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12 1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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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

篇1

設備借用合同范本

甲方: (出借方)

乙方: (借用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借方與借用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用財產及附件的基本情況

由出借方、借用方共同對借用設備及其附件進行清點,并擬定設備清單(附件一)。該清單由甲方雙方簽字確認,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借用用途及地點

1、該設備用途:機動車技術及交通事故鑒定.痕跡鑒定

2、該設備使用地點:衡陽市松木塘車輛檢測站

3、乙方保證,在借用期內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另作別用,不得將該設備挪至其他地方使用。

第三條 借用期限

借用期共________年零____個月,出借方從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將設備移交借用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日收回。

第四條 借用期間借用財產的維修保養

1、出借方保證該借用財產在簽訂本合同和交付借用方使用時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2、借用期間,借用方應妥善保管該借用財產,盡必要的保養義務。借用設備的自然損耗和人為故障等影響正常使用時均由借用方自行維修。

第五條 出借方與借用方的變更

1、在出借期間,出借方如將出借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征求借用方同意,但應告知借用方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后,出借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借方,享有原出借方享有的權利。

2、借用方在征得出借方同意后,可將借用財產轉借給第三方使用。

第六條 借用財產歸還及續借事項:

1、借用期滿,借用方應按時將借用財產歸還出借方。

2、借用期滿,借用方如需續借應當在本合同在規定的借用期屆滿前30日內書面通知出借方,在出借方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出借方應該保證借用財產在借用期間符合約定的用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借用方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失的,出借方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借用方應當遵守正當使用的義務,違反此義務造成借用物非正常損耗的,應自行維修,并確保歸還時設備處于正常使用狀態。若設備歸還時無法正常使用,則按照附件一設備清單所明確的設備價值予以賠償。

3、借用方在借用期間應妥善保管該借用財產,違反該義務造成借用財產損毀或者丟失的,借用方應按照附件一設備清單所明確的設備價值承擔賠償責任。

4、未經出借方同意,借用方不得對借用物進行改善、增設行為;否則,出借方可要求借用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者收回借用物。

5、借用方未經出借方同意將借用物轉借第三人的,出借方可要求收回借用物或要求借用方按照附件一設備清單所明確的設備價值予以賠償。

6、借用合同終止,借用方無正當理由拖延不返還借用物又不辦理續借的,超過借用合同規定期限的使用時間按照每天10元支付設備使用租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篇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自__________公司借用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借用期間各自的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__公司派往甲方參加__________________項目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借用期間,須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給的工作任務。乙方如有嚴重違紀行為,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并通知__________公司,由該公司對乙方進行處理。

三、甲方承擔乙方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元/月,每月___日支付上月工資。

四、乙方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按國家規定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本協議,均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向對方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以乙方月工資為標準)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終止本協議,應于協議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本協議自動延續一個周期。

七、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糾紛,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八、本協議簽字或蓋章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勞動合同范本三

因生產,工作需要,____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借調甲方____同志(以下簡稱丙方)去乙方幫助工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借調合同。

一、借調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借調合同。丙方仍返回甲方工作。

二、生產(工作)任務

1.丙方應服從乙方分配的____工作。

2.丙方必須按照乙方規定的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3.……

三、乙方應為丙方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

1.乙方負責對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2.乙方根據國家規定,按工種要求發給丙方勞保用品配置生產(工作)必須的勞動工具,并提供保障丙方安全、健康的生產、工作環境。

3.其它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四、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均與乙方同工種同等級別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2.丙方在借調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用,由乙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3.借調期間甲方保留丙方的職工身份,并連續計算工齡。

4.借調期間,如遇工資調整,甲方按工資調整政策對丙方予以評定,符合條件,甲方應予升級,待借調合同期滿后,丙方回甲方工作時,按調整后的工資級別執行。

5.借調期間,由甲方為丙方提供住房條件。

6.借調期間,乙方應按月(按年度)和甲方支付XXX借調職工管理費,作為丙方的保險基金。

五、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獎懲

1.____

2.____

六、違約責任

1.____

2.____

七、其他協商事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凡屬國家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篇3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學校提交了請調報告,主要內容為:因家庭經濟狀況困難,為了提高經濟收入,也為了將來孩子有更好的學習環境,現請求調離。20xx年2月17日,A學校對甲的請調問題作出了書面回復,告知甲學校不同意其調動申請,其應按照合同約定立即回學校上班,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甲自20xx年2月A學校開學后未再到學校上班,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間A學校找其他教師代甲授課,共向代課教師支付了代課費3475元,甲的檔案工資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A學校以要求甲繼續履行聘用合同、賠償學校的經濟損失為由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裁決;(1)甲于20xx年5月8日回學校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A學校3個月的本人檔案工資作為違約金,共計20xx.40元;(3)甲向A學校支付代課老師費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訴訟認為其已經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要求判令解除雙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甲明確表示其沒有辦法回A學校繼續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進行賠償,其提交了于20xx年7月26日向A學校遞交請求調出的請調報告和20xx年8月29日寫給A學校校長的信。A學校對甲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審理結果】

一審判決認為,20xx年7月10日甲與A學校簽訂了聘用合同,甲就簽訂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主張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信。上述聘用合同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對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學校遞交了請調報告,其請求調動的理由完全系因個人原因,A學校在此后的回復中明確表示不同意甲的調動申請,在此情況下,甲應按照聘甩全同的約定繼續堅持工作,工作6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現甲未經A學校的批準自20xx年2月開學之后未再到崗工作,其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聘用合同的約定,其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A學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課教師的費用。甲要求解除其與A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的請求,缺乏依據。綜上,判決:(1)駁回甲要求解除其與A學校簽訂的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之訴訟請求;(2)甲與A學校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的約定繼續履行;(3)甲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A學校支付相當于其本人3個月檔案工資的違約金20xx.40元;(4)甲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A學校支付代課教師的費用3475元。

A學校與甲不服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A學校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第(1)、(2)項;撤銷第(3)、(4)項,改判甲賠償A學校71238.65元;甲交回借用A學校的電腦。上訴理由是:甲應當按照合同第31條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甲應支付代課教師代課費到20xx年6月30日,共計5883元;甲應賠償因其違約給A學校所造成的名譽損失費50000元,上述合計71238.65元。鑒于甲無視法律的尊嚴和合同的效力,已經失去了一名區級骨干教師的資格,其借用A學校的電腦應立即交回。甲則上訴請求解除甲與A學校于20xx年7月10日簽訂的聘用合同。理由是:合同不是賣身契,甲有自己選擇工作的權利。既然要求甲賠償,就不能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且甲于20xx年1月12日向A學校遞交書面辭呈,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現在6個月過去了,按照合同第18條約定,甲可單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二審判決認為,20xx年7月10日甲與A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學校提交請調報告,并自20xx年2月A學校開學后未再到學校上班,其上述行為違反了聘用合同的約定。在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甲均明確表示其沒有辦法回A學校繼續工作,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維系的前提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故二審法院認為,甲與A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已沒有履行的可能。一審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既違背甲的意愿,亦對A學校教學工作無益,故甲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請求應予支持。甲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第31條約定: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約金數額按受聘人每月檔案工資總額乘以造成損失的月數計算,現甲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進行賠償,二審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故甲應自其實際違反約定之日起給付違約金。鑒于甲已支付違約金,A學校向代課教師支付的代課費不宜再由甲賠償。A學校上訴要求甲賠償因其違約給A學校造成的名譽損失費50000元及交回借用A學校的電腦,因其未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提出,二審法院不予處理。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判決:(1)撤銷原判;(2)解除甲與A學校簽訂的《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3)甲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A學校支付相當于其本人54個月檔案工資的違約金36331.2元。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聘用合同中對解除聘用合同的約定是否存在強制履行及其責任問題:

一、甲第一次提出解約后未到單位上班的行為評價

本案中,雙方合同第18條約定,甲提出解除合同而未能與A學校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待6個月后再次提出的,甲才可單方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規定實際上屬于雙方對甲單方解除權行使條件及后果的約定。眾所周知,在聘用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給付具有高度的人格意義,強制履行顯然不符合實際,但是否意味著雙方約定某種條件下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的條款即為無效?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實際履行是雙方建立合同的初衷,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解除合同而應繼續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得強制履行”的原則并非否定雙方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主體及勞動給付本身特殊性的影響,對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履行合同的限制,因此一審判決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不符合上述原則,應當撤銷。但解除權行使條件的約定并不能實際限制勞動者的解除行為。因此,本案中雙方上述約定應當是有效的,即甲第一次提出解約未能與A學校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待6個月后再次提出即可行使其單方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20xx年1月12日甲雖然向A學校提交請調報告,該請調報告實際上屬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載體,甲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并非法律規定可以據以解除的正當事由,完全屬個人原因,該行為并非行使解除權的行為,在A學校并未同意其該要求的情況下,其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堅持到學校上班,繼續履行雙方的聘用合同,但甲自20xx年2月開始即未再到學校上班,其行為顯然違反了聘用合同的約定。

二、甲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

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第31條約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約金數額按受聘人每月檔案工資總額乘以造成損失的月數計算。從上述約定看,雙方合同中不但沒有排除違反聘用合同約定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而且還對該情形的違約及賠償責任進行了約定。按雙方約定,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是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一審判決在未認定甲系單方解除聘用合同、駁回甲要求解除的請求、甲應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又判決甲按照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合同條款向A學校支付相當于其本人3個月檔案工資的違約金及代課教師的費用,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本案中,鑒于甲提出解除合同時同意按照雙方約定給付違約金,法院不應有異議。該違約金約定條款實際上是為了約束甲的違約行為,屬于解約違約金的性質,而A學校在甲未到崗上班的情況下,請他人代課所付出的費用屬于A學校因甲違約產生的實際損失之一,但因甲已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數額高于代課費用,在此情況下,甲無需再向A學校賠償該費用。

篇4

關鍵詞 合同解除 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關系到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該如何適用,我國《合同法》雖然對合同解除制度做了統一規定,但是仍存在著許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地方,其中關于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合同解除溯及力之恢復原狀的范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能否并存以及損害賠償的范圍都沒能有更合理的規定。我國的《合同法》對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以合同解除的效力形式來規定的。我國在合同解除溯及力方面,確定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至少應遵循下列原則:一是要做到盡可能周到地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違約方,不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觀經濟利益,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二是滿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質與種類的要求。

一、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

因為對非繼續性合同的性質而言,合同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所為的給付能夠返還給付人,這符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標志。再者違約解除是對違約方的制裁,是對守約方的一種救濟方法,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在某此方面是很容易被守約方所接受的。第一,守約方已經履行其債務時,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對他有利,因為,在守約方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其債務時,恢復原狀顯然能在數量上保證他獲得全部返還,即使是違約方獲得的紀念會已經減少或全部喪失,也無法免除返還的義務。更重要的是,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在返還給付的效果強弱上也有利于守約方。比如,在給付物為動產的情況下,就能使給付物的所有權重歸于給付人,因給付人可基于所有權請求返還。在給付物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時,受領方就應負有注銷所有權登記的義務,給付人仍可請求變更登記重新獲得所有權。第二,違約方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其債務時,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對守約方也有利無害。因為違約方已經履行其債務反而違約的情況,基本上屬于不完全履行,如標的物有瑕疵。在這種情況下,有瑕疵的標的物返還給違約方,對守約方才有利。第三,在當事人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愿意返還給付的情況下,違約解除有溯及力也不妨礙當事人的要求得到滿足。這時可以允許當事人放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第四、違約解除在有溯及力時,增加的返還費用,由違約方負擔。以上是我國在非繼續性合同中主張有溯及力的優勢的一些觀點,總體上是把無溯及力的效果給縮小了,因為采用無溯及力說,合同關系并未消滅,因此原有的各種損害賠償的約定仍然有效而且無溯及力說并不是不允許所有權返還給付,而是給予當事人以更多的救濟方式。

二、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篇5

出租方(簡稱甲方):承租方(簡稱乙方):

一、建筑物地址:

甲方將其屬有的位于***市的房屋在良好的狀態下出租給乙方住宿使用,房內常住人。

二、房型及房內設施:

房型:房廳衛

房內設施:

三、租賃期限:

租賃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總共為期**年**月。

四、租金:

雙方協定租金為每月(大寫)***圓整。乙方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甲方。支付方式:租金按**個月為壹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于**年**月**日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提前**日繳納,甲方收到租金后應予以當面簽收。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十天,并且經甲方或中介通知五天內仍未付清租金的,則視為乙方自動退租,構成的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甲方可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并提前收回房屋。

五、押金:

1、雙方議定押金為(大寫)***圓整,該保證金不可視為乙方預付的租金。甲方收到保證金后應予以當面簽收。

2、甲方應于租賃關系解除后,確認乙方遷空。點清、交還房屋及設施,并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后,當天將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3、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所欠的租金等費用,甲方可在保證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天內補足。

六、其他費用:

乙方應承擔租賃期內所使用的費用,并按單如期繳納,并把繳納存單保存好,以便查證,以上賬單由甲方負責監督催繳。

七、甲方的義務:

1、甲方需按時將房屋及附屬設施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設施如因自然或災害而受損壞時,甲方有修繕的責任并承擔有關的費用。

3、甲方應確保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該房屋發生所有權全部或部分的轉移,設定他項物權或其他影響乙方利益的事情時,甲方應在此項事情發生之日起后五日內通知乙方,并保證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他影響乙方權益的第三者,能繼續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如乙方權益因此而遭受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八、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租金,保證金以及其他各項應付費用。

2、乙方經甲方同意,可以承租用房內進行裝修及添置設備。租期滿后,乙方可將添置的可拆運的部分自選拆運,并保證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

3、未經甲方當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或分組,并愛護使用租賃的房屋。如因乙方的過失或過錯至使房屋及設施受到損壞,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合法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應存放危險物品,如因此發生損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5、乙方不得在房屋內從事任何違法活動,否則將承擔一切責任。

九、合同終止及解除的規定:

1、租賃期滿后,乙方應當天內將承租的房屋交還給甲方,如有留置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諒解之下,均視為放棄,任憑甲方辦,乙方決無異議。房屋返還時,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狀態或租賃當事人約定的狀態,不符合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甲方可以自選恢復,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2、合同一經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不得任意終止,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

十、違約責任:

1、合同租賃期限內,甲方提出要提前終止合同的,視為違約退回已付房租的余款及押金。

2、合同租賃期限內,甲方提出要提前終止合同的,視為違約。已付房租不退,押金退還。

3、凡在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事情時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見證方各執壹份。

2、甲乙雙方如有特殊事項,可在本款另行約定。

十二、移交鑰匙:

1、樓道外防盜門鑰匙把2、外門防盜門鑰匙把

3、門內鑰匙把4、臥室鑰匙把

十三、水、電、煤抄見數

水:噸電:度氣:m3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篇6

關鍵詞: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預期違約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9-080-02

《合同法》以合同必須嚴格新信守為原則,突出了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要求當事人依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債務。但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有時會發生一些特殊的情形。致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使得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在此情況下,若仍然固守合同的約束力,對合同的方當事人是十分不利的,對于合同所體現的社會經濟效益也是有害的。這時,讓合同歸于消滅,打開這個“法鎖”讓方當事人從這個桎梏中得以解脫,更符合方當事人的需要和合同本身所體現的功能,并且還得以恢復交易的自由。于是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應運而生。依我國《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并可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依《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應當解除。但是,不可抗力不能一概作為解除合同的原因。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才能解除合同。所謂“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追求的目標和基本利益不能實現。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當事人如能通過部分履行或遲延履行全部實現或部分實現合同目的的,對當事人仍有履行利益,此時合同可繼續履行,不應解除。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解除權原則上屬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但也不能排除相對方行使解除權的可能。我國《合同法》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限定不可抗力作為法定解除的條件,從而對法定解除權進行了限制,在理論和實踐中有重大意義。

二、在履行期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以合同的履行期間作為臨界點,我們可以把違約分為兩種類型: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肯定明確地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一方當事人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視其將不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據此,預期違約分兩種類型:明示的預期違約與默視的預期違約。上述條款中,前部指明示的預期違約,后部指默視的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所指向的,并非履行期屆至時的完全債權,而是一種未到請求期的債權。這種未到請求期的債權,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已經現實地存在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這種未到期的債權同樣應得到法律的保護。預期違約雖然是一種可能違約,但預期違約轉化為實際違約的可能性極大。面臨這種具有客觀現實可能性的巨大違約威脅,受威脅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依法不能獲得相應的法律救濟,而須等待合同期限屆滿后才能采取補救措施,不僅有悖合同法的公平原則,而且置受威脅一方當事人于不安的境地,會造成或擴大不應有的損失。基于此,將預期違約列為法定解除的一個條件是適當、正確的。

我們要注意的是,預期違約必須是針對主要債務與“根本違約”相銜接。對于根本性的預期違約,守約方將獲得法定的解除權,其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通知的內容必須是清楚和明確的,僅僅是不作為和默認不能視為已接受。違約方一旦構成預期違約,表明其已不愿受合同的約束,讓守約方享有法定解除權,才能使其盡快地從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履行期限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約定期限不明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其隨時履行,但必須給對方一定的合理期限。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人的預期利益仍然能夠實現,債權人應催告債務人履行義務。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此時債權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權,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在此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債務人必須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二是債權人必須在催告后經過一段合理期限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權。第一個問題易接受,第二個問題中的“催告”是法定解除的必備要件還是選擇要件有必要深究一下。

若是合同目的對期限要求極其嚴格,債權人可不經催告。只要債務人的遲延履行已經使合同目的落空,債權人就可直接基于債務人的遲延履行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如方約定農歷八月十五日以前交付月餅,則該期限對當事人實現訂約目的至關重要,未在該日前交付月餅。則債權人不必經過催告可直接解除合同。若是合同目的對期限要求不是十分嚴格,債權人原則上須經過催告。只有債務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權。是否經過催告,應當在誠信原則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催告程序的設置。體現了合同法保護交易流轉關系的思想。

同時,在合理期限的確定上,不能完全聽任于守約方。對于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有一個參考性的客觀事實:合同的性質、合理期限的長短對受害方的影響、違約方履行義務的難度等等。

四、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該項規定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已構成根本違約的情形下,守約方當然享有法定解除權。對于其他違約行為主要是指:

1.拒絕履行。在履行期限屆至以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向債權人明確表示其不愿履行合同義務,則債權人可不經催告,便應有權解除合同。該情形與明示預期違約極為相似,只是發生的時間不同,在此情況下債務人的行為已構成了實際的根本違約,債權人可基于此直接解除合同無須經過催告。

在此有一問題需明確,在債務人用替代物履行時,債權人是否可基于此項規定解除合同。筆者認為應分情況對待,若替代物的履行對合同目的不會產生實質影響,則債權人不應享有解除權;若替代物的履行對合同目的產生實質的影響而債權人的利益可得到保障,則債權人可在解除合同與繼續履行之間作一選擇。實踐中,不應固守法條,應從實際出發靈活適用。

2.不適當履行。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數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不適當履行發生之后,是否解除合同應視情況而定。如果能通過修理、更換得以彌補原標的的瑕疵。理應通過修理、更換來代替解除合同。因為該措施能夠盡量滿足當事人方的訂約目的,有利于鼓勵交易。我國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也采用了此種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在交付有瑕疵的情況下,應采取修理、更換、退貨三種方式,其中退貨是最后一種方式。可見立法者認為,當事人應該首先采用前兩種方法。在前兩種方法不適用時,方可采用第三種方法。若當事人部分履行,應當限定合同的解除,只有在部分履行構成根本違約時方可解除合同。反之,不得解除合同。

篇7

據統計,我國解熱鎮痛藥的銷售量,僅次于抗菌藥物,每年的銷售額不下幾百億元。但在合理應用解熱鎮痛藥這個問題上,存在著許多誤區。故極有必要在全社會普及合理應用解熱鎮痛藥的科學知識。

解熱鎮痛類藥物多屬于OTC(非處方藥)類,為大眾最常用的藥物。它不但能解熱(使發熱病人的體溫降至正常),而且有中等程度的鎮痛作用。OTC規定,自行用藥不宜超過5天。其原因,一因其只對疼痛癥狀有緩解作用,而不能解除疼痛的致病原因(即治標不治本),也不能防止疾病的發展和預防合并癥的發生;二因長期服用會產生多種副作用,如誘發胃出血、十二指腸潰瘍、肝腎毒性和過敏反應。

為此,要預防藥原性疾病發生,合理應用解熱鎮痛藥和止痛消炎類藥。具體方法為:

1. 低熱不要急于應用解熱藥。發熱是機體的一種本能的防御反應,發熱時機體的吞噬細胞功能加強,白細胞增加,抗體生成增多,這有利于免疫系統殺滅細菌與病毒。故感冒發熱,若非高熱(>38 ℃),一般不主張應用解熱鎮痛藥,因其屬于對癥治療,并不能解除致病原因。由于用藥后改變了體溫,會掩蓋病情,影響疾病的診斷。

2. 應用解熱鎮痛藥時,應遵醫囑,或藥師囑,況且“退熱”也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操之過急則有害健康,故不要加大退熱藥的劑量,否則體溫驟降,大汗淋漓,可能引起虛脫或休克。特別是老年人應嚴格掌握用量,避免濫用。一般老年人應適當減量,用藥后多飲水并及時補充電解質。

3. 確診病癥,對癥用藥。必須是屬于頭痛、牙痛、肌肉痛、月經痛、關節痛和神經痛等,才能應用解熱鎮痛藥。突然發生的其他疼痛,如外傷所致的劇痛或平滑肌痙攣引起的胃痛、肚子痛均無效果。

4. 掌握用藥劑量和療程,不隨便加大劑量和延長療程,用藥最多不過5天。若用藥后幾天不見好轉,應去醫院醫治。因用藥不退的長期發熱,大多隱匿著重大疾病。

5. 掌握用藥時間。為避免藥物對胃腸道的刺激,解熱鎮痛藥宜在餐后2小時,即半空腹時服用。切忌空腹服用,否則可加重藥物對胃腸道的刺激,嚴重者可致胃出血及胃穿孔。

6. 注意各類解熱鎮痛藥的不良反應。應用前應了解解熱鎮痛藥的毒副作用和防治方法。主要副作用為:胃腸道反應、肝毒性、腎損害和過敏反應及皮疹等。例如,阿司匹林可引起抗凝血功能障礙和胃出血;安乃近因體溫下降過快、出汗過多可引起虛脫;消炎痛常常引起過敏反應,如哮喘、蕁麻疹等。在10多種常用的解熱鎮痛藥中,撲熱息痛(對乙酰氨基酚)是WHO推薦的較安全的藥物。 特別告誡:老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肝腎功能不全者、血小板減少癥患者和有出血傾向者,以及胃潰瘍和胃穿孔病者,應慎用或禁用本類藥物。

7. 注意復方制劑成分,不要重復用藥。這類藥物的復方制劑很多,不少是大同小異,故購買前一定要看清藥物有無相同的成分,以免不合理地重復用藥 。最好選用單一性藥物,盡量少用復方制劑。如一關節痛者,為求更好的療效,同時服用2種解熱鎮痛藥泰諾林、百服寧,自以為“聯合用藥療效好”,可幾天后就出現腎病癥狀。原因為重復用藥,此二藥中含有完全相同的主藥撲熱息痛(對乙酰氨基酚)。

8. 服用此類藥物時,絕對不要飲酒。因酒精可加重藥物的肝腎毒性,即使是常規劑量也可引起肝、腎功能損害,及至誘發藥原性肝炎。

9. 注意交叉過敏。如患者對本類某一藥物有過敏史時,不宜再應用其他同類解熱鎮痛藥,因為這類藥物中大多數之間有交叉過敏反應。 注意復方制劑中的組分比例,注意商品名中的“通用名”,避免“聯合用藥”中的“撞車”而重復用藥。

10. 慢性疼痛、長期服用解熱鎮痛藥者,感冒發熱時要慎用感冒藥,因感冒藥中常含解熱鎮痛藥,這無形中造成重復用藥,增加毒副作用,出現危險。

篇8

甲方(出借人):xx,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丙方(出質人):xx , 身份證號碼:

丁方(保證人):xx ,身份證號碼:

乙方因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現向甲方申請借款,甲方同意發放借款。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及期限

1.1 甲方同意借款¥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給乙方用于正常生產經營。

1.2 借款期限為壹個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屆滿時,由乙方無條件地將本金一次性歸還給甲方。

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______%計算。

2.2 借款利息由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三、 擔保條款

3.1 股權質押擔保條款:

3.1.1 丙方自愿為乙方的借款行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權(占乙方公司總股權的比例為19.5%)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質押擔保,并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辦理好股權質押登記手續。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還本付息的,甲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置質押股權優先受償。

3.1.2 丙方提供的股權質押擔保的責任范圍為:本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質保證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律師取證費)。

3.1.3 丙方保證其為乙方債務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行為不違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 連帶保證擔保

3.2.1 丁方自愿為乙方的借款行為提供連帶保證擔保,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還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保證擔保為不可撤銷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3.2.2 丁方的連帶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為本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保證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律師取證費)。

3.2.3 本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兩年,甲方在主債權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未向丁方主張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丁方的保證責任消滅。

四、聲明與保證

4.1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會或相應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授權,且不違反適應于乙方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規定。

(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資料已說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結的訴訟、仲裁和企業破產審理程序。

(4)乙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發放本合同項下借款的下列事實:

a 、與乙方或乙方主要領導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c、乙方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向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

d、其他可能影響乙方償債能力的情況。

4.2 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證:

(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文件、報表、憑證等資料,上述資料沒有重大遺漏。

(2)未經甲方同意,不將本合同項下債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

五、合同的解除及違約責任

5.1 丙方違反本合同第3.1.1項之規定,沒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辦理好股權質押登記手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并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中所作的聲明與保證中的任何一項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5.3 甲方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乙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5.4 借款期限屆滿或本合同因法定抑或約定事由被終止的,乙方應當自借款期限屆滿時或本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借款本金、利息及相應違約金一次性支付給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權以借款總額為基數,按0.5%的標準按日收取違約金。

六、爭議解決條款及其它

6.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涉及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以法律規定為準)。

6.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執一份,均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四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篇9

【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特別提示:

請認真閱讀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對于不理解的條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詢,出借方應進行解釋。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簽訂本合同,即認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本合同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本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部分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二條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月)利率為(大寫) 即(小寫) %。

借款方每個還息日除按上述規定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 向出借方支付服務費。

第四條 還款方式:借款方選擇以下第 種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月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及相應的服務費,合同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應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條 借款方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 出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的房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2.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完畢后日內,足額向借款方發放借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第二部分抵押條款

第九條為確保借款方正當履行還款義務,借款方自愿以其擁有所有權并有權處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 ,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給出借方,作為借款方歸還借款的擔保。

借款方保證,該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況;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應出具書面證明,同意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第十條經評估公司評估,并經本合同雙方確認,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簽訂后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務費、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方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保全費。

當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借款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出借方均有權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該房地產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未經出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第十四條 出借方應在借款方償還全部款項后三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協同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方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和費用,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抵押權;

2.借款方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并承擔出借方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保全費;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方發放借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為,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出借方應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

(1)出借方無正當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償還本金、利息和費用三日內(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拒絕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權證或他項權利證明丟失、損壞,不能及時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3)因出借方變更地址、電話等無法聯系,不能如約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第十六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雙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并承諾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

2.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4.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提前解除,應由合同雙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部門或單位)留存 份。

出借方(簽字): 借款方(簽字):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為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后,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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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社會交往,通常以各類合同的形式進行,文中以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法律性質,涉案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實例考證,相關判決的認定矛盾,應當理清的焦點問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拋磚引玉式的論述,以利于創新社會管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一、有關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法律性質

本文傭金合同的法律性質,在合同法里屬于居間合同范疇,即合同法規定的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以下討論的傭金合同為國際貿易傭金合同。依照法律規定,居間人促成國際貿易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傭金合同的本質,即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傭金。以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為例,若供貨合同在傭金合同結束之前簽訂,而生產或此供貨合同的終止在傭金合同期滿之后執行,則委托人需要繼續按照傭金合同所規定的傭金率支付此供貨合同中相應的傭金給居間人;除雙方另有明確不支付傭金的約定外,凡居間人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委托人發生的每筆業務,委托人都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傭金。

傭金合同的履行,一般表現為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在先,委托人支付傭金在后,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完成傭金合同義務之后,委托人應當如實向居間人提供與客戶的全部合同文件資料和交易數據,并及時向居間人支付傭金。

傭金合同糾紛的處理,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尤為重要。在傭金合同的履行中,若委托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提供與客戶的合同文件資料和交易數據并及時支付傭金,一般很少發生糾紛。多數傭金合同糾紛,通常是委托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引起的,要么否認與客戶的合同為居間人所促成,要么隱瞞與客戶的合同文件資料和交易數額。但只要明確有關合同的法律性質,依照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運用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持有證據而拒不提供的,視為該主張成立的舉證程序,亦能進行科學公正的處理。

供貨合同的法律性質,在合同法里屬于買賣合同范疇,即合同法規定的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供貨合同有國內貨物貿易合同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本文供貨合同為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一方提供貨物,收取價金;另一方接受貨物,支付貨款的合同。

供貨合同的本質,即賣方提供貨物,買方支付價款。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比國內貨物貿易合同復雜,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對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形式、內容、主從合同體系及其附錄的規定,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的特點。

供貨合同的附錄,作為主供貨合同條款的補充,屬于主供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的附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以從合同或者補充合同為供貨合同的附錄,有的以圖表或者其他合同文件為供貨合同的附錄,特別是大型的分批供貨的技術數據復雜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通常都有附錄或者附件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文件作為補充,與主供貨合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這樣既有利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又便于減少爭議和糾紛的公正處理。

二、涉案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實例考證

上述有關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法律性質,與下面的實例相印證:

G公司(甲方)與S公司(乙方)簽訂《傭金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乙方為甲方尋找或介紹海外客戶,并促成甲方與海外客戶間的正常貿易訂單、大型采購項目。傭金的計算方式為:(a)按甲方與海外客戶訂立的前3份貿易合同;或(b)依據甲方與海外客戶訂立的第一份貿易合同之付款條款,甲方收到海外客戶的全部定金之日起一年內的所有貿易合同。(c)計算傭金比例為1%~1.5%;給付時間:甲方與海外客戶建立實質貿易關系,自雙方訂立并履行的第1份貿易合同,甲方收到海外客戶的全額合同款項,按銀行憑證向乙方支付傭金。

傭金合同簽訂后,經過S公司的努力,促成了G公司與海外客戶R公司間的正常貿易訂單,簽訂了協議總價值高達15億美元的大型采購項目GERD-01號供貨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部分數額。

至此,S公司已經履行完傭金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G公司開始不愿意支付傭金,經多次催促未果,S公司訴至法院,按已得知G公司在GERD-01號供貨合同項下出口俄羅斯的1.08萬輛汽車的數額,要求G公司支付傭金人民幣862.97萬余元。訴訟中,對貿易合同概念的理解發生爭議,進而引發了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是非之爭。

S公司促成賣方G公司與買方俄羅斯R公司簽訂GERD-01號供貨合同,主要條款約定:

G公司出售在中國生產的G牌汽車(以下稱貨物,銷售合同即本協議的附錄對貨物做出了規定),每批貨物簽訂銷售合同,是本協議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貨物的價格為芬蘭科特卡的到岸價格,以美元為單位列出,根據賣方的現行價格單制定,總價為15億美元。

如果本協議的條件在到岸價格上與《2000年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沖突,雙方應該適用本協議的規定。

貨物交付的事實由本協議的附錄1中規定的形式證實,簽訂本協議第3.4條規定的轉運證明書后,貨物的損失或者損害的風險從賣方轉移給買方,貨物的所有權從賣方轉讓給買方。

賣方承諾對按一批交貨的貨物進行投保,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貨物抵港后發現貨物的數量有差異,買方應該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承諾在下一次裝運時裝運短缺的貨物,或者向買方賠償短缺貨物的成本。

如果提取貨物前發現貨物的質量有差異,買方應該通知賣方,并隨附倉庫運營商提供的證據。

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汽車的里程計讀數不得超過30公里。買方有權利用交易商對修補活動的費用要求賣方賠償。與制造商的過失所造成的貨物質量差異的任何索賠,賣方應該進行審查,在35天內做出具體回應。

支付條款4.1條中,雙方同意本協議下的貨物的款項采用以下方式用美元支付:(a)采用銀行轉賬付款;或者(b)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在賣方向指定銀行提交本協議的第4.4條中規定的文件后付款。

4.2條中,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供應的第一批貨物的款項(其總額1000輛汽車)通過有效期為50天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在賣方向指定銀行提交本協議的第4.4條中規定的文件時見票即付。

本協議的4.1(b)和4.2條中規定的信用證在見到以下文件后付款:清潔已裝船海運提單的正本;賣方證實的銷售合同的副本,相應批次的貨物是依據銷售合同生產和裝運的;出口通關申報的副本等。

賣方承諾為每個貨物單位開具發票。貨物的檢驗費用由賣方承擔。賣方保證貨物質量。

如果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戰爭或內戰、暴亂、罷工、勞動糾紛、火災、天災、禁運、政府決議或限制、運輸中斷,賣方和/或買方毋需對本協議下義務的未履行負責。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受到此等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給另一方提供證明此等事件存在、持續和影響的證明書。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發生的所有爭議,如果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則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解決,爭議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適用法律為俄羅斯聯邦的法律。

本協議自2007年11月7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與本協議有效期限一致。

如果俄羅斯認證機構宣稱貨物不符合俄羅斯聯邦的標準,不能出具所需的產品證明書時,買方應有權通過書面通知賣方終止本協議,終止自賣方收到通知起生效。

本協議用俄語和英語編制,一式兩份,兩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與本協議的譯文有關的任何爭論,法律上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隨后,雙方根據4.2條的第一批貨物補簽了合同,首句均明確規定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有的翻譯為:‘日期為2007年11月7日的供貨協議#GERD-01的附件#1’)”,英文為:CONTRACT#1Appendix#1tothesupplyAgreement#GERD-01datedNovember07,2007.其條款約定:

貨物:表1列出。貨物的規格: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附錄2、3、4中列出了貨物規格。

支付條款:根據本合同供應的貨物應該依照賣方和買方于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第4.2條付款。

交貨條款:芬蘭科特卡,到岸價格(《2000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仲裁:此等爭議應該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解決。

其他: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問題,雙方應該遵守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規定。

從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錄合同的有關詞句和條款中,已經不難看出GERD-01號供貨合同是一個條款完備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其各項條款具體、詳細、完整、全面、清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具體、明確,法律適用和法律效力確定,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其各附錄合同的主要條款本身不完備,只能依據GERD-01號供貨合同的條款履行,主從合同關系明確;這是上述主供貨合同和從屬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等明文規定清楚的基本事實。

三、相關判決的認定矛盾

在上述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等明文規定清楚的情況下,而相關判決卻做出了相反的認定:

原一審認定:“合同成立應具備‘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條款,該供貨協議缺少數量條款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法履行;簽訂供貨協議當事人均表示供貨協議系框架協議,雙方應另行簽訂貿易合同。”還認定:“傭金應按G公司與R公司簽訂的三份合同金額以1.5%的比例計算,傭金合計11.4646萬美元。”

原二審認定:“涉案的三份銷售合同載明了合同必備的條款,分別作為供貨合同的組成部分,構成獨立的貿易關系。因此,本院認為G公司的解釋更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還認定:“S公司認為應以傭金合同有效期內,G公司實際出口數量1.08萬輛汽車的價款作為傭金基數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上述傭金合同實例語境中的“貿易合同”詞句,系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并非附錄合同。

GERD-01號供貨合同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全部條款,而附錄合同并不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全部條款,其主要條款完全依附并執行GERD-01供貨合同的條款。若主供貨合同不是貿易合同,其從屬附錄合同自然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若主供貨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其從屬附錄合同必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判決認定主供貨合同不是貿易合同,而其從屬附錄合同是貿易合同,明顯自相矛盾,其“框架合同”的觀點,缺乏依據。

GERD-01供貨合同條款,已經明確規定了出口貨物名稱為“G牌汽車”,本協議的附錄對貨物做出了規定,符合分批供貨合同可以采用合同附錄進行補充規定的程序。相反,附錄合同的附表只有貨物規格,卻不具備出口貨物名稱,原判決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中,包括與CIF的沖突、交付接收、通知單證快遞、移交書證明、風險轉移、所有權轉移、貨物投保、數量索賠、質量問題、示數器讀數、補救行為計算的費用、質量索賠以及審核該索賠的答復等各項條款,已經有詳細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規定,原判決卻認定為“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法履行”;而對附錄合同上面并沒有具體執行條款的規定,卻反認為有法履行,即: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GERD-01號供貨合同第4.1條約定了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支付條款。第4.2條供應的第一批貨物的款項,正是3個附錄合同合計1000輛汽車的第一批貨物的數量;第4.4條表明了附錄合同主要用于賣方據以生產、裝運、證明貨物的作用;結合第4條其他付款條款,本供貨合同具有強制執行力。而附錄合同的付款條款上只有一句話:“支付條款根據本合同供應的貨物應該依照賣方和買方于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第4.2條付款。”其中并沒有任何獨立的付款條款詞句。這種沒有獨立付款條款內容,完全依附并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第4.2條付款的3個附錄合同,卻被原判決認定為獨立的貿易合同。而附錄合同所依附并執行的主供貨合同,卻被原判決認定為不是貿易合同,合同不成立。若主合同不成立,那么從合同所依附的全部條款也不成立,從合同將如何執行?這種主從不分,尊卑不顧,本末倒置的主觀認定,明顯缺乏證據證明。

GERD-01號供貨合同具有不可抗力條款,而附錄合同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同樣必須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

GERD-01號供貨合同“適用法律為俄羅斯聯邦的法律”,符合國際貿易合同準據法條款的規定;而附錄合同,不具有準據法條款,同樣必須執行GERD-01供貨合同。

GERD-01號供貨合同對本合同的生效、標準認證、終止效力、文本效力等,均有明確的規定;而附錄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條款,仍必須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

上述附錄合同的名稱,只有“合同1、2、3”的詞句標示,沒有國際貿易合同性質及英文縮寫合同編號的詞句標示,各自的第一行詞句,均已直接寫明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附錄合同條款簡單,缺少可執行的條款,其各自最后一條已經明確規定: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問題,雙方應該遵守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規定。

事實證明,GERD-01號供貨合同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全部必備條款,各項條款具體、詳細、完整、全面、清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具體、明確,法律適用和法律效力確定,對合同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本供貨合同沒有一個詞句或一項條款規定為框架合同。相反,附錄合同本身,不具備獨立完整的貿易合同條款,其主要條款均依附并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在如此清楚的基本事實面前,原判決反而認定GERD-01號供貨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法履行,系框架合同,不能獨立作為《傭金合同》項下約定的貿易合同,直接違背了相關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

四、應當理清的焦點問題

上述有關爭議,依照各主從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和實際執行情況,理清以下焦點問題,便可得到客觀公正的解決。

第一個焦點: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萬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是否在上述傭金合同條款的傭金范圍之內?

根據傭金合同約定的大型采購項目,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萬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已經計算在傭金合同第三條(1)a\b項和(3)以銀行憑證支付傭金的范圍之內。雙方并沒有達成變更或者修改傭金合同任何條款的協議證據。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萬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一直在本傭金合同以銀行憑證支付傭金的范圍之內。

第二個焦點: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萬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是否在上述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規定的供貨金額之內?

根據GERD-01號供貨合同的英文GERD-01編號,已經寫明是第一份貿易合同,合同主文已經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全部必備條款,其所有的附錄合同及附表等,均是本供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GERD-01號供貨合同的交貨條款對每個貨物單位的數量和質量差異、交付證明、要求、費用、風險、保險、所有權轉移、索賠期限、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索賠,以及付款條款及其他各項條款,對供貨要求、質保、不可抗力、解決爭議的方法、適用法律、合同的生效和終止等,均有明確的規定,包括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萬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均在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規定的供貨金額之內。

第三個焦點:G公司提供的合同1、2、3是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還是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外的獨立貿易合同?

其附錄合同各自的第一句,均已直接寫明其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其條款內并沒有G牌汽車貨物名稱,表1均是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組成部分,并不是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外的獨立貿易合同。其合計1000輛汽車的數量,正是GERD-01號供貨合同第4.2條中的第一批貨物的1000輛汽車的數量。其貨物規格條款、付款條款、交貨條款等,并沒有獨立的詞句和條款規定,完全依照GERD-01號供貨合同的各項條款執行。其沒有數量和質量差異以及解決爭議和索賠的條款,沒有不可抗力條款,沒有適用法律條款,沒有合同生效和法律效力條款,沒有合同文字效力條款,反而其自身直接規定是日期為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本合同未提到的問題,雙方應遵守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規定,并沒有獨立于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外。

第四個焦點:本案是應當按照相關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的規定進行認定,還是按照G公司的主觀解釋進行認定?

上述各相關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之間的法律關系,清楚明確。G公司的主觀解釋及其提供的違背上述合同事實的聲明,隱瞞了實際供貨和收款的事實。S公司一直堅持以GERD-01號供貨合同是第一份貿易合同為前提,雙方一直沒有達成變更或者修改傭金合同條款的協議,故傭金合同第三條(1)a或b項均適用,均應當按照該1.08萬輛汽車金額支付傭金。S公司促成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后,已經完成傭金合同義務,此后,G公司曾要求終止傭金合同,已經表明其3個附錄合同并非是單獨計算傭金的依據,否則G公司若支付該3個附錄合同這批貨物的傭金,也就無需違背誠信另行要求S公司終止傭金合同。

以上四個焦點,是客觀公正解決爭議的基本依據。

結語

中國社會已經創建了基本的合同法律制度。依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依照司法解釋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