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31 11: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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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以下簡稱人)就(工程名稱)的招標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
2、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3、資金來源:
4、工程規模:
5、總投資額:
二、委托范圍
1、委托招標內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說明具體內容,
無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設計,具體包括:
施工,具體包括:
監理,具體包括:
設備,具體包括:
材料,具體包括:
2、委托范圍內單項合同估算價:
3、委托的事項(有委托的在中打√,無委托的在中打×):
代擬發包方案;
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編制招標文件;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工程標底;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與發包有關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參與招投標的有關活動。
2、委托人有權要求人及時提供工作階段性的進展情況。
3、委托人有權要求人更換不稱職的人員或應回避的人員。
4、委托人有權確定人的具體工作內容。
5、如委托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人在活動中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建設程序并經確認,委托人有權要求人糾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義務和責任
1、委托人在人開展招標業務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全本項目招標所需的有關審批手續,使招標工作具備條件。
2、委托人應當向人及時、無償、真實、詳細的提供招投標工作范圍內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如建設批文、資金證明、地質勘察資料、施工圖紙等)。
3、對人提出的書面要求,委托人應當在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4、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派熟悉業務、知曉法律法規、工作認真
負責的作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
5、委托咨詢項目中如內容、時間等有重大調整,委托人應
當書面提前日通知人,以便調整相應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簽訂工程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提交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8、承擔由于自己過失造成人的經濟損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處費、禮金、有價證券和其它禮物;不得在人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10、委托人應當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權利
1、有權拒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人為干預。
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委托項目的招標工作。
3、有權建議更換不稱職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參與招標活動的委托方人員。
4、如委托人的某些條件和要求不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或程序,
人可以建議委托人進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
5、除發包方案、中標通知書及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由委托人蓋章簽字,中標通知書再加蓋人公章外,自擬定發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所形成的資料、文件均只需由人蓋章簽字。
六、人的義務和責任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招投標活動。
2、在委托授權范圍內為委托方提供招標服務,不得將本合同所確定的招標服務轉讓給第三方。
3、有義務向委托方提供招標計劃以及相關的招投標資料,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解釋工作。
4、方工作人員如與本工程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利益關系應主動提出回避。
5、在活動中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6、對過程中提出的技術方案、數據參數、技術經濟分析結論負責。
7、人成立招標項目組,并任命為項目組組長,負責該項目招標工作。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見附件一。
8、因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招標服務費總額(除去稅金)。
9、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擔責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七、招標服務收費的計取
1、根據國家現行取費政策,按照以下計算方法確定招標服務費金額:
2、招標服務費的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與投標(3)人約定,(4)由中標(5)人支付。
采用第(2)種方式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招標文件必須寫明,并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時間:
八、委托人對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內容的時間要求
1、工作開始時間:
2、工作完成時間:
非方原因造成的時間延誤,結束時間相應延長;結束以完成
時間為準。
九、違約和爭議的解決
1、由于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2、由于違約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也由違約方在賠償另一方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第三方損失。
3、雙方對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簽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與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約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十、合同份數
雙方約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招投標監督機構一份,副本
份,各執份。
補充條款:
委托人(公章):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地址:地址:
開戶:開戶: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E-mail:E-mail:
附件一:
工程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及事項表
工程項
目名稱招標
內容
人員情況
姓名職務職稱注冊資格上崗證號備注
組長
成員
成員
成員
成員
事項及承辦人安排
事項承辦人
簽名事項承辦人
簽名
代擬招標方案編制標底
招標公告
(投標邀請書)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投標申請人報名組織開標、評標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代擬中標公示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代擬中標通知書
編制招標文件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工程量清單編制招投標書面報告
人:(蓋章)
注:本表中承辦人簽名一欄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字。
附件二:
建設工程招標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即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
(招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招標機構名稱),為(擬招標項目名稱)的人,以招標人的名義辦理以下事項(有委托的在中打√,無委托的在中打╳):
代擬發包方案;
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編制招標文件;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工程標底;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與發包有關的其它事宜:
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辦理上述事宜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委托人均予以承認,但發包方案、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需經委托人簽署。人無轉委托權。
本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期為。
特此聲明。
委托人:(蓋章)
篇2
建設項目:_________
貸款方(甲方):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規定,乙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甲方審查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根據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建設工程。預計分季用款:一季度_________元;二季度_________元;三季度_________元;四季度_________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購置設備_________臺(套)_________元;土建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三條 貸款利息,按年息_________%計收;乙方不能按上述約定歸還的,從次年開始未歸還的貸款作為逾期還款加息_________;挪用的貸款,從挪用期間加收罰息_________。貸款利息按實際支用數計息并計算復利。如因國家政策性的利率變動,本合同貸款利率根據政策相應調整。
第四條 甲方提供的貸款,乙方保證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全部還清。上述還款期限,如果因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率、應納稅率和產品價格等有較大調整,需要延長或縮短時,雙方通過協商計算,調整還款年限,并簽訂補充文本。
第五條 貸款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雙方同意按規定在建設項目投產后用下列資金清償:
1.基本建設收入;
2.新增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
3.固定資產稅;
4.利潤。
乙方還款超過合同期限,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按規定辦理。
第六條 乙方對償還貸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抵押(或保證)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七條 貸款到期,乙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人代為償還,擔保人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三個月后仍未歸還,甲方可直接從乙方或擔保人的各項投資或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可變賣抵押財產歸還貸款。
第八條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總額內,根據批準的年度計劃和建設進度編制年、季度用款計劃,送甲方審查,甲方憑此供應資金。甲方保證在核定的年度貸款計劃內,按基本建設貸款的有關規定及時供應資金。因甲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與銀行規定的加收乙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第九條 甲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乙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乙方應提供有關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乙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使用部分按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乙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第十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一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六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_________法人代表(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合同2017工程建設合同(2) | 返回目錄川建發[XX]142號
四川省建設廳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訂
XX年11月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委托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_________招標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建設項目概況
1.招標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招標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招標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招標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指定聯系人:
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___技術職稱:____________
二、人概況
1.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資格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擬派專職人員:
(1)姓名:________技術職稱: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技術職稱: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技術職稱: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委托人為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承擔本工程的________招標工作。
四、委托范圍
委托范圍如下口中劃√者:
口起草招標公告
口代擬投標邀請書
口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口協助招標人評審投標資格預審文件
口編制和發售招標文件
口編制工程量清單或標底
口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答疑、草擬答疑紀要
口協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口協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會
口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
口編制招標報告
口辦理招標的備案手續和有關事項的公示手續
口代擬合同
口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報酬及支付方式
1.收費標準:
(1)招標服務費:以招標規模計算合同價、以中標金額計算結算價,累進計取,浮動______%,合同價為¥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量清單編制費:以招標規模計算為¥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標底(或招標控制價)編制費:以招標規模計算合同價、以標底(或招標控制價)計算結算價,合同價為¥
___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招標服務費,在合同簽訂后_____日內預付合同價的_____%,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日內按中標金額結
算,余款一次付清。
(2)工程量清單編制費,在合同簽定后_____日內預付_____%,余款在乙方遞交成果報告同時一次付清。
(2)標底(或招標控制價)編制費,在合同簽定后_____日內預付______%,余款在標底(或招標控制價)公布后_____日內按標底(或招標控制價)結算,余款一次付清。
六、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的委托招標業務,接收招標成果:
(2)向人詢問本合同工程招標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內容或提出建議;
(3)審查人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各種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見;
(4)要求人提交招標業務工作報告;
(5)與人協商,建議更換其不稱職的招標從業人員;
(6)依法選擇中標人;
(7)本合同履行期間,由于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或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委托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人追索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委托人的義務
(1)向人提供本工程立項批準手續或相關資料及資金落實情況;
(2)向人提供滿足完成招標業務的全部資料和圖紙,需要交底的須向人詳細交底;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3)向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提供的條件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根據需要,作好與第三方的協調工作;
(5)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支付方式、幣種及時間,向人支付報酬;
(6)委托人不得提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否則人有權拒絕其這類要求;
(7)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
七、人的權利和義務
1.人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收取委托報酬;
(2)對招標過程中應由委托人做出的決定,人有權提出建議;
(3)當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明確時,有權提出補足資料或作出明確的答復;
(4)拒絕委托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釋;
(5)有權參加委托人組織的涉及招標工作的所有會議和活動;
(6)對于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使用或復制的權利;
2.人的義務
(1)選擇有足夠經驗的招標從業人員完成招標工作;
(2)依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招標工作,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向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標工作的相關咨詢服務;
(4)向委托人宣傳有關工程招標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解釋法定的招標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應對招標工作中有關數據的計算、技術經濟資料的科學性和正確性負責;
(6)開標、評標結束后 日內,向委托人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7)不得接受與本合同工程項目有關的投標咨詢業務;
(8)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轉讓本合同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9)合同履行期內和合同終止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人不得泄漏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10)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
八、約定事項的解釋、變更及違約責任
1.招標文件的解釋由人進行解釋。
2.對與招標過程中有投訴或異議的,將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人不可能完成委托業務,需要變更約定事項時,須經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后方能變更。
4.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_________元整。人如果違約,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將收取的費全額退還委托人。委托人如果違約,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將應支付的費(按正常完成已開展的工作計算)全額支付給人。
5.如人在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及超越范圍等行為,則委托人有權解除本協議,由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違約責任。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例第__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它
1.本協議未詳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
2.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并加蓋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標工作完成,且中標通知書發出并結清款項后失效。
十一、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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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
34.1 職員與勞務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勞務及職員的雇用,
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為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
招募勞務或職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并安排將要送回但
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員應在施工完成
后離開中國。
34.2 承包商的外警勞務及職員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
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招募、交通
和食市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人員費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出入境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等
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為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必需
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為有必要為工程的實施而雇用外籍專業人員和監理人員時,承包人
為雇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業主的批準。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批準。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雇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中,應
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 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只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力的部門(見條款16.2)簽訂勞務供應協議,
協議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應提交監理工程師。
34.4 當地勞務的工資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根據中國及工程所在地省級政府的武器與規章的更改,調
整其當地雇員的工資。
34.3 工地規則
業主與承包人將制定工地規則并在其中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內容:
(a)安全防衛;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武器衛生;
(e)防火措施;
(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34.6 防止不法行為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員或在其雇員之中發生
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妨害治安的行為,并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財產免遭行為
的破壞。
34.7 供水
承包人應根據當地條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在現場為其職員和勞務人員提供足夠
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 酒精飲料或
承包人除根根現行法令、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
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飲料或,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人或雇員從事任
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
34.9 武器彈藥
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以其它方式轉讓與任何其他人,
或允許或容忍上述同樣行為。
35.1 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表
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文詳細的書面報表,其格式和時間
隔由監理工程師預先規定,報表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雇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
監理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此類報表。
35.2 安全員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
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以防事故的發
生。
3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記錄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井在監理工程師隨時提
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報告。
35.4 事故報告
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岡能短的時間內將其詳細情況報告監理工程師。如果出現人
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監理工程師。
材料、工程設備及工藝
36.1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采購的當地和進口材料運至工
地現場。在盡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圍內,鼓勵承包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材料和設
備。
所有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并符合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及
(b)接監理工程師要來隨時在制造加工或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規
定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或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
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并應在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接監理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
提供樣品以供試驗。
36.2 樣品費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
供全部試樣。
36.3 檢驗費用
如果檢驗屬于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只有在通過一項荷載試驗或其他試驗方可確定
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目的的情況下)以使承包人能定價或在投
標書中標價。
36.4 未規定檢驗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
(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的情況下)未詳細說明,或
(c)(盡管規定或指明了)監理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制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料
或設備的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試驗。
這些試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未按合同規定滿足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則
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其他情況下,應根據36.5款的規定辦理。
36.5 監理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
根據36.4款規定,本款規定,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后,確定:
(a)按第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獲得任何工期延長;以及
(b)應追加到合同價中的這筆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
36.6 業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業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機械):
招標文件中如附有“業主可供材料一覽表”時,承包人可按所定的價格選擇使用或者
可選用自有來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選用業主提供的材料:
(1)業主將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及指定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及
(2)該種材料應被認為已由承包人選定和使用,并應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求。
37.1 操作的檢查
監理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入工地、車間以及為工程生產、加
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方,承包人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得到進入上述場
所的權利。
37.2 檢查和試驗
在生產、加工或準備階段,監理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驗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
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于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為監理工程
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些檢查、試驗不應免除臺同規定的承包
人的義務。
37.3 檢查和試驗日期
承包人應同意監理工程師安排的檢查、試驗、合同規定提供的材料、設備和時間及地
點,監理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試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果監理
工程師或其授權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
可以進行這些檢驗,并認為是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檢驗。承包人也即向監理
工程師提交有適當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參加檢驗,他應承認該資料
表明的結果是推確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據37.3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和地點為檢查和試驗作好準備,或
者監理工程師認為該材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不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監理工
程師用拒絕這些材料、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說明監理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
包人應立即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監理工程師
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復實驗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復檢驗。由此而引
起業主發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所需的費用,業主將向
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并
抄報業主。
37.5 獨立檢驗
監理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檢查或試驗委派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
樣的委派都應按照出2.4款的規定實施。為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視為監理工程
師的助手,監理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 覆蓋你的工程檢查
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準,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工程
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
分工程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準
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除非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認為檢查并
無必要,則監理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測量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35.2 剝露和開孔
當監理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
孔時,承包人應予執行,并應對之重新覆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已經按照本
條第38.1款規定予以覆蓋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規定,則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
包人協商后決定承包人為剝露、開孔、穿洞、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所支付的費用,此項
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仔何其它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商
承擔。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運
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搬走監理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
任何材料或設備;
(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設備;
(c)對盡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交付但監理工程師認為由于:
(1)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
(2)由承包人本身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工程拆除
并重新建造。
39.2 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違約
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未規定時間時),承包人一方執
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業主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
造成的或伴隨
產生的費用均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并由業主向承
包人收回這筆金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成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
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暫時停工
40.1 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于所指示的時間內,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方式
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監理
工程師認為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監
理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40.2
款的規定辦理。
40.2 暫時停工后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于本條款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可以
決定:
(a)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類暫時停工導致合同費用的增加;
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 暫時停工持續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井里自停工
之日起120天的時間內監理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于本文第40.1款的
(a)、(b)、(c)或(d)的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
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后的28天內允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
限未得到此項允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只影響整個工程的
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為第51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
知監理工程師,但并非必須如此;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為業主違約,據69.1款終
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開工及誤期
42.l 工程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后,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
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后,承包人應從速開工,
不得延誤。
42.1 現場的占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圍,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順序,業主應在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人占
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范圍,及
(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規定的計
劃,或按承包人在給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的通知書中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及進行施工。
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
劃或建議盡快進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給出占用權
如果業主未按42.1款規定讓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
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決定:
(a)承包人按44 款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費用額,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按報業主。
42.3 道路通行權及設施
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捐稅,承包人還應
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2.4 臨時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臨時工程用地,他應在輔助資料表——臨時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
中列出,以供業主批準。臨時工程用地范圍岡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臨時通
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圍由業主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業主批推
的額外用地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負費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標書附錄中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48款規定在
從開工日起計算的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款規定的延期在內的相應時
間內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于:
(a)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業主的任何延誤、妨礙或阻礙,或
(e)其他不屬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而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
延長全部、或任問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
決定可延長的時間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l
44.2 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
監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
(a)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后28天內通知了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及
(b)在提交給監理工程師的通知后28天內或其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向
監理工程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
究。
44.3 臨時延期決定
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的28天內送交第44.2款(b)
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監理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并在這些
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送交監理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
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后,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決定臨時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后,監理
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均應根據情況通知承包
人并抄報業主。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監理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
45.1 工作時間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工程無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間
或當地公認休息日時間內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
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要程師
提出建議。本規定并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46.1 施工進度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監理工程師應將此
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采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驟,以加快施工進度,
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采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為
了執行監理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標,承包人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于夜間或當地公
認休息日內進行任何作業。如果承包人為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
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
承包人報銷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的費用中扣回,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并
抄報業主。
47.1 誤或賠償費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規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規定的相應時間內完成任何
部分工程,則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投標書附錄中說明的金額,作為該項違約所致的賠償費
(這筆款額是由承包人為該項違約支付的唯一的款額),而不作為罰款,其日期自相應完
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應的部分工程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數。罰
金不應超過投標書附錄中載明的限額。在不使其他賠償方法受損害的條件下,業主可從應
付給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該項賠償費。此項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
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47.2 賠償費的減少
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完工之前,如果該工程或區段任何部分已經發出了移交證書,
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簽發上述移交證書以后出現對剩余工程拖期的賠償費
的數額相應減少,其減少比例為上述已簽發證書的工程部分或區段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
值之比。本款只適用于賠償費的比例而不影響其限額。
47.3 竣工獎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規定的時間前完工,業主則應根據第48款頒發的竣工移交證書
和簽署日期與第43款規定的完工時間之間的天數,按照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數額,支付承
包人每天的獎金。
為使業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啟用工程的某些區段,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
定該區段完工的日期。為使承包人有權得到獎金,要求將被實施工作的細節及獎金總額
在規范中規定。
為了便于計算獎金數額,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關于區段完工的日期應固定不變,除
非另有協議,不得以第44款或本條件其它任何允許延期的條款為由,對竣工日期給予調
整。 _一
如果監理工程師發證書證明,到證書中注明的日期為止,該區段合格完工,則按照
第60款,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技術規范計算的獎金支付。
48.1 移交證書
在整個工程已經基本完工,并已圓滿地通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要
以預定速度向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并抄報業主,同時應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內完成任何未
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和保證應視為承包人要求監理工程師發給工程移交證書的
申請。監理工程師應于該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內,或給承包人發出一份移交證書,其
中寫明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時給業主一份付本;或者
給承包人書面指示,說明監理工程師認為在發給移交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
作。監理工程師還應將發出該書面指示之后及證書頒發之前可能出現的,影響該工程基
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項工作及維修好所指出的工程
缺陷,并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后的21天內有權收到工程移交證書。
48.2 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樣,按第48.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監理工程師就下列工程發給移
交證書:
(a)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有單獨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
(b)監理工程師表示滿意認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被業主占有使用
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業主選擇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對這種先行占用合同中的未作
規定或作為臨時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圓滿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則監
理工程師可于整個工程完工之前就該部分發給移交證書,而且一經發給這類證書后,承包
人即應被視為保證在保修期內以預定速度完成該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要求修復地表
在整個工程完工之前發給的關于永久工程任何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不應認為是證
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除非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說明。
保修
49.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條件中,“保修期”一詞應指投標書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時間自:
(a)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又第48款規定發給了證書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監理工程師根據本文第48款規定發給不止一份證書的情況下,應從各證書的
簽發之日分別算起。與保修期相關的“工程”一詞的含義應按此作相應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補缺陷
為了在保修期滿時或在保修期滿后的盡量短的期間內,將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
的磨損和消耗除外)狀態并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移交給業主。
(a)如在發給移交證書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應在竣工日期以后
盡快予以完成。
(b)接監理工程師在保修期內或期滿后14天內根據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在保修e
終了2前的位變結果發出的指示進行修補、重理及維修缺陷、裂縫及其它不合格z兒
49.3 修補缺陷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必須進行這類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應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錯誤,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對承包人一方明確或隱含規定的任何義務時。
則所有按49.2(b)款規定的工作,應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如果監理工程師
認為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屬于任何其他原因,則應據第52款決定增加一筆金額到合同
價中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4 承包人未能執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指令,則業主有權雇用他人
從事此類工作并付酬。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該類工作根據合同是理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的
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隨產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由
業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業主從其應付給承包人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應通知
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5 保修期延長
該條款的規定適用于承包人為修復缺陷和損壞而對工程設備進行的更換或修復而這種
更換和修復在完成之日已經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長的時間等于由于缺陷或損壞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時間。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則保修期的延長只適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保修期均不應超過從移交之日算起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年數。
(b)當發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設備方面的進度暫時中斷時,本款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將不適用于任何發生于竣工時間(中標函簽發之日確定)后投標書附錄規定的年數以上時
間發生的缺陷。
50.1 承包人的調查
在保修期終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現了任何缺陷、裂縫或其他不合格之處,監理工程師
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業主,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其原因。
如果這些缺陷、裂縫或疵病不屬于承包人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
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入合同價中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屬于承包人責任,則上述一切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
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本文第49款規定,自費修復這些缺陷、裂縫或不合格
之處。
變更、增加及省略
51.1變更
監理工程師在其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質量或數量
任何變更,并為此目的或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其它理由,適宜做出變更時,他有權命令承包人
執行,而承包人應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次序或時間。
任何此類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有效變更應按第52款規定估價。
如果變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引起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則變更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2 變更指令
無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進行任何這類變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并非由于
執行本條規定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工程數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清單中所規定者,則該
項增加或減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變更的估價
52.1 估價的基本原則
所有有關51款規定的變更及據52款(為此條起見定義為“變更工作”)規定對合同價的
增加,如監理工程師認為適當,應以合同規定的單價和費用予以估價。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單價或費用,則合同中的單價及費用只要合理可
作為估價的基礎,如果上面情況均不成立,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
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或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監理工程師應決定一個其認為適合的單價或
費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上述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意見或決定之前,監理工程
師決定一個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60款規定發出支付證書。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外幣及其所占比例。
52.2 監理工程師確定單價的權力
如果任何變更工作的性質或數量關系到整個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質或數量,在此情況
下,監理工程師認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項目的單價或費用由于上述變更,不恰當或不適
用時,則在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
和費用。在雙方意見不能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情況定出他認為恰當的單價
或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或確定之前,監理工程師
可確定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照60款發出支付證書。
但是,包括在計日工費率表中的單價或費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盡管該表中的工程已經實
施),同時,工程量清單中的其他任何項目的單價或費用也不得作任何變更,除非這類項目
單獨計算其價值已超過中標通知書中所列明的合同價的5%,以及該項下實際施工的工程量
超過或少于原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時,如果沒有監理工程師按第51款規定發出的變更工程指示,則無需用第52.1款
或本款進行估價,除非在發出這種指示的14天之內(且不屬于省略工程情況),在變更工程
開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將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調整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或
(b)由監理工程師把其改變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外幣及其所占比例。
52.3 超過15%的變更
如果在簽發整個工程移交證書時,發現由于:
(a)所有按52.1和52.2規定定價的變更工程;及
(b)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概算量進行計量所做的全部調整費用,不包括所有暫定金額,
計算工作費用及按第7o款規定所作的價格調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價的增加或減少值合計超過了“有效合同價”(就本
條而言應指不包括暫定金額和計日工的合同價)的15%時,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
協商后,在考慮據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驟后,再將合同價減少或增加一筆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
協商的金額,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監理工程師考慮承包人的工地費用及總管理費開支,
確定這筆金額。監理工程師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據本條做出的決定。這一數額應僅以增
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的數額為基礎。
上述任何金額的調整或確定,均應適當考慮有效合同價中的任何外幣及其所占比例。
52.4 計日工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或可取時.可以指令任何變更工程按計日工作進行施工。對
這類工作應按合同中包括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項目及畝包人在其投標書中對此所定的單價
和費用支付承包人費用。
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收據或其他憑證,證實已付出的款項,并在訂購材料之
前,向監理工程師呈交訂貨報價單,以供批準。
對所有按計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應在上述工作持續進行的過程中,每天向監理
工程師呈交一式兩份確切的清單,其中開列受雇從事該項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種及工
時以及一式兩份的報表,其中寫明該項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設備的種類和數量
(根據前文中提及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附加百分比數中包括的承包人的設備除外。)如果
清單和報表中內容正確或經同意后,監理工程師將在其上簽并將清單和各一份退還給承包
人。
每個月末,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勞務、材料、承包人設備
的標價的報表。如承包人未能將此類清單與報表并列齊全,準時提交,則承包人無權獲得任
何付款。但是如監理工程師認為按上述規定,承包人的清單或報表的呈報由于任何原因而實
際無法做到,則監理工程師仍然有權核準此等工作付款,該項付款或按計日工計算(監理工
程師須對該工程所雇的勞力、時間、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情況表示滿意)或按監理工
程師認為公平合理的該項工程的價值計算。
索賠程序
53.1 索賠通知
盡管合同另有規定,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條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時,應在索
賠事件首次發生后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
53.2 同期記錄
一旦發生53.1款規定的情況,承包人應保存該事件的同期記錄,這對于他以后希望提出
索賠而支持其索賠理由可能是相當必要的,在不必承認業主責任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接
到53.1款中規定的通知后,應檢查這些同期記錄并指示承包人繼續保留記錄(由于是合理并
對已提出索賠是重要的)。承包人應允許監理工程師查閱據本條規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關
資料并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向其提供復印件。
53.3 索賠的證明
在發出 53.1款規定的通知后的 28天內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承包人應送交
監理工程師一份帶有對索賠數額的詳細說明和證實材料的帳單。在影響索賠的因素不斷發生
的情況下,這一帳單應看成臨時帳單,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以臨時
帳單的形式,送交監理工程師上述有關的證實材料及累加索賠款額,并在這種影響因素全部
給束后28天內送交同樣內容的最后索賠帳單。承包人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向業主提供所有
按本條送交監理工程師的帳單的復制件。
53.4 未能遵
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條的規定要求索賠,則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監理工程師或按67.3款規
定委任的仲裁人員,根據同期記錄(無論這些記錄是否有監理工程師據53.2和53.3款規定的
注釋)決定的款額。
53.5 索賠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夠的證據,使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能夠確定此款額,
則承包人有權獲得包括該索賠款額在內的根據60款規定由監理工程師證明的任何臨時付款。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滿足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只證明有關部分的索賠。監理
工程師的任何有關本條的決定應送承包人并抄報業主。
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與材料
54.1工程專用的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設備、由承包人提供的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至工地后,即被視為專門供
該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間轉移外,若無監理工程師同意,不應將上
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處。這些規定不包括運輸任何人員、勞務、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
工程設備及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
54.2 業主不對損壞負責
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業主無論何時均不對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材
料的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54.3 結關
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盡力協助辦理好工程所需的有關承包人的設備、材料和其
他物品的海關結關手續。
54.4 承包人設備的再出口
當承包人將其為工程施工進口的任問承包人設備按合同規定搬離再出口時,在承包人提
出要求時,業主應協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許可。
54.5承包人設備的租用條件
根據63款規定,發生合同終止時,為保證能繼續使用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賃的承包人設
備,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設備帶至現場,除非有一租用此類設備的協議(應認為
此協議不包括一項租購協議),該協議包括一項規定:即在上述終止生效后7天內,業主以書
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據63款規定業主有權授權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維修缺陷外,所有
人應將這些設備,按承包人與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條件,租賃給業主,繼續為工程施工使用,
并由業主支付費用。
54.6 用于第63款的費用
如果業主按54.5款規定與設備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則業主按這一協議支付的所有費用
(包括印武器稅),應認為是根據63款完成工程,維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費用。
54.7 編入分包合同的條款
當承包人將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時,在分包合同中(通過參考資料或其他方法),
應加入與本款相同的分包人帶入工地的有關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條款。
54.8 不意味對材料批準
本款的執行不意味監理工程師對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準,也不應妨礙任何
時候監理工程師拒絕采用任何這類材料。
計量
55.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該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為承包人簡行合同規
定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的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工程量。,
56.1 應計量的工程
除另有說明外,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通過計量來核實并確定工程的價值,并按60款規
定支付給承包人。當監理工程師要求對工程的某一或幾部分進行計量時,他應合理通知承包
人委派的人,該人應:
(a)立即參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協助監理工程師從事上述計量工作,并
(b)提供監理工程師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
如承包人不參加,或由于疏忽遺忘而未派上述人前往,則由監理工程師進行的或由
他批準的計量應認為是對這一部分工程的正確計量。為了對需要采用記錄和圖紙計量的永久
性工程進行計量,監理工程師應準備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而當承包人被書面要求進行該項
工作時,應在14天內參加審查,并就此類記錄和圖紙和監理工程師達成一致,在雙方取得一
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簽。如果承包人不出席進行有關圖紙和記錄的審查與承認時,應認為
這些記錄和圖紙是正確無誤的。在對上述記錄和圖紙進行審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對該圖紙,記
錄不予同意,或不簽表示同意則這些圖紙與記錄仍被從為是正確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審
篇3
工程地點: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_________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
──┬──┬───────┬────────┬────┬──┬───
│序號│分項│ 建設規模 │ 設計階段及內容 │估算│費率│估算 │
││目 ├──┬────┼──┬──┬──┤總投資 │% │設計費│
││名稱│層數│建筑面 │方案│初步│施工│(萬元)│ │(元)│
││││積(m2)││設計│圖 │││ │
├──┼──┼──┼────┼──┼──┼──┼────┼──┼───┤
││││││││││ │
├──┼──┼──┼────┼──┼──┼──┼────┼──┼───┤
││││││││││ │
├──┼──┼──┼────┼──┼──┼──┼────┼──┼───┤
││││││││││ │
├──┼──┼──┼────┼──┼──┼──┼────┼──┼───┤
││││││││││ │
├──┼──┴──┴────┴──┴──┴──┴────┴──┴───┤
│說明│ │
──┴───────────────────────────────
第三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提交日期│有關事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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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四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提交日期│有關事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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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五條 本合同設計收費估算為_________元人民幣。設計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
│付費次序 │占總設計費 %│付費額(元)│付費時間│
│ │││(由交付設計文件所決定)│
├─────┼──────┼──────┼────────────┤
│第一次付費│ 20% 定金 ││ 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
├─────┼──────┼──────┼────────────┤
│第二次付費││││
├─────┼──────┼──────┼────────────┤
│第三次付費││││
├─────┼──────┼──────┼────────────┤
│第四次付費││││
├─────┼──────┼──────┼────────────┤
│第五次付費││││
├─────┼──────┼──────┼────────────┤
│ ││││
├─────┼──────┼──────┼────────────┤
│ ││││
─────┴──────┴──────┴────────────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 發包人責任:
6.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 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簽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3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 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 設計人責任:
6.2.1 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并對其負責。
6.2.2 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_________。
6.2.3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_________年。
6.2.4 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5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6.2.6 設計人應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并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_%。
7.4 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8.2 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采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 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的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它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5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8.8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發包人_________份,設計人_________份。
8.9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規定到項目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
發包人名稱(蓋章):_________ 設計人名稱(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鑒(公)證意見: │
││
││
││
││
│ (蓋章) (蓋章)│
││
││
│備 案 號: │
││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日期: 年月日 │
篇4
工程建設合同范文1發包人(全稱) (甲方)
承包人(全稱)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盱眙縣機動車保姆城
工程地點:盱眙縣龍泉轉盤西南側
工程內容:框架結構;局部4-15層;建筑面積77851.99平方米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自籌。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圖紙設計范圍內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以經審批的開工報告為準
竣工日期: 從開工日期順延至合同工期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540日歷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國家驗收標準,備案合格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暫定價人民幣(大寫)柒仟柒佰捌拾伍萬壹仟元(¥ 7785.10萬元)按20xx《江蘇省建筑與裝璜工程計價表》、《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表》及現行的相關定額、文件等結算并經有資質部門審核后的總價下浮10 %作為最終結算價(其中最終結算時鋼材、商品混凝土價格須經甲方相關人員簽證認可后按實計算,不參加下浮,人工費按淮安市有關文件執行不下浮。無框玻璃門、窗不在本合同價款內,如承包方施工另行商定)。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投標書、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
6、施工圖紙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技術要求
8、工程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的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簽字蓋章 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設合同范文2甲方(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決定共同合作推廣“防腐收塵節能煙囪”技術(專利號: ),為了該技術在煙囪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實施和應用,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形式
第一條、 由乙方負責組建公司項目部具體負責防腐收塵節能煙囪工程項目的實施,包括煙囪工程方案設計、工程預算、技術指導和工程施工。
第二條、 甲方以乙方公司項目部的名義參與該煙囪工程項目建設,在該煙囪工程項目建設中甲方對外不以自己名義實施工程項目建設和民事行為。
二、管理形式
第三條、甲方在雙方合作的煙囪工程項目實施中另設立賬戶實行項目獨立核算、分戶管理。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合作實施的每一個煙囪工程項目,甲方向乙方交 納該項目總造價(該總造價指工程項目建設總造價,不包含工程項目的專利使用費)的2%作為乙方應得的收益,該款項以所實施項目的工程進度款到賬時間為標準,分期分批交納,具體包括(方案設計費、工程預算費和技術指導費)等費用在內;工程施工勞務費用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工作量等另行核定,不包括在此。
第五條、 甲方負責在合作項目上工程合同的簽訂,協調對外事務, 包括:協調維護與項目方的關系,工程進度款的催討等事宜。
第六條、 甲方保證在與乙方公司合作期間嚴格按本協議約定,在合 作期間甲方不得做損害乙方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第七條、 乙方負責在合作項目上的技術支持、技術指導,并保證合 作的每一個煙囪工程項目質量達到項目方的要求及國家檢測標準。
三、投資建設
第八條、甲方應嚴格按照合作項目上與具體項目方所簽訂的煙囪工程建設合同的約定及時投入該工程所需款項。
第九條、具體煙囪建設的工程款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此項工程款的投資義務。因甲方自身因素導致不能及時按量的投入款項而產生的經濟損失或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條、甲方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以上合同的約定,認真負責地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合作期間,甲、乙雙方不得無故解除合同。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雙方均需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并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一條、因甲方未按時交納按理費、損害乙方利益等原因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所欠費用甲方應當如實補交,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按合作項目上所簽訂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計算。
第十二條、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甲方不能正常進行工程建設任務,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承擔違約金按合作項目上所簽訂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計算。
五、其它
第十三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負責處理。
第十四第、本合同約定事宜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補充,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代表人簽字蓋章后即時生效,合同有效期為十年,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設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東大煤礦礦井自動化控制系統建設工程
二、工程地點:東大煤礦
三、工程范圍及內容
1、建立自動化控制網絡平臺。
2、實施井下中央變電所、中央泵房、-732泵房、井下強力皮帶輸送機遠程集中控制系統;地面主扇風機的在線監測監控。
3、實現主副井提升機及地面35KV變電所的運行監測。東大煤礦構建基于千兆工業以太網基礎上的礦井自動化系統,包括新建和完善子系統:井下中央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732泵房、井下強力皮帶輸送機遠程集中控制系統、地面主扇風機的在線監測監控。實現主副井提升機及地面35KV變電所的運行監測。系統要求完全構建于1000兆/100兆工業以太網基礎上,并在系統內建立完善、直觀的視頻監測系統作為自動化控制系統的有益補充。要求系統預留30~50%接口,以備后期項目的接入。
第二條 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款: 93.6 萬元(大寫:人民幣 玖拾叁萬陸千元整 ) (附詳細清單)
第三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無償提供施工用水、電,提供施工人員住宿、洗浴、材料存放庫,就餐費用由乙方負責。
2、工程完工后及時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簽證和竣工結算。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項。
3、指派 張善東 同志為甲方施工代表,對工程進度、質量、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簽證和協商其它有關事宜,及時解決應由甲方解決的問題。
二、乙方責任
1、開工前向甲方發出開工通知。
2、編制施工技術措施,并報甲方備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3、嚴格按照規范要求文明施工,確保工程質量,質保期一年,按期完工和交付。
4、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現場,做到工完場清。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和竣工結算。
5、使用甲方的材料庫,工程竣工后要完好交付甲方。
6、指派 楊 鵬 同志為乙方代表,負責施工現場的管理及與甲方的聯系工作。
第四條 工程期限
一、總工期為 30 天,自 20xx 年 6 月 16 日開工,至 20xx 年 7月 16 日竣工驗收。
二、因甲方原因和外部關系及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開工、中途停工和窩工,經甲方同意后,工期順延 。
第五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方式
合同簽字蓋章生效后付合同總額的 30 %,貨到付合同總額的 30 %,安裝調試合格正常運行再付合同總額的 30 %, 10 %質保金驗收合格后一年內付清。
第六條 施工安全
1、乙方應按煤礦安全法規及有關規定做到安全施工,承擔由于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造成的責任,甲方承擔有關責任及費用。
2、施工期間,乙方損壞的設備設施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1、未能按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乙方違約責任
1、由于乙方責任造成工程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由乙方負責修理及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承擔甲方造成的損失。
2、在質保期內凡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缺陷,由乙方無償保修。
第八條 糾紛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及時解決。當協商無效時,可向棗莊市仲裁委依法仲裁。
第九條 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 6份,甲乙雙方各執3份。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后終止。
三、本項目技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乙方負責提供具體設計方案及圖紙資料。
五、軟、硬件購臵發票應分開,硬件部分開具17%增值稅發票,軟件開具國家技術貿易發票。
六、本合同簽訂后,如需修改補充的,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5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項目審批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投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范圍
1.委托招標內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說明具體內容,無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設計,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備,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范圍內單項合同估算價:
3.委托的事項(有委托的在中打√,無委托的在中打×):
代擬發包方案;
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編制招標文件;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工程標底;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與發包有關的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參與招投標的有關活動。
2.委托人有權要求人及時提供工作階段性的進展情況。
3.委托人有權要求人更換不稱職的人員或應回避的人員。
4.委托人有權確定人的具體工作內容。建設工程招標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5.如委托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人在活動中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建設程序并經確認,委托人有權要求人糾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義務和責任
1.委托人在人開展招標業務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全本項目招標所需的有關審批手續,使招標工作具備條件。
2.委托人應當向人及時、無償、真實、詳細的提供招投標工作范圍內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如建設批文、資金證明、地質勘察資料、施工圖紙等)。
3.對人提出的書面要求,委托人應當在______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4.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派熟悉業務、知曉法律法規、工作認真負責的______作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5.委托咨詢項目中如內容、時間等有重大調整,委托人應當書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人,以便調整相應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簽訂工程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提交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8.承擔由于自己過失造成人的經濟損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處費、禮金、有價證券和其它禮物;不得在人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10.委托人應當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權利
1.有權拒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人為干預。
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委托項目的招標工作。
3.有權建議更換不稱職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參與招標活動的委托方人員。
4.如委托人的某些條件和要求不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或程序,人可以建議委托人進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
5.除發包方案、中標通知書及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由委托人蓋章簽字,中標通知書再加蓋人公章外,自擬定發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所形成的資料、文件均只需由人蓋章簽字。
六、人的義務和責任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招投標活動。
2.在委托授權范圍內為委托方提供招標服務,不得將本合同所確定的招標服務轉讓給第三方。
3.有義務向委托方提供招標計劃以及相關的招投標資料,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解釋工作。
4.方工作人員如與本工程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利益關系應主動提出回避。
5.在活動中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建設工程招標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6.對過程中提出的技術方案、數據參數、技術經濟分析結論負責。
7.人成立招標項目組,并任命______為項目組組長,負責該項目招標工作。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見附件一。
8.因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招標服務費總額(除去稅金)。
9.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擔責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七、招標服務收費的計取
1.根據國家現行取費政策,按照以下計算方法確定招標服務費金額:
2.招標服務費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與投標人約定,由中標人支付。
采用第(2)種方式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招標文件必須寫明,并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時間:
八、委托人對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內容的時間要求
1.工作開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方原因造成的時間延誤,結束時間相應延長;結束以完成時間為準。
九、違約和爭議的解決
1.由于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2.由于違約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也由違約方在賠償另一方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第三方損失。
3.雙方對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簽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與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選擇以下______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約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篇6
立合同單位: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經借款方申請,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為明確各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人民幣(大寫)_____萬元。用于_______,預計分年用款為:
____年__萬元;____年__萬元;
____年__萬元;____年__萬元;
____年__萬元;____年__萬元;
第二條 借款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總額內,根據批準的年度計劃和建設進度編制年、季度用款計劃,送貸款方審查憑以供應資金。貸款方保證在核定的年度貸款計劃內,按基本建設貸款的有關規定及時供應資金。如因貸款方責任,資金供應不及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借款方在貸款方開立帳戶,根據工程情況將貸款按月(季)分次轉到存款戶支用,全部貸款由貸款方監督使用。借款方如不按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和收回貸款。
第四條 貸款期限:自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共為__年__個月。其中建設期從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還款期從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分年還款計劃如下:
____年__萬元;____年__萬元;
____年__萬元;____年__萬元;
____年__萬元;____年__萬元;
____年__萬元;____年__萬元;
____年__萬元;____年__萬元。
第五條 貸款利息,按年息___%計收;借款方不能按上述約定歸還的,從次年開始未歸還的貸款作為逾期還款加息___;挪用的貸款,從挪用期間加收罰息___。貸款利息按實際支用數計息并計算復利。如因國家政策性的利率變動,本合同貸款利率根據政策相應調整。
第六條 還本付息的資金,經各方商定,同意用貸款項目的下列資金償還:1企業自有資金;2.基本建設收入;3.交納所得稅以前的新增利潤和經稅務機關批準減免的稅金;4.新增固定資產折舊基金;5.實行投資包干分成部分。(附:貸款項目預計經濟效益表)
借款方對償還貸款本息以___________方式提供擔保。擔保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七條 全部貸款到期,貸款方發出逾期通知3個月后,借款方仍不歸還的,貸款方可以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方或擔保方收回貸款。
第八條 如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產品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協商簽訂變更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后生效,至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后失效。本合同簽訂后借款方如果超過3個月以上不使用貸款,合同即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2份,借、貸雙方各執1份;副本___份,借款方主管部門、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單位各執1份。
借款方:(公章) 貸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及帳號:
保證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開戶銀行及帳號:
財稅部門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市)行審查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
省分行審查意見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篇7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項建設工程的具體要求,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本著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就_________工程所需的 供應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條 材料交貨地點、供貨期限
2.1 交貨地址:_________
2.2 供貨起止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條 供應要求及價格
3.1數量(m3) 單價(元/m3) 貨款金額(萬元) 最終以實際結算為準。
3.2上述價格為到貨價,且是綜合單價。含運費、裝卸費、保險費(如有)、稅款。
第四條 結算和資金支付條款
4.1 結算方式:
4.2 約定的結算期限:
4.3送到工地,甲方應指定專人在發貨單上簽字作為收貨確認。但簽字不視為乙方材料合格,有關材料質量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辦理。
4.4每月_________日前,供需雙方對上月供應量進行核對,并辦理有效簽字手續。
4.5付款方式和期限:
第五條 質量標準和驗收
5.1 乙方應對供應材料的質量負責。
5.2 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質量要求和行業有關標準,符合業主要求。
5.3 乙方貨到后甲方應組織人員初驗,初驗合格的,甲方簽收初驗不合格的,甲方退回乙方,由此引起的損失由乙方自擔如果本項工程對材料驗收有特殊要求的,應按此規定辦理甲方初驗合格,不意味材料最終完全合格,甲方將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進行進一步檢驗和驗收,如發現質量不合格或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換或作退貨處理,乙方應立即作出處理,并承擔相關損失和費用,否則甲方有權從未付材料款中扣除相關款項。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6.1 甲方應根據施工進度,提前_________天向乙方提供貨要求通知,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書面、口頭、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
6.2 乙方按時送達材料后,甲方應及時組織初驗,初驗合格的,及時簽收確認,初驗不合格的,通知乙方退貨或作換貨處理。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7.1 乙方應按合同要求及時保質保量供應材料,如不能按時供應,或供應的材料不合格,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7.2 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甲方提供相關資料。
7.3 乙方應遵守施工工地有關的規章制度,并負責乙方人員及設備的安全。
第八條 甲乙雙方其他約定條款
8.1 在預拌混凝土供應中,如需更改約定的重要技術數據,要求更改的一方必須出具有效的書面憑證,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8.2 材料使用后甲方若發現質量問題,應在_________小時內書面通知乙方,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3 乙方保證材料在供應之前所有權確為自己所有,不存在權利瑕疵,如若引發侵權責任由甲方承擔。
8.4 雙方約定由材料在運到乙方指定的地點前,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8.5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的聯系方法以下表為準,如發生變更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篇8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18條驗收和重新檢驗。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四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電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
第20條工程款預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22條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后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材料設備供應
第23條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采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出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乙方采購材料設備。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
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六章設計變更
第25條設計變更。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準: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準后,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6條確定變更價款。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后,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第七章竣工與結算
第27條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28條竣工結算。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并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保修。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采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險期滿后20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0條爭議。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完工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索賠。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第九章其它
第33條安全施工。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4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地下障礙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36條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保險(如有時)。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合同份數。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雙方簽字(蓋章)
甲方:____人:____法人住址:___電話:____
乙方:____人:____法人住址:___電話:____
篇9
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 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填寫合同須知
一、凡在北京地區承擔建設工程設計任務的單位,統一使用本合同;
二、填寫本合同時,必須使用正楷,字跡工整清晰,填寫內容準確齊全;
三、本合同中的附件3“委托設計項目表”,由設計單位根據工程特點列表填寫,附于合同后,雙方加蓋合同章和騎縫章;
四、本合同不適用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設計項目;
五、本合同由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統一單位編號;
六、本合同由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任何單位不得自行翻印。
委托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以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以下工程設計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任務批準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附件1);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文件:____________(見附件2);
本工程的設計階段、內容、規模、工程投資(見附件3)。
第二條 設計資料、設計階段及設計文件的提交
本工程設計依次按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開展設計工作。設計進度依照建設部規定的設計周期,并考慮甲方對該項工程的實際要求以及乙方的可能,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約定如下:
(一)甲方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下列建設文件與設計資料:
序號 文件內容或名稱 文件提交日期 備注
(二)乙方按約定的時間提交下列設計文件:
序號 設計文件名稱 份數 交付日期 備注
提交設計文件的份數以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的規定為準,超出部分另行收費。
(三)設計文件提交日期在雙方簽訂合同時若不能確定,則可待設計工作進行到可確定時,甲乙雙方另行簽訂《階段設計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執行。
第三條 設計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設計收費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收費標準執行。甲方要求設計單位超出規定設計周期趕工提供設計圖紙,設計單位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設計費的三分之一的趕工費,具體數額由甲乙雙商定。
(二)本工程設計收費詳見附件3“委托設計項目表”。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估算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設計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設計費。
(三)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文件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設計費總額的30%(不含定金)。
(四)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甲方向乙方按設計概算結清全部工程設計費。
(五)對采用先進技術而節約投資、縮短工期或在建成后有顯著經濟效益的設計,經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后,可適當增收工程設計費。增收金額按北京市有關標準執行,未定具體標準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六)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設計收費標準調整時,甲乙雙方已定的設計收費額應按新標準重新核定,并按核定后的設計收費額進行結算。
第四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設計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設計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設計費。
3、負責本工程各階段設計文件向規劃設計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并負責將報批結果正式書面通知乙方。
4、甲方要求乙方進行現場設計或派駐現場設計代表時,應向乙方正式發出邀請書,并且負責乙方必要的工作條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不計入工程設計費總額之中。
5、本工程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6、在不增加工程設計費總額的情況下,甲方有責任就本工程設計中所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項目,協助乙方辦理
技術合同中應由甲方辦理的有關手續。技術合同可作為本合同的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乙方責任
1、如期向甲方將付本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并保證設計文件的質量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的要求,符合甲方的建設使用要求。
2、負責本合同所列工程設計項目開工前的設計交底工作。負責該項目施工期間及時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規定參加該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的驗收。
第五條 工程設計版權
本工程的設計版權全部屬乙方所有,甲方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不得將本工程的設計造型、設計文件、及有關數據進行修改、復制、描繪或提供給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為非本工程所屬的其它工程建設之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由于甲方變更計劃任務書、建設條件、施工技術條件、已選定的設計方案、已批準的初步設計、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資料等,給乙方造成設計返工時,雙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甲方要按實際返工日向乙方支付費用,每日按_____元計算。如變更導致重新設計的,則按本合同第七條執行,結清應付設計費,結束本合同關系并重新簽訂合同。
(二)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設計費時,甲方從應付設計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關系并重新簽訂合同。
(二)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設計費時,甲方從應付設計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設計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三)由于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之約定,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償付違約金的要求,違約金額為甲方向乙方應支付全部設計費的兩倍,并承擔違反政府有關規定及法律的責任。
(四)由于乙方原因而沒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文件時,乙方從應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甲方賠償經濟損失為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_______違約金。
(五)由于乙方設計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設計上繼續采取補救措施,并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設計費。
(六)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設計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設計費。
第七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本合同需經甲乙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雙方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二)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設計合同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設計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設計工作進行相應設計階段不足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設計費。同時,按本條第(二)款辦理,結束本工程甲乙雙方合同關系。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設計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設計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系,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九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式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____份。
合同簽訂地點:北京市_____________區(縣)
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單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單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單位電話:______________
單位電話: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帳號:______________
開戶帳號: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10
項目委托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并在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托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人有權對委托人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托人義務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協助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 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_____%)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人的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應按項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的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