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03 22: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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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抵押權人:_________(貸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借款人)
擔保人:_________(擔保人)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會同擔保人簽訂本房產按揭貸款合同(下稱“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擔保人同意承擔該筆貸款之擔保責任。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應予遵照執行。
第二條 貸款內容
一、貸款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此筆貸款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賬戶。
二、貸款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月。
三、貸款利率:月息_________‰ .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三條 還本付息
一、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額償還的方式還本付息。期數_________每期應繳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變動),首期還款日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規定及時繳付本息時,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權人并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罰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積計收。
第四條 提前還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同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時,需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并經認可,且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1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有不正當或違法經營。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發生任何之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行本合同條款能力。
4.抵押人舍棄抵押房產。
第五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的3‰繳付手續費,在貸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該筆手續費。
二、抵押貸款文件及保管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性付¥_________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權人采取正當行為而引起的費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負責償還,且該項費用自發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同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全部權益抵押,包括: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2.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后抵押人之房產物業抵押(見附表)
二、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之購房權益抵押應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人伙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由擔保方負責辦妥并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三、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2.保險單上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保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
3.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到全部收回。
4.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該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另具函深圳市房產地權登記處將該項抵押物之抵押登記予以注銷。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或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時,抵押權人即可通過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處分抵押物之權力。
2.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依次扣除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同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后,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將其退還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擔保人。
3.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七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處置。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三、抵押人將抵押房產出租必須事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1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并對抵押人有追索權,抵押人對擔保人則沒有反索權。
五、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八條 擔保人及擔保責任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擔保人交付房產,發出入伙通知書和辦妥房產權證并交與抵押權人止。
二、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要求,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抵押權人在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文件后起3天內須將貸款金額全數貸出。
第十條 其他
一、對本合同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本合同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同、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休息及其他有關 四、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五、未盡事宜,按照_________及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_____公證。
二、本合同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貸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抵押人與擔保人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為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_________份,公證處、登記處各存檔一份。
借款單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貸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章) │
篇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bb機/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經過對_________(地區)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m2,其中附屬面積________m2)的詳細考察,確定購買該房屋,并全權委托乙方購宜。
二、乙方甲方購買該房屋的單價為_________元/ m2,實付房款(小寫)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含傭金,不含交易稅費及按揭費用)。
三、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即付認購金_______元,并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來辦理按揭申請手續和交清首期房款_______元。否則按甲方棄權處理,并不得要回認購金。
四、甲方要求乙方擔保并向銀行申請________(新房/二手樓宇)按揭服務,要求貸款金額為________元,還款期限為_____年(以銀行實際批核為準)。
五、甲方須如實填寫按揭申請材料交由乙方遞交按揭銀行,若銀行同意按甲方申請的按揭事項,甲方必須及時到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并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同時繳納過戶時政府規定應由買方交納的稅費以及按揭貸款之評估費、保險費、抵押登記費、律師費、公證費。
六、若甲方不供房款超過_________個月,乙方有權協助按揭銀行處分該房屋。
七、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須將認購金扣除評估費和總房款的0.5%的手續費后二個工作日內退還甲方。
1.按揭銀行不同意為該房屋的交易提供按揭服務;
2.按揭銀行同意提供貸款的額度或年限,低于甲方要求的貸款額度或年限而導致該房屋實際不能成交。
八、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名或蓋章即時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 經 辦 人:____________
篇3
一、商品房按揭糾紛中涉及的合同關系
在通常的商品房按揭糾紛中,一般存在著四個合同,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揭貸款合同,通過購房人與按揭銀行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中的抵押、回購的具體條款加以確定的抵押擔保合同和保證擔保合同。審理商品房按揭糾紛案件,必須首先明確這些合同及其體現的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
司法實踐中,普遍的觀點認為,按揭合同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不具有獨立性,隨主合同的變更、消滅而變更、消滅。
(一)按揭合同不應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首先,合同目的相對獨立。按揭合同的目的是借貸資金,購房合同的目的是購買房屋,兩合同追求的目的并不具有依附性,是各自獨立的。其次,兩者所生之債務的范圍不具有依附性。從合同所生之債務以主合同所生之債務為發生依據和限額,而按揭合同所生的債務可單獨產生,雙方是相對獨立的。第三,購房合同的無效、可撤銷并不必然導致按揭合同的無效、可撤銷,只會影響到按揭合同的抵押擔保標的物發生變化,并不實質影響到資金借貸關系。銀行貸出資金,主要考慮的是購房人的資信狀況,即使購房合同有瑕疵,導致抵押擔保存在問題,但如購房人資信并未下降或又能提供其他擔保,則并不影響銀行資金安全,銀行也不會必然要求解除按揭合同,銀行、購房人對按揭合同的解除有選擇權。從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出發,應確認這兩個合同是相互獨立的。
(二)抵押擔保合同、保證擔保合同應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以借款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但應明確,該主合同是銀行與購房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而非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
(三)購房合同通常與抵押擔保合同、保證擔保合同無關,但如購房合同無效,特別是買賣的標的物屬不得抵押的財產,購房人與開發商惡意串通以損害銀行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情形,則將導致這兩個擔保合同無效。
二、商品房按揭糾紛解除合同的認定
房地產價值巨大,不應輕易解除合同,使購房者能夠轉嫁市場風險。同時合同解除后,亦可能使經合法登記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按揭銀行的利益遭受損失??紤]到其標的物價值大,影響大,涉及當事人復雜,各方利益重疊,標的物又成抵押標的,對于涉及按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輕易解除。但也有人認為,應參照香港法律,存在按揭合同的購房合同不經銀行同意不得解除,這在外資銀行中是一種普遍看法。筆者不同意這種看法。因為英美法中,按揭是轉讓所有權的擔保,在未清償完債務前,與所有權有關的一切不動產權益都屬銀行,發生訴訟時銀行是以房地產所有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未經銀行同意當然不能解除合同,使所有權發生轉移。而我國的按揭實質上是抵押擔保,開發商享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權,在預售登記后購房人享有房屋的期待所有權,這兩種權利共同指向的標的物同為按揭合同中的抵押標的物,開發商、購房人同意將該標的物抵押給按揭銀行,同意按揭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共同作出抵押的意思表示,應為按揭合同的實質上的共同抵押人。解除合同實質上是在共同抵押人之間發生權利轉移,并不影響銀行的優先受償權,雙方當然可以行使權利,解除合同。但考慮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在解除合同上要更加慎重。
在下列情形下,購房者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害,可允許購房者解除預售合同:
1.發展商遲延交樓,在購房者起訴要求解約時起1年內不能竣工交樓的。此種遲延交樓嚴重違約,且1年內都不能交樓,購房者無法入住,嚴重損害訂約目的,應依法解約。
2.發展商貨不對板,所交付的房屋樓層與原約定嚴重不符,此時可予解除合同。但對于朝向有所變更,應視情況而定。如改變的朝向更有利于居住,通風采光更好,則合同目的尚可達到,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可通過違約金給付等手段加以調整,不宜解約。對于發展商交付的房屋面積縮水或面積加大,如超過原約定面積3%的,視為嚴重違約,可予解約,但如購房人已入住,從實際出發也不宜再解除??赏ㄟ^調解,讓開發商承擔責任,對少面積則退還價款,多面積則由發展商主動放棄該部分價款或以成本價收取。未超過原約定面積3%的,應視為建房過程中存在的正常誤差,可通過調整購房款項加以解決。對于交付的房屋中提供的裝修與約定不符的,鑒于裝修是房屋的附合物,并非房屋主體,裝修不符可通過評估后予以補償,以給付違約金方式調整,不宜解除合同。
3.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應視不同情況加以認定:如房屋僅存在輕微瑕疵,如漏水、凹凸不平等問題,可通過修補、給付違約金方式補償業主損失,不應僅因違反合同中的一般性條款就解除合同。對于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將足以影響居住者的人身安全,經有權鑒定機關確認后,可視為其不能滿足居住目的,可予解除合同。
4.發展商以提供銀行按揭為優惠,指定按揭銀行為購房者提供貸款,嗣后又無法辦妥按揭手續提供貸款。此時鑒于按揭貸款是購房者購房的先決條件,款項的交付是合同的重要條件,不能提供貸款將導致購房者給付不能,且購房者對按揭銀行無選擇權,其無過錯,故應視為合同目的不能達到,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是購房者自行選擇按揭銀行,則開發商對按揭貸款不能辦妥無過錯,不應解除合同,應給購房者一定寬限期來緩解資金困難。
5.對于購房者主張開發商所建房屋環境與廣告宣傳不符而要求解約的,應區分不同情況來對待。如廣告用語只是用“鳥語花香”、“人間仙境”等一般描述性用語,應視為對環境的感性宣傳,無實際約束力,不應因此予以解約;如廣告用語使用明確承諾,如“附近一百米內有名?!钡鹊?則如未符合,一般情況只應視為違約,不應解除合同,因合同的居住目的尚能達到;但如該廣告要約非常明確,如“可入廣州戶口”,卻又未能履行,而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僅為居住,還因受廣告內容吸引,有強烈意愿要求滿足廣告要約的內容,此時應視為合同目的不能達到,對此種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購房合同解除后,如何處理按揭合同呢?鑒于兩者是聯系緊密的相互獨立的合同,在購房合同解除后,按揭合同并非必然解除,而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銀行、購房人均不主張解除按揭合同,則不應解除。如銀行主張解除,但購房人能另行提供等額擔保,并無嚴重違約也不應解除合同。如購房人主張解除合同,銀行不同意,則應分情況考慮:1.如銀行是發展商指定,提供按揭是購房人購房的前提條件,則銀行與開發商關系緊密,其有監管款項用途之責,現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認為銀行違反了對合同項下的實質內容的嚴格遵守,另外購房人拒交貸款本息,也已嚴重違約,且此時購房人有嚴重對抗情緒,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實際意義,可判決解約。2.如按揭銀行是購房人自行尋找,與開發商無緊密聯系,現借款已履行完畢,借款合同目的已達到,因按揭銀行無過錯,只是購房人違約,在銀行不同意解約的情況下,應尊重守約方意愿,不應解約。如果按揭銀行、購房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則應尊重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愿,可一并解除按揭合同。3.如果事先合同有約定,解除按揭合同需經銀行同意,則應尊重約定,一般不應予以解除。但在爛尾樓的情況下,考慮到合同基礎的嚴重喪失,可由法院參照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按揭糾紛解除合同后款項的返還
解除了預售購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必然涉及到款項的返還。商品房預售按揭中,款項的去向是銀行貸款給購房者,購房者向開發商交納購房款。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權利人只能向其有合同關系或法定關系特定人主張權利,因此對于款項的返還,應為:
1.開發商向購房者返還全部購房款,包括購房者自付款項和從銀行貸款所獲得的款項。
2.購房者向按揭銀行返還所借款項本息,但應扣除其已償還的款項本息。開發商如簽署了回購擔保等保證條款,則應對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于因爛尾樓而解除合同,如按揭銀行是發展商指定,在款項的返還時,應考慮到銀行作為發展商的開戶銀行,控制資金流向,其未盡到監控義務,對爛尾樓的產生有一定責任,可在款項返還時,適當減少違約金、利息等小業主的支付款項,平衡各方利益。
在款項返還過程中,也要注意維護按揭銀行的利益,按揭的標的物是尚未建好的房屋,購房人尚未取得產權,其抵押的標的物嚴格意義上的產權還屬開發商,購房人享有的是一種物權性質的債權,將此種權利進行抵押,開發商也同意在事實上將其享有的在建工程的產權抵押給銀行,可認為這種抵押是一種事實上的共同抵押。因此,無論是否解除合同,將房屋的權利配置給開發商還是購房人,都不應影響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在貸款本息未歸還之前,房屋的抵押登記備案不應解除,開發商如果另行出售要經按揭銀行的同意,否則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必須依有關司法解釋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使抵押權消滅,銀行對售房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煽紤]開發商向購房者返還的款項中,對屬于銀行本息數額內部分,將其視為抵押物的變價,銀行可實現優先受償。
篇4
抵押權人(貸方)
聯系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抵押人(借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擔保人(發展商)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第一條 總則
合同三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下稱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與擔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編號為_________)之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并同意該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之房產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房產抵押給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優先第一位抵押權,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作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資料詳見附表),并接受擔保人承擔合同項下貸款的連帶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貸款,作為抵押人購買抵押房產之部分樓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為其指定本合同的擔保人。
第二條 釋義
在本合同內,除合同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1.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2.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貸款本金利息。
3.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權人之一切款項,包括供款、罰息、有前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4.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指抵押人與發展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5.擔保人指與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的賣方。
第三條 貸款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大寫)
二、期限_________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起計(借款日以借據日期為準)
三、貸款年利率為_________%.在合同期內,如抵押權人按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時,應書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轉入抵押權人指定抵押人所購樓宇之發展商之賬戶。
第四條 供款
一、供款按貸款期限以第一個月為一期,采用定額月金償還方式,共_________期;
二、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則起供月為當月;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后,則起供月為貸款日的下個月;供款日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計算:月供貸款金額貸款期月利率(1+貸款期月利率)還款期數=_________款額 (1十貸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計算的每期供款金額按抵押權人簽發的《按揭供款通知書》執行。
四、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指定之行所開立活期存款賬戶,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將當月供款足額存人或匯抵該賬戶。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從該賬戶扣收月供款、罰息及其他與該筆貸款有關之費用。如有變更賬號,須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五條 逾期利息及罰息
每月分期供款應繳收之金額,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點的規定辦理。如逾期未能足額交付當月供款,抵押人必須盡快補足,并同時向抵押權人交付逾期罰息,罰息額按貸款余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復利計算直至付清。
第六條 提前還款之規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執行期內任何一個營業日提前繳付剩余貸款,包括提前全部還清和部分還款,抵押人提前還款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不收取任何無關的費用。
二、抵押人提前還款需首先繳交提前還款日當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不少于抵押權人之有關規定。
四、部分還款后,抵押人可選擇變更月供款金額或變更供款期限,并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物案/登記/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手續費等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規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權人進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三、抵押人需負責繳付當地政府部門對抵押房產所征收的一切費用。抵押人如不繳交而由抵押權人為保障其本身權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權人可將已墊付的費用并人抵押人欠款內,向抵押人進行追索。
第八條 房產抵押之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之房產抵押是指:
1.地產之權益抵押:即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經監證之后,由抵押人將該商品房預售契約所應擁有之全部權益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
2.房產抵押:即抵押人將其所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以抵押人名義購買之房產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本合同貸款之抵押物。
二、在簽訂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須將其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交給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律師事務所保管。抵押期間,對抵押物進行確權,申領產權證時,須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有關購房發票、《房地產證》等抵押物之證明文件之正本將由抵押權人保管,并作為本合同抵押物之憑據。
三、抵押人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著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與抵押權人無關,抵押權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房產保險之規定
一、抵押人在與抵押權人簽訂本合同時,必須向抵押權人指定或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為該房屋投保,保險額不小于購買該房產的總價款額,投保期不得短于借款期,如果利率調整而抵押人選擇延長供款期數,原房屋保險到期后需補辦保險。
二、抵押人在為該房產投保之后,必須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正本交給抵押權人保管并任命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接受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抵押權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則該房產保險單項下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不足之款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
五、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后,抵押權人應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同時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第十條 房產抵押之解除
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不論屆期滿與否),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后,即可聯同或委托抵押人或其人到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注銷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
第十一條 抵押房產之處理條件和權利:
一、抵押權人可于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依法處置該房產并通知擔保人履行連帶擔保職責: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條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規定之任何應付欠款。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催收應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還款給抵押權人。
2.抵押人自欠繳之日起連續滿6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應計罰息)
3.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查封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4.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5.抵押人舍棄該房產。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產作非法用途,引致當地政府對該抵押房產可能進行沒收或處理。
7.抵押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絕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責任。
8.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將抵押房產出售、出租、抵押、贈與、轉借、托管或其他方式處分。
9.抵押人不按時繳交有關購房合約或抵押物的任何稅款(包括地稅、或有關政府部門所征收的其他稅項)或有關抵押物之有關物業管理費用。
10.為公民個人的抵押人_________抵押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二、抵押權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處理該房產之權利時,可委托人處理上述事宜。該房產依法變賣時,擔保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該房產之權利。
第十二條 抵押房產的處分及所得款項之規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項明文規定的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時,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給予抵押人要求還款的通知。若通知書之還款期屆滿,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該通知將有關欠款五條件地償還予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即可依法認定: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適當方式處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處分抵押物:
1.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售價出售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產;
2.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產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經有關房產部門同意的任何其他處分方式。
二、抵押權人依據自本條第一款規定處分抵押物時,有權代表抵押簽署有關抵押的買賣、出租這文件及合約,有權出具收據或租單。
三、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為此向抵押權人提出任何損失賠償要求。
四、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規定之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的事項,而擔保人又未按時履行擔保職責時,抵押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變賣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于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變賣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
2.第二用于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
五、抵押權人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余數不足以償還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繼續追究或由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六、抵押權人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去必須首先支付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及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外,還有剩余,抵押權人應將余款交給抵押人收訖。
第十三條 抵押人之責任及權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必須:
1.向抵押權人提供詳實之一切有關文件及資料,并保證有關文件及資料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之處。
2.主動依期清還本合同內所有欠款,則抵押人有權繼續享用該房產。
3.按照抵押權人指定之利息率繳付未付欠款,直至該欠款結清為止。
4.向有關部門繳交該房產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訴訟。
5.準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6.維持該房產之原狀、整齊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訊地址或聯系電話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并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如有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8.在掛失或更改委托抵押權人扣款之活期賬戶時,立即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有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二、抵押人出具委托書委托抵押權人或其人代其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申領《房地產證》(及)《房地產共有證》)和《房屋他項權證》并辦理該房產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之《房地產證》(及《房地產共有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收執。
三、抵押人如需要較長一段時間離開現有通訊地址,而不能親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條有關規定時,必須委托人代其執行本合同項下各抵押人自負。
四、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絕對不得擅自將房產出售、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舍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置該房產。
五、抵押人將該房產出租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并征得抵押權人之書面同意,否則該租約無效,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30天內,租客即須遷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訴訟、仲裁,或法院傳訊,抵押人保證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
七、抵押權人或擔保人在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去必須首先支付與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外,余款不足以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須向抵押權人或擔保人清付不足之款。還有剩余,抵押人有權要求將余款收訖。
八、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額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抵押人必須向抵押權人清付不足之款,如還有剩余,抵押人有權要求將該筆余款收訖。
九、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并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后,抵押人有權要求抵押權人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并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十、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應收全部欠款,抵押人無條件同意抵押權人將該房產之抵押權益轉給擔保人。
第十四條 抵押權人之責任及權利
一、抵押權人在抵押人辦妥抵押備案手續之后,以抵押人購樓款之名義轉入抵押權人指定購樓房之發展商之賬戶。由于抵押人或擔保人出現各種導致抵押權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抵押權人概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恕不退還。
二、抵押權人必須依照本合同之規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關條款,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繳交部分或全部應付欠款時,必須知會抵押人。
四、抵押權人處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必須首先支付與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外,如果余數不足以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權人有權問抵押人追索賠償或向擔保人追索。如有剩余,應將余款交給抵押人收訖。
第十五條 擔保人之責任、權利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該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售房單位),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費用為限,保證額度并不從抵押物的擔保額中抵扣。
2.擔保期限: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罰息和其他費用全部還清為止。
二、擔保人責任
1.在擔保期限內自愿承擔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連帶擔保責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款責任,或抵押人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抵押權人即可直接從擔保方在抵押權人下屬之行、所開立之結算賬戶內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欠款。
3.保證按商品房預售契約所列售房單位之責任,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4.同意抵押人將其房產買賣合同之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承認抵押權人在抵押人清償合同項下貸款全部貸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擁有該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權益,并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擔保人)侵犯。
5.保證與抵押權人緊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項條款得以順序履行,協助辦理該抵押物業登記備案等有關手續,以保障抵押權人利益。
6.在本合同執行期間,抵押人要求將所抵押之物業退還或調換并經擔保人同意后,擔保人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并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
三、當擔保人接到抵押權人以書面形式發出的履行擔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內(以抵押權人發出通知的郵戳為準)不予答復即視同認可抵押權人可直接從擔保人結算賬戶內扣收此筆擔保之有關款項,擔保人不得有異議。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權人無條件同意將該房產之抵押權益轉給擔保人。
五、如擔保人合并或分立,擔保人在此聲明:原擔保責任無條件地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擔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 其他
一、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可以同時行使,也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利益和賠償辦法并不排除法律規定之其他賠償辦法。
二、抵押權人、抵押人、擔保人與本合同有關之通知、要求,均應以書面形式表達為準。抵押權人向抵押人發出書面通知,抵押人之郵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寫的《個人按揭貸款申請表》中的郵送地址,如有變更須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信件在投郵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傳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送對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該房產發生繼承、遺贈等法律行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接受該房產之日起計30天內,持有效證件與抵押權人或其人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該房產之變更手續及繼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
四、在辦理抵押物案、登記或注銷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時,抵押權人有權指定人(包括律師)代為辦理上述各項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異議,并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和費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之一切權益和權力。
六、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索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關書面還款憑據,否則不得異議。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在爭議發生時,各方均有權選擇以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臺灣地區,或為該等地區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同內抵押權人之權利,以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必須承認本合同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同內任何規定,在該地區之法律上被認為無效,并不影響其他規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適有當地房產管理部門等有關規定。
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經公證處公證,并辦妥抵押人所購樓宇的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后生效。
二、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預售契約及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權人執_________份,抵押人、擔保人、公證處各執_________份。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篇5
聯系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抵押人(借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擔保人(發展商):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第一條 總則
合同三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下稱“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與擔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編號為_________)之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并同意該“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之房產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房產抵押給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優先第一位抵押權,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作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資料詳見附表),并接受擔保人承擔合同項下貸款的連帶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貸款,作為抵押人購買抵押房產之部分樓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為其指定本合同的擔保人。
第二條 釋義
在本合同內,除合同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1.“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2.“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貸款本金利息。
3.“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權人之一切款項,包括供款、罰息、有前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4.“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指抵押人與發展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5.“擔保人”指與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的賣方。
第三條 貸款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大寫)。
二、期限_________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起計(借款日以借據日期為準)。
三、貸款年利率為_________%。在合同期內,如抵押權人按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時,應書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轉入抵押權人指定抵押人所購樓宇之發展商之賬戶。
第四條 供款
一、供款按貸款期限以第一個月為一期,采用定額月金償還方式,共_________期;
二、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則起供月為當月;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后,則起供月為貸款日的下個月;供款日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計算:月供貸款金額X貸款期月利率X(1+貸款期月利率)還款期數=_________款額 (1十貸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計算的每期供款金額按抵押權人簽發的《按揭供款通知書》執行。
四、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指定之行所開立活期存款賬戶,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將當月供款足額存人或匯抵該賬戶。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從該賬戶扣收月供款、罰息及其他與該筆貸款有關之費用。如有變更賬號,須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五條 逾期利息及罰息
每月分期供款應繳收之金額,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點的規定辦理。如逾期未能足額交付當月供款,抵押人必須盡快補足,并同時向抵押權人交付逾期罰息,罰息額按貸款余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復利計算直至付清。
第六條 提前還款之規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執行期內任何一個營業日提前繳付剩余貸款,包括提前全部還清和部分還款,抵押人提前還款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不收取任何無關的費用。
二、抵押人提前還款需首先繳交提前還款日當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不少于抵押權人之有關規定。
四、部分還款后,抵押人可選擇變更月供款金額或變更供款期限,并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物案/登記/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手續費等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規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權人進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三、抵押人需負責繳付當地政府部門對抵押房產所征收的一切費用。抵押人如不繳交而由抵押權人為保障其本身權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權人可將已墊付的費用并人抵押人欠款內,向抵押人進行追索。
第八條 房產抵押之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之房產抵押是指:
1.地產之權益抵押:即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經監證之后,由抵押人將該商品房預售契約所應擁有之全部權益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
2.房產抵押:即抵押人將其所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以抵押人名義購買之房產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本合同貸款之抵押物。
二、在簽訂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須將其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交給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律師事務所保管。抵押期間,對抵押物進行確權,申領產權證時,須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有關購房發票、《房地產證》等抵押物之證明文件之正本將由抵押權人保管,并作為本合同抵押物之憑據。
三、抵押人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著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與抵押權人無關,抵押權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房產保險之規定
一、抵押人在與抵押權人簽訂本合同時,必須向抵押權人指定或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為該房屋投保,保險額不小于購買該房產的總價款額,投保期不得短于借款期,如果利率調整而抵押人選擇延長供款期數,原房屋保險到期后需補辦保險。
二、抵押人在為該房產投保之后,必須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正本交給抵押權人保管并任命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接受該
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抵押權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則該房產保險單項下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不足之款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
五、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后,抵押權人應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同時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第十條 房產抵押之解除
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不論屆期滿與否),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后,即可聯同或委托抵押人或其人到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注銷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
第十一條 抵押房產之處理條件和權利:
一、抵押權人可于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依法處置該房產并通知擔保人履行連帶擔保職責: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條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規定之任何應付欠款。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催收應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還款給抵押權人。
2.抵押人自欠繳之日起連續滿6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應計罰息)。
3.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查封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4.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5.抵押人舍棄該房產。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產作非法用途,引致當地政府對該抵押房產可能進行沒收或處理。
7.抵押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絕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責任。
8.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將抵押房產出售、出租、抵押、贈與、轉借、托管或其他方式處分。
9.抵押人不按時繳交有關購房合約或抵押物的任何稅款(包括地稅、或有關政府部門所征收的其他稅項)或有關抵押物之有關物業管理費用。
10.為公民個人的抵押人_________抵押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二、抵押權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處理該房產之權利時,可委托人處理上述事宜。該房產依法變賣時,擔保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該房產之權利。
第十二條 抵押房產的處分及所得款項之規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項明文規定的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時,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給予抵押人要求還款的通知。若通知書之還款期屆滿,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該通知將有關欠款五條件地償還予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即可依法認定: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適當方式處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處分抵押物:
1.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售價出售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產;
2.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產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經有關房產部門同意的任何其他處分方式。
二、抵押權人依據自本條第一款規定處分抵押物時,有權代表抵押簽署有關抵押的買賣、出租這文件及合約,有權出具收據或租單。
三、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為此向抵押權人提出任何損失賠償要求。
四、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規定之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的事項,而擔保人又未按時履行擔保職責時,抵押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變賣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于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變賣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
2.第二用于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
五、抵押權人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余數不足以償還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繼續追究或由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六、抵押權人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去必須首先支付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及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外,還有剩余,抵押權人應將余款交給抵押人收訖。
第十三條 抵押人之責任及權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必須:
1.向抵押權人提供詳實之一切有關文件及資料,并保證有關文件及資料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之處。
2.主動依期清還本合同內所有欠款,則抵押人有權繼續享用該房產。
3.按照抵押權人指定之利息率繳付未付欠款,直至該欠款結清為止。
4.向有關部門繳交該房產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訴訟。
5.準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6.維持該房產之原狀、整齊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訊地址或聯系電話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并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如有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8.在掛失或更改委托抵押權人扣款之活期賬戶時,立即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有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二、抵押人出具委托書委托抵押權人或其人代其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申領《房地產證》(及)《房地產共有證》)和《房屋他項權證》并辦理該房產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之《房地產證》(及《房地產共有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收執。
三、抵押人如需要較長一段時間離開現有通訊地址,而不能親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條有關規定時,必須委托人代其執行本合同項下各抵押人自負。
四、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絕對不得擅自將房產出售、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舍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置該房產。
五、抵押人將該房產出租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并征得抵押權人之書面同意,否則該租約無效,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30天內,租客即須遷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訴訟、仲裁,或法院傳訊,抵押人保證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
七、抵押權人或擔保人在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去必須首先支付與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外,余款不足以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須向抵押權人或擔保人清付不足之款。還有剩余,抵押人有權要求將余款收訖。
八、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額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抵押人必須向抵押權人清付不足之款,如還有剩余,抵押人有權要求將該筆余款收訖。
九、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并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后,抵押人有權要求抵押權人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并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十、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應收全部欠款,抵押人無條件同意抵押權人將該房產之抵押權益轉給擔保人。
第十四條 抵押權人之責任及權利
一、抵押權人在抵押人辦妥抵押備案手續之后,以抵押人購樓款之名義轉入抵押權人指定購樓房之發展商之賬戶。由于抵押人或擔保人出現各種導致抵押權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抵押權人概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恕不退還。
二、抵押權人必須依照本合同之規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關條款,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繳交部分或全部應付欠款時,必須知會抵押人。
四、抵押權人處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必須首先支付與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外,如果余數不足以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權人有權問抵押人追索賠償或向擔保人追索。如有剩余,應將余款交給抵押人收訖。
第十五條 擔保人之責任、權利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企業法人,是該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售房單位),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費用為限,保證額度并不從抵押物的擔保額中抵扣。
2.擔保期限: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罰息和其他費用全部還清為止。
二、擔保人責任
1.在擔保期限內自愿承擔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連帶擔保責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款責任,或抵押人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抵押權人即可直接從擔保方在抵押權人下屬之行、所開立之結算賬戶內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欠款。
3.保證按“商品房預售契約”所列售房單位之責任,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4.同意抵押人將其房產買賣合同之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承認抵押權人在抵押人清償合同項下貸款全部貸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擁有該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權益,并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擔保人)侵犯。
5.保證與抵押權人緊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項條款得以順序履行,協助辦理該抵押物業登記備案等有關手續,以保障抵押權人利益。
6.在本合同執行期間,抵押人要求將所抵押之物業退還或調換并經擔保人同意后,擔保人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并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
三、當擔保人接到抵押權人以書面形式發出的履行擔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內(以抵押權人發出通知的郵戳為準)不予答復即視同認可抵押權人可直接從擔保人結算賬戶內扣收此筆擔保之有關款項,擔保人不得有異議。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權人無條件同意將該房產之抵押權益轉給擔保人。
五、如擔保人合并或分立,擔保人在此聲明:原擔保責任無條件地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擔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 其他
一、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可以同時行使,也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利益和賠償辦法并不排除法律規定之其他賠償辦法。
二、抵押權人、抵押人、擔保人與本合同有關之通知、要求,均應以書面形式表達為準。抵押權人向抵押人發出書面通知,抵押人之郵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寫的《個人按揭貸款申請表》中的郵送地址,如有變更須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信件在投郵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傳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送對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該房產發生繼承、遺贈等法律行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接受該房產之日起計30天內,持有效證件與抵押權人或其人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該房產之變更手續及繼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
四、在辦理抵押物案、登記或注銷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時,抵押權人有權指定人(包括律師)代為辦理上述各項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異議,并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和費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之一切權益和權力。
六、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索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關書面還款憑據,否則不得異議。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在爭議發生時,各方均有權選擇以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臺灣地區,或為該等地區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同內抵押權人之權利,以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必須承認本合同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同內任何規定,在該地區之法律上被認為無效,并不影響其他規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適有當地房產管理部門等有關規定。
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經公證處公證,并辦妥抵押人所購樓宇的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后生效。
二、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預售契約”及“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權人執_________份,抵押人、擔保人、公證處各執_________份。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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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盾工程”建設的發展,公安系統建立的業務信息應用系統數量越來越多,如何才能夠讓這些系統在公安工作中發揮出更大的效益,并進一步促進公安系統實際工作,已經引起大家更大的關注。
兩大問題待解決
中創軟件“警務綜合系統業務整合平臺”解決方案主要解決如下兩方面問題:
■公安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中的條塊結合問題。
當前,公安系統的大部分業務應用系統都是按照“金盾工程”一期任務的要求,以條為主,面向單一業務建設的。它難以滿足跨部門的業務需求,與地市級公安機關業務系統橫向聯系的需求產生了矛盾。因此系統必須在市級系統與省級系統縱向貫通的基礎上,實現地市級不同信息應用系統間的橫向集成,真正解決好公安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中“條塊分割”的問題。
■公安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中的數據采集問題。
目前,公安系統大部分業務應用系統的數據采集,都是由各業務部門通過專門的工作流程來統一組織進行。這樣,一方面使得系統的數據無法及時更新,另一方面又造成部分數據多頭采集且互不一致現象。因此急需建立一個統一的平臺,使全體民警的日常工作過程成為信息采集過程,變“事后采集”為“過程采集”,實現 “一次采集,多次利用”、“一點采集,全警共享”。
大整合、高共享、流程化
公安系統目前主要的資源庫及業務應用系統(統稱為業務資源庫)有:全國人口信息庫、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全國警員信息庫、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庫、全國被盜搶汽車信息庫、全國機動車/駕駛員信息庫、全國安全重點單位信息庫和全國出入境人員/證件信息庫。
根據公安工作的性質,公安業務應用系統一般可以分為垂直應用系統和水平應用系統: 前者主要面向行政管理或單一業務;后者面向打、防、控,跨越多個部門涉及多項公安業務的系統。公安系統的各類應用系統隸屬于公安系統不同業務管理部門,是在不同時期建立的,因此它們的運行平臺、數據結構等是非常不同的。
因此,目前公安系統信息化建設需要在進一步深化“政府上網工程”、結合行政改革和再造行政業務流程的基礎上,由基礎建設向應用整合的方向發展。具體表現為:
一是實現公安部門內部網絡化辦公,實現內部信息共享、內部資源整合、內部決策支持;
二是整合各部門業務系統,加強各應用系統之間的互聯互通,形成綜合的、只有一個窗口對外的服務系統。
公安警務綜合系統業務整合解決方案就是要結合公安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進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有效管理,促進職能轉變,提高辦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強對信息化社會的管理和服務職能。
業務整合平臺建設的目的就是充分整合現有資源,構建一個“大整合、高共享、流程化”的警務綜合系統,著力提升公安工作的信息化、現代化水平,增強公安機關駕馭社會治安和預防、打擊犯罪的能力,同時提高公安機關的科學決策水平,消除潛在社會治安隱患;進一步規范公安的基礎工作和執法監督,為實施警務信息主導警務戰略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業務整合平臺”是公安系統“警務綜合系統”的基礎和核心,是實現具有松緊耦合相結合的警務系統的關鍵,它將相互獨立的公安應用系統整合為一個統一的公安綜合應用系統。
系統總體架構及功能
由于垂直應用系統之間的技術體系的異構性、自治性、封閉性和緊耦合性等特點,共享應用系統的軟件資源(業務邏輯)變得異常困難,因此對垂直應用系統的集成通常采用數據級的集成方法來達到數據的共享和交換。企業應用集成以消息為核心,通過應用適配器能快速實現垂直應用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使得垂直應用系統的可共享數據匯集到綜合數據庫。系統以綜合數據庫為基礎,可讓水平應用系統(綜合應用系統)共享垂直應用系統的數據。
水平應用系統(綜合應用系統)的業務流程往往需要跨部門,或共享其他應用系統的數據和業務服務。這些系統需要采用開放的技術體系和基于構件技術進行建設,才能保證綜合應用系統的擴展性、持續演變性。水平應用系統的服務端構件可以為應用接口服務,供該系統的界面構件使用,從而構建面向服務的完整應用系統。水平應用系統的服務端構件通過業務系統連接接口,可以訪問外部應用系統到業務整合平臺的服務構件,通過數據連接接口訪問綜合業務數據庫和綜合數據庫。應用系統服務端構件也可以到業務整合平臺,作為外部應用系統訪問的服務構件; 這樣,使得水平應用系統之間能夠通過服務構件實現應用的接入或業務的整合,業務整合平臺中的服務構件也可提供給上級部門的業務系統使用。而且,上級應用系統可以通過各種傳輸協議來訪問業務整合平臺中的服務構件。
“業務整合平臺”是公安系統“警務綜合系統”的基礎和核心,是實現具有松、緊耦合相結合的警務系統的關鍵。
技術支撐
警務綜合應用平臺分為兩大部分,即警務應用系統和業務整合平臺。警務應用系統包括垂直應用系統及水平應用系統;業務整合平臺包括企業服務總線(ESB,Enterprise Services Bus)、內容管理服務和單點登錄服務。
ESB是由中間件技術實現并支持SOA的一組基礎架構功能。ESB支持異構環境中的服務、消息,它基于事件進行交互。為了達到此目的,需要將多種功能集中起來。并不是ESB在每一種應用場景都需要用到所有的功能。
本方案將基于SOA原則設計警務綜合應用平臺的業務整合平臺,并以ESB作為業務整合平臺的核心部件。企業服務總線包含三層和四部分,三層分別是應用接入層(L0)、消息總線層(L1)和業務流程管理層(L2),其中應用接入層包括兩個部分:企業應用集成和業務服務。四部分分別為企業應用集成、業務服務、消息總線、業務流程管理。
技術特點
中創軟件商用中間件公司關于公安系統業務整合解決方案的技術特點,可歸納如下:
基于SOA的總體架構。SOA強調重用, 但是相對于傳統的代碼重用、對象重用和部件重用,SOA的重用粒度更粗。SOA的重用在于業務級的應用,即服務的重用。在本解決方案中,采用了服務集成總線InforSIB,實現公安系統的業務整合和應用接入。
基于EAI的數據整合平臺。系統通過消息+應用適配器的模式,實現公安系統已有應用系統的數據集成和應用集成。通過直觀拖放構件方法實現構件協同建模,簡化應用適配的構建;基于消息/訂閱的方式實現數據的共享和同步,以及高性能數據交換。系統支持多種傳輸協議接入,使得基于不同協議進行通信的應用系統能無縫地集成在一起。在本解決方案中,系統采用了應用集成中間件InforEAI,輕松實現已有應用系統在數據級和應用級的集成。
基于B/S多層體系結構的展示平臺。隨著軟件技術的發展,基于B/S多層體系結構、基于構件重用技術的應用開發已逐漸成為主流。支撐B/S多層體系結構的系統軟件包括:數據庫系統、J2EE應用服務器(EJB容器)、Web服務器(JSP、Serverlet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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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首先在暗廁的排風管道處打孔。
2、打孔后,將單向閥安裝在排風管道上。
3、將通風扇的通風管連接在單向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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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借條、合同的借貸關系案例
喬某(男)和徐某(女)曾是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徐某因家中急需買房,向喬某借款30萬元。喬某與徐某當時處于熱戀期,沒有絲毫猶豫就將30萬元轉入徐某的銀行賬戶。一年后,兩人分手,喬某要求徐某償還30萬元借款,徐某拒絕。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徐某歸還30萬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喬某除了一張30萬元的銀行轉款憑證,再無其他證據,遂告知喬某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徐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并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喬某堅持要求按照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來主張權利。法院最終判決喬某敗訴。
我國民事訴訟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具體到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要求被告返回欠款,必須舉證證明兩項基本事實:
第一,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第二,出借人確實提供了借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p>
第197條第1款規定:“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篇9
XX年A8合同段安全保通工作在建設指揮部強有力的領導下,安全保通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項目部全體人員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云南省及云南永武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關于建筑領域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安全生產理念,廣泛深入地開展安全保通工作,為工程建設營造了一個安定、和諧的施工環境,確保了工程建設的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下面就一年來我項目部的安全保通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安全工作
一、領導高度重視 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為進一步做好我合同段的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加強該項目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項目部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由項目經理直接抓,項目書記具體抓,各科室負責人、各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人員具體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全面深入地開展項目部的安全工作,形成了上有領導抓,下有人員管理的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組織機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措施齊全
年初,根據集團公司、公司、建設指揮部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了領導,分工明確,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整個項目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項目書記主抓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項目部下設安質環保部,全面監督和指導現場的安全生產,并設置了專職安全員,及時了解和反饋工地上的安全信息。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合理編制了各項目安全生產制度及各項保證措施。組織的建立及安全生產體系的建設,為工程的安全生產提供了強有力的體制和組織保證,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條件。
三、制度保證 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由項目經理、書記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各施工隊的目標考核內容中,定期進行嚴格考核,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簽訂責任書。項目部與各施工隊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職責。將安全教育工作作為對員工及施工隊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一票否決制度。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3、不斷完善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項目部安全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的發展,不斷完善充實。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和日常防范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建立項目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制度。項目部建立事故處置領導小組,制定了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制度。
四、加大安全生產交底力度,提升規范操作能力
由于各施工隊的施工人員來自不同的地方,文化程度、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給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為此,項目部安全人員在每一個分項工程開工以前,組織現場施工人員對該分項工程的安全情況進行安全交底,使其施工人員明白各種操作規程及規范要求,做到規范施工,安全施工,為安全生產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其次,組織現場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明白各項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及操作要求,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強化其責任心。XX年全年開辦安全培訓班12期,參加培訓人員達360余人次,并全部通過項目考核。項目部在培訓施工隊安全人員的同時,為提高項目部安全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理論水平,組織六人參加了由建設指揮部組織的云南省交通廳領導主講的安全培訓班,并順利通過了考核拿到了省部級安全生產人員培訓結業證書。
五、加大安全宣傳力度,潛移默化地使廣大施工隊伍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接受安全生產教育。
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不是可有可無的一門工作,還應是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我們安全生產的指導思想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因此,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是“預防為主”的前提。在安全生產教育工作為,我們不只停留在會上講,書上學,還應具體落實到施工當中去,一年來,項目部在宣傳教育力度上花了不少財力及人力,在施工現場,為確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制作了幾萬元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標志標牌。施工現場共設置各類安全標志牌300余塊,標語橫幅20余幅,出版與安全有關的黑板報12期,安全標志牌的設置、標語橫幅的懸掛,安全有關黑板報的出版,很大程度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及覺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不定期的開展學習安全生產事故警示錄,分析造成其安全事故的原因,并進行深入地討論,使其在事故的分析中得到啟示與教育。大大提高了廣大職工及現場施工的人員的安全意識。根據各分項工程的施工特點,不定期的對不同施工地點的標志示牌進行撤換,使現場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當中即能受到教育,同時也給他們一種警示,從根本上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檢查制度,消除安全隱患
項目部根據不同時期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的不同,組織相關人員對安全生產重點部位進行系統的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點派人跟蹤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并在每周的工程例會上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的安全隱患,要求各施工隊長必須到場親自監督,直到整改完畢后報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同意后才能進行施工。今年,共組織大檢查12次,共發現各類安全隱患48處,整改48處,整改率達100%。]
七、防護用品的發放及各類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
根據施工規范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必須配戴安全帽,在特種作業環境里,施工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繩,在深入地表8米處,必須配有相應的通風設施。為此,項目部要求各施工隊在各分項工程開工以前,必須根據各分項工程所需的防護用品配發到每一個施工人員的手中,并在施工進入施工現場前配戴好方能進行施工,隧道設置了必要的通風設置及有害氣體檢測設備。經現場抽查,防護用品的普及率達100%。為有效地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對現場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能夠快迅有效的搶險,項目部根據安全生產規范要求及業主要求,編制了《隧道施工應急預案》、《高空作業應急預案》《高邊坡施工應急預案》《防洪防汛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為確保上述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項目部在今年上半年有針對性地進行了消防演習、隧道塌方逃生演習、急救演習等一系列的演習。
八、加強火工品管理,嚴格火工品的出入庫制度,
為確實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項目部把對民爆
物品的管理工作做為項目部安全工作的重點工作來抓,因為我們清楚地認識到,民爆物品的管理是一個很敏感并帶有政治色彩的工作,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項目部乃至局、公司的企業形象。因此,項目部自開工以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集團公司關于《民爆物品管理規定》及所在地關于民爆物品管理的相關規定,充分與當地派出所、公安局進行廣泛溝通,得到他們的支持。嚴格出入庫制度,對每天出入炸藥庫的炸藥做出詳細的記錄,并定期對帳,確保物品與帳目相符,定期開展對民爆物品的檢查工作。
(二)保通工作
一、項目部成立保通領導小組,由責任保通區第一責任人項目經理任為直接責任人,項目書記任組長,對施工便道的通行車輛進行24小時保通。項目部按施工便道的長度劃分為兩個便道保通責任區,便道保通責任區內指定責任人,并在沿途設置了便道保通責任標識牌,在標牌上公布了責任區內保通責任人的電話號碼。如在施工期間內如果車輛發生陷車或阻車現象,只要撥打標識牌上的電話,在三十分鐘內,責任區內的責任人將到達現場,對所陷車輛或受阻車輛進行免費拖車。
二、為確保我合同段內的物資供應及便道的暢通,施工便道在基本維持原樣的基礎上,今年上半年,對原有的施工便道統一鋪設了寬4.5m,厚50cm的砂礫石路面,在水流量較大的地方增設排水溝及排水涵管,保證下雨之后路面無積水,確保車輛的通行,對縱坡較大的地方進行降坡處理,對少數路面較狹窄地段增設錯車道,確保了道路暢通。
三、定期對施工便道進行維護,確保生命線暢通
由于施工便道來往車輛較多,項目部根據這一特點,分別設置了專職便道養護人員及保通人員,對施工便道進行養護與保通,便道養護人員每天對施工便道路況較差的地方進行修補,清理路邊的水溝。針對某些路段路況較差的特點,項目部派出一臺裝載機24小時待命,只要發生堵車,裝載機30鐘內到達現場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我合同段內施工便道里程長達6公里多,且基本上處在主線上,由于主線施工需要而造成便道線路改線,因此,為確保車輛的正常、安全通行及過往車輛的行駛安全,項目部在施工便道的沿線設置路標、牌及警示牌,全年在施工便道旁邊共設置各類標牌達100塊,有效地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篇10
Q:我在一家電器公司任銷售部門副經理4年多了。當初,簽勞動合同時,條款中也明確約定我負責銷售工作。這期間我一直兢兢業業工作,業績也很好。最近不知出于何種考慮,公司決定將我調離本崗位,做其他工作,當然獎金也會隨之下降。我找公司,回答說是工作需要,如果覺得不合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有法律依據嗎?
張俊生
A:正常情況下,公司職員的工作崗位與職務變化,應由公司統一考慮安排調整,但前提是,這種變化未寫入勞動合同。否則,除非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關于降職、調崗約定,而且你的情況符合約定的降職、調崗情形,單位按合同約定對你進行降職是合法的。而你所在公司對你職位的調整,已經涉及到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這樣的變更,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與你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而且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此,你可以不予接受,要求公司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連續工作滿1 0年應從何時算起?
Q:我在單位連續工作已經11年了,最近,因原來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已滿,單位要與我們續訂合同,我提出我已經工作10年以上,依法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單位說,法律規定的10年,是指從《勞動合同法》實施時算起,這種說法對嗎?
安穎
A:不對!《勞動合同法》第14條2款規定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再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秳趧雍贤▽嵤l例》第9條做了明確的補充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4條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合同到期后順延合法嗎?
Q:我是一家熱電公司職工。5年前,公司與我們一批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早已到期,可公司遲遲未與我們續簽合同。有人找到工會也沒有個正式說法。聽人說,若是中斷一段時間,將來會影響我們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這樣嗎?
何平
A:順延分為2種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約定,到期后如無特殊情形,勞動合同自動順延。另一種情形是,合同到期后,既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也不續簽。上述兩種情形,無論哪一種都不會給職工利益造成損失。合同約定順延,屬于合法地延長了合同期,當然對職工無任何影響。如果沒有約定也不要緊,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勞動法》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p>
此外,勞動者可以依法主張雙倍工資。因為前一個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又開始了一個新的用工情形。那么,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單位收取服裝費合法嗎?
Q:上周,經朋友聯系,我被市內一家大型超市聘用。工前,老板給我們開會說,超市員工都要著統一服裝,每人得交服裝費用500元,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系時,退還給本人。超市收取服裝費的做法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