對海洋資源環境污染的治理。另外,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的成果也是政府對海洋資源環境處理問題的反映,因此可以根據這些方面構建相應準則層的具體指標。同時,考慮到指標的通用性和數據的可獲得性,在響應準則層下設投資響應、資源環境保護響應、制度響應和人文響應要素層。投資響應包括海洋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重和專項資金利用增長率。資源環境保護響應包括海洋保護區面積比、海洋污染治理率、工業污染物處理率和臨海廢水排放達標率。制度響應包括海洋資源政策的符合情況和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其中,海洋資源政策的符合情況屬于定性指標,評價針對海洋資源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劃、是否符合海洋資源與經濟之間協調發展的需要、是否統籌區域海洋資源管理部門。人文響應包括公眾對環保的滿意度和領導干部參加資源環境保護培訓的比例。其中,公眾對環保的滿意度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進行打分評價。綜上所述,筆者擬構建的一般指標體系如表1所示。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的海洋資源情況各不相同,尤其是海洋礦產和海洋能源,每個沿海地區擁有的海洋礦產種類不同,海洋能源儲量各有所長。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不僅需要建立普遍適用的基礎體系,還需要根據各區域海洋資源環境的不同建立特殊的指標體系,對基礎評價指標體系所涉及不到的地方進行補充。特殊指標體系針對區域海洋資源的特點靈活設計,指標主要為海洋石油等各海洋礦產和能源占總能源消耗比,計量當年能源消耗量的比重,詮釋能源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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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行動工作計劃

實施碧海行動計劃,一靠強化環境管理,二靠資金的有效投入,三靠科學技術進步。通過科學技術進步,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促進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和資源承受能力平衡的良性循環,求得近岸海域環境問題的根本解決。強化環境管理和依靠科技進步,必須建立在加強海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基礎之上。總結歷史經驗,海洋環境科學研究滯后于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沿海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須把海洋環境科學研究擺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不斷提高研究的創新水平。

海洋環境科研要為提高海洋環境管理和宏觀決策、實現碧海行動計劃目標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其任務是:進行基礎理論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環境中遷移轉化的規律,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科學依據,為應用技術開發提出理論依據和方法;進行應用技術研究,在改善經濟結構過程中,尋求對污染實行源頭和全過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開展海洋環境綜合性、預測性研究,從發展戰略上,進行人口、資源、發展與環境的關系研究,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海洋經濟和海洋環境的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實施碧海行動計劃的技術支持涉及的內容包括環境監控的軟件建設、污染治理及生態恢復工程的實用技術和設備的篩選、重大環境問題的研究等。其核心是利用高新技術的力量使碧海行動計劃順利實施,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改善及恢復海域的生態環境。

第一節*-*年的技術支持行動計劃

一、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計劃

(一)監測站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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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海的環境保護發展與經驗

摘 要:地中海行動計劃是當前13個“區域海洋項目”中最早的一個,為其他區域項目提供了參考經驗。自1995年起,地中海行動計劃進入了第二階段,重點轉向通過落實可持續發展減少并盡可能消除污染。《巴塞羅那公約》及議定書得到了相應修訂并增補了新的議定書,其中《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以及《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反映出地中海行動計劃落實生態保護及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努力。地中海區域的實踐對在同樣是半閉海的中國周邊海域開展環境保護合作有如下啟示:(1)在環境問題上開展功能性合作可以與海域管轄權問題并行不悖;(2)一項區域行動計劃若能包括整體規劃、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與財政支持四個部分則更為完整;(3)區域合作的發展應反映全球性海洋環境法的發展。

關鍵詞:區域海洋項目;地中海行動計劃;區域合作

區域層級已成為海洋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就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區域合作而言,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1974年發起的“區域海洋項目”(Regional Seas Programme),成為了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突出的應對海洋污染的國際性努力。至今,已有超過143個國家參加了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13個區域海洋項目①。地中海行動計劃是其中最早的一個,并成功地為其他區域的實踐提供了模板與經驗,被譽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王冠上的寶石。本文在回顧總結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成就之后,將重點論及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發展,在結語部分則將探討地中海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的經驗對中國周邊海域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的啟示。

一、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成就

地中海沿海國在20世紀70年代對環境問題采取集體行動的初衷是擔心污染對海洋生物資源的影響。在冷戰的背景下,地中海沿海國一致反對區域外大國涉足地中海的環境問題。因此,由聯合國糧農組織建立的地中海漁業總理事會率先開展協調,推動調查污染狀況的合作②[1](P323-327)。在區域海洋項目得到批準之后,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承擔起了推進地中海海洋環境保護合作的工作。1975年2月,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了保護地中海政府間會議(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當時地中海18個沿海國中有16個出席了會議,出席會議的還有聯合國、其他國際組織及非地中海國家的代表。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5頁篇幅的《行動計劃》。在這份文件中,地中海行動計劃被定義為包括整體規劃資源開發與管理,監測、評估污染狀況,法律(框架公約及議定書),制度與財政支持四個部分:“Ⅰ.整體規劃地中海盆地資源的開發與管理;Ⅱ.協調關于污染狀況及保護措施研究、監測、交換信息及評估的項目;Ⅲ.保護地中海環境的框架公約以及附有技術附件的相關議定書;Ⅳ.行動計劃的制度與財政支持。”①上述四個部分是相輔相成的整體。檢測與評估部分(或稱科學技術部分)幫助形成對環境問題嚴重性的共識;法律部分構成了對共識及相應措施的正式表達;包括建立相關國際組織在內的制度支持,負責管理與協調落實合作的相應措施;完成這些工作將產生巨大花費,財政支持可緩解各國由此產生的憂慮;最后,整體規劃則旨在調和對發展的需求及對改善地中海環境質量的需求,這一點對區域內的發展中國家尤為重要。為了執行行動計劃中污染評估與監測的部分,地中海沿海國發起了“地中海污染監測和研究協調項目”(Coordinated Mediterranean Pollution Monitoring and Research Programme),旨在為各國政府提供執行行動計劃的科技能力與科學證據。整體規劃部分處理的問題則不僅限于海洋污染,還涉及更廣泛的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具體體現為20世紀80年代初啟動的“藍色計劃”(Blue Plan)和“優先行動項目”(Priority Actions Programme)。在制度安排方面,地中海行動計劃的最高決策主體為每兩年舉行的《巴塞羅那公約》締約方會議,并在1982年成立了地中海行動計劃協調機構(MAP Coordinating Unit)作為行動計劃的秘書處。除此之外,各區域活動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s)具體協助長期項目及相關議定書的執行②。在財政支持方面,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行動計劃起始階段提供了財政支持。而在1983年之后,資金一方面由締約方通過向地中海信托基金(Mediterranean Trust Fund)繳納捐助,另一方面來自歐盟、聯合國機構以及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為具體項目或活動提供的捐款。至于法律部分,1976年地中海區域沿海國全權代表會議(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 ofCoastal States of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通過了框架性的《保護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約》(Th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Sea Against Pollution,簡稱1976年《巴塞羅那公約》)以及兩個議定書,即《防止船舶和飛機傾廢污染地中海協議書》以及《合作防治在緊急狀況下石油及其他有害物質污染地中海議定書》。這種框架性公約加議定書的模式也被稱為“巴塞羅那公約體系”:框架性公約構成了各國對執行行動計劃的明確、有約束性的正式表達;針對各種污染源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功能性議定書實際是地中海行動計劃的核心,為管理具體污染源規定了詳細的標準、程序及措施。同時,框架性公約加議定書的模式也為制定后續的議定書留下了空間。至今巴塞羅那公約體系下已有7個議定書通過并生效(如表1所示)。地中海行動計劃所設立的原則、公約及議定書、制度設計使之成為了一個斯蒂芬•克拉斯納(Stephen Krasner)意義上的國際制度。在總結其成功原因時,對功能性路徑的選擇尤其值得強調:從時間上而言,地中海行動計劃的發起和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準備與召開幾乎是同時的。沿海國擴大管轄海域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主要推動力。但許多地中海國家很早便認識到在半閉海的地理條件中,以擴大沿海國管轄海域的方式應對海洋環境的困難①。對此,地中海沿海國正確地選擇了功能性合作以應對海洋污染問題。對于區域內的歐共體國家,功能主義的合作是不陌生的。在對歐洲一體化進程的學術探討中,功能主義是最早出現的理論解釋:不同于政治合作,功能合作局限于明確的有限領域,并由此創設出新的國際性機制。而地中海區域內呈現出巨大差異的其他國家也更容易接受以功能性合作處理政治敏感度較低的問題[2](P648)。

二、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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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環境日: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加強新時期環境保護

世界環境日

今年6月5日是第33個世界環境日。今年世界環境日的主題是:海洋存亡,匹夫有責。我國是海洋大國,防治海洋污染和生態破壞,一直是我國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國家把渤海作為全國污染防治的重點工程,堅持河海統籌、陸海兼顧的方針,實施“碧海行動計劃”,初步遏制了渤海海洋環境惡化的趨勢。但是,全國陸源污染物排海問題仍然突出,近岸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由于長期沿襲的粗放型發展模式,加之生態環境脆弱、歷史欠賬多,從全國環境狀況看,無論是近岸海域,還是陸地環境,形勢都不容樂觀。目前,我國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2003年,全國主要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超過環境容量的62%,二氧化硫排放量超過環境容量的81%;全國江河湖海普遍遭受污染,城市空氣仍處于較重污染水平,監測的340個城市中有27%屬于嚴重污染。

——污染結構發生變化。工業污染所占比重下降,生活污染比重在上升。2003年,全國生活污水超過工業廢水,占廢水排放總量的53%。農村面源污染呈加重趨勢,一些大城市出現了煤煙和汽車尾氣復合型污染,室內空氣污染也日顯突出。此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也面臨多方挑戰,噪聲污染更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生態退化趨勢尚未得到遏制。野生物種的棲息地遭受破壞,一些地區濫捕、濫獵、濫采屢禁不止,許多很有價值的寶貴遺傳資源流失,外來物種入侵加劇。土地和森林退化,河流斷流,湖泊萎縮,灘涂消失,天然濕地干涸,生態失衡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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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現狀及保護途徑探究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現,人們對資源的需求量正不斷增加,使得資源日趨枯竭,為了能夠滿足國家及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巨大資源,豐富的海洋資源得以大力開發,同時海洋資源中富含多種可再生資源,通過自然力量及機械設施的運用,將海洋能量轉化為人們需要的各類資源,例如潮汐能、波浪能、水溫能、鹽度差能等。然而,隨著海洋經濟及資源建設的快速發展,使得人們對海洋資源出現過度開發及浪費嚴重的現象,進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日漸嚴峻,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穩固性減退。因此,加強海洋保護工作已經迫在眉睫。

關鍵詞:海洋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原則;保護措施

隨著全球化生態系統對經濟發展重要性的不斷提升以及海洋環境的不斷惡化,海洋環境的保護工作顯得更為迫切。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已經被大眾所廣泛認知并滲透在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當中,這種環境保護觀念主要體現在對海洋保護理論基礎與實踐的完善,適宜海洋保護相關政策、法規的建立與執行,立法體系的構建與制度的完善等過程,通過對上述基本理念的研究與分析,探究新時期海洋環境保護途徑,為實現經濟與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依據。

一、我國海洋環境的保護現狀

(一)海洋自然環境的現狀。我國地域遼闊、地形復雜,位于處于亞洲東部、太平洋的西岸,領土南北跨越的緯度近五十度,大部分在溫帶,小部分在熱帶,橫跨了溫帶、熱帶、亞熱帶三個氣候帶,四季氣候交替十分明顯,自然環境豐富多樣。此外,我國的沿海島嶼眾多,擁有6500多個沿海島嶼,海域面積約占300平方千米,海岸線長達3200多千米,其中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多千米,這使得我國具有豐富多樣的海洋生態系統以及得天獨厚的海洋資源。海洋資源主要表現在石油、天然氣、海洋礦產資源以及各類可再生海洋資源等。(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現狀。時代在發展,科技在進步,人們環境保護意識越來越高,國家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也越來越重視,各項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正在逐步被建立和完善。1982年國家已經明確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形成了制約行為,對海洋保護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2016年,人大委員會在已有的海洋保護法律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1)將海洋生態補償條例以及生態紅線保護制度設定為海洋保護的基本制度;(2)將海洋主題功能區規劃作用及地位以法律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進而使海洋保護主體功能的實施變得有法可依、有據可參;(3)加大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法律的形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制約。

二、新時期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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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技術生態環境監測研究

13S技術的概述

3S技術就是將RS、GIS、GPS三種技術集合在一起進行運用。RS是遙感技術的縮寫,GIS是地理信息系統的簡稱,GIS和RS結合一起可運用于生態環境的評價與監測。GPS是全球定位系統的簡稱,GIS可以和GPS相互結合,運用GPS檢測的數據和環境生態的監測相結合,可以將生態環境的監測方面得到更多的研究成果。3S是GIS、RS、GPS三者互相結合,運用三者的各自優點完成生態環境的監測工作。RS優點是實時性和高效性,可以較大范圍的獲取目標信息內容,但是不能有效分類收集的信息和不能定位。GIS可以將獲取的數據進行綜合性的分析和歸類,但是不能得到目標的一系列數據。GPS可以短時間定位目標的具體位置,而且非常準確,但是得不到目標的地理的屬性特點。將三者結合發揮各自優勢,更好的為環境生態的監測服務。

2運用3S技術的生態環境監測

近些年來我國的經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環境問題也越來越嚴重,環境監測問題得到了極大的重視,以往的監測方法都存在監測范圍非常小等缺點,很難客觀的反映實時的監測情況。3S技術可以解決以上問題,具體的操作過程是運用GPS和RS獲取監測區的位置和地貌數據,運用GIS將檢測區域數字化,規劃和評價評價區的環境生態問題。下面介紹3S技術對環境監測的具體方面。2.1運用3S技術的城市生態環境監測3S技術在城市的生態監測的過程中運用比較早,很多城市如北京、天津等都建立了完善的3S數據庫監測系統。建立監測數據庫可以很大程度上使環境污染的防治數據庫系統更加的完善。GPS和RS可以獲得城市的植被綠化的分布情況,再運用GIS軟件分析數據,從整體把握城市的綠化情況。2.2運用3S技術的林業生態環境監測3S技術近幾年也廣泛使用在林業生態系統的環境監測之中,還包括監測森林生態、荒漠化等方面。RS技術可以動態的監測林業環境的生態情況,可以繪出詳細的林業分布圖和植被的覆被圖,可以評價林業的生態環境。3S技術也可以用于實時監控森林火災情況和災后的損失評估等問題。2.3運用3S技術的水資源環境監測3S技術應用在水質監測,不僅可以準確的掌握監測區域的水環境的情況,還可以預測出水質將來的變化情況。可以推斷出污染源、排出口等環境因子的空間分布情況。3S技術在水文模擬和水環境調查等方面也廣泛運用,3S技術也可以運用在監測水質的富營養化等污染問題。2.4運用3S技術的海洋生態環境監測3S技術廣泛運用在海洋生態監測的問題,3S技術的運用可以得到海洋污染物的一系列的情況,如可溶性的有機物、非可溶性的污染物等,可以用于檢測石油污染的問題。現在我們對海洋的了解非常有限,海洋中還有很多未開發的能源,若我們運用3S技術實時的監測海洋的生態情況,人類可以更加直觀地了解海洋的生態情況,為以后人類更近一步的開發海洋能源提供科學的依據。2.5運用3S技術的農業生態環境監測3S技術在農業的生態環境的監測方面運用也很多,主要應用在評價土地的連續使用的能力、評價土地的生產能力、土地沙化、土壤侵蝕、土壤鹽堿化、土壤污染情況等方面的監測。3S技術可以疊加和對比不同時期的農業的生態環境,分析農業生態的變化問題,尋找出農業產業最大化的方法,最終達到農民增收的目的。2.6運用3S技術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監測3S技術也運用在礦產資源的開發中生態環境的監測方面,運用3S技術可以實時監測礦產的開發程度,減少礦產開發對環境造成的不可逆的破壞,使礦產開發的利益最大。2.7運用3S技術的生態環境災害監測我國的各個省份的自然災害都頻頻發生,我國的自然災害的種類有臺風、龍卷風、冰雹、暴雨、暴雪、泥石流、旱災、水災、蟲災等。運用3S技術可以監測各類環境災害等問題,RS將泥石流的影響因素和獲得的信息相結合,分析出泥石流產生的因素,也可以監測其他災害的發生。運用3S技術監測生態環境的問題,建立3S數據庫,結合以往的數據庫可以分析災害的規律。

3結束語

3S技術在生態環境的監測方面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運用3S技術獲得信息并處理和分析信息,可以對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實時的監測。雖然3S在生態環境方面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還有很多細節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研究人員應該從生態環境的實際出發,結合3S技術解決更多的生態環境問題,為我國的生態環境有序良好的發展貢獻出應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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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環境管理體制論文

一、現行海灣河口水環境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海洋經濟發展以及陸源污染不斷轉移,海灣河口水環境污染日趨嚴重,這與我國現行海灣河口水環境實施分散型管理體制有著重要的關聯性。

(一)多頭管理且缺乏綜合協調的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依法對海洋環境實施管理的部門有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海事局、國家漁業漁政局、軍隊環保部門以及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環境監督等管理部門。可這些管理部門所涉及的管理職責卻不夠明晰,海洋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誰,哪些部門共同參與,如何進行協同管理等方面尚未有明確的細化界定,對跨區域、跨行政部門的海洋水環境保護工作也應有明確指定而不應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①這就給如何有效理順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資源開發的關系帶來難題。以長三角海灣河口為例,現行海洋水環境保護工作涉及江蘇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等區域,具體的管理機構分別有“兩省一市”的環保廳、海洋漁業局、水利廳、水務局、海事局、駐滬海軍等單位,查看上述部門網站的具體工作職責,幾乎每個部門都或多或少涉及到海洋水環境保護和海洋資源開發工作,至于是海洋水環境保護為主還是海洋資源開發為主就沒有進行明確界定,而且在如此之多的管理部門中,未界定哪個部門是海洋水環境保護的主管部門,也沒有設立一個綜合協調“兩省一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管理機構。以浙江省區域內杭州灣為例,涉及水環境管理的行政部門有省海洋漁業局、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海事局、省氣象局等等,還加上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專門行駛區域內的海洋水環境管理的部門,在如此多的管理機構中沒有界定主管部門,也沒有設立一個能綜合組織、統籌協調的管理機構。現行這種模棱兩可的海灣河口水環境管理體制,是直接導致現階段海洋水環境整體污染治理缺乏統一規劃以及許多跨區域、跨部門的水環境治理問題難以得到及時有效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執法部門間的利益博弈加劇

盡管2013年國務院將現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進行了整合,重新組建了國家海洋局并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可從實際行政執法結果看,涉海行政執法部門依然較多,主要包括隸屬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監大隊、隸屬農業部的漁業局、隸屬海關總署的海關緝私局、隸屬交通部的中國海事局以及隸屬公安部邊防管理局的中國海警,號稱“五龍治海”。多支海上執法隊伍的并存,一方面增加了相關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容易形成管理上的混亂和職責上的認定不清。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各執法部門間經常會出現利益博弈現象,常常是有利則互不相讓,無利則互相推諉,一旦碰到棘手問題就出現相互扯皮現象,時常呈現出由“五龍治海”到“五龍鬧海”的執法格局,這既浪費了人力、物力、財力,又影響了海洋水環境最終的執法效力。[2]從長三角海灣河口實際看,由于區域涉及江蘇、浙江和上海,因而在水環境治理具體執法過程中,不僅同樣出現有利相爭,無利推諉現象,而且還出現了陸域與海域管理相互扯皮的現象,諸如“海洋部門不上岸、環保部門難下海”等現象在長三角海灣河口區域也時有發生。這種重利益博弈、輕執法效力的做法嚴重影響了長三角海灣河口乃至我國海洋水環境整體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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