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09 16:13:2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第三方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寶潔(中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擔保方(客戶): (以下簡稱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為確保乙丙雙方 年 月 日簽訂的銷售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為丙方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財產抵押。甲方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擁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乙方,賦予乙方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作為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的擔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規定期限內付款,則乙方可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抵償債務(包括丙方末付而應付的貨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所引致的一切有關費用)。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主合同債務的,乙方有權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記
1、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甲、乙雙方向抵押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丙方應提供協助;
2、 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將有關該抵押財產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產權證》正本交予乙方收執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記、保管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四、 抵押保險
1、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長,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保險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險金的權利不受人的侵犯廢止。
2、 甲方負責繳付保險費;
3、 抵押財產的損毀不影響甲方的擔保責任減低。如因末獲保險賠償或保險償數額不足時,乙方有權向丙方追償;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險賠償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賠。
五、 抵押解除
篇2
關鍵詞:第三方物流? 物流合同?
工商企業與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者建立合作關系的動機包括:資產利用、資金問題、長期業務增長、市場全球化及其它與第三方物流分享有關的利益。有時,當企業利用外部資源進行物流過程時,就會要求第三方物流公司購買資產、雇傭長期勞動力、承擔設備租賃等工作。第三方物流的服務承諾,常常要付出很高的代價,可能對其財務平衡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第三方物流堅持要求簽訂長期合同,以規避風險。相反地,在第三方物流不能提供它所期望的服務標準時,企業可以終止合同,以便選擇別的第三方物流者。 下面的合同范本是實際中常用的合同,此合同重點是倉儲有關的服務,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加入與刪除一部分。使用下面的合同格式可以大大地減少達成合同的時間與費用。?本合同在_____ 物流公司(第三方物流)與______ 公司(客戶)之間于某年采月某日在某地生效。?
1.服務、支付和期限?
第三方將履行在“業務范圍”所規定的服務,費用支付與價目表中所定的服務費用一致。如果在合同下提供的物流服務的貨幣價值(在其中任何一個月內) 比價目表提出的每月最小額要少,客戶需支付不小于最小額的費用。?
除非任何一方根據8(a)條款提出書面終止通知,合同期限自____ 日 (起始日期)起3年,然后自動延期1年 (續定條款)。合同的起始條款與續定條款終止日期前的60天,雙方將重新洽談下一個延期合同的物流、倉儲費。?
2.運送?
(a)貨物運送以第三方作為指定收貨人。?
客戶可不以第三方作為指定收貨人來運送貨物;第三方也有權利自由地拒絕或接受以第三方作為指定收貨入的貨物。如果第三方接受以第三方作為指定收貨人貨物,客戶在得到第三方通知后, 應立即書面通知承運人,副本一份送給第三方,說明第三方對上述財產沒有受益權或利益關系。?
(b)不符合規定的貨物。?
客戶不把不符合下列條件的貨物運送到第三方:①與貨物清單中規定的不一致;②與每一批貨物的包裝標記不一致。第三方有權利拒絕或接受任何不符合規定的貨物。如果第三方接受了這種貨物,客戶應支付價目表中所規定的費用,若價目表中沒有規定,則支付合理的費用。第三方一收到這些不符合規定的貨物,將盡快通知客戶,以獲得有關指令,第三方不負責由于口頭傳遞所造成的失誤。?
3.倉儲的提供?
由第三方配送的所有貨物都必須恰當地標記和包裝,然后送到倉庫以便配送。客戶在送貨前,準備好符合“業務范圍”貨單。雙方同意第三方根據協議規定的價格,儲存和搬運其他貨物。?
篇3
關鍵詞: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運營商;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7-0306-03
第三方物流( Third Party Logistics,簡稱TPL)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它是運輸、倉儲等基礎服務行業的一個重要發展。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又稱外包物流、契約物流或合同物流,是指獨立于第一方(物流需求企業)、第二方(供應商、分銷商、客戶)之外的專業中間商,以合同的形式向物流需求企業提供專業的物流服務的一種物流運作模式。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劃分
“將合同劃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最早起源于羅馬法,有名合同系指法律賦予一定內容的合同,附有特別的名稱并設有特別的規定。”[1] 而那些不能完全納入任何有名合同的,則被稱為無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筆者認為,中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基本是按照以行為類型化的思路進行劃分的,如買賣、贈與、運輸、加工、承攬等等。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越來越多的經濟合同更具有復雜性的特點,如旅游合同、物業合同、物流合同等等。對這類合同,為了節省其交易成本,指導交易,提高法律的可預測性,應該逐漸地將以行業為劃分標準的合同納入有名合同的范疇。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與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似乎包含了《合同法》中的多種有名合同的內容,主要有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倉儲合同法律關系、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行紀合同法律關系和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但是,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否就是合同法分則里面的某一有名合同呢?因此,有必要對其與合同法中的某些類似合同進行比較[2],下面本文將主要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不同之處。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與委托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整體上表現為客戶企業的委托行為與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受托行為,而且這類合同的標的都是為他人提供服務,這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與一般委托合同的相似之處。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已超出了一般委托的內容,單純的一般委托已很難完全涵蓋其全部內容。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第一,合作的深度層次不同。雙方之間遠遠超越了一般意義上的買賣關系,而是緊密地結合為一體,形成了一種共生共棲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委托合同中的受托方是站在自己業務經營的角度,接受委托,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買賣關系(指的是服務的買賣)。
第二,合同追求的目標不同。第三方物流運營商追求的不是短期的經濟效益,雙方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僅為處理委托事務,不存在所謂的利益一體化。
第三,合同的費用和報酬的來源不同。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利潤不是客戶的成本性支出為代價的,從本質上講其利潤來源于現代物流管理科學的運用所產生的新價值,即“第三利潤源泉”,即第三方物流創造新價值。而這種新價值是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客戶共同分享的,雙方由此達到利益一體化,實現雙贏。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報酬是由委托人支付的,是委托人的成本性支出。
第四,名義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運營商始終以本人的名義出現,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即使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構成合同法上的間接,一般情況下其法律后果仍應歸結于委托人,除非有相反證據可以證明,才最終歸結到受托人。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紀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物流運營商和行紀合同中的受托人,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這是兩者的相似之處。但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也是明顯的。
第一,合同主體的資質不同。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法定手續批準或和核準經營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經營行紀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主體資歷并沒有限制。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一般來說,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辦理購、銷、寄售等業務的活動,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標的是第三方物流運營商提供的綜合物流服務活動,其提供服務的內容涉及甚廣,涉及運輸、儲存、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3]。
第三,歸責原則不同。行紀合同一般是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歸責原則則較為復雜,筆者將在后面的章節中細致闡述。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應規定為有名合同
依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真正意義上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筆者認為,應將第三方物流合同規定為有名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物流的總體效果是森林的效果,即使是和森林一樣多的樹木,如果各個孤立存在,那也不是物流的總體效果,這可以歸納成一句話即“物流是一片森林而非一棵棵樹木”[4]。所以不能對第三方物流進行人為的肢解為運輸、倉儲、搬運、等單獨的有名合同。第二,可以節約交易成本。有名合同的規定可降低各種條款細節的約定成本。第三,可以使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更加公平合理。因為現在的物流市場是買方市場,很多物流合同中都約定第三方物流企業的嚴格責任,這對于第三方物流企業來說十分不利,也阻礙了第三方物流業的發展。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質探討
隨著信息技術和服務理念的不斷發展,第三方物流的運營模式日趨多樣,物流服務供需各方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復雜。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質探討變得十分復雜。
學術界對第三方物流合同性質認定存在多種看法,有的學者認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種合同,有的學者認為是行紀合同,有的學者認為是委托合同[5],對此,筆者在本章第三節中已作比較論述。當然,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可能部分是委托合同或行紀合同,但是,如果我們在對一個事物進行定義時都用它的屬概念或種概念,那么其意義基本是微乎其微的。
筆者認為,第三方物流作為一種不斷發展的新生事物,涵蓋了多種的服務模式,期盼用一種統一的模式加以規范,是不現實的。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不同運營模式,第三方物流服務可能是運輸、倉儲、包裝、加工、設計服務、委托等中的一種或者是多種服務模式的結合,所以從形式上說第三方物流合同是運輸合同、倉儲合同、技術合同、委托合同、合同、行紀合同等一種或者是多種形式的組合。但至于綜合類的合同可否突破以前傳統合同的束縛,由于水平有限在此不作研究,但是,正如前面所引蘇永欽教授所作的合同有名化意義的論述[6],雖然綜合類合同與傳統合同存在很大差異,但是這并不妨礙該類合同的有名化。
五、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法律責任
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法律責任是指第三方物流運營商按照法律規定或運輸合同的約定對貨物的滅失、損害或延遲交付所造成損失的違約責任,具體筆者將從歸責任原則、責任期間、責任形式、責任承擔及責任豁免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歸責原則
各國立法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是不同的,其主張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嚴格責任原則。從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運營商在一個完整的物流操作實踐中,第三方物流運營商一般最少要通過兩個合同來完成整個物流服務活動。首先,貨主企業與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簽訂物流合同,約定物流服務的內容及第三方物流運營商和貨主企業的權利義務。然后,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由于其自身不具有某一物流環節所要求的條件,因此其常常將物流作業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給其他物流企業來運作,這一般是通過第三方物流運營商以自己的名義與物流實際履行方訂立物流合同,并且自己承擔行為的法律后果來實現的,這是物流實踐中最常見的經營方式。
而對于貨主企業與第三方物流運營商之間的合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現在的第三方物流服務市場處于“買方市場”的經濟環境下,在物流實踐中大多數物流服務主合同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制,也就是無過錯責任。即第三方物流運營商從掌管貨物開始到物流服務履行的整個過程中,無論是否處于其實際控制之下,也不論是否是因其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過錯產生了貨物的滅失損害,第三方物流運營商都要對貨主企業承擔責任,然后再依照分包合同對直接負有責任的分包方追償。這無疑給第三方物流運營商帶來了很大的經營風險,不僅對當事人不公平,也使得整個物流服務市場呈無序狀態,不利于物流業的健康發展。那么實行什么樣的歸責原則才是合適的呢?
筆者認為,歸責原則的確立其實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即通過法律手段,調整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對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因其為混合合同,其價值是多元化的,所以還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當按其提供的不同服務模式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而不應當一概地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具體如何確立歸責原則,筆者認為應當參考前面四種不同運作模式下第三方物流運營商和物流需求企業的關系來確定如何適用歸責原則,并且這種責任分配方式應當以明確的法律條文的形式出現。
(二)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責任期間
有學者認為,目前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務的貨物主要是大宗的集裝箱或類似包裝的貨物,根據集裝箱運輸中貨物在發貨人的工廠或倉庫、集裝箱貨運站(內陸或碼頭)、堆場(內陸或碼頭)進行交接的特點,綜合性的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責任期間原則上可以參照執行。即可以選擇實行“門到門”、“場到場”、“港到港”、“倉到倉”、“船至船”等方式[7]。
筆者認為,將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責任期間套用目前以上幾種固定統一的責任期間模式惟恐不妥。因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混合合同,其包括眾多內容,諸如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運營商不僅可以提供物流倉儲運輸,物流配送,港口提貨搬運等方面的服務,而且還可以提供貨物分揀、包裝、場內加工,在后一類物流服務中貨物往往是處于雙方共同控制之下的。筆者認為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責任期間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根據不同的物流業務模式類型來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并允許當事人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做具體的約定。
(三)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責任承擔
1.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責任承擔模式
由于中國立法對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責任形式并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形式。一般而言,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形式可以有三種,責任分擔制、統一責任制和網狀責任制。在物流實踐中,第三方物流合同雖然實行的都是嚴格責任,但其責任承擔模式卻不完全相同。
筆者認為,采修正的網狀責任制更加科學,即對傳統的網狀責任制進行修正,第三方物流運營商對全程負責,且物流需求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的二級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質,對其產生的損失向已確定的負有責任的二級分包商追究責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運營商不能賠償損失且負有責任的二級分包商又難以確定,此時所有的二級分包商承擔連帶補充責任。
2.第三方物流運營商與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分擔
由于前文已經提及第三方物流運營商在第三方物流運作中與發貨方、分包方、債務履行輔助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本文在此處將進一步分析在這幾種法律關系中,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
第三方物流運營商與發貨方之間的法律責任承擔,如果存在買賣合同的應當基于買賣合同(居間買賣)約定,如果出現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并不存在合同關系,那么雙方都不向對方負責,損失由物流需求企業承擔,但是,物流需求企業可以根據他們內部的合同向造成損失的另一方追償。
第三方物流運營商與二級物流分包方之間的法律責任的承擔,如果是因為二級分包方的原因導致第三方物流合同無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權為由向二級分包商索賠外,根據筆者在前面所作的論述,采修正的網狀責任制,第三方物流運營商對全程負責,且物流需求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的二級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質,對其產生的損失向已確定的負有責任的二級分包商追究責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運營商不能賠償損失且負有責任的二級分包商又難以確定,此時所有的二級分包商承擔連帶補充責任。但是,如果由于物流需求企業的原因造成二級物流分包商損失的,二級物流分包商只能向第三方物流運營商要求其承擔責任,第三方物流運營商可以根據第三方物流合同向物流需求企業追償。
第三方物流運營商與債務履行輔助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根據《國際貨運業示范法》第73條規定:“貨運人作為當事人,將對其所雇傭的第三人在完成運輸合同或其他服務時的行為和疏忽承擔責任,如同該行為和疏忽是他自己的一樣。”因此,我們認為在物流運作中,如果由于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物流合同無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權為由向履行輔助人或物流經營人索賠外,大部分情況下收貨人應該以違反物流合同為由要求經營人承擔責任,然后再由經營人根據實際情況向履行人要求賠償。
(四)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責任豁免
在傳統的物流中,運輸企業可以根據《合同法》的明確規定,以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來主張自己的責任豁免。當其作為公路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航空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享受到相應的免責保護,有時在發生賠付后還可以享受到賠償限額的保護。但第三方物流實踐中,由于中國第三方物流市場目前屬于“買方市場”,第三方物流服務需求企業在合同談判中往往居于優勢地位,第三方物流企業為了爭攬合同,往往步步妥協,有的甚至連法律明確規定的責任豁免也不敢主張,最后導致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無責任豁免和無責任限制”,而最終實行無過錯責任[8]。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取締中國物流實踐中這種無責任豁免的做法,而應當考慮第三方物流實際運作中的不同具體情況對第三方物流運營商進行責任豁免,目前,對于承運人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除了《漢堡規則》及《國際多式聯運公約》未采用列舉法外,其他國際公約、慣例及國內法律法規大都采用列舉方式列舉了若干免責事項。筆者認為應當參考相關的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確立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免責條款,只有這樣才有可能最大化地保障第三方物流運營商的利益,從而更好地保障中國物流行業的繁榮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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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趙云海.淺析第三方物流合同[J].理論探索,2007,(1).
[6] 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篇4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稱“貸款合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書(以下稱“協議書”)。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記
1.釋義: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或預售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房屋合同》并經公證機關公證,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預購權。
(2)現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購買權。
2.抵押權:
本項抵押物為抵押人向_________(房產商)購買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該房產建筑平方米銷售價為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房產商簽訂了_________,并據此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
3.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將《預購房屋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并到房產管理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權房產商將“房屋峻工書”送至抵押權人,并委托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機構向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并辦妥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權人執管。
4.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土地使用權》所需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5.抵押人在此確認,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人不能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抵押權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償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陳述與保證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擁有和實際存在的。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無缺,并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2.抵押人保證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轉讓,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擅自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確認抵押權人有如下權利:在抵押人未還清“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之前,抵押權人有權不需獲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將本協議下抵押權人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
5.上述各項陳述和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始終真實、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檢查
1.本協議項下的抵押房產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對所使用的房產應負保護和管理的責任并按時繳付因使用該房產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抵押權人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抵押房產檢查,抵押人應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險
1.抵押人須按抵押權人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抵于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應長于貸款期1-3個月,保險單正本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2.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依法不予賠償或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所認可的抵押物予以補足,否則,抵押人須提前償還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還清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方可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抵押權人將執管的有關憑證和文件退還給抵押人。
六、抵押權的行使
1.按照“貸款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抵押人發生違約事件時,抵押人在抵押權人發出歸還欠款的書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物加以處置。
2.抵押權人有權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拍賣、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項用于還本付息。如有結余,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清償債務時,其不足部分應由抵押人繼續負責清償,直至全部償清為止。
3.抵押權人有權行使上述抵押物處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處理方式。
七、適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按其解釋。
2.本協議是《貸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貸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
抵押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篇5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中蒙醫院口腔科,內蒙古烏蘭察布 012000
[摘要] 目的 探索并分析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后疼痛的臨床相關因素以及總結預防疼痛的方法,有效緩解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后疼痛。方法 將該院2014年2—7月收治的120例需行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患者作為研究對象,隨機分為觀察組和對照組,每組60例,對照組患者進行常規的手術治療方法以及基礎護理方法,觀察組患者,在常規治療方法的基礎上,實施相關的臨床路徑干預辦法(包括術前干預、護理干預及藥物干預),探索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后疼痛的相關性因素,并比較兩組患者的干預前后的疼痛評分情況,最后進行分析評價。結果 術后1 d患者的疼痛與手術切口的局部感染因素(牙齒齲壞等)以及女性月經周期(月經期后2周內)相關;分別對兩組患者術后當天、1 d、2 d、3 d的疼痛情況分別進行VAS評分,經對比后,觀察組的評分均明顯低于對照組,且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結論 對于以疼痛為主要術后癥狀的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通過術前干預、藥物及護理干預方法,可有效降低患者的VAS評分,緩解患者術后疼痛,提高患者術后生活質量,對改善患者預后具有積極作用,因此上述的干預方法可在臨床路徑中推廣使用。
關鍵詞 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疼痛;護理干預;藥物干預
[中圖分類號] R7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5)02(b)-0092-02
[作者簡介] 馬儒(1967-),男,內蒙古烏蘭察布人,本科,副教授,主要從事口腔工作。
隨著現代口腔醫學技術的進步,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后疼痛漸漸引起醫務人員的關注。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是門診較為常見的手術之一,這種手術常伴有并發癥,主要并發癥有疼痛、術后腫脹、感染和干槽癥等,其中疼痛癥狀最為顯著,也嚴重影響患者的術后的生活質量。下頜第三磨牙又稱為智齒[1],因其解剖位置特殊,涉及許多神經和血管,其拔除過程需要注意各個方面,而且術后常易并發出血和疼痛,智牙拔除術能否順利進行與醫生的手術技巧及術中醫療器械有關以外,還與術前預防和護理服務以及藥物使用有關,該研究中,2014年2—7月對上述三方面進行臨床干預,對患者的疼痛程度進行比較分析,為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的常規臨床路徑添加新內容,從術前、術中和術后分別采取有效措施預防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的術后疼痛,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隨機抽取該院收治的120例將行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的患者作為研究對象,分為觀察組和對照組,各60 例,其中對照組男性30例,占50%,女性30例,占50%,年齡為19~40歲,平均年齡為(32.5±11.9)歲;觀察組中男性32例,占53.3%,女性28例,占46.7%;年齡為20~45歲,平均年齡為(33.2±13.3)歲。行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的臨床指征為:(1)反復發生冠周炎者。(2)牙已齲壞或產生食物嵌塞者。(3)壓迫第二磨牙引起齲壞或疼痛者。(4)妨礙義齒的制作及戴入者。(5) 咬頰或摩擦頰粘膜。(6)有囊腫形成者。
該研究患者的入選標準為:(1)入選患者均自愿完成該研究;(2)無麻醉禁忌;(3)就醫前一周未服用抗焦慮藥物、鎮靜藥物、止痛藥物等患者;(4)無精神類疾病及各種重要臟器病變等。兩組患者在年齡、性別上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因此可用來比較分析。
1.2 方法
將兩組患者分別按照各自的治療方案進行手術,探索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術后疼痛的相關因素,對兩組患者分別處理后的術后疼痛程度進行比較分析,并總結相關的有效的預防方法。
1.2.1 對照組 將對照組患者進行常規手術治療(常規消毒后麻醉,排除阻力后拔除下頜第三磨牙)以及常規術后護理,并給予拔牙術后1 h患者口服羅紅霉素和甲硝唑,2次/d,共3 d。
1.2.2 觀察組 觀察組在常規手術治療和基礎護理及使用上述兩種藥物的基礎上,實施術前干預,護理干預以及藥物干預,主要內容如下。
(1)術前干預:首先預先判斷患者病情,即拔牙難度,患者術前接受平行法拍攝牙片或全口曲面斷層片,醫生將牙片或斷層片結合口腔檢查記錄,預先對拔牙難度作出評價。就患者個體差異以及預測某些可能發生的因素,對患者實施相應的手術治療方法。
(2)護理干預:首先護理人員針對性地對患者進行術前心理護理,安撫患者緊張情緒,向患者及家屬講述術后可能發生并發癥,尤其是疼痛產生的相關機制,并強調通過適當方法可緩解疼痛;調整手術環境,使環境盡量舒適,強光、噪音等盡量避免,為患者選取最適的手術姿勢;提示患者放松身心,保持情緒穩定,加速患者進入睡眠狀態,減輕疼痛;術后提供患者真誠的關心和照顧,減輕患者的疼痛感。
(3)藥物干預:觀察組患者在進行對照組藥物(術后1 h患者口服羅紅霉素和甲硝唑)處理后,術后于下頜第三磨牙遠中軟組織處注射地塞米松0.5 mL。
1.3 觀察指標
觀察兩組患者術后的疼痛程度,并進行比較分析,疼痛的評價標準為,VAS(visual analogue scale)評分系統對兩組產婦術后疼痛程度進行比較,VAS評分具體如下:無痛:0分,術后患者未感覺到疼痛;輕度痛:1~3 分,即患者術后出現輕微的疼痛;中度痛:4~5 分,即拔牙患者術后出現較為強烈的疼痛;重度痛:6~10 分,患者術后出現較為強烈的疼痛,患者難以承受嚴重影響患者的休息和睡眠,對兩組患者在術后的當天、1 d、2 d、3 d分別進行比較評價。
1.4 統計方法
對于兩組的比較結果進行統計并通過spss17.0進行統計處理。計量資料用(x±s)表示,VAS評分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使用χ2檢驗。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后疼痛相關性分析
該研究在探索患者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后疼痛相關因素時,發現術后1 d患者的疼痛與手術切口的局部感染因素(牙齒齲壞等)以及女性月經周期(月經期后2周內)相關。見表1。
2.2 術后疼痛情況
對兩組患者術后當天、1 d、2 d、3 d的疼痛情況分別進行VAS評分,經對比后,觀察組的評分均低于對照組,且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2。
3 討論
該研究中,行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患者發生術后疼痛主要在術后當天及術后1 d(表1),而且在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術后疼痛的相關性因素分析時,發現術后1 d患者的疼痛與手術切口的局部感染因素(牙齒齲壞等)以及女性月經周期(月經期后2周內)相關,因此為改善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患者的術后疼痛癥狀,在觀察組采用三方面的干預手段對手術及術后過程進行干預,結果顯示,觀察組患者的疼痛評分明顯降低,并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這說明該研究過程中所采用的方法能有效緩解患者術后疼痛,改善患者的預后效果,避免術后疼痛對患者正常生活質量的影響。該探討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后疼痛相關性分析時,所得出的疼痛相關性因素與吳和明等[2]對頜第三磨牙拔除術術后疼痛進行臨床分析該研究所探索的結果相符(如表1所示),他們還指出術后疼痛與牙齒拔除難度、年齡、性別等具有相關性,是值得臨床手術時注意的問題,這也為未來深入探討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患者的術后疼痛相關因素提供了建議。
拔牙難度是影響拔牙患者術后疼痛的主要因素,由于下頜第三磨牙解剖位置較為復雜,血管及神經豐富導致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術后疼痛較強烈[3-4],因此,在術前分析患者的牙片,對拔牙難度進行預測,并估計在手術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狀況,進行預防,使手術順利進行[5]。對于承受手術恐懼的患者,術前焦慮使患者心率加快、血壓升高等讓患者在手術過程中依從性差,使手術難度和手術時間增加,同時也加重患者的疼痛,該研究中采取舒適護理[5]的方法,向患者講解手術過程以及可能發生的疼痛,尤其強調疼痛是可以通過適當方法減輕的,降低患者對手術的敏感率,增加患者對醫師的信任;調整手術室環境,消除患者視覺上對手術室產生的恐懼感,術后盡可能的滿足患者的需求,安撫患者及家屬情緒,有針對性的服務患者,同時對患者家屬進行術后教育,鼓勵家屬多傾聽理解患者的疼痛感受,增強患者克服術后疼痛的信心。在上述兩種干預方法的基礎上,加用適當的藥物干預,如糖皮質激素的抗炎作用,該研究中,聯合使用地塞米松與抗生素[7],地塞米松可有效抑制術后的局部腫脹,維持手術部位的良好的體液循環,同時也促進抗生素的分布,而抗生素的使用可以有效的預防糖皮質激素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實驗結果顯示,兩種藥物合用可有效緩解患者術后疼痛。
在該研究中,通過上述三種方法進行干預,可有效降低患者術后的疼痛評分,這對行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患者術后疼痛的預防提供了建設性的意義。通過研究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后疼痛的相關性因素,得到行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術后1 d,患者的疼痛與手術切口的局部感染因素(牙齒齲壞等)以及女性月經周期(月經期后2周內)相關,這預示著在實施上述干預措施緩解患者疼痛的同時,可預先根據患者的牙齒感染情況進行預測手術的方法,有效避免疼痛;對于女性患者,要仔細詢問其病史以及生理情況尤其關注患者的月經周期計算,預防患者術后疼痛加重[8]。
綜上所述,通過有效的術前、護理及藥物的臨床干預措施以及仔細詢問患者的病史,了解患者基本情況,從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涉及的各個方面進行預防干預,能夠有效緩解下頜第三磨牙拔除術患者的術后疼痛癥狀,可用于臨床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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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綜合監控系統,蠕蟲
工業控制網絡因為搭建使用方便,遠程管理方便的優勢已經廣泛地用于各行各業。工業控制以太網比傳統的工業控制總線傳輸數據量大,協議更多樣,通用性、擴展性更優越,逐漸成為大型分布式工業控制系統的首選。為適應地鐵智能設備分布分散,數量大,協議種類繁多,監控實時性要求高的特點,廣州地鐵三號線組建了以工業控制以太網為骨干的綜合監控系統。
本文以主動探測型蠕蟲為討論對象。蠕蟲可能造成網絡中斷,工作站死機等問題,嚴重威脅著工控網絡的正常穩定工作。免費論文,綜合監控系統。。防御蠕蟲入侵已經成為擺在工業控制網絡維護人員面前的一道難題。
1廣州地鐵三號線的綜合監控系統介紹
廣州地鐵三號線綜合監控系統是一個大型數據采集與監控系統,集中監控三號線全線各站的電力、智能建筑、火災報警、屏蔽門、防淹門、廣播、閉路電視、售檢票系統、行車信號、車載信息、乘客信息傳遞、時鐘系統、門禁系統等十三個專業的設備。
系統采用千兆光纖以太網為骨干網,各站通過千兆交換機連接作為網絡節點。千兆交換機與前端處理器連接,以前端處理器為與諸系統如火災報警系統、智能建筑系統等子系統設備的通訊轉換接口。
綜合監控系統的數據庫存放于各站服務器,本站工作站訪問本站服務器數據庫讀取設備狀態顯示。系統結構呈典型C/S結構。服務器采用UNIX系統而工作站采用windowsXP系統。服務器與工作站通過中間件軟件完成數據交換。
綜合監控系統管理員可從網管工作站可讀取被監控的各種設備的運行數據及系統運行數據。
網絡結構如圖1所示:
2主動探測型蠕蟲的特征
蠕蟲是一類具有強傳染性,攻擊系統漏洞干擾計算機及網絡工作的程序的統稱。蠕蟲和傳統的病毒有以下區別:
(1)存在形式不同:傳統病毒是可自我復制的一個代碼片段,寄生在宿主文件中。蠕蟲則是一個獨立的程序。
(2)傳染機制不同:傳統病毒的傳播方式是將病毒代碼嵌入宿主程序,蠕蟲則是通過自身復制感染網絡上的其他計算機。
(3)觸發方式不同:傳統病毒需要使用者操作宿主文件觸發,蠕蟲則是主動攻擊,不需人為干預。
常見的主動探測型蠕蟲工作過程可分為網絡探測、系統漏洞掃描、實施攻擊、自我推進四步。
蠕蟲先會進行網絡探測,即通過IP探測機制探測網絡中其他主機的IP。完成網絡節點的探測后,蠕蟲對被發現的網絡主機進行掃描,探測主機系統是否存在適合攻擊的漏洞。確認網絡主機為可傳播對象后,蠕蟲將自身復制到目標主機并在目標主機上進行自我隱藏、信息搜集等工作。同時,蠕蟲會將自身在目標主機上復制多個副本,并啟動搜索進程,實施網絡探測,進行下一輪攻擊。
3綜合監控系統蠕蟲的來源:
綜合監控系統是工控系統,并不接入Internet,蠕蟲的來源主要是以下兩種:
(1)更新軟件版本時感染蠕蟲
工控軟件一般都不是在工廠一次開發完成,直接上線投入運行就能達到終驗水平的。工控軟件從完成初步開發出廠,到穩定運行,最終達到可接受驗收的水平,往往需要經過多次升級修改。
(2)取數據時感染蠕蟲
較安全的數據讀取方式是采用一次性寫入的光盤取出數據。但綜合監控系統有其特殊性,首先綜合監控系統可監控幾乎所有設備,需要讀取的數據量巨大;其次因為地鐵行業的特殊性,數據分析需要及時,在事件發生后必須馬上取得數據,導致取數據的次數較多。這樣假如每次取數據都花費一張光盤,成本相當高,不符合企業利益。
另外,在運行過程中,為了分析系統運行狀況,保障系統安全運行,管理員每天都需要讀取系統運行日志進行分析并保存。管理員的存取介質也有可能帶有蠕蟲。
4蠕蟲的防治
4.1蠕蟲的檢測
綜合監控網絡的網絡結構簡單,數據內容單一,利于用對照表檢測法進行感染檢測。免費論文,綜合監控系統。。凡是不符合對照表特征的數據包均視為有害,進行報警。
(1)檢測的基礎是建立特征對照表。綜合監控系統的監控機制在時間上是循環重復的。免費論文,綜合監控系統。。因此可以從骨干網提取一時段單位的數據包,根據設計文本規定的通訊信息種類,遍選讓檢測軟件學習,生成特征對照表。
(2)對照表的特征的選擇。根據蠕蟲的入侵習慣,可選用協議種類比,源IP,目標IP,數據量作為檢測特征量。
綜合監控網內數據包較固定,可增加數據包長度作為特征量。免費論文,綜合監控系統。。免費論文,綜合監控系統。。
(3)進行數據檢測。為減少網絡負荷,采取定時抽取一時間段骨干網數據進行檢測的方式。出現不符合特征表的情況將進行報警。
4.2系統功能的恢復
蠕蟲網絡感染能力很強,通常單工作站完成蠕蟲清楚,網絡上有殘留的蠕蟲,幾小時后又會重復感染。所以清除蠕蟲是一個系統性的工作,不能單機進行。
服務器采用UNIX系統,前端處理器采用VxWorks系統,均不感染針對windows系統蠕蟲,綜合監控系統網絡的蠕蟲宿主是工作站。為減少恢復所用時間,可對工作全盤恢復,徹底清除病毒。
清除蠕蟲時必須斷開各網絡節點,恢復后逐站連接。
4.3蠕蟲的預防
從維護者的角度,通過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限制蠕蟲進入網絡是較有效且成本較低的蠕蟲防御方法。
針對蠕蟲的來源,防御蠕蟲應該注意兩項制度的落實。
首先是規范軟件上線前的病毒檢測。軟件出廠時必須有開發人員的病毒檢測報告,上線前由用戶在測試平臺驗證后才能上線運行。
第二是規范數據讀取的權限,僅允許授權人員進行讀取數據的操作。所用存儲設備必須是專用設備,且連接辦公網絡時設置為只讀。免費論文,綜合監控系統。。
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應該考慮增加綜合監控系統對外接口的保護,減少蠕蟲的影響范圍,比如選用有防火墻功能的存儲設備取數據,轉換協議傳輸數據防止蠕蟲擴散,在讀取數據的終端網管工作站設置防火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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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 第三方物流 物流經營人 法律責任
1 前言
作為產業間樞紐的物流業,于2009年入選國家十大產業振興規劃,意味著物流業今后的發展將會得到國家宏觀調控的高度重視。然而,人們所關注的多為物流企業與港口這樣的實體經濟的發展狀況,而對物流經營人的責任與風險的討論與實踐尚未得到充分關注。目前,國內外物流業迅速發展,有關物流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專門的物流法律尚待建立。
由于產生糾紛時所采取的法律標準不一致,其他的各項保護措施也不夠完善,往往不能夠有效地保護第三方物流經營人以及其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為了有效地保護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正當權益,就有必要對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所面臨的風險進行分析,并且在此基礎上討論規避風險的可行性方案。
探討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責任與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從微觀角度講,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從宏觀角度講,有助于保障國家物流行業的順利運轉,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損失與浪費。其應用價值更加側重于當前的日常工作,在現階段振興物流業的過程中,有助于有效增強物流經營人抵御風險的能力,在現有法律體系下,通過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范圍,減少或避免在產生糾紛時遇到法律的空白,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以保護當事人的正當利益。
2 第三方物流與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概述
自20世紀60年代物流發展的初期運輸管理階段進入人們的視線起,經歷了物流管理階段、供應鏈管理階段,關于物流的各種學說相繼出現,例如:物流冰山理論、第三方利潤源等,無不旨在揭示物流所能帶給企業的巨大壓縮成本的空間。人們逐步認識到通過一體化的物流活動降低物流總成本,從而降低商品除生產成本外的其他成本,能獲取巨大的利潤。隨著專業分工的細化和對利潤的追逐,第三方物流經營人作為一類興起行業的經營者登上了歷史的舞臺。
2.1 第三方物流的概述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在20世紀80年代傳入我國,目前國內外學界尚未對第三方物流確定一個統一的定義,由于我國第三方物流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對第三方物流概念的理解大多為借鑒國外的學說。
2.1.1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英文表達為Third-Party Logistics,簡稱TPL或3PL,其概念由外包的概念發展而來,RobertC.Lieb(1993)認為,第三方物流是指用外部公司去完成傳統上由組織內部完成的物流功能,這些功能包括全部物流功能或所選擇的部分物流功能。JohnJ.Coyle(1996)認為,第三方物流是對單一公司提供全部或部分物流功能的外部供應者。我國學者基于國外的研究給出第三方物流的一個廣義的定義,認為第三方物流公司是提供部分或全部企業物流功能的服務的一個外部提供者。由上述定義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活動是一項綜合性一體化的物流活動,它將物流的六大基本功能運輸、配送、裝卸搬運、倉儲保管、流通加工和信息服務涵蓋其中。
2.1.2 第三方物流的特征
第一,第三方物流是基于合同而提供的物流服務。物流經營人與物流消費者的關系以合同形式加以規范、調整,物流經營者根據合同規定為物流消費者提供相應的物流服務,因而第三方物流也被學者定位為合同物流,它的這個特征有利于建立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與委托人的長期合作關系。在國外,在第三方物流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出現的物流聯盟的內部也是通過契約的形式來確定各參加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第三方物流是基于顧客的個性化需要而提供的物流服務。第三方物流需要根據不同物流消費者的不同需求,提供針對性強的定制化物流服務和增值服務,使其物流產品具有差異性。這就要求第三方物流企業在物流技術工具、物流基礎設施、流程設計等方面必須要有專業化人員進行專業化操作,從而提供高質量的個性化服務。
第三,第三方物流是基于先進的信息網絡而發展的物流服務。網絡信息技術是第三方物流發展的基礎。先進的網絡技術有利于提高物流過程中信息溝通的便利程度,實現信息的實時共享,促進物流管理的科學化,極大的提高了企業綜合物流能力。
第四,第三方物流是一體化的物流服務。第三方物流的一體化是第三方物流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出現的特征,其實質是物流管理的系統化。要求專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充分利用先進的管理技術、發揮專業特長、使用專門的物流設備、設施,優化資源配置,在降低物流總成本的同時達到顧客滿意最大化。
2.2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概念及定位
世界銀行運輸專家藍布洛克在北京舉行的現代物流發展國際研討會上說:“如果你想在物流中獲取更大的利潤,請從事第三方物流,如果你想成為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請自我檢查素質與條件。”由此可見,并非所有的從事貨運倉儲的公司都有資本和資格成為第三方物流經營人。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是指“通過合同的方式確定回報,承擔貨主企業全部或一部分物流活動的企業。”它所提供的服務形態一般會被分為與運營相關的服務、后勤管理服務和二者兼而有的服務三種類型,但是由他所提供的服務形態要比一般運輸者和合同運輸者所提供的服務形態更加高級。
3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責任分析
從上文對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與國際貨運人和無船承運人的比較可知,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所處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其中主要包括與貨主企業的關系、與各分包商的關系和與信息系統提供商的關系。由于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所處的法律地位不同,從而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所以,要明確物流經營人的法律責任,就要從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著手。
3.1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
關于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學術界尚未形成統一認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種學說:第一種是角色身份說,此種學說將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經營過程劃分成若干獨立的環節,根據每個環節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不同角色界定損害發生時其應承擔的責任;第二種是混合身份說,此種學說認為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具有承運人、人、保管人多種角色混合性的特點,但在損害責任賠償上與角色身份說是一致的,都是按損害發生的環節而確定;第三種是由現代物流發展而催生的學說,即合同物流經營人與實際物流經營人說,它認為物流經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物流合同與物流分包合同而確定的,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要對整個物流過程負責。
3.2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責任歸責原則
根據我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的主張,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責任歸責原則主要分兩種: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一種是嚴格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以主觀過錯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重點在于強調事實的違約行為;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排除免責事由后,強調只要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則須承擔責任。
在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業務活動過程中,一般以簽訂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與貨主企業和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與各分包商這樣兩個合同來限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由于物流企業間競爭激烈,一般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與貨主企業之間的合同會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在活動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只要違反了合同都要受到追究,合同中這樣的規定顯然增加了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風險。
因此,在相關物流行業的專門法律法規出臺之前的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同的法律關系只能參照不同的法律規定。可以按照物流活動的不同環節與服務的不同內容訂立的合同為依據,使用不同的責任原則,這樣對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責任歸責是比較合理的。例如,若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與客戶簽訂的為物流方案設計服務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相關規定,應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合同雙方沒有按合同約定行事,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就要承擔責任。對于一般的物流活動,根據《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貨物配送、多式聯運等“門到門”的物流服務,由于訂立的合同沒有直接適合的統一法律,可以參考《合同法》與《海商法》中的相關章節予以把握。
3.3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責任限制
經營人責任限制原本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項法律制度,該制度最初是為保護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后來該項制度逐漸被借鑒并運用到其他運輸方式的國際公約中,如有關公路運輸的《CMR公約》,有關航空運輸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有關國際多式聯運的《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等,在我國的應用如《海商法》、《合同法》、《航空法》、《公路法》等,但是其中對于賠償限額的具體規定各不相同。
在我國比較典型的應用是在《海商法》中,當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扮演承運人的角色時,可以適用于國內對承運人的責任限制制度,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對單位責任限制的規定,根據我國《海商法》第56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對象數或者其它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它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第57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另一是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海商法》第十一章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如第204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對本法第二百零七條所列海事賠償請求,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前款所稱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由此可見,對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有助于將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在作為承運人時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從而降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
4 結語
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在其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面臨各種風險,在現有法律體系框架下,第三方物流經營人首先應主動提高自身風險防范意識,樹立風險防范觀念;其次,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面要積極利用現行法律法規,在合同中明確雙方責任和權利,有效利用責任限制原則,另一方面要嚴格審定合同條款,避免遭遇法律空白致使自身正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最后,靈活的運用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等手段維護自身利益。
從長遠角度來看,我國應積極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完善、修改我國物流相關的法律法規,填補目前的物流法律空白,使我國物流法律形成完整的框架,積極使之與國際接軌。各保險公司、保險行業組織也應加快步伐,進行行業內調整,推出新業務滿足快速發展的物流業對保險的需求。物流行業組織要認清自身在物流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斷制定規范物流業發展的規章制度,發揮其對物流業的規范和指導作用,同時我國政府也應積極引導、配合、促進物流行業組織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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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摘 要 本文以債的相對性作為中心,從討論債的相對性開始,通過對代為清償,代位權制度,涉他合同,買賣不破租賃等制度的討論,明確債的相對性的概念和法律實踐中的應用。進而從法學理論上和實踐中討論債的相對性是否被突破。
關鍵詞 債的相對性 代位權制度 涉他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
一、債的相對性的概述
債的相對性是指債的法律關系只約束債的當事人,因而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與消滅也只發生于債的當事人之間,該權利義務不會對第三人產生任何實質性影響,羅馬法上將債比喻為當事人之間的“法鎖”,它有兩層涵義:第一,債一旦設立,即對當事人雙方產生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破壞;第二,只有被該鎖鏈接雙方才受債的約束,即“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對第三人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參見員小波,《債的相對性原則與侵害債權制度之關系》)
債的相對性是債法的核心問題之一。在商品經濟條件之下,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易往往由合同的形式表現。合同是當今交易活動中最為普遍的形式。債法給與合同相對性的法律上的約束力,可以保障交易合同在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良好的運行,并且當一方違反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時,給予相對性的原理可以要求合同相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與此同時,由于相對性只針對合同當事人,非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受合同的影響,保證了交易安全,也限制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本文中將要討論的債的相對性的問題,主要指債對債的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效力,債的相對性的突破即是對債法律關系僅僅約束當事人的突破。
二、債的相對性突破的爭議
隨著民法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制度和概念,有理論認為,其中的一些制度概念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
比如,代為清償,代位權制度,涉他合同,買賣不破租賃等。代為清償之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依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代位權即當債務人的貸于實現債權行為使債權人的債券到期無法實現的情況下由債權人代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涉他合同指在合同中為第三方約定權利或者義務。
有學者認為,代為清償是第三方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因為根據債的相對性義務應由債務人履行。我認為,代位履行并未成為債的相對性的突破。在代位履行中,第三方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其實只是履行方式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第三方沒有取得債務人的地位,債權人在行使債權的時候仍然向債務人主張,而對于第三方沒有當然的權利。例如,甲對乙享有債權,后乙與甲約定由丙償還,丙在向甲清償債務后享有對乙的追償權,這個過程容易被認為是丙取代了乙的債務人地位,但這是把簡單的債權債務模型復雜化了。以上這個例子與乙向丙借款后向甲清償的過程又有什么本質區別呢?因此,代為清償在形式上雖然是第三方向債權人履行,但是并未突破債的相對性。因為代為清償只是在履行中由第三方為給付而已,只是一種基于意思自治或者法律上的安排,是履行過程中的對履行方式的選擇,是事實問題,不具有法律上債權債務關系發生變化的效力。又如在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債務人在具體事務上由第三方代為進行,或者給與幫助,只是日常生活中經常有的事實行為,并不產生債法上權利義務主體變更的效力。將代位履行認為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是沒有必要的,不能將一種法律概念僅僅因為在形式上具有另一法律概念的特征,而為了研究的需要將兩者歸為一類,而不是通過應有的法律概念進行嚴謹的劃分。
代位權制度,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3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即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時,并且此行為對債權人行使債權構成了危害,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次債務人,要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有學者認為代位權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因為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債權,取得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地位。我認為代位權仍然沒有突破債的相對性。首先,代位權的行使其實是債務履行的一種形式,相當于三角債務的清償。在此制度設計之初,立法者也考慮到我國實踐中存在著大量三角債務的情況,因此規定了代位權制度,是三角債務的清償有了法律的保證,給與債權人訴權,使其可以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債權,并且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以債務人為第三人,使得三方有對三角債務進行直接面對面處理的機會,從而更好地使得社會債權債務關系正常運轉。其次,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債權人始終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根據債的相對性原理,債權人一方應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權債務關系外的第三方因為沒有參與債權債務關系而沒有債法意義上的債權。因此,在代位權的行使中,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這權利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自己的名義”即是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的名義與地位,與次債務人其實并無直接的債的關系。也就是說,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即是表明了債權人不取代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地位,而是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原本應該向債務人承擔的債務,這并不是債的當事人的變化,而只是履行的一種技術上的方式,通過這種方式使得兩個債權債務關系得到履行而已。另外,從立法的角度而言,債的相對性問題并不是立法的目的。代位權制度作為一種法律特別規定的制度,有其特殊性,對一般的法律規范作了調整,但并不可以以法律規范的特別規定作為對民法一般法律原則突破的依據。法律的特別制度出于對一般法律規則補充或者調整的目的而進行規定,是一種立法政策上的考慮,其本身是與法律體系相協調的,代位權制度也是這樣。
涉他合同,即為合同當事人以外的民事主體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合同。這里將涉他合同的兩種類型分別予以討論。涉他合同分為第三人權利合同與第三人義務合同。第三人權利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第三方設定合同權利,由合同一方向第三方履行。有學者認為這是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我認為第三人權利合同不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因為在第三人權利合同中,合同雙方只是約定了由合同的一方向合同之外的主體履行,第三方并未成為合同的締約方,不享有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從合同的內容上來看,合同的債務人向第三方履行,此行為即使債權的客體,或者說,向第三人為給付就如同其他的債務人履行的行為一樣,是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并沒有特別的法律意義。也就是說,第三人權利和同志是在合同約定的履行中牽涉到了第三方確定的個人或者組織的名稱而已,以便債務人在具體的義務實施中完成履行而已。這與第三方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有著完全的性質上的不同。從合同履行不能的救濟上來看,當債務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時,是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方,向債務人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可以看到這與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追究并沒有不同。第三方并不享有與債權人相同的權利,與債務人也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債的關系。再來看看第三人義務合同,也有學者認為這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我認為其實也沒有突破。理由類似于第三人權利合同。第三人義務合同,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之外的一方向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雖然約定了由第三方向合同當事一方履行,但是,這種約定是不具有對第三方的約束力的,因為第三方并沒有參與訂立合同,根據債法原理與法律規定,第三方是沒有義務遵守合同的,合同并不約束第三方。而在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并不是債的相對性原理的問題,而是第三方的意思表示,相當于一種約定而已,在第三方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當然可以使合同與第三方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關系,這與一般合同的訂立并沒有區別,可以認為是多方合同或者雙方合同的一方人數為復數的形式。在第三人義務合同中,第三方向合同當事人為履行也只是一種給付方式而已,第三方并不因此成為債務人,合同當事一方也并不因此享有對第三方的債權。此外,當第三方不依照合同向債權人履行時,債權人也沒有權力要求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三方根本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因此也就沒有突破債的相對性原理。
買賣不破租賃,指在承租人依照法律規定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之后,租賃合同的效力不受出租人處分租賃物所有權的影響。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我認為買買不破租賃的規則也不是債的相對性的突破。首先,承租人雖然有權對租賃物買受人的所有權進行抗辯,但這是一種可以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并沒有對出租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做出更改,換句話說,買受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沒有改變,買受合同仍然只約束出租人與買受人,承租人不享有買賣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買賣合同上的義務。同樣,買受人也并沒有享有租賃合同中的權利,沒有承擔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另外,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二戰之后,大量的租賃關系發生了變更,在社會穩定與交易秩序的考慮下,逐漸產生了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考慮到承租人的生活保障,賦予其對抗買受人所有權的權利,在原有的承租期限內暫時阻卻買受人行使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保護制度。
三、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標準
綜上所述,一些制度并沒有對債的相對性有所突破。而債的相對性是否突破應該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以避免學術上的爭議。我認為,債的相對性是否被突破,主要應看債的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權利與義務是債的法律關系的根本與基礎,之所以當事人之間存在債的法律關系就是因為當事人之間根據意思自治或者法律規定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系也應該根據是否具有債法意義上的權利義務來判斷。債的相對性的主要內涵是指債的關系可以并且只可以約束債權債務人,而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即第三方不享有債的法律關系的權利或者義務。因此,債的相對性的突破必須是第三方,或者說債的法律關系之外的一方來享有債的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并且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沒有取得當事人的地位,或者只是參與了當事人部分的行為過程,或者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具有形式上的權利義務都不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權利義務的切實享有和承擔是債的相對性突破的條件之一。
債的相對性是否已經突破的問題,其實還是取決于理論上債的相對性的標準,標準的不同可以決定相對性是否突破的問題。但我認為,債的相對性仍然是債法乃至于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一,無論是否作出修改,作為一般的規則還是符合法律理論與實踐的要求的,隨著民法的發展對其作出立法上的例外規定也并非不科學,只是目前來看該原則還是民法的一般原則而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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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方支付,信托財產,信托法律關系
一、引言
互聯網經濟的出現以及迅猛發展不僅是現代科學技術日臻成熟的表現,更是當代人們對現有生活方式選擇的結果。其中電子商務可謂是網絡經濟最根本特征的彰顯。第三方支付作為彌補與化解電子商務弊端和風險的重要支付工具,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條件。然而,隨著第三方支付在實踐中的廣泛應用,許多不容忽視的法律問題也日益暴露,如信用卡套現、盜版販賣、洗錢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這些都與第三方支付在法律、行政法規中配套規范、監管制度的欠缺有著密切的聯系。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在于要對第三方支付有一個合理而準確的定性。本文將以信托法律制度的適用為視角對第三方支付法律關系進行梳理和探析。
二、第三方支付行為的法律性質
(一)學界對第三方支付法律性質的不同觀點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備一定經濟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并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向消費者和商家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相連接的交易支持平臺的網絡支付模式。然而,就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在學界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目前對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理論界有如下觀點:
其一認為,第三方支付實為中介服務。以支付寶為例,《支付寶服務協議》關于支付寶服務概要中明確聲明,支付寶服務為“中介服務”,其中包括代管、代收、代付、退返、查詢、款項專屬六項主要業務。支付寶在整個網上交易中起到的僅是支付清算的中介作用。《支付寶交易通用規則》第九條規定在買賣雙方無法達成退款合意時,支付寶順理成章地介入進買賣合同當中。顯然,作為“中介服務商”這一說法是沒有法理依據的。
其二認為,第三方支付屬于商業擔保的性質。此觀點認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實為電子商務中中立的保證人,第三方支付為商業擔保。但是,根據《支付寶服務協議》中有關貨款凍結、交易風險的相關規定,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寶并非完全按照買方的意思來進行支付活動,其商業擔保的性質有待考量。
其三認為,第三方支付為委托保管性質。買方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是以貨幣為對象的消費保管[1]合同關系。基于消費保管合同的效力,合同當事人約定將保管物的所有權移轉于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思并非這樣。實踐中消費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對委托人轉移至其名下的貨款是具有完整的所有權的,保管人完全可以對該部分財產使用和收益。在第三方支付中,類似支付寶這樣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是沒有權利對轉移至其名下的資金進行使用和收益的。如若將第三方支付界定為消費保管合同性質勢必會產生矛盾,造成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實際效果背道而馳的尷尬境地,并且這樣界定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也無法公平地確定沉淀資金[2]的所有權,難免會給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二)第三方支付信托法律關系的闡明
第三方支付主要涉及三個主體,即消費者(買方)、第三方支付機構、商戶(賣方)。第三方支付機構與消費者的關系是整個法律關系性質確定的關鍵所在。在建立交易關系之初,消費者基于對支付寶這樣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任,以訂立買賣合同實現交易為目的,將其資金劃轉至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中,完成財產權的轉移。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了保證消費者與商戶之間買賣合同的順利完成而代管并處分該筆資金,從而雙方建立了一種信托法律關系。所謂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行為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財產的行為。由此可對第三方支付的信托法律關系做如下闡釋: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作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將信托財產即委托人所轉移資金轉移至受托人即第三方支付機構名下;受托人為了使交易雙方順利完成買賣合同、促成交易,以達到信托合同目的[3],為受益人(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而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
1.委托人
在第三方支付信托法律關系中,消費者首先將其資金轉移至第三方支付機構名下,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日后的商品交易中完成付款行為。消費者本人并不與商家進行直接的資金結算活動。在整個第三方支付信托法律關系中,消費者是通過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簽訂電子協議并確定信托目的,同時轉移其財產給其管理和處分的委托人。我國《信托法》第十九條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的規定是不沖突的。事實上,無論是支付寶用戶,還是法定條件下的信托委托人,他們在實踐中是一致的。因此,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費者就是第三方支付信托法律關系中適格的委托人。
2.受托人
第三方支付機構究竟是何種性質的服務機構是認定第三方支付法律關系性質的決定性因素。但是,我們并不能僅僅因為它在第三方支付的某個環節體現出來的階段性的作用而簡單地將其認定為支付中介、商業擔保機構、保管人、虛擬銀行等等。筆者認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地位要通過整個信用支付的過程才能凸顯出來,其為實現信托目的履行的是善良受托人的義務。雖然第三方支付機構名義上取得了消費者轉移資金的所有權,但是其行為要嚴格按照消費者所指定的管理處分意圖進行,不得將該資金與其自有資金混淆,更不能用于雙方事先約定目的以外的活動。大多數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其服務協議中也是這樣承諾的。總體而言,第三方支付機構是具有信托受托人的地位的,但是,僅由資格門檻規定將其束縛在民事信托當中,僅受《信托法》的調整又不能完全保障第三方支付中各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也不能完全解決其中存在的相應矛盾。因此,對于第三方支付中受托人的相關問題,我們若以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將會更好。
3.受益人
在第三方支付中,最終貨幣轉換為實物的利益是由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享有的。信托委托人可以設定其自身為該信托的受益人(自益信托),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在此種信托關系中表面上受益人與委托人在身份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是不應因其身份的重合而混淆了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概念,其二者的權利義務是有區別的;而在委托人指定第三人為信托受益人(他益信托)中,委托人與受益人分別為不同的人。第三方支付中無論消費者是為其自身購買商品,還是為他人購買商品,也都沒有違反信托“三大確定性”原則中的“確定的受益人”這一原則。第三方支付信托關系中利益的直接承受者即受益人就是最終接受貨物的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
三、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適用與監管
《電子支付指引》、《電子簽名法》、《非金融機構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服務管理辦法》這些是目前調控第三方支付行為的主要法律,但其并不能完全覆蓋第三方支付的各個方面。筆者認為,可以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多主體、多方位的監管。
首先,由中國人民銀行充分發揮其統籌監管的作用。其次,備付金存管銀行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備付金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再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要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實際從事的金融、信托類業務進行監管。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社會監督。消費者權益保會協會有權對第三方支付當中的相關事項加以監督,也有義務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資金利息實屬受益人即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筆者認為,可將沉淀資金所產生的利息一分為三,其中一部分用來支付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需要支付的稅負;一部分可以用來支付信托報酬;最后留出一部分交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相關機構保存用以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維權活動。
由于信托行業的靈活性與多樣性,從事信托經營業務的主體已經不單單是信托公司這一類。但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狀況的需要了。在探索實踐的道路上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不足、大膽創新。在《信托法》修改當中可以相應增加“信托業”規制的相關內容。這樣多層級,多方位的監管可以對第三方支付的各個環節就其市場準入、義務履行、業務內容、業務方式等進行有效的監督控制,在鼓勵其積極發展的同時,盡早發現問題杜絕隱患。
注釋:
[1]消費保管又稱不規則保管,是指保管物為可替代物時,如當事人約定將保管物的所有權轉移與保管人,保管期間屆滿以后,有保管人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給寄存人。嚴格的說,消費保管是一種特殊的保管,但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民法典大多都對此作出了規定。
[2]沉淀資金:由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慣常的運行模式,消費者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付款消費時,其資金會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停留一定時間后才能轉入賣家賬戶內,而在此過程中停留在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中的這一部分較為穩定的資金及其利息即為沉淀資金。
[3]信托目的確定性在于委托人設立信托時明確了合法的信托目的。如在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設立第三方支付信托就是為了保障順利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便商戶進行交易。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按照此信托目的來進行管理或處分行為。商戶在與消費者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過程中也明確知悉了信托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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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方物流 責任 風險
中圖分類號:F259.22 文獻標識碼:A
一、與客戶簽訂合同產生的責任風險
第三方物流商在進行物流活動時要與客戶簽訂物流服務合同。在物流合同中,一般都規定了物流商對物流活動全程負責。物流商從接受貨物開始到最終將貨物交付到客戶手中的整個過程中,不管何時何地,無論是否在物流商實際控制之下,無論是否屬于物流商自身責任,只要不是貨主或貨主的人的原因或可適應的法律規定的免責范圍引起的貨物損壞或滅失和客戶的損失均由物流商負責。
1.對貨物損壞或滅失負賠償責任的風險
第三方物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當事人,對物流活動的全程負責。不但為自己的過失負責,還要為人、分包人、受雇人的過失引起的貨物損壞或滅失承擔責任。 如E物流公司和A先生簽訂了從成都到新加坡的運輸合同,E物流公司沒有船舶,他將海運段的運輸交給C船公司承運,C船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因未妥善管事貨物,使貨物部分損失,貨主A先生要求E物流公司賠償,雖然貨物損失的責任不是E 物流公司造成的,但E物流公司是對全程運輸負責。E物流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2.未按時交貨的責任風險
客戶對第三方物流特別配送業務的時間要求很高,一般在物流合同中都以明確的條款加以規定。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完整無損的貨物以精確的數量送到準確的地點,直接上生產線或上貨架。所運的貨物不僅要求數量正確,還要保證質量,不能出現短少,殘損。如未做到按時、按質、按量提供貨物,會給客戶帶來經濟損失,物流商都要負責賠償。會承擔很大的責任風險。如某物流商經過招標取得某公司的空調機總成流水線半成品件的配送業務,配送合同規定,每天上午9點以前配送卡車靠上流水線配件卸貨平臺,但有一天,配送卡車未按時到達,10分鐘不到,生產線開始空轉,到12點物流商的車隊才到達,生產線停產3個小時,使某公司損失數百萬人民幣,此案中物流已構成違約,應賠償某公司的停產損失。
3.合同條款不合理的風險
物流商與客戶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主要體現在所簽的物流合同中。有時候一些大客戶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和在談判中所處的有利地位,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和條件,甚至將運輸所用的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和賠償責任限額都刪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貨物損壞或滅失,即使物流商無任何過失,也得承擔無限賠償責任,面臨的風險極大。
二、與分包人的責任風險
1.分包人的信用風險
第三方物流是物流活動的組織者,在物流活動中,有的環節由自己實施,而有的環節卻需要分包人來具體實施,分包人的資信好壞對第三方物流的影響極大,資信好的分包人合作不僅能降低物流經營成本,還可以使物流商的責任風險降到最低,但如果遇到分包人的資信不好,有欺詐行為,甚至突然破產或倒閉,物流商的責任風險會極大。如2001年12月某物流商承運一批貨物,遇到一個十分狡猾的分包商,分包商雇傭了一位有合法證件的司機。然后在運送途中,他突然讓司機提前下車,轉由他本人駕車逃離。結果價值80多萬元的整車貨物不翼而飛。
2.與分包商的合同責任風險
第三方物流在多數情況下是物流合同的當事人,對物流活動全程負責。無論是物流商的過失還是分包人的過失,都要由物流商先對客戶進行賠償。盡管物流商向客戶賠償后,可向負有實際責任的分包人進行追償,但由于物流商與客戶和分包商所簽合同是背對背的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也往往是不一樣的,其豁免條款、賠償責任限額及訴訟時效也是不同的,使物流商常常得不到全部賠償。如某物流公司與客戶簽訂海上運輸合同,把一批貨物從上海運往新加坡,合同規定適用漢堡規則。
三、與信息系統提供商所簽合同的責任風險
現代物流離不開信息技術,在物流活動中,由于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的應用,人們可以隨時獲得反應倉儲和運輸等物流活動真實,、準確、連續的動態信息,不但第三方物流提供者依靠它來掌握與控制貨物的動態,而且客戶也通過它掌握貨物的信息。但如果物流商網絡系統不健全,需要與信息服務供應商簽訂協議,使用他們的網絡系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信息系統發生故障,物流業務不能正常進行,不能向客戶及時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誤,嚴重時客戶資料全部損失,給客戶造成的損失,物流商應該負賠償責任。
四、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風險
第三方物流商除對以上情況負責外,還要對第三者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第三方物流商對第三者的責任隨時都可能發生。如物流商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運送客戶的貨物,發生運輸事故并傷及行人,這時不但要承擔運送貨物損失的賠償,還要承擔對行人造成傷害的侵權責任。再如第三方物流商使用自己的倉庫存放易爆炸的危險品時,因管理不當發生爆炸,造成周圍居民房屋損壞或人身傷亡,物流商除要承擔客戶存在倉庫的貨物損失外,還要承擔周圍居民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法律責任。第三方物流商對此必須十分重視。
五、方案設計方面的責任風險
一些物流商會針對客戶的原有流程進行分析研究,為客戶設計或修改物流方案,收取報酬。但該方案達不到預期的要求,甚至有嚴重錯誤時,對客戶造成的損失,物流商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某客戶為降低物流成本委托物流公司對原來的物流方案進行修改,修改后的物流方案在實施中,發現物流成本沒有下降反而上升。物流公司應賠償對客戶造成的損失。
六、投資的責任風險
投資的責任風險是物流商對物流實施和設備投入和建設時遇到的風險。第三方物流為現代化程度較高,需要投入巨額資金。如組建或改建自動化的配送中心倉庫,建立信息網絡及配套升級,購買儲運各類物品所需設備及運輸工具,均面臨著很大的投資風險。如某物流公司與客戶簽了長達5年的運輸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物流公司為此購買了集卡車,在1年后,對方提前終止合同,集卡車又無其他客戶使用,給物流公司造成巨大的投資損失。
綜上所述,從事第三方物流責任大,存在很大的風險。第三方物流商在業務活動中,必須了解其承擔的責任,做好防范措施和補救方法。第三方物流商可以通過選擇信用好,操作規范的客戶、分包商、信息系統提供商合作,和他們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簽訂物流合同要合理完善,服務范圍要明確;對職工進行業務培訓,使其掌握物流的知識和環節;制定管理程序,對物流活動過程和從業人員嚴格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辦理相關的責任險等措施防范和降低風險,減少損失,為企業取得更好的效益。
作者單位:四川商務職業學院國際商務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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