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分包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18 23: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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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包合同

篇1

建筑專業分包合同范文一承包人(全稱):______

分包人(全稱):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

_______ (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 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

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___ 元,

小寫:____ 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___年___ 月___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___年___月___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___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______________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 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 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為“分包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 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 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

人的所有義務,并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后生效。

承包人:分包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建筑專業分包合同范文二甲方(發包單位):

乙方(承包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合作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務作業分包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 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性質及數量:

四、工程工期:

五、工程質量要求:

六、工程造價:

七、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費標準:

八、工程價款的撥付及結算方式:

九、本工程由甲方按工程施工的進度計劃供應材料,其規格、型號等均由甲方核驗后乙方點交簽證。其中:

十、考核驗收:本合同甲方要求在四個方面對乙方進行考核后方可結算:

1、安全生產:乙方應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2、工程質量:堅持工程質量標準,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等有關要求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要求。

3、工程工期:

4、文明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甲方責任:

1、組織有關人員對乙方進場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綜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2、組織及負責對乙方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技術、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負責對乙方施工人員的安全、工程質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進行指導、監控,并按規定及時做好驗收工作。

4、負責解決乙方進場施工作業人員的住宿、就餐等問題,并及時對其進行衛生等方面工作的指導、監管。

5、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二、乙方責任:

1、按甲方的各項交底要求,嚴格按國家操作規范和施工驗收規范,精心組織施工。

2、按甲方的工期計劃要求,認真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每月應按時完成甲方下達的月工期計劃。

3、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

4、嚴格執行安全協議書中的規定,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5、按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好進場前的規范用工手續。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件。

(2)乙方進入甲方施工區域的生產作業人員,應出具作業人員身份證件、特殊工種操作證件等有效證件。

6、乙方應加強對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自覺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十三、雙方協議工價如下:分部分項

工程名稱 單位名稱 人工基價

(元) 經考核驗收后達到標準在基價上加或達不到標準在基價上扣除 備 注

十四、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下列合同附件。下列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安全生產協議書;

2、治安、保衛、防火等協議書。

十五、甲、乙雙方就材料、設備、工具物品、工藝等方面的事項,可另行約定。 十六、違約責任:

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約定核實乙方的工程量、或不按約定支付勞務作業工程款、或不按約定支付勞務作業工程款尾款時,應按乙方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勞務作業工程款的利率,并按拖欠金額量向乙方支付每日 ‰的違約金;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甲方尚應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并順延延誤的乙方工作時間。

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甲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2)乙方施工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但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應向甲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乙方尚應賠償應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延誤的乙方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十七、本工程甲方委派 同志為現場負責人,乙方委派 同志為現場負責人,共同負責履行本合同的各項約定。

十八、爭議: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可自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九、本合同自簽定后即生效,至全部工程作業內容竣工驗收、工程價款結清后即失效。

二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另訂補充協議。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雙方各執壹份,另壹份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勞務作業分中心登記備案。本合同副本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甲方(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帳號:

乙方(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地址: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建筑專業分包合同范文三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實際,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2、 工程地點:3、 承包范圍及內容:乙方負責烏蘭木倫湖南岸住宅小區A-18-01#、04#、06#、07#、09#、10#、11#樓地面發泡混凝土墊層施工的全部內容,(包括除水泥、砂子、水、電以外的其它所有材料發泡劑、防裂劑、外加劑等,人工,專用機械,工機具等,還包括發泡混凝土加工制作、運輸、澆筑、地面找平)。

4、 甲方應提前對需要施工的樓面進行地面清理,垃圾清運,施工測量放線等,且應保證乙方施工的連續性。

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人工、包部分材料、包施工機械、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檢測、包文明施工、包環境保護約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負責本合同范圍的全部工作內容。

第二條:合同工期

1、乙方接甲方進場通知后7日內做好施工現場準備工作。

2、 合同工期:9#樓于20xx年 6 月 18日早開工。至20xx年 6月 26日竣工,共8個日歷天。各方核驗、驗收、簽字的時間不包括在工期內。

3、工期延誤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每延誤一天,按分包工程總價的2‰計算,按天累計。

4、如遇有下列情況,乙方報請甲方按停工時間延長工期:每報停24小時延期一天。

A、 因不可抗力影響;(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按總承包合同)

B、 重大的設計變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進度無法按原計劃進行;

C、 非乙方原因的停電、停水、或原材料供應不上造成停工時間累計24小時以上;

D、 因業主原因的工期調整;

E、 因業主原因無法正常施工;

F、 因甲方施工工作面保證不了乙方連續施工所造成的停工,累計24小時以上。

第三條:質量

1、 本工程的質量等級為合格,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

2、 主要技術要求:

A、 樓地面墊層厚度40mm-60mm面層進行平整,表面平整度正負5mm,建筑標高1m線至泡沫混凝土完成面為1.04m;

B、 密度等級:B07,干表觀密度≤730-800㎏/m ³,抗壓強度≥3.0mpa

C、 施工范圍:樓梯間、電梯間、衛生間以外的所有房間范圍(具體施工范圍以甲方現場交底為準)

D、 乙方所做的樓地面發泡混凝土墊層成品后不得有空鼓、開裂、起砂現象;打墊層時粘在墻面上的污染物乙方必須鏟除干凈。

E、 乙方所做的墊層地面發泡混凝土墊層必須按400Kg水泥配

400Kg砂子的配比進行施工,不得隨意增減水泥用量或隨意增減砂子用量,材料超出預算材料量的2%以上由乙方賠償。

3、 乙方必須嚴格按本工程的施工圖紙、設計說明、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等工程文件中規定,地方頒發的質量驗收規范、標準和規定要求組織施工。

4、 乙方如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等級,甲方有權責成乙方進行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額承擔。

5、 甲方為維護自身的聲譽、品牌、形象,將對本工程質量進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過程中發出的質量整改通知書乙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整改完畢。

第四條:環境安全

1、 本工程乙方巡查文明施工要求為:建立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通過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認證并達到安全文明工地標準要求。

2、 乙方應識別施工工程中的環境因素和危險源,并采取措施對其進行控制,防止環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由乙方自己施工造成的自身施工人員或其他班組施工人員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由乙方自己負責經濟賠償和相關法律責任,與甲方沒有任何關系。

3、 乙方要嚴格執行各級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對安全和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對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相關費用。

4、 乙方應編制乙方范圍內的現場臨時用電施工方案,發泡混凝土施工方案等專項施工方案,經甲方技術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5、 乙方應對乙方的施工人員及乙方的專業施工隊伍進行安全交底。

6、 發生安全或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公司安監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要為排除事故或搶救人員提供幫助。

7、 甲方為保持自身的聲譽、品牌、形象,將對本工程進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管理制度,甲方將根據管理制度的規定,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將發出的安全整改通知書,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完畢。

第五條:工程價款

1、本合同單價:元/㎡,施工面積按計算。注:扣除墻體、衛生間、樓梯間、管道井、電梯井等所有未施工部分面積。

2、本工程計價方式為:單價包死,如調整施工方式、質量標準或增加合同以外的原材料調整合同價款。

3、上述計價方式中不包括工程稅金。

4、本工程所采購的建筑材料除水泥、砂子、水、電外原則上均由乙方自行采購,要滿足圖紙及政府有關規定的要求。

5、本工程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地用各類表箱,均由乙方提供,但要滿足政府有關法規和規定的要求,滿足甲方的管理要求。

6、本合同發生的一切費用,除水泥、砂子、水、電以外均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結算原則

按實際施工部位的圖紙計算面積結算,單價按/㎡計算。(扣除墻體、衛生間、樓梯間、管道井、電梯井等所有未施工部分面積。)

第七條:工程款的支付

1、 整體工程完成總量的50%時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后10日內辦理結算。

第八條:甲乙雙方駐工地代表及其職責

1、甲方任命為甲方駐工地代表(以下簡稱“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2、甲方代表發出指令,以《工程聯系單》形式送達乙方,乙方應予以執行。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8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作出執行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以執行。

3、甲方代表應在乙方隊伍進場時對進場人員進行總交底,交底內容為:

A、本工程的質量目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其它創建目標;

B、涉及到甲方的現場施工的相關管理制度(比如一體化管理體系的要求等);

C、與本工程施工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和技術標準、規范要求;

D、本工程的關鍵工序、特殊過程、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源以及控制要求。

E、甲方與業主所簽訂的總合同有關主要條款。

3、開工(施工)前甲方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審核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

4、在開工前甲方提供乙方經監理復核后的施工所需的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并以書面形式進行現場交驗。

5、甲方代表可按本合同的約定行使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義務。甲方代表易人,甲方應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6、甲方代表應負責施工現場內部分包作業單位之間的工作協調,便于乙方的正常施工。

7、甲方代表應指導、督促乙方按甲方對現場管理的各項標準組織施工,全面遵守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規。

8、當乙方由于業主的原因其利益受到嚴重侵害時,甲方應對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并積極做好有關工作。

9、乙方任命(以下簡稱“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0、乙方在本工程履約中對甲方付完全責任,同時對甲方與業主所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一切要約不負連帶責任。

11、乙方對甲方發出的指令,凡涉及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指令,不論何種情形均必須立即執行。

12、乙方的要求,請求或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蓋章及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待甲方代表收到后生效。

13、乙方應按規定對水準點引測、軸線標高等進行技術復核。

14、乙方應按規定制作發泡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正確養護,按時送試。

15、乙方應全面貫徹,遵守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規。

16、甲方將A-18-01#、04#、06#、07#、09#、10#、11#樓地面發泡混凝土墊層承包給乙方施工,乙方必須保證甲方的進度要求,即甲方具備兩棟或兩棟以上樓施工條件時乙方則必須具備兩套設備和兩個班組在兩棟樓上同時做發泡混凝土墊層的條件,如果達不到要求甲方有權選擇其它施工單位或增加其它單位施工;如果乙方對此不滿意拒絕繼續施工,則甲方對乙方結算時只能按乙方已完成工程合格量的60%結算。

17、在施工工程中如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進行修復、返工,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果修復后仍達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應停工退場,甲方應結清乙方已完成工程合格量的工程款。

18、如果在9#、11#樓用發泡混凝土施工完后發現用發泡混凝土打樓墊層有質量缺陷,甲方改用細石混凝土施工樓墊層,則甲方和乙方的合同(1#、4#、6#、7#、10#樓部分)自動解除,乙方退場,甲方重新安排做細石混凝土的施工隊伍。

附則

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議,并應形成書面補充合同,才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

2、 本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向合同簽約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3、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篇2

承包人(全稱):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

(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范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

元,

小寫:

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為“分包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 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并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3年8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承包人(全稱):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

(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范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

元,

小寫:

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

...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為“分包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 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并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篇3

關鍵詞:分包合同 管理

一、分包概念及分類

分包是我國在嘗試建設市場經濟過程中參照國外相關法律及實務管理經驗探索出來的一種分工模式。分包能夠充分利用分包單位的專業優勢、勞務優勢,在合作分工的基礎上能夠總體提升社會建設效率,迅速實現最優的資源配置。建設分包,是總包單位或勘察、設計、總施工單位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在發包人同意下將其承攬工程的若干非關鍵、非核心工作發包給有一定資質的施工、勘察、設計單位完成的行為。分包又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兩種。

專業分包,又稱作專業工程分包,是發包商同意下,總施工單位把所承攬工程的非主體分部分項工程或總包商把工程的勘察、設計服務項目委托給資質條件能承擔本工程其他法律主體的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勘察、設計專業分包可以由總包把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發包給一個或若干個專業單位,但施工專業分包的工作僅限于建設主體的次要工作或專業性強的其他工作,但是工程主體必須由總包親自完成。比如某建筑單項工程中,有樁基資質的分包商可以分包該單位工程的所有樁基分項工程,但其不得超出資質范圍承攬其他分部分項工程。而作為單項工程主體的承重墻卻是不允許專業分包的部分。

勞務分包特指施工總包單位或施工專業分包單位把其所承攬建設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勞務作業交由具有一定資質的專業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勞務企業主要特色就是提供勞務為主,是近年來國家規范“包工頭”現象的結果。勘察、設計單位無勞務分包的問題,因其工作性質是以腦力勞動為主,而非密集勞務集成的結果。

二、分包合同的管理

(一)認真確定分包項目

一般而言,分包項目應該是總項目中非主體工程或者非關鍵工作,同時簽訂分包合同時必須得到業務單位的同意。因此,施工項目在結合項目總承包合同的各種要求,從實際情況出發,在項目開始之前,確定分包項目。在確定分包項目后,需要上報公司申請立項,在公司審批之后進行分包招標。

(二)嚴格選擇分包商

在確定分包項目之后,總施工單位面臨著選擇分包商的問題。在選擇分包商時,總施工單位要堅持一定的原則,確保選擇的分包商有利于幫助總施工單位保質保量的完成全部工程。一般來說,總施工單位需要堅持三方面的原則。

互惠互利的選擇原則。總施工單位之后選擇分包商,是為了讓分包商幫助自身更好的完成工程。承包方與分包方具有共同的目標,保質保量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承包方與分包方必須堅持互惠互利的原則,才有利于推動雙方合作的效率。具體說來,總施工單位在確定分包價格時,不能為了節約成本,而過分壓低分包價格。否則,分包商在低價格承包合同之后,為了確保自身的利潤,會出現偷工減料的現象,從而導致分工工程的質量缺乏保障,對總體工程的質量也會造成消極的影響。總施工單位在于分包商簽訂合同時,在確保分包商在認真執行分包合同仍有一定盈利空間的同時,可以對分包商制定一定的獎勵條款。比如分包商如果能夠在保障分包工程質量的基礎上,能夠對材料的使用量做到較好的控制。承包方可以給予分包方一定金額的獎勵。這樣能達到雙贏的效果。承包方雖然支付了一定金額的獎金給分包商,但依然減少了總體工程的成本。分包商在在保障工程質量的基礎上,減少了工程材料的損耗,也獲得了額外的獎勵。

優勢互補原則。承包方在選擇分包商不能僅僅從節約成本的角度出發,而是要選擇那些具備良好信譽,也具備較強實力的分包商。選擇優勢互補的分包商。有利總承包方更好的控制整個施工項目的成本和進度。有利于承包方按時高效的完成整個施工項目。

競爭性原則。承包方在選擇分包商時,通常都會采用公開招標的競爭性方式。這種充滿競爭性原則的競爭方式,有利于選擇出于承包商最需要的分包商。承包商引入競爭性原則,并不意味著出價最低的分包商會中標,總包單位對分包商的選擇要從多方面因素展開,例如分包商的資質、報價、信用等因素。

(三)加強對分包商資質、資信水平的審核

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方應該對分包單位的資質、資信水平進行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是否達標,是否持有承包工程所需的有效證件,同時分包商需要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履約能力。如果承包方對分包方的資質和資信水平缺乏嚴格的把關,導致分包的工程被不具備相應能力和資質的分包商承包了相應的工程,導致最后的工程質量缺乏保障。一旦分包工程出現質量出現問題,承包方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僅如此,承包方還要注意核對分包商的真實身份,避免分包商詐騙現象的發生。

(四)規范分包合同的簽訂流程

在簽訂分包合同之前,需要規范合同簽訂流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通過規范合同的簽訂流程,有利于提升合同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具體而言,在擬定項目分包合同時,先由項目部預算員起草擬定,然后結合項目工程的實際情況對合同中的條款進行仔細審核推敲,確保合同的合理性和準確性。在初步擬定項目分包合同之后,承包方需要召集相應的工作人員對合同進行共同討論,對合同中潛在的風險進行會審,對合同存在的不合理的條款,提出改正的建議。通過會議討論之后的分包合同,應當避免各種常見的合同風險。除此之外,承包方要對合同的審查執行會簽制度,項目部和公司都應該意識到合同行文規范的重要性,注重對合同內容的審核,同時公司各項目部及各部門對最終的合同進行會審、簽字,完成合同簽訂的審批流程。

分包合同一旦簽訂,承包方和分包方具有密切的關系,分包方如果能夠及時高效的完成分包合同,有利于承包方更好的完成全部項目。分包方如果不能及時履行分包合同,將會影響到最終工程的進度和質量,也會對承包方的信譽產生消極的影響。因此,承包方要注重對分包合同的管理,充分意識到分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丁曉欣,宿輝.建設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

篇4

關鍵詞: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建筑法》、招投標法和《合同法》的出臺,對規范企業工程分包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因某些原因,不注重分包工作的管理而違法分包,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仍然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分包工作的管理,合法分包,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綜合實力成為施工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

1.工程分包概念及法律依據

1.1工程分包概念

工程分包,是相對總承包而言的。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所承包建設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作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1.2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分包經常遇到的問題

我國工程分包市場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問題較多、差距甚大。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在建筑市場上,一方面名為分包實則轉包、掛靠的現象盛行,另一方面,規范的專業分包極不普遍,而違法分包、肢解工程又隨處可見。這些不規范的分包行為,直接導致由于分包責任不明確而產生的質量事故層出不窮;

第二,由于分包主體不進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分包活動大多游離于市場監管之外,客觀導致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層出不窮,使總包對分包的管理形同虛設。

第三,安全生產成為“死角”。分包工程人身傷亡事故頻發且呈上升趨勢,工傷難以得到有效治療和合理撫恤,嚴重侵犯了農民工的人身權益。

第四,農民工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分包工程中分包商多采用雇傭農民工的方式組織施工人員,管理方式簡單、粗放,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

3.企業應當采用的管理措施

3.1 建立健全管理機構

分包工作需掌握經濟、法律、技術等多方面的知識,其涉及面之廣、綜合性之強,使得設立專門機構實施管理變得非常必要。只有合理地設置管理機構并實施有效地管理,企業的分包工作才能朝著預期的目標發展。

3.2 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可分包工程范圍

分包工作因其復雜性,若只設立了機構而無健全規章制度,還談不上是管理。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制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確定可分包的工程范圍,《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主體結構工程不允許分包”。企業應根據本企業承包工程的情況,合理確定哪些工程是主體結構工程,不能分包,哪些非主體工程,可以分包。通過如此劃分,企業在實施分包時,才會有條不紊,不至于誤包而違法。

b. 明確工程分包時所需的報告、審批程序。

c. 明確分包方資格審查、選用的有關規定。可以防止不具備相應資格和無實際施工能力的分包隊伍分包工程,在保證分包合同簽訂后的正常履行和管理方面將會起到積極作用。

d. 明確分包合同的簽訂及審批程序,以保證所簽合同的質量。

e. 對履約的有關規定。

3.3 嚴格審核分包方的資格,為分包方建立檔案

分包方選擇的好壞,對分包工程質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響,而且《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規對分包方的資格也有明確的規定,企業開展分包工作時,在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同時,應作好以下工作。

a. 應由企業的合同管理部門對分包隊伍實施統一管理,可為每家分包隊伍建立檔案,對首次分包工程的隊伍,應作好以下資格審查。

①嚴格審查分包方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等證件,確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類別。

②嚴格審查分包方的人員素質、機械設備、資產負債狀況。通過這些審查,了解分包企業的施工實力,判斷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

③調查分包方以前的業績,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類別、工程質量、履約信譽等情況。以判斷分包方是否可以在本企業分包工程,以及能夠分包哪些工程。

通過以上的調查收集到資料后,應由合同管理人員整理好,并通過合同管理小組會議來評定該分包方是否可在企業分包工程,可分包哪些工程。在合同管理小組作出合格評價后,可登入合格分包方名錄內,供選擇使用。所有資料都應放入分包方檔案并妥善保管。

b. 采用模擬招標選擇具體的施工隊伍

在確定了分包項目后,應將工程有關情況同時通知幾家隊伍,由他們對價款、施工組織、投入的人員、設備以及質量保證措施、工期保證措施、安全保證措施等作出明確的表示,企業擇優選用。

c. 加強對分包隊伍的管理,定期考核其履行合同的表現,將考核結果記入其檔案中。并根據考核結果作出好、中、差的分類,對于表現好的,以后可較放心地使用,對于評價為差的,應禁止再使用。

d. 建立合同管理文檔系統,注重分包合同資料的收集、管理

分包工作將會產生大量資料,如協議書、圖紙、變更設計、驗收記錄、工程隱蔽記錄、結算付款單、往來的信件、交底資料、以及索賠資料、會談紀要等,這些資料均是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對這些資料的審查、保存作出相應規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這樣不僅可以彌補自己工作中的不足,而且可以有效地對付分包方的索賠,并預測分包的法律后果。對保證分包合同的順利履行及減少合同糾紛和維護企業利益均具有重要作用。

e. 加強過程控制,確保分包合同認真履行。

分包工作要想按照預期的目標進行,必須對分包合同的簽訂、履約進行全過程控制。

3.4加強分包合同簽訂管理,確保簽訂規范的分包合同。

在施工現場,因管理人員多為搞技術出身,法律意識相對淡薄。認為分包方是在自己手下分包工程,自己的要求分包方不敢不聽。或認為與分包方關系不錯,只要他能按要求將工程干好,合同是否完善并不重要。因此在合同內容完善、合同簽字蓋章、委托等方面都容易出現問題。正是因為這些被忽視的問題,給分包工作帶來巨大隱患,一旦分包方進場施工,在涉及到各自的利益時,因手中的合同無明確規定,雙方往往爭執不休,甚至訴諸法律,將嚴重擾亂分包工作的正常開展。為避免出現上述情況,企業應作好如下工作:

a. 可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結合本企業分包工程的一些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的“分包合同參考文本”,供項目部在簽訂分包合同時參考使用。

b. 在商談分包合同時,必須由項目部合同管理小組出面與分包方商談,以發揮集體智慧確保分包合同質量和避免暗箱操作,損害企業利益。

c. 規定分包合同的審批程序,在項目部與分包方談好合同以后,要將已談好的合同上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核,內容不完善、委托無效的或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一律不得簽訂合同。

d. 明確只有項目經理才有權代表企業與分包方簽訂分包合同,防止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隨意與分包方簽訂合同而引起分包合同管理失控。

3.5加強學習,認真分析,共同履行義務

簽訂合同后,要召開履約部門負責人學習、分析分包合同。使大家對簽約概況、合同精神、主要目標以及本部門在分包合同履行中所負的責任都有較深入的了解。以便大家能從全局出發、協同工作,認真履行完企業的義務,避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也可以起到認真督促分包方全面履行其義務,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

3.6加強管理,落實合同中的約定

要加強對分包工程質量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分包方與承包方一起就分包工程質量向業主負連帶責任。”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承包人的信譽和利益。為確保工程質量,可采取以下措施:

a. 對分包隊伍關鍵崗位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的資格進行驗證,不具備相應技能的人員必須由分包方用合格的人員替換。

b. 構成工程實體的主要材料由承包人供應,防止分包方使用質量低劣的材料而造成工程質量問題。

c. 對分包方采購的其他材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存放在施工現場,更不得用于施工。

d. 設立專職的現場施工員,負責對分包方所施工的工程進行旁站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并且必須由分包方修復合格并承擔相應費用。

3.7加強成本控制,確保企業利益不受損害。

分包合同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一個特例,其履約期限較長,而且經濟關系也錯綜復雜。除了分包方按合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程項目,收取相應的工程款外,為了整個工程考慮,發包方可能還會在主材、風、水、電、油料等輔材及動力、機械的零時租用等方面為分包方提供有償的協助。對于主要材料,因其數額較大,一般都能在給分包隊伍付款時及時扣回,但是對輔助材料一般都不會太重視,在給分包隊伍付款時都不會及時扣回,而是放到完工后一起清算。更有甚者,認為自己作為承包方,財大氣粗,那點小錢扣不扣都無所謂。孰不知,積少成多,集腋成裘,在歷時數月甚至數年完工清算時,才發現這些小錢已變成一個不小的數字。因平時未及時扣回,手中預留分包方的款項已不足以支付這些費用,分包方也會以工程虧損或計量有問題而拒付這些款項,結果不是發生糾紛、對簿公堂,就是企業利益受損。因此,在分包合同的履約過程中,要注意隨時計量,確保這些費用的扣回。每次在為分包方付款以前,由技術部門對分包方已完合格工程進行計量,材料、機械等部門提供領(租)用我方材料、風、水、電和機械等費用資料后,才能對分包方撥付工程款。在撥付工程款時要注意代扣營業稅金、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3.8定期分析分包合同的履約情況

在分包合同履約過程中,要定期分析企業和分包方對合同的履約情況,以發現合同履約中的問題并及時糾正。對于分包方,可在其進度計劃、質量保證措施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協助。如同時有幾家分包方時,還要協調他們之間的關系,使之全面履行其義務。以保證分包工作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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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項目分包方履約信用不合格如果分包方信用度不高、履約能力不強,那么就算分包合同條款擬的再好,他也無法按合同約定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和義務。比如,產品質量不過硬、供貨能力不過關、服務水平不到位、墊資能力不達標等等,都是履約信用不強的具體表現。因此,如何科學選擇項目分包方,把好入口關,對確保項目分包方的戰斗力具有關鍵影響。分包方選擇科學與否主要在于其招投標是否公開透明,是否按照市場規律辦事。當前,多數項目在選擇分包方時都是項目責任人說了算,他說定誰就定誰。沒有引入相應的市場競爭機制,未對部分重要的分包分供單位進行招標采購,比如工程造價達到一定金額的專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鋼材、混凝土、砌體、水泥、裝修工程主材、安裝工程主材等及占合同工程總造價一定比例以上的單項材料的采購;塔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起重吊裝機、混凝土輸送泵等大型施工機具設備的租賃、安裝等,沒有起到擇優汰劣的效果。

1.2合同條款不嚴謹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①格式不嚴謹。作為合同起碼的格式和條款都沒有或者不全面,比如合同雙方和標的物都沒有寫,合同條款中沒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②條款內容不嚴謹。具體包括條款書寫不規范、合同條款不全面、存在對發包方明顯不利的陷阱等,比如:合同中甲、乙雙方的具體名稱書寫不明,項目部的名稱和項目部加蓋的印章名稱不一致;合同內容中留有空格,沒有的內容未用“/”表示;合同條款中涉及到的重要條款未寫清楚。比如貨物驗收的具體人員及聯系方式未在合同中明確;合同條款手寫修改的內容沒有加蓋印章;關于合同條款中違約、爭議的地方未寫明具體的處罰措施或者是解決方法;合同中項目部違約罰款數額較高,且沒有上限;勞務合同中沒有明確勞務承包的范圍,價格、付款等具體信息;采購合同未明確采購材料的品種規格、交貨時間、驗貨人;設備租賃合同未明確設備的生產廠家、設備的編號、型號、出廠時間、設備檢驗是否合格等。合同條款不嚴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容易引發糾紛,產生負面影響。

1.3合同管理程序混亂①分包合同未履行嚴格的評審程序。分包合同簽訂前,項目經營部未組織項目職能部門進行合同評審。對于某些達到一定規模和金額的分包合同,按規定須報企業評審的,未及時報送企業評審。②合同評審流于形式,項目部對評審意見視而不見,未按企業合同評審意見修改分包分供合同。當不能按企業合同評審意見修改完善時,也未出具相應說明和承諾。③未嚴格履行工作流程,沒有評審就直接簽訂合同,或者“先斬后奏”,簽了合同后再走評審流程,變成了形式主義,失去了評審意義。

1.4分包合同履約過程檢查及糾偏不到位表現在分包合同簽訂后,項目部未及時組織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合同交底,導致管理人員弄不清楚合同具體內容和需要注意的事項。項目部每月未組織項目分包分供合同的跟蹤(履約)檢查,未真實填寫跟蹤檢查記錄。分包分供合同跟蹤(履約)檢查后,未及時召開分包合同跟蹤(履約)檢查情況通報會議,未針對檢查發現的履約偏差及時糾偏。

1.5分包合同資料管理不規范分包合同資料沒有專人管理。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條款變更和調整沒有及時記錄,雙方口頭議定的事項因為沒有形成書面記錄,事后由于缺乏證據保留容易引發糾紛。因為合同作為格式化、書面性的東西,如果記錄不明確、資料有缺失,很容易產生不同的解讀,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解決工程項目分包合同管理問題的具體對策

2.1嚴格評審和選擇工程項目分包方(1)規范合格項目分包方評審管理。為確保分包分供單位選擇的科學性,企業建立分包合格供應商名錄信息庫,項目經理部可在此名錄中選擇確定分包單位。若項目經理部在合格名錄之外自行選擇確定分包單位,必須按程序對分包單位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資料及記錄,嚴禁未經評審確定分包單位。另外,公司對合格供應商名錄信息庫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其進行評價和更新,符合要求的分包方繼續留在信息庫,達不到要求則拉入黑名單,絕不合作。(2)規范項目分包方的招投標采購管理。明確達到以下條件的分包單位的選擇,必須進行招標:工程造價超過50萬元及以上的專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鋼材、混凝土、砌體、水泥、裝修工程主材、安裝工程主材等及占合同工程總造價的2%及以上的單項材料的采購;塔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起重吊裝機、混凝土輸送泵等大型施工機具設備的租賃、安裝等。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等多種方式,實現“貨比三家”,選擇到理想的項目分包合作方。

2.2規范使用統一的項目分包合同范本企業根據項目分包的頻率,組織召集企業、項目兩級相關的經營管理專家,群策群力,共同擬定并經常使用的項目分包合同范本,涵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材料采購、設備租賃四大方面,提供給項目部選用。明確要求項目部不是特殊情況必須優先使用企業的分包合同范本。通過合同格式化實現對大部分條款的統一把關,可以大幅度地規避合同風險。

2.3重點把控常見的底線條款底線條款是指那些一旦突破就會形成潛在風險,一般情況必須確保的條款和內容,包括違反工程分包相關法律法規;條款約定明顯損害項目經理部利益;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與無資質的個人、與無證照(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的單位的;合同的承包范圍,工作內容描述不清,存在歧義;融資利息或延期付款利息高于月利息率2%以上;付款條件優于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勞務分包未明確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驗收標準,或驗收標準低于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低于公司創優標準;物資采購合同未明確建筑材料設備的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未明確材料設備的技術條件、樣品要求,或未明確驗收依據;無《安全生產協議書》(主要物資采購合同除外);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未承諾不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勞務分包未明確合同外簽證或零星用工日(周)清月結要求;未明確雙方違約的情形及違約經濟責任等。底線條款不得輕易突破,若項目部因為特殊情況無法按底線要求擬定分包合同,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評審,評審通過才能放行。

2.4規范履約過程檢查和糾偏重點是嚴格按照項目分包合同履約管理流程開展工作,包括組織日常和定期的分包合同履約自查、填寫跟蹤檢查記錄、召開檢查通報及分析會議、針對檢查發現問題制定糾偏措施、執行糾偏措施整改落實、整改落實情況復查等流程,環環相扣,進行PDCA循環,實現持續改進,不斷提升。

2.5項目分包合同資料檔案化管理①把項目分包合同資料分門別類,建立檔案,便于項目部查找和使用。②對項目分包合同資料實行動態化管理,根據項目分包合同從簽訂到過程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對于合同條款的變更、補充等內容,做到及時更新、及時分析、及時存儲,確保分包合同資料管理完整、有序,為后續的工程結算做好充分準備。

3結語

篇6

關鍵詞:工程分包管理;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隨著我國建筑市場的發育成熟,工程項目管理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專業化分包得到了長足發展――總承包方更多的是承擔管理職責,而具體的施工任務越來越多地由分包商完成,分包商也愈來愈向施工專業化精細化方向發展。而在近多年分包模式的運行中,又存在著較多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將會給總包方帶來諸多的風險,制約分包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和完善。現整理出工程項目在分包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常見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問題一、專業化市場未有效形成,分包管理機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施工企業的分包專業化市場還沒有完全建立,在分包單位的選擇上還處于熟隊伍、熟人介紹等,沒有完善和嚴格的選擇標準和制度;加之在施工過程中管理粗放,以致總包管理部分失控,使經營風險加大。

對策: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規范企業管理行為,降低經營風險,控制分包成本。首先將工程項目分包工作市場化,健全和完善公開招標的運作機制。其次制定規范有序的分包工程招投標辦法和操作流程,避免在選定分包單位時出現漏洞和受人為干擾。再次嚴格分包工程管理辦法,建立分包工程項目管理系統。另外,完善和規范工作效能考核機制,健全對外分包結算審計制度,杜絕在分包結算中的漏洞。

問題二、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全不合理,合同管理混亂。

工程項目內容較多,尤其一些大型工程,由于規模大,單位工程較多,在專業工程分包過程中涵蓋范圍難以準確,形成分包合同工程內容與分包結算工程內容不一致;在簽訂分包合同時定價隨意,形成主要經濟條款不準確,分包合同的計價標準及依據與總包合同不一致;合同管理混亂,分包工程合同既無專人負責,又無合同管理臺帳,導致重復計價、超撥款等現象發生;更有甚者有的工程分包合同事后補簽,失去合同的客觀真實性。以上管理漏洞,給總包方帶來經濟損失的同時,還常常引起各種糾紛,對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形成負面影響。

對策:1、規范分包合同格式及條款。分包合同除統一制式,明確承包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明確分包方的主要工作內容和工程實施范圍,同時還要對分包方的質量、工期以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目標提出明確的要求,明確材料驗收、資金撥付等流程和要求;避免責任不能界定,各方面要求落空。

2、統一分包項目的計量依據和計價原則。分包合同的計價標準及依據應與總包合同一致,便于項目計價和成本控制,同時規范分包結算審核審批程序,對照各項分包項目完成情況,避免漏項和重復計價,使計量、結算工作客觀真實。

3、嚴格結算制度和工程款撥付程序。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辦法,對分包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約定的時間段進行驗收計價;工程款的撥付嚴格按照流程進行。簽字審批手續完善才可撥款,不得補辦手續。在結算工程款時,及時扣除分包單位領用的材料費和總包方代付的各項費用。

4、限制給分包方的授權。除合同約定的范圍外,分包方不得以總包方的名義進行勞務招聘和材料設備采購,以防止因此給總包方可能帶來的風險。

問題三、分包商采用劣質材料,導致工程質量不佳。

分包商為了節約施工成本,往往在材料質量方面,以次充優,致使施工質量不能滿足規范標準,也給總包方帶來經濟和名譽的損失。

對策:在分包合同中,對分包商采購的材料、設備等的品質、品牌、規格、技術參數等要做詳細的要求,力求與設計規定的一致,不符合設計和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一律不得進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總包方質檢人員對分包商的過程質量進行嚴格控制,質量不達標的工序不簽收、不向監理報檢,并促其整改;通過全面的監督評價和動態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對屢教不改者有權終止合同,并不得再進入總包方的備選名單之中。

問題四、分包商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素質達不到要求。

部分分包商以前分包的工程項目相對簡單,專業化程度低,甚至沒有配備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隊伍不穩定,素質難以提高;當分包技術含量相對較高的項目時,其劣勢就會顯現,不僅自身工程質量和進度難以保證,還會影響總包方的總體管理目標,拖累總包方的管理水平。

對策:在工程分包招標階段就應對各分包商的施工能力、人員素質、技術儲備和管理水平等進行全面地了解,在分包單位的選擇上做到心知肚明,知己知彼。隊伍進場后,總包方要督促分包單位采取措施增加培訓投入,提高人員素質,提升分包管理能力。

問題五、分包商長時間的工期拖延。

分包方由于自身管理、資金等原因,在材料、勞力上投入不足,或機械設備調配不當,進度計劃安排不科學,致使工期長期拖延。

對策:總包方按照總進度計劃,嚴格控制各分包商的計劃工期并在合同中進行要求。同時要求各分包商充分預計可能出現的影響工期的因素,事先制定方案,確保實際進度和計劃進度相符。

問題六、分包商只顧自身利益,忽視項目整體管理。

一部分分包商缺乏整體觀念,從自身利益出發,僅僅專注于自己分包項目的施工管理,對自身應該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該負的責任進行逃避,不服從整體工序安排,給總包方的管理造成一定影響。

篇7

【關鍵詞】工程施工;工程分包;存在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7-049-01

一、前言

建筑工程分包市場是隨著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社會分工的發展,人們追求建筑市場效率,實現有序競爭的必然產物。由于不同建筑公司的專業設備、管理方式、人員的素質和專長不同,在承擔項目時,衡量不同公司的比較優勢,通過將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讓不同的公司實施自己專長的部分,從而達到提高工程建設效率的目的。在國際市場上,建筑市場發達的分包體系已成為總承包商尋求專業協作和轉移風險的有效途徑。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的專業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的承、發包關系。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分發包人,作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分承包人。

三、施工企業在分包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違法分包、非法轉包與肢解發包

沒有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分包是合法分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是違法分包。違法分包主要有如下四種情形:1.總承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的分包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沒有經過分包單位認定,承包人將其承包的一部分建筑工程交給其他分包單位來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部分的施工任務發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把自己承包的建設工程再次分包出去的。

非法轉包是指施工單位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將合同約定的該項目的建設任務分配給第三人的行為。從合同履行過程來看,如果技術或質量出現問題,非法轉包人仍然需要承擔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轉包的表現形式有承包人將全數工程轉包和承包人將全數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兩種情形。

合法分包與非法轉包的本質區別是:合法的分包過程中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依然是合同當事人,它仍在正確的履行約定的總包管理的義務;而非法轉包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已經擺脫了當事人的地位,不再正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總包管理的義務。但從法律責任上講,不管合法還是違法分包,業主和承包商或分包商承擔法定連帶責任。

肢解發包是指部分應該由一個承包商完成的建設項目分為幾個部分分給和合同不同的承包商。《建筑法》禁止肢解發包。肢解發包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有兩種:一是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肢解后發包給其他的幾個單位;二是總承包商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給其他單位。

(二)分包人主體資格不合法

按照中國目前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章程,分包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的將致使其所簽合同是無效的。目前,施工企業往往忽視對承包商的資格審查,將合同的一部分有意或者無意的分包給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單位或者是沒有營業執照的個人承包。因為分包商沒有建設工程分包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以使得分包合同的實現出現問題,總承包人將面對行政處罰或承擔風險,風險包括分包合同無效,增加訴訟,業主單方面終止合同,管理費的征收的民事責任等。

(三)分包合同訂立不規范

按照規章制定的合同是規范和約束合同簽訂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施工企業通常采用的分包和條款的形式以及訂立審查程序具有很大的隨機性,通常出現分包合同條款不完善,內容不具體,用詞不準確等問題,導致分包合同產生不必要的訴訟,同時會影響合同的承包商對合同的正常履行。

四、解決工程分包中存在問題的具體對策

(一)加強法律學習

施工企業應采取各種形式展開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按照法律規定辦事的自覺性,積極地用法律手段來捍衛企業的合法利益,從思想上建立起防范施工分包管理中法律風險的有效屏障。

(二)嚴格分包商的資格審查,慎重選用分包商

選擇資質標準、正直、誠實、強壯,具有豐富經驗的團隊,管理培訓及格的分包商,是做好分包管理的基礎和前提。施工企業要在堅持引進有實力、有良好的信譽、高素質的分包商的前提下,切實加強對分包項目關鍵設備、關鍵崗位、關鍵技能、項目資本的管理,確保項目部在項目管理中占據主導地位;應加強分包項目進度、質量、安全、成本和其他方面的監督,可以與分包商和工程實踐相結合,將專業技術人員分配給分包商幫助管理;分包商應組織培訓,加強分包商人員的技能,提高團隊凝聚力。

(三)加強分包合同簽訂管理,確保簽訂規范的分包合同

一是堅持先簽合同后施工的原則方法,禁止不簽合同就施工的建設現象發生;二是促進使用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三是嚴格執行合同的簽訂審批程序。在項目部與分包商談好合同以后,已經談好了的合同必須交給管理部門進行查核,委托內容不完整,委托無效或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不許簽訂合同;四是只有唯一被指定的項目經理才有權與分包商簽定分包合同,以防止項目部其余的管理人員隨便與分包商簽定合同而造成分包合同管理失去控制。

五、結束語

在現代工程項目中,工程分包與分包商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如果不重視對工程分包與分包商的管理,將影響工程項目的順利完成。總而言之,建設市場國際化,市場競爭越來越大,項目管理更加科學、更加專業。施工企業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采取措施改進管理,就肯定能選好、用好、管好外部分包隊伍,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進而使企業做大做強。

參考文獻:

[1]徐勝濤.工程施工中對工程分包的管理[J].建筑工程技術設計, 2014,8(15):65-67.

[2]徐寧.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D].湘潭大學,2013.

篇8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根據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單位施工,但仍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承包單位不得將中標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礎處理、金屬結構制造安裝等專業性較強的專項工程以及附屬工程和臨時工程等工程需經項目法人批準方可分包,但不準任何單位以任何名義進行再次分包。分包工程量除項目法人在標書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過承包合同總額的30%。主要建筑物和允許分包項目的內容,由項目法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五條分包單位應持有營業執照和具備與分包工程專業等級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具備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機構設備。

第六條經由項目法人批準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工程師)批準。

分包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規定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時,分包合同還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

第七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標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工程發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強執法監察,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水利建設市場。

第二章項目法人職責

第八條項目法人應對承包單位提出的分包內容和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對分包內容不符合已簽訂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單位不具備的相應資質條件的,不予批準。

第九條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分包單位再分包。

第十條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雇用勞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不合格勞務進入建設工地及變相分包。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可根據工程分包管理的需要,委托監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中相應的職責,但須將委托內容通知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

第三章承包單位職責

第十二條承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要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業績要求及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承包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單位,尚不具備公開或邀請招標條件的,應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參加議標。

第十四條承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職責。承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尤其要對分包單位再次分包負責。

第十五條承包單位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承包單位要負責分包工程的單元工程劃分工作,并與分包單位共同對分包工程質量進行最終檢查。

第四章分包單位職責

第十七條分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職責。分包單位應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并對承包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分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一樣,須接受項目法人(監理單位)、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指定推薦分包

第十九條在招標過程中,項目法人根據專項工程的情況,可推薦專項工程的分包單位,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表明工作內容和推薦分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等情況。承包單位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項目法人推薦的分包單位。如承包單位同意,則應與該推薦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對該推薦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如承包單位拒絕,則可自行承擔或選擇其它單位,但需報項目法人審查批準。項目法人不得因推薦分包單位被拒絕而進行刁難。

第二十條在特殊情況下,合同實施過程中,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項目法人根據工程技術、進度等要求,可對某專項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單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單位的額外費用。

項目法人負責協調承包單位與該指定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由承包單位負責該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由指定分包單位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單位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承包單位不對此承擔責任。職責劃分可由承包單位與項目法人簽訂協議明確。

第六章分包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推薦分包的程序:

一、當項目法人有意向將某專項工程分包并推薦分包單位時,應在招標文件中寫明擬分包工程的工作內容和工程量以及推薦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其它情況。

二、承包單位如接受項目法人提出的推薦分包單位,則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如拒絕,并自行選擇新的分包單位,則由承包單位報項目法人審核同意。不管是項目法人推薦還是承包單位自行選擇,都必須采用招標方式。

三、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指定分包的程序:

一、當項目法人需將某專項工程分包并通過優選指定分包單位時,應將擬分包工程的工作內容和工程量以及指定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其他情況通知承包單位。

二、承包單位與項目法人按第二十條第三款內容簽訂協議。

三、由項目法人協調,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包單位提出分包的程序:

一、當承包單位需將中標工程中某專項工程或附屬工程、臨時工程分包時,應在投標文件中按項目法人的有關規定和格式說明分包工程和分包單位情況。

二、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擬分包的工程及其分包單位條件進行審查。如批準,承包單位可進行下一程序工作。如不批準,承包單位要重新選擇分包單位,直到項目法人最終批準。

三、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因沒有發現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的違規分包行為而給工程項目造成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項目法人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將中標全部工程分包或不經項目法人批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的,由項目法人責成承包單位解除分包合同,按承包單位違約處理。

第二十六條分包單位違反規定,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由項目法人責成承包單位負責將二次分包單位清除出工地,按承包單位違約處理。

第二十七條因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違規分包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主管部門報施工企業資質管理部門給予降低企業資質的處罰,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造成傷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篇9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xx年5月15日以粵交基〔20xx〕634號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公路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高速、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試驗室應當由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關鍵工程至少一項以上。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注冊資金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施工業績、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具有其他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二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分包行為管理,合法專業分包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分類原則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一類分包:對于綜合、復雜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單座中橋、大橋、中隧道、長隧道和其他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分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以及分包費用總額超過承包人施工合同額30%以上的分包均屬于一類分包。一類分包的分包人資質和類似工程業績應當滿足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對分包專業工程對應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施工業績的強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等規定要求。特大橋梁、特長隧道、特大斷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類分包:除一類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為二類分包(見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以及工程實施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一致認為對特定專項工程實行專項分包,有利于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條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標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在報請監理人審查時,同時將分包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提供給監理人審查。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審查、備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核、備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臺賬。發包人應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明確管理部門,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4),指定具體責任人和聯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約情況,并每季度報上級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九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人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分包項目應當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專業施工分包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據此撥付動員預付款。在進場初期,承包人項目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5),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五章 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參照《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6)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建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合同中應當附加勞務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單位的管理,編制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每季度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一次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施工生產安全。

第六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一)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二)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三)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四)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承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經發包人備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與發包人提出業績證明申請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依照分包合同據實共同出具。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四)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財務賬戶的監管,并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

(五)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每季度末報發包人備案,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等級考勤制度,推行銀行卡直付工資。當出現分包人內部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資金使用問題時,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資金。當情況嚴重且拒絕配合承包人處理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低一級。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的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營業執照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文件、資料等;

(二)進入工地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提供說明;

(四)查閱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六)發現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亂、財務賬目不清,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分包人清退出場,并將其從業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分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承包人的嚴重失信行為。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信用評價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對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和標準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附件7)。

分包人對承包人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直接上報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進行核實,并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分類及對應分值等參照廣東省公路施工分包企業信用評價的規定執行。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發包人上報評價結果的格式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8)。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勞務分包企業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本單位人員、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專項工程,是指本實施細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違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篇10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建各類建設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合同)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系列合同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簽訂施工系列合同應當使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第五條簽訂施工系列合同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施工系列合同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擾亂建筑市場秩序,不得非法干預施工系列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八條簽訂施工系列合同的,人應當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第九條施工系列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合同雙方應當一起將合同文本報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為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力義務關系的最終依據。

第十條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并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備案。

第十一條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施工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在開工前訂立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應當在專業工程開工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在勞務作業開始前簽訂。

第十二條合同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實質性內容包括建設規模、承包范圍及方式、工期、質量、價款等。

第十三條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如需分包,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或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后,簽訂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轉包或再行分包(勞務作業除外)

第十四條施工合同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招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二)不招標的工程,承包方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發包方的相應證件;

(三)不招標的工程,工程量清單、報價書;

(四)工程質量保修書;

(五)實行擔保的,提供擔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條專業分包合同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單位同意分包的書面材料;

(二)招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三)不招標的工程,工程量清單、報價書(施工組織設計);

(四)合同雙方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五)實行擔保的,提供擔保合同或保函;

(六)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十六條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時,應提供雙方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及施工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招標的工程,提供中標通知書。

第十七條施工系列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其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內容,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雙方(見“合同備案意見書”,各市(行署)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合同備案意見書”),責令其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建設單位是否將工程肢解發包;

2.合同價款與中標價是否一致;

3.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單計價;

4.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是否符合《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

5.預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數額)、支付時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施工進度或投資計劃逐年預付);

6.安全生產措施費的總額、預付金額(開工前預付不低于總額的50%)、支付辦法、抵扣方式等;

7.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工程價款的60~90%)和時限;

8.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9.采用固定價格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合同價款不應超過200萬元,并明確包含的風險范圍、風險系數(或風險金額)以及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10.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明確約定可以調整綜合單價的情況;

11.采用定額計價的,各項費率、各專業費率(土建、安裝、裝飾、市政、園林綠化、修繕等)是否約定清楚,并符合相關規定;

12.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時限應符合國家和省《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明確約定支付方式、數額、時限;

13.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懲約定;

14.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保險、擔保事項;

15.采用可調價格,應明確約定材料價差的調整方法以及各種可調因素;

16.對于雙方同意的分包工程應在合同中約定;

17.合同中對工期、質量的約定是否明確、合理;

18.爭議的解決方式,仲裁或訴訟只能選擇一種;

19.附件中對工程質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數額、返還時限的約定應符合規定;

20.合同主體是否合法;

21.應當實行招投標的工程是否招標;

22.備案資料是否齊全;

23.是否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

24合同實質內容與招投標文件是否一致;

2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或有潛在爭議的條款。

(二)專業分包合同

1、參照施工合同;

2.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建設單位是否同意(書面同意材料)

(三)勞務分包合同

1.勞務分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

2.勞務報酬的結算、支付方式、數額、時限;

3.違約責任的約定;

4.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合同管理人員在施工系列合同備案時,應當提示合同雙方充分考慮合同履行期間的風險因素,明確約定風險范圍及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第十九條合同中對涉及合同價款的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合同工程因故暫停施工或重新開工的,合同雙方應當向合同備案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備案的合同,自合同備案之日起,保存時間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條備案的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應當由合同雙方蓋章確認。

第二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備案的合同,應當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并簽署備案意見和備案時間,蓋備案機關公章,加蓋騎縫印。

第二十四條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五條施工系列合同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未補辦的,按照《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相應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施工系列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對于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進度款、不按規定完成竣工結算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同時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1.未使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

2.未按規定時限將施工系列合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訂立的書面協議未備案;

4.未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糾正合同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