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買賣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04 10:37:0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貨物買賣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買賣合同的貨物風險轉移是買賣雙方極為關注的問題,也是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那么貨物買賣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貨物買賣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貨物買賣合同范文1需方: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

經供需雙方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商品明細(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 按照國家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執行。 (2)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

____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應盡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注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

2.驗收方式:

______(如采用抽樣檢驗,應注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檢驗機構按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

總價: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需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后_3_日內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

在托收承付期間,需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需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3_日內未通知供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需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供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需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需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需方違約責任:

1.需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供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違約金。

2.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計算,向供方方支付違約金。

3.需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供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

4.需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供方造成的損失。

5..需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供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供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第九條 供方的違約責任:

1.供方不能交貨的,向需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2.供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需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

需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供方負責包換,并承擔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供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重新包裝的,供方負責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

需方不要求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供方應賠償需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供方負責賠償。

4.供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賠償需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如逾期超過__2_日,需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供方索賠。

5.供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需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供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供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需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供方提前交貨的,需方接到貨物后,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

合同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絕提貨。供方逾期交貨的,供方應在發貨前與需方協商,需方仍需要貨物的,供方應按數補交,并承擔逾期交貨責任;需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供方通知后_3_日內通知供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供方發貨。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_2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均應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或當地法院。

第十二條其它事項:

1.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

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

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需方:______(蓋章) 供方:____(蓋章) 負責人:_____(蓋章) 負責人:___(蓋章)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

貨物買賣合同范文2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_______貨物欠款買賣,經雙方締結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愿將_______貨_______件賣與乙方,約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 貨價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貨日交貨地的市價為標準)。

第三條 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_______日內支付貨價與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甲方如屆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于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合同,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內答復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

第五條 甲方如屆期不交貨又未經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條 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一部分貨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緩至不能交貨原因消除后___日內交付。

第七條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貨之期為標準。

第八條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交款,并請求自約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計算遲延利息。

第九條 甲方所交付的貨品,如有不合規格或品質惡劣或數量短少時,甲方應負補充或交換或減少價金的義務。

第十條 乙方發現貨晶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請求甲方履行前條的義務,倘甲方不履行義務時,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請求損害賠償,甲方無異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買賣合同范文3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方式:(以時間為條件)

第八條 運輸:(是否要保險?)

第九條 定金:(不得超過總金額的20%)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

賣方向買方提供:

1.提貨單;

2.發票(vat?);

3.使用說明書;

4.保修單;

5.其他單據。

第十一條 裝運通知:(用傳真方式?)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保密?)

第十三條 攻貨時間:(與付款聯系?)

第十四條 違約金:( 延期費?)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水災地區?)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約定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篇2

合同號:____

買方:____ 賣方:____

電話:____ 電話:____

按本合同條款,買方同意購入,賣方同意出售下述產品,謹此簽約。

1.品名、規格:____ 單位:_____ 數量:____

單價:_____ 總價:_____ 總金額:_____

2.原產國別和生產廠:______

3.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 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銹蝕, 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護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4.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長、寬、 高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5.裝運日期:______

6.裝運港口:______

7.卸貨港口:______

8.保 險:______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9.支付條件:

分下述三種情況:

(1)采用信用證: 買方收支賣方交貨通知[詳見本合同條款11]

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 由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受益人的與裝運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賣方須向開證行出具100%發票金額即期匯票并附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 開證行收到上述匯票和裝運單據即付以支付(電匯或航郵付)。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15天內有效。

(2)托收。 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即期匯票, 連同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銀行提交給買方進行托收。①商業合同是一種通用合同。在國際貿易中, 若雙方對合同貨物無特殊要求的條件下,一般采用商業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內, 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篇3

購貨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簽約時間: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

第一條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并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予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并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由雙方當事人商議決定,或以國家定價決定。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第五條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商品從到達承運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缺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并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7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貨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

名、調撥單號等資料,并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后,10日內作出答復,要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2元以下、殘損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并在單上注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注明。有固定購銷關系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貨。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如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1.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___%的違約金。但遇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并承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用。

3.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4.對應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主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四條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兩者選一)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兩方各執2份,并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協議)雙方簽章,依法生效,有效期為1年,期滿雙方如無異議,合同自動延長。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

開戶銀行: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篇4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4.質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按照_________標準執行(須注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注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應盡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注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險:__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并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

_________.

2.驗收方法:

_________(如采用抽樣檢驗,應注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標準:

_________;

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

_________;

5.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______檢驗機構按______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_____;總價: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_(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善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后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異議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_________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___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

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_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_________.

第十一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篇5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 法律選擇 利益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它的正常圓滿履行,會實現不同國家當事人旨在通過交易獲得預期利潤的初衷。國際經貿的大量實踐證明,買賣雙方在交易中關注的重點正是如何促使合同圓滿履行以實現預期利潤。但亦有大量事實表明,非常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非圓滿履行也占一定比例,這種情況下,往往牽涉訴訟、仲裁等解決爭議方法的使用,因此對交易主體來說,做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預防,即審慎進行法律選擇以全面維護自身利益尤為必要。

對法律選擇利益的闡釋

法律選擇利益可從狹義、廣義兩個角度把握。狹義的“法律選擇”利益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爭議處理過程中,因為法院或仲裁庭適用國際貨物買賣主體事先在合同中選擇的法律從而使某一方當事人獲得有利于自己的判決或裁決所帶來的利益。這里的利益不是因為程序的不公正或政治因素所帶來的,而是由于各國法制不同、國內法與國際法不盡相同,導致同一國際經濟貿易爭議案件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結果所帶來的具體利益。廣義角度的“法律選擇”利益,則還包括某些無形的、抽象的利益。這可以從法律選擇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現實意義理解:在合同中明確選擇適用的法律,能夠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合同雙方義務的履行,權利的享有,減少爭議的發生;也有利于在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有法可依”,維護作為國家的尊嚴和應有的權利,以免受制于人。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法律選擇的原理解析

既然進行法律選擇能帶來超過不進行法律選擇的利益,國際貨物買賣的主體就不應該忽視這種行為。在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過程中,要注重法律選擇條款。只有通過事先的明確約定,才能防患于未然。相應的,在實踐中就必須要明確一些基礎性問題:國際貨物買賣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協議選擇法律?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有哪些?其適用特點如何?下面逐一分析:

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世界公認的選擇合同適用法律的一項重要原則。這使國際貨物買賣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成為可能。但是在這個領域存在諸多限制,因此法律的選擇也須有所顧忌。從當今各國立法實踐和國際仲裁實踐來看,“意思自治”主要受五個方面的限制:首先,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的時間、方式、范圍要符合其所屬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其二,當事人自主選擇只能在任意性法律范圍內進行,不得違背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第三,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必須有合理的根據,不得選擇與合同毫無實際聯系的法律。第四,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必須“善意”“合法”,不得規避公序良俗;最后,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必須公平、合理,不得違背一方意愿。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領域,當事人應該在限制之外協議選擇法律。

可供選擇的法律及適用特點

根據各國立法實踐和國際仲裁實踐,通常可供當事人選擇作為處理國際貨物買賣爭議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類:一國國內法、國際條約及國際慣例。具體而言:國內法主要指一個國家的民商事立法,因國而異。國際條約主要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包括國際經濟組織、國際法協會、國際商會等組織編篆、制訂的國際貿易統一條件;國際經濟組織、國際貿易協會、商業團體等制訂的提供給當事人選用的標準合同;在某些行業中長期流行的慣例;特定貿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習慣性做法以及港口、碼頭慣例等等。

國內法的適用有三種:一是適用本國法律。由于交易主體對自己國家的法律非常熟悉,因而這一約定條款對自己十分有利。二是適用對方國家法律。這是一種對對方最有利的法律適用約定。按照這一約定,合同一旦出現糾紛,解決合同適用的實體法律是對方國家的法律,聘請律師也只能到對方國家去選擇,對自己相對不利。三是適用第三國法律。在對外貿易談判中,由于雙方對法律適用的約定問題比較敏感,有時雙方互不讓步,很難達到統一,可能出現談判雙方排除適用各自國家的法律,選擇適用第三國的法律作為解決合同爭議的實體法。

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現在較常見的法律適用約定,對雙方當事人較公平,受到大多數國家貿易界人士的歡迎。根據公約第一條至第六條有關適用范圍的規定,可以提煉其四大適用特點:

第一,公約僅適用于商業性國際貨物銷售,這里的國際性是以營業地為標準,貨物的銷售范圍不包括公約第二條的六項排除事項但可以擴大到買方提供部分物料由賣方組裝加工的銷售合同。第二,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公約不涉及銷售合同、合同的任何條款及慣例的效力、不涉及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也不適用于產品責任爭議。第三,公約規定了其直接適用和間接適用的兩種情形:如果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合同當事人的所在國都是公約締約國,當事人沒有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銷售合同中明示、默示的選擇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將自動適用公約;如果當事人的營業地一個位于公約締約國,一個不是或者當事人的營業地都不在公約締約國,則不能直接適用公約。但是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則應該適用公約。但根據第95條,締約國可以聲明對該條款作出保留,美國、中國都據此作了保留。第四,公約亦認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依照其第六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當事人排除適用公約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兩種方法。前者就是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其合同爭議解決不受公約調整。后者可以以三種方式表達,第一種方式是在合同中選擇適用非締約國的國內法或者明確指明適用締約國的國內法;第二種方式是當事人采用了內容、術語、理念與公約不相協調的標準合同條款;第三種方式是通過訴訟地的選擇傳達當事人意欲以仲裁庭、法院所在國的國內法為準據法的意圖從而排除適用公約。

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自發形成的,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或某類貿易中所經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產生相應的義務感與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規范。因此,國際貿易慣例既不是國家立法也不是國際條約,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經過國家以直接途徑或間接途徑予以認可。總的來說,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式有三種:第一種,當事人選擇適用。在理解上應當掌握兩點,其一,當事人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選擇慣例都必須基于雙方趨近于明示的協商同意。其二,貿易雙方當事人可以適應需要,對傳統的慣例共同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增補。第二種,默示推定適用。這種方法一般多適用于當事人有共同選擇某一慣例的意向但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情況,它以推定的形式適用慣例,排解當事人爭執。第三種,國內法強制適用。強制適用是指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國際商業合同關系直接適用國際商事慣例,這種適用方式是強制性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予以適用,不再依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我國進出口商法律選擇的有關問題

我國關于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定

我國關于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126條、民法通則第142條、145條、150條以及海商法、票據法中的專門規定中。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民法通則》第150條還規定,在依我國沖突法指定應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時,不得違背我國社會公共利益。

由上可以得出我國現行法律適用一般原則:第一,國際條約優先原則,即當我國業已加入的國際條約與國內法有不同規定時,應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第三,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原則,即在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者選擇無效時,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第四,適用國際慣例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尚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我國進出口商法律選擇的注意事項

綜合上述分析,我國進出口商在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應高度重視法律選擇的問題。實踐中要注意下列事項:

第一,合同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選擇法律的方式、時間、內容等目前在我國均無明文規定,可借鑒原最高院1987年對涉外經濟合同法解答的有關精神。即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既可以在訂立合同時,也可以在訂立合同之后;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問題及合同形式問題不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只能是該國的實體法,而不是沖突法和程序法;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應采用書面的、明示的。

第二,當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則確定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國內法時,可以選擇任何國家的法律。一般而言,基于自身利益維護考慮,首選是本國法律;若對方拒絕,可考慮選擇適用與我國法律體系比較接近,或與我國有地緣關系,或有共同法律文化背景的第三國或地區的法律,如選擇新加坡或香港的法律;盡量避免選擇對方國家法律為準據法。但要注意,合同當事人選擇的外國法不得違背我國社會公共利益,不能與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否則法院可拒絕適用。

第三,在公約適用問題上,注意結合公約的規定及我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來把握。在希望適用該公約時,可以采取與對方明確約定適用公約或者在與締約國的公司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不做法律選擇的方式。在不希望適用該公約時,可采取前文所述的當事人排除適用公約的明示或默示方法。由于公約調整范圍所限,我國貿易公司應根據具體交易情況,對公約未予規定的問題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或選擇某一國國內法管轄合同。另外,公約認可意思自治原則,公司根據交易的性質、產品的特性以及國別等具體因素與外商達成與公約條文不一致的合同條款并不影響公約的其他條款適用。

第四,國際貿易慣例的協議選擇在我國集中表現為國際貿易術語的選用。因此,對外貿易經營者要基于其進出口方向來恰當選用。一般情況下,進口商可以考慮選用FOB、CIF術語;出口商則考慮選用CIF、CFR術語。對不熟悉的術語要避免選用。此外,對于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但在國際貨物買賣領域涉及的國際慣例也要有所關注。

總之,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恰當地訂立法律選擇條款是保障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方式,國際貿易經營者應該予以充分關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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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電子商務的形式及《公約》的地位

全球電子商務不僅包括較為傳統的電傳、傳真,更包括先進的EDI和電子郵件,尤其是后兩者更是代表了電子商務發展的最新潮流和方向。EDI是指企業之間或交易方之間使用一種商定的標準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遞方式來處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數據結構商業或行政交易事項。[1]

在EDI系統里,依EDI傳送信息而處理物品或服務交易的當事人稱EDI交易當事人;對EDI交易當事人提供服務通訊處理DATABASE信息處理業務者為第三方的服務提供者,它有時并不是交易當事人。而通過電子郵件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則是通過收發電子郵件的方式,由收件人隨時調取、閱讀傳送到其計算機“電子郵箱”中的郵件,從而達到在當事人之間迅速傳遞信息的效果。由此可見,電子商務區別于傳統使用信箋和電報方式進行國際間商業往來的最大區別當事人間時空差距大大的縮小了,信息可以迅速有效地在跨過當事人間流轉。尤其是采用EDI和電子郵件方式時計算機可以自動讀取數據內容并自動對數據文件回復,甚至在有自動審單判斷功能的EDI交易方式中整個過程都不需要人工的介入。[2]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自1980年簽署,1988年生效以來成為世界上廣泛采用行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統一法公約。它以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為目標,照顧到了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統一規則,成功地統一了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關于合同訂立和因該合同而產生的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則。目前該公約的53個締約國已經基本上涵蓋了主要的貿易大國,該公約在國際貨物買賣領域中的作用也就可見一斑了。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該公約在全球電子商務新形式下的繼續可行性作一探討,以使其作用得以更充分得發揮。

二、《公約》對全球電子商務的兼容

“合同是締約人意思一致的表示”已經得到各國的認同。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就離不開跨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傳遞,也就是有關要約或承諾信息的流轉,這其中最為關鍵的就是該承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信息何時、在何地生效從而產生拘束力。傳統大陸法和英美法對此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分攤信息傳遞過程中可能遺失和破壞風險的方法,而《公約》則在平衡法系間沖突差異基礎上基本采用了送達生效的原則。《公約》第24條對送達一詞作了如下界定:“為本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價、接受聲明或其他意旨表示”送達“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在使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貿易訂立《公約》適用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首先遇到的問題是以電子商務方式傳遞的信息能否被《公約》承認為有效的要約或承諾,也就是《公約》能否對電子商務的傳遞方式予以認可。由于第24條并沒有以明確的方式指出其可適用于諸如傳真、EDI或電子郵件等電子商務形式,所以必須首先通過對公約的解釋才能最終確定是否可以適用。《公約》第7條規定:“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和促進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雖然公約只在第13條提及了電子商務的一種-電傳的方式,但由于以電子方式訂立合同仍然屬于公約第二部分“合同訂立”的管轄范圍,而且第24條“通過其他任何方法”的表述也意在包含任何信息傳遞方式,所以以電子商務方式訂立的合同也應符合《公約》的要求,從而得以適用該公約。再根據第24條關于送達的規定,可以認為電子商務形式的要約或承諾在送交對方可以支配的范圍內時生效。例如,在EDI方式下如果存在作為服務提供者EDI增殖網平臺時,只要信息傳遞到收件人在平臺上的信箱即為到達,而不論收件人是否實際知悉。同樣,根據《公約》第20條:“發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他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時間從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起算”,電子商務形式的要約(發價)也應該作為一種即時通訊方式下的要約,其規定的承諾期也應從按第24條送達收件人時起開始計算。

通過對《公約》的解釋把以電子商務形式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納入《公約》的適用范圍以后,該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該公約關于書面形式的要求仍然是存在疑問的。因為根據公約第13條的規定,書面形式只包括電報和電傳兩種方式。而根據第12條和第96條的規定,締約國可以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作出書面保留(雖然只有包括我國在內的少數幾個國家作了該項保留)。所以有必要對使用傳真、EDI和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予以認定。如果對電子商務作出符合書面形式的解釋,那么作出書面形式保留的國家就必須承認用電子商務形式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書面效力;如果嚴格按照第13條的字面解釋,那么作出書面形式保留的國家就可以在只承認電報和電傳兩種為書面形式的基礎上,把決定電子商務形式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效力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根據該國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對該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形式效力的態度。筆者認為,在現階段由于電子文書的非固定性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對第13條作出嚴格解釋更能符合作出書面形式保留的國家在當初作出保留時的原意。雖然把電子商務形式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書面效力問題留給了作出書面形式保留的國家的國內法決定(事實上各國正從不同角度承認電子商務合同的書面效力,后將詳述),但這絲毫不影響待時機成熟時,依據《公約》第7條的解釋原則,把和電傳相類似的其他電子商務形式納入到公約的書面形式的范疇。

三、其他相關立法對電子商務形式合同的態度

雖然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在國際貿易領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其締約國畢竟未包括所有的國家;即使對締約國的國內當事人來講也可能由于公約的“軟法性”而選擇不適用公約;再加之該公約本身也只規定了合同的成立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其他諸如合同成立地等問題未予涉及。因此在國內法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仍有重要影響的情況下,有必要對某些國家及相關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形式合同的最新發展作一了解。

美國作為全球信息產業最為發達的國家,面對全球電子商務的潮流采取了盡可能在原有法律框架內對相關條款作出合理解釋的方法,給這種極具發展前途的貿易方式提供盡可能寬松的環境。如對于用電子商務形式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問題,根據《統一商法典》1-201的定義,書面包括印刷打字或任何其他有意變形的有形形式。因此記錄貿易數據的磁盤也應被視為“有意變形的有形形式”,如同錄音帶電報電傳等也和紙張一樣作為書面材料而為法庭接受。更有觀點認為,只要這些信息可為人類所可閱讀,不論以何種形式出現,即使只停留在屏幕上也應視為滿足書面形式的要求。[3]

這種積極的、更加注重現實需要的觀點也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新近的《歐洲合同法原則》也明確規定“書面表述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通訊方式作出的能夠對雙方的表述提供可讀性記錄的通知”。國際海事委員會制訂的《電子提單規則》允許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決定該規則的采用,規定當事人雙方均由EDI方式代替以往的法律、習慣的文件,并規定不得否認電子資料的書面性。[4]

對于通過電子商務而進行的信息傳送,雖然由于美國傳統上屬于典型的英美法國家而對承諾的生效采用投郵生效主義,但他們對于電子商務這種現代化的傳輸方式所傳遞的承諾也不完全拘泥于傳統,對即時通訊方式的承諾可以適用送達主義。《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63條總結了投郵主義原則,該條的評注指出,“該規則對通過與郵寄和電報相類似的任何公共服務媒體傳遞的信息同樣適用,但對像電話和電傳那樣的即時通訊不適用”。[5]

除此以外,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也對使用電子商務訂合同過程中有關電子數據傳遞問題作出了示范性的規定。其中第15條規定了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進入發端人所控制的系統外的另一信息系統為準;收到時間以進入收件人指定的,或當事人檢索到的非指定系統為準,這與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原則上是一致的。而對數據電文的發出和收到地點則分別以發端人和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為準;如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以對基礎交易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準;如沒有基礎交易則以主要營業地為準;如無營業地則以慣常居住地為準。這樣就使數據電文的收發地點與通過信息系統收發電文的實際地點相分離,從而避免了實際收發地點的任意性(當事人有可能在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隨機的收發電文)和另一方當事人對該地點的不可預見性。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沒有直接規定使用電子商務訂立合同的成立地點,而且《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也未涉及合同成立地,但根據公約關于承諾送達要約人時生效從而導致合同成立的精神來看(即應以承諾生效地為合同成立地),可以認為《電子商務示范法》為各國關于使用電子商務訂立合同的成立地點提供了一種與《公約》精神不同的新思路。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此類合同的成立地應為表示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信息系統時(合同成立時)收件人的營業地,而與收件人的信息系統實際所在地無關。比如,營業地在A國的當事人甲在向營業地在B國的當事人乙發送EDI表示接受乙早前發出的要約時,如果乙事先指定了服務媒介提供者-營業地在C國的當事人丙,那么在甲發出的數據電文到達服務媒介提供者時承諾生效(也就是合同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地卻是B國而非C國。同樣的情況可能出現在攜帶一部筆記本電腦漫游世界時收到來自世界各地的承諾電文,則此時這些合同的成立地都是該當事人的營業地,而不是在E國收到電文就為E國,在F國收到電文就為F國,在公海收到電文則無合同成立地。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只是一部不具強制性的示范法,但由于制訂者的權威性及廣泛的影響力,更由于該示范法的合理性,當它為各國所參考和選擇時,就可能演變成一部具有強制力的國際公約。

四、我國合同法對電子商務的回應

我國新近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在對以往三部單行合同法進行理性總結的基礎上,參照國際上合同立法的先進經驗而制訂的一部全新的、面向未來世紀的完整合同立法。對于如今正如火如荼發展的通過電子商務形式訂立合同的現狀,《合同法》當然不能漠然置之而是采取了積極回應的態度。《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箋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16條規定“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24條規定“……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由此可見,我國新合同法不僅承認了通過電子商務形式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效力(第11條);數據電文到達生效的時間(第16條和第26條)及合同成立的時間(第25條);而且在確認“一般承諾生效地即為合同成立地”這一原則的同時還確立了“使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時承諾生效地與合同成立地相分離”的例外(第34條)。新合同法的這種立法體例完全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要求,充分與世界上的先進立法趨于一致,并取得了某些突破(比如《歐洲合同法原則》、《電子商務示范法》甚至《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并未明確通過電子商務訂立合同的成立地點)。

五、小結

綜上所述,全球電子商務這種全新的國際貿易方式在給跨國交易當事人帶來極大便利、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時,也給法律-這一保障交易進行的工具提出了諸多的挑戰。如何回應現實的挑戰,以實現其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任務而非構成阻礙是值得各國從事法律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人們所思考的。單就國際貿易中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領域而言,對全球電子商務積極而有效的回應大致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行立法的方式,比如通過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合理解釋使之涵蓋電子商務形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對美國《統一商法典》關于書面形式的擴大解釋。②也有必要在新的立法中對新的貿易方式予以明確充分的反映,比如《歐洲合同法原則》、《電子提單規則》、《電子商務示范法》對電子商務的確認以及我國統一合同法中相關條款的增補。上述立法基本代表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領域內先進的立法發展趨向,應為各國廣為借鑒,繼續推進國際貨物買賣法的統一化進程。

參考文獻:

1、李井杓:《EDI合同的法律問題》,《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第64頁。

2、朱遂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法律問題》,《政法論壇》1999年第4期,第50頁。

3、賴春萍:《網絡貿易發展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國際商務研究》1999年第1期,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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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契約法;買賣合同;免責條款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5-0097-02

一、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反合同義務的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分為法定的免責事由和約定的免責事由兩類,具體包括如下四種:

1.不可抗力。根據中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包括:(1)自然災害;(2)政府行為,如當事人訂立合同后,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3)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騷亂、罷工。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中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定。其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中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中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及《鐵路法》第56條亦有相關規定。

2.因法律特別規定而免責,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見《合同法》第311條;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中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

3.因對方完全不履約而免責,實質上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因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4.因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出現而免責。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不履行或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承擔責任。

二、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免責條款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不意味著它一定有效。在中國立法及理論上有以下幾個標準:

1.基于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有效或者無效。免責條款是否有效,首先,應審查它是否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的情況,若屬于則絕對無效。在它以格式條款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尚需審查它是否屬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況,若屬于則同樣無效。其次,應審查它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事由,若存在并經撤銷權人撤銷的,免責條款自始無效。最后,應審查免責條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54條規定的原因,若不被有權人追認的,它亦歸于無效。

2.基于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無效。有些免責條款不是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否定,而是在既定的價格、保險等機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的合理化經營,平衡條款利用人、相對人乃至一般第三人之間利益關系的手段。這類免責條款應該有效。

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有效或無效。 中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的責任無效。

4.根據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無效。根本性違約的責任不允許當事人依協議予以免除,因為根本違約破壞了合同的根基,如果允許這種條款發揮效力,則不符合公平理念。當然,免責條款系當事人分配合同風險的工具,也不能完全限制其功能的發揮,如果當事人使用了明白無誤的語言,且系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免除根本違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那么也并非絕不可能。

三、免責后的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并非雙方事先約定了免責條款,一方當事人就可以坐等免責了,在免責情形出現的條件下,提出免責的一方,還有如下的義務:

1.積極補救義務。當事人有義務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2.告知義務。當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的條件出現時,當事人有義務及時通告對方當事人,以使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3.舉證義務。當事人一方提出免責的,有義務舉證,作為其免責的證據。一旦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提出免責的一方又不能舉證,那么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貨物買賣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內容和分析

合同風險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問題之一,而買賣合同中的風險分配問題,則在買賣法中具有尤其重要的意義。免責條款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預先分配當事人的合同風險,防止出現不必要的摩擦和爭議。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因此在合同中明示免責條款就顯得尤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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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本合同由買方和賣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 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總值:_________。

第三條 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_________。

第四條 裝運港:_________。

第五條 目的港:_________。

第六條 裝運期

分運:_________

轉運:_________

第七條 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及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銹、耐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損,使之完好安全到達安裝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裝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 嘜頭

賣方必須用不褪色的油漆于每一包裝箱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凈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輕放、“保持干燥”等字樣及下列嘜頭:_________。

第九條 保險

在cif條款下:由賣方出資按110%發票金額投保。

在c&f條款下: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 付款條件

(1)買方在裝運期前30天,通過_________銀行開立由買方支付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_______%,計_________。該信用證在_________銀行收到下列單證并核對無誤后承付(在分運情況下,則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份副本,注明“運費已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_________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凈重。

d.由制造廠家出具并由賣方簽字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f.裝運后即刻發給買方的已裝運通知電報/電傳附本一份。

g.在cif條款下:全套按發票金額110%的投保_________的保險單。

(2)賣方在裝運后10天內,須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給買方,兩份寄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3)_________銀行在收到合同_________中規定的,由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后,在_________天內,承付合同金額的_________,金額為_________。

(4)按本合同第15條和18條,規定買方在付款時有權將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貨物罰款扣除。

(5)所有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應由買方承擔,所有發生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應由賣方承擔。

第十一條 裝運條件

(1)賣方必須在裝運前四十天向買方通知預訂的船名及其運輸路線,供買方確認。

(2)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二十天通知買方預計發貨時間,合同號,發票金額,發運件數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碼。

(3)賣方必須在裝船完畢后四十八小時內,以電報/電傳方式向買方通知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船名和啟運日期。

(4)如果任一單件貨物的重量達到或超過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須在裝船期前50天向買方提供5份詳細包裝圖紙,注明詳細的尺碼和重量,以便買方安排內陸運輸。

(5)在c&f條款下:如果由于賣方未及時按11條第(3)款執行,以致買方未能將貨物及時保險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6)在目的港卸貨和內陸運輸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十二條 技術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術文件一份必須隨每批貨物一同包裝發運:

a.基礎設計圖。

b.接線說明書,電路圖,氣/液壓連接圖。

c.易磨損件的制造圖紙和說明書。

d.零配件目錄。

e.安裝、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2)此外,在簽訂合同60天內,賣方必須向買方或最終用戶掛號航空郵寄本條款(1)中規定的技術文件。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

第十三條 保質條款

賣方必須保證所供貨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藝制造,嶄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與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貨物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維修情況下,賣方必須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_________天的保證期,此保證期從貨物到達_________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檢驗

(1)賣方/制造廠商必須在交貨之前對貨物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進行精確全面的檢驗,并簽發質量證明書,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此證明書不作為貨物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的最后依據。賣方或制造廠商必須將記載檢驗細節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證明書內。

(2)在貨物抵達目的地港之后,買方須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就貨物質量、規格和數量進行初步檢驗,并簽發檢驗證明書。如果發現到貨的質量、規格和數量與合同不符,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負責者外,買方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后_________天內有權拒收貨物,向賣方索賠。

(3)如果發現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在本合同第13條所述保證期內被證明有缺陷,包括內在缺陷或使用不適當原材料,買方將安排商檢局檢驗,并有權依據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

(4)如果由于某種不能預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檢驗證書不及辦妥,買方應電告賣方延長商檢期_________天。

第十五條 索賠

(1)如果賣方對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負有責任,且買方在本合同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檢驗和質量保證期之內提出索賠時,賣方在征得買方同意后,須按下列方法之一種或幾種索賠:

a.同意買方退貨,并將所退貨物金額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償還買方,并承擔因退貨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碼頭裝卸費以及監管保護所退貨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費用。

b.按照貨物質量低劣程度,損壞程度和買方蒙受損失金額將貨物貶值。

c.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換有瑕疵部件,并承擔買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及費用。新替換部件的保質期須相應的延長。

(2)若賣方在收到買方上述索賠書后一個月之內未予答復,則視為賣方接受索賠。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如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無法履約,履約期限則按照不可抗力影響履約的時間作相應的延長。

(2)受阻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和終止時盡快電告另一方,并在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主管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書掛號航空郵寄給另一方認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續超過120天,另一方有權用掛號航空郵寄書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終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條 仲裁

(1)凡由于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可訴諸仲裁。

(2)仲裁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其程序仲裁,也可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機構。

(3)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雙方必須遵照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仲裁機構另有裁定者除外。

(4)仲裁期間,雙方應繼續執行除爭議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條款。

第十八條 延期和罰款

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交貨,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賣方同意支付延期罰款,買方應同意延期交貨,罰款通過議付行在議付時扣除,但是罰款額不得超過貨物總值的5%。罰金率按每星期0.5%計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計。如果賣方交貨延期超過合同規定船期十星期,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盡管撤銷了合同,賣方仍須向買方立即支付規定罰款。

第十九條 附加條款

_________。(如果上述條款與下列附加條款不符,將以后者附加條款為準)

第二十條 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由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用_________文簽署,原本一式_________份,買賣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合同以下述_________款為生效方式:

(1)立即生效。

(2)合同簽署后_________天內,由雙方交換確認書后生效。

篇9

[關鍵詞]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固定價格 情更 不可抗力 價格變更

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本文將對此進行探析。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既可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可約定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本文討論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以適用中國法律為前提。

一、固定價格作價方法的特點

所謂固定價格作價是指買賣雙方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把貨物價格明確約定在合同中,并約定事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的作價方法。采用固定價格作價方法有三個特點:一是價格的確定性,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地約定在合同里,這使它區別于訂約時不確定價格的暫不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的作價方法;二是價格的不可變更性,訂約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不允許變更合同的價格;三是價格不可變更的明示性,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訂約后價格是不能變更的,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價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調整價格”等等。采用該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價格,意味著買賣雙方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時價格劇烈變動的風險。但是,上述“無論發生什么情況”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更?如果包括,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更的法律特征

關于不可抗力的含義,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當事人訂約時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律制度。情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該原則已經成為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由于情更原則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情更,各國法律對情更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有情更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是指合同訂立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實的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貨幣嚴重貶值、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第二,情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終止前。第三,情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使它區別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如當事人在訂約時應當遇見到的價格在合理幅度內的漲或跌)。第四,情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經濟危機或金融動蕩等。第五,因情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更發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從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它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如價格暴漲或暴跌(變動幅度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到的)只是動搖了合同所依賴的基礎,合同仍能夠繼續履行,只不過是履行代價過高。因此,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暴漲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屬情勢變更。第六,當事人要援用情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見,情更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當事人不能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各國對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規定均為強制性,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適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約不能或不能按時履約,當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并且變更合同也僅限于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而不會涉及變更價格問題。所以當采用固定作價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約后遭遇了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請求變更合同價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即固定價格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四、當事人不能以發生情更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1.我國法律對情更原則的規定。

(1)國內法的規定。我國雖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現了關于情更原則的內容,但是在現行國內法中一直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規范。在學者們努力呼吁下,1993年開始制定的統一合同法草案中規定了情更原則。但是因為諸多原因在最后通過合同法時卻刪掉了此項原則。造成了情更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的缺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著的大量的情更問題,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合同法》進行擴張性司法解釋,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事實上,目前我國國內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對情更原則的適用都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規定。

①我國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許多人認為此規定是對情更原則的規定。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此規定是對不可抗力的規定。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因為“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規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這正是情更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因此,《公約》第79條應屬于不可抗力違約免責制度,并不是情更原則的依據。

②1994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撰、2004年做了大的修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6.2.1條~6.2.3條規定了艱難條款。根據《通則》第6.2.1條~6.2.3條的規定,如果履約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在艱難情形下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艱難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當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該事件在訂立合同后發生或為不利一方當事人所知;在訂立合同時,不利一方當事人沒有理由考慮到該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當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風險不由不利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見,《通則》所規定的艱難條款是情更原則在私法領域內的國際法淵源。

2.《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

(1)我國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成員國,派員參與了《通則》的起草,并已批準加入《通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我國應自覺遵守《通則》。根據《通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通則》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法”或類似法律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時,應當適用《通則》;當適用法對發生的問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關規則時,《通則》可以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通則》可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因此,《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既可以被稱為示范法、統一規則,也可被稱為國際慣例。從實用的角度看,一國在制定或修訂合同法時可以把它作為示范法,參考、借鑒其條文;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它作為合同的準據法(適用法),作為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的適用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關條文視為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起到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適用法律的補充作用。由于我國《合同法》和《公約》中都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因此在我國的涉外合同關系中,經常會適用《通則》中的情更原則解決問題。

(2)《通則》和《公約》一樣,是任意性規范。根據《通則》的規定,除《通則》另有規定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排除適用《通則》,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與此同時,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強調情更原則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說作為一種在當事人自由約定之外對合同關系進行干預的措施,情更原則的適用不能在本質上違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已經對有關情況的發生及其處理方法做了明確約定,就不能適用情更原則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結論。因此,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采用固定價格方法作價時,當事人實際上已經用約定的方式排除了情更原則的適用。

綜上所述,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參考文獻:

[1]李 雁:情更原則初探[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03)

篇10

地址:郵編:__

電話:傳真:__

電子郵箱:

賣方:(下稱乙方)

地址:郵編:__

電話:傳真:__

電子郵箱: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品種、規格:

(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照__標準執行(須注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注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

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

2.計量單位和方法:。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應盡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

2.交貨地點:__。

3.運輸方式:__(注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險: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并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

第五條驗收:

1.驗收時間:__。

2.驗收方式:

(如采用抽樣檢驗,應注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檢驗機構按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總價: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

貨款的支付方式:;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

3.預付貨款:(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后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__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后,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并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8.其它:__。

第十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相關的合同范本

·樓房買賣合同·軟件買賣合同·二手車輛買賣合同

·車位車庫買賣合同·鋼材買賣合同·木材買賣合同

第十二條附加條款:

1.。

2.。

3.。

第十三條其它事項:

1.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本合同自__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雙方來往函件,按照合同規定的地址或傳真號碼以__方式送達對方。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后的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等單位。

甲方:乙方:

受權代表:(簽字)受權代表:(簽字)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