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08 03:20:2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掛靠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掛靠合同

篇1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掛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為發包方裝飾工程承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程序最終確定以__________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子公司,作為本合同規定掛靠期限內獨立承接的家裝工程的掛靠方(以下簡稱:掛靠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掛靠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選拔經營者,并以掛靠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掛靠方二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生產者。

??第二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必須堅持原有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章?掛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子公司本次實行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六條子公司本次掛靠經營的形式為:保上交掛靠費,保技術改造投資,掛靠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子公司本次掛靠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一款?以“實行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為原則,掛靠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工程總造價的_______%。 第二款?掛靠經營期間,發包方為掛靠方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和業務(含蓋章,開發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掛靠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掛靠方的權利

??第八條?掛靠經營期間,掛靠個人或合伙掛靠的第一掛靠人(以下簡稱:第一掛靠人)為該子公司的負責人,當然總經理,享受總經理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總經理的全部權利。????第九條?掛靠在承包期間,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第一款?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總經理及副經理級管理干部,組成子公司的領導機構,并報總公司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后,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二款?有權決定子公司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款?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員工。 ??第四款?有權改革子公司內部分配制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第五款?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款?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展新的經營業務。

??第十條?掛靠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掛靠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掛靠方在掛靠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第一款?對子公司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款?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第三款?應完成發包方給掛靠方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劃。 ??第四款?應負責繼續履行子公司與其它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 ??第五款?自覺接受總公司和子公司員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子公司員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子公司報告工作,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款?維護子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員工收入,不斷改善員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掛靠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四章?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款?有權監督子公司的經營方向。 ??第三款?對子公司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工程質量檢查權。 ??第四款??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子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掛靠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款?不得平調子公司資產。 ??第三款?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掛靠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款?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掛靠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五章?掛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條?掛靠經營者在掛靠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掛靠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紅形式結算。??第二款?發包方如認為掛靠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三款?員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范圍按____勞字__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掛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后,掛靠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結清,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掛靠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掛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掛靠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發包方造成重大損失,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掛靠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掛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掛靠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發包、掛靠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規定的掛靠期滿,發包掛靠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期滿三十日以前,掛靠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掛靠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后,掛靠方方可離職。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發包、掛靠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掛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掛靠經營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所上繳利潤指標,可從總公司分管子公司財務扣除,酌情處罰3倍罰金

??第二十六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給掛靠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須向掛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發包方的賠償金和違約金應在違約年度的次年________月以前交付掛靠方。發包方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百分之________向掛靠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發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條?發包、掛靠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合伙掛靠的原定第一掛靠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如發生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掛靠人(或掛靠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后,如發包商仍實行招標掛靠經營,且掛靠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掛靠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三十條 在掛靠過程中,子公司所出現的一切責任性事件(民事訴訟、經濟糾紛、債權、債務、法律訴訟等)都由掛靠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在掛靠其間,發包方為子公司出具一名會行政監視,負責子公司財務日常運作監督檢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掛靠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正本____份,發包方、掛靠方和____公證處各執一份。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報企業掛靠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成員單位備案。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

營業執照: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合法自愿基礎上,經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目的

為了有效利用資源,達到雙方共贏的局面。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掛靠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內的經營項目。同時,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其掛靠期內的注意事項。

第二條 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作為管理服務費。

(2)如乙方作出有損甲方信譽和形象之行為,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本年度管理服務費不予歸還。

義務:

(1)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后,應向乙方提供相關經營業務所需的手續證件和經營許可。

(2)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后,應向乙方提供經營所需的銀行帳戶和相關財務支持和票據支持。

(3)對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三條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乙方可以獲取甲方對其二條義務的承諾和兌現,若有問題可以隨時向甲方提出意見。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經營所需資質及經營許可。

(3)充分利用甲方的資質,完全自主的開展相關產品經營業務。

(4)經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5)乙方經營所得的一切合法的利潤歸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義務:

(1)在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相關的規章制度。

(2)自主負責解決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事件,相關經營條件及經營設備投資由乙方自主負責解決。

(3)認真負責進行經營活動,確保質量和安全,對經營過程中因乙方原因發生的質量問題和事故乙方負完全責任。

(4)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詐、侵權、損譽的事情,若發生此類事件,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并要求進行相關經濟賠償和處罰。經營合同:掛靠經營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5)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管理服務費。

(6)乙方經營項目不得超過甲方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范圍,如超出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的項目,乙方需要經營的需自己辦理相關手續,提供相關證件。

第四條 乙方在其經營過程中,其合同、保險、稅務、財務、銀行、統計等事項由甲、乙方協商辦理。

第五條 管理服務費支付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聯合聲明

(1)甲乙雙方僅是掛靠經營關系,雙方具有獨立的經營地位,不存在內部管理關系。

(2)為了經營需要,甲方同意為乙方開立銀行資金帳戶和提供相關經營票據。其中甲方為乙方開立的銀行帳戶資料為:

開戶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講上述銀行帳戶交由乙方使用管理,同時聲明該帳戶一切資金均為乙方自帶的掛靠經營資金,所以資金收益均為乙方經營所得,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3)甲乙雙方認同本合同為經濟協作合同,一切爭議為民事爭議。

第七條 糾紛解決方法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項處理:

篇3

房地產開發掛靠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貴州省興義市筆山路31號(土地使用權證號:市國用[20xx]第0369號)土地使用權是乙方以甲方名義取得,乙方是該宗土地的實際使用權人,甲方是名義使用權人,由于乙方不具備開發該宗地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義開發該宗土地。該開發項目名稱為宏鑫華英苑,由乙方個人單獨投資,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享有該開發項目的一切權利并承擔該開發項目的一切義務。現雙方就該開發項目達成如下協議:

1、興義市筆山路31號宏鑫華英苑小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由乙方單獨投資開發,開發過程中涉及的稅費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由乙方獨自承擔,乙方擁有該開發項目的全部產權。

2、甲方對乙方開發該項目提供技術咨詢和業務指導。同時甲方以自己的名義協助乙方對該開發項目的報批、報建、備案登記、房屋產權證書的辦理等相關手續。除甲方擁有的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等企業基本信息由甲方提供外,其余相關資料由乙方自行收集制作,同時辦理相關事項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開發過程中辦理相關事宜時需甲方協助的,甲方應及時派遣相關人員積極協助辦理。

3、乙方支付甲方業務指導、協助報批、報建等各種費用合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xx00.00)。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費用分兩次付清,第一次支付給甲方的金額在簽訂本協議時支付拾萬元整(100000.00),第二次支付給甲方的金額壹拾萬元整(100000.00)。

4、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在2號樓和3號樓各留一套房給甲方(每套面積以圖紙為準),甲方按每平方米2800元計價支付給乙方房款,其余房屋乙方以甲方名義自行銷售,甲方無權過問和干涉。

5、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進行該項目的一切經營和建設活動,必須保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的質量,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即在報建、建設、銷售等過程中造成的一切糾紛、質量、安全的問題全部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6、乙方必須以甲方的名義進行該項目的一切經營活動,且在此過程中不能給甲方造成負面影響,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7、甲乙雙方應當切實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業務,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及時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損失額無法計算或者無法估計的,違約方應賠償該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8、甲方保證所提供的相關證照、印章及相關資料合法有效,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9、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為該項目產生的其他事宜與乙方無任何關系,甲方應當提前處理完畢本協議生效前的與本項目相關的事宜,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遇到與甲方有關的事宜由甲方負責,與乙方有關的事宜由乙方負責。那方造成的損失由那方全部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10、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為該項目上已經支付的相關前期費用,由甲方提供費用清單,經甲乙雙方簽字認可。

11、甲乙雙方必須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和責任,若其中一方違約將賠償另一方的全部損失和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

12、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以甲方名義給乙方開設一個銀行帳戶使用,開戶所用印章由乙方保管、使用,私章由乙方自備,自己使用、保管。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所有印章。

13、在此項目開發過程中,甲方不得無故拖廷、拒絕乙方正常使用甲方公章,否則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擔。

14、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5、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6、本協議一式4份,雙方各執2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開發掛靠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乙方借用甲方名義從事房地產開發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目的:

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乙方掛靠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阿巴嘎旗蘇伊拉平改樓項目開發。同時,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其掛靠期內的注意事項。

第二條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收取 元,作為管理費。

(2)如乙方作出有損甲方信譽和形象之行為,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收回資質管理費不予歸還。

2、義務:

(1)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關所需的手續和資質證復印件。

(2)對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三條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乙方可以獲取甲方對其兩條義務的承諾和兌現,若有問題可以隨時向甲方提出意見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資質證書 。

(3)充分利用建業的資質,完全自主的開展開發建設項目。 并可刻制項目部公章一枚用于日常工作。

(4)經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5)一切正常利潤歸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2、義務:

(1)在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

(2)負責解決開發過程中的事件,相關施工條件及施工設備自主負責解決。

(3)認真負責解決開發建設過程中的問題。對動遷、回遷施工質量問題和事故的發生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關。

(4)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詐、侵權、損譽的事情,若發生此類事件,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并要求進行相關經濟賠償和處罰。

(5)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管理費。

(6)乙方開發建設項目不得超過甲方資質證所規定的范圍,如超出甲方資質證范圍的項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關手續證件。

第四條

(1)乙方實施的工程項目,其合同、保險、稅務、財務、銀行、統計等事項由乙方自主辦理。

(2)乙方在項目中所發生的稅費應及時繳納,在工程中如有一切債權債務均由乙方全權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因銷售房屋到甲方處辦理相關手續時,甲方有權確認相關稅費是否已經結清,并有權要求其先行繳付所有稅費后,或暫扣部分稅款。

第五條 乙方在開發建設過程中,若出現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獨立承擔,甲方不承擔一切責任, 特此提出免責聲明。

第六條 乙方應獨立承擔該項目開發對外所產生的債務及其他責任。若因乙方未及時償付對外債務,造成甲方代償的,由甲方代為承擔的責任。甲方有權收回該項目所有工程,用于彌補自己的損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

第七條 協議期定為 年,即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樓房銷售可延用本協議)協議有效期滿后如項目部仍有工程未完工的經雙方協商。

第八條 乙方應將房屋銷售款的 %交由甲方作為 保證金,待房屋交付使用后無質量及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甲方將該保證金返還給乙方。

本合同以簽訂日期為生效日,有效期為 年。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開發掛靠合同范文3立合同單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占用費按月利率__‰計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內付給出資方。資金的償還按如下時間及金額執行_________,最后一次還款時,資金占用費隨本金一起還清。 財務管理:

1.成本核算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決算編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財產清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潤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1.該項目資金在______行開戶管理。

2.____方經濟責任由______擔保。保證方有權檢查督促_____方履行合同,保證方同意當____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經濟責任。

3.____方愿以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_____方不履行合同時,____方對抵押品享有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____份。合同副本___份,報送_________等有關單位各存1份。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補充須經由甲乙雙方簽訂變更合同協議書,并須保證方同意, 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4

第十三章的相關規定,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下面是小編搜集的汽車掛靠租賃合同范本XXX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汽車掛靠租賃合同范本

(一)

甲方:

乙方:

為適____市場發展需要,加強租賃汽車行業的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根據《民法典》。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下,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本協議。

一 掛靠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自購符合營運條件的車輛掛靠在甲方從事租賃業務。乙方用于掛靠車輛為____________牌小汽車,車牌號為____________,發動機號為_______________。車輛產權仍屬于乙方。

本合同不屬于勞務合同,也不是勞動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請、雇傭人員不屬于甲方工作職工,不能享受甲方職工待遇,與甲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

二 掛靠期限

乙方掛靠甲方從事____________業務,期限為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 規稅費用的承擔

乙方需自理費用

3.1乙方車輛在掛靠經營期間的養路費、運營費、工商費等各種規費、車輛使用稅,個人所得稅等各種稅、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費、商務事故費、車輛維修費、車輛保險費、車輛年、季檢費、過橋費、過渡費、過城入境費、停車費、洗車費、違章違紀等各種費用。

3.2乙方及乙方因經營需要所聘請、雇傭的駕駛員、相關人員等的工資、獎金、福利費、醫療費(含行車事故中的傷、殘、亡的費用)以及各項保險費用、駕駛執照和從業證的辦理費用。

3.3乙方及所雇傭人員在掛靠期間發生行政、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各種糾紛所產生的費用。

3.4本合同未明確規定的其他費用。

四 風險的分擔

4.

1.1客戶妨礙車輛安全行駛

客戶在接受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妨礙車輛安全行駛的,對該行為造成的駕駛員或車輛損害,由客戶承擔法律責任,如乙方因此發生任何損失,由甲方協助乙方向客戶主張責任。

4.

1.2客戶利用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客戶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利用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乙方如確不知情,甲乙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乙方人員如知情,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4.

1.3其他行為

客戶在接受服務過程中發生其他如遺留財物、強令違章等行為事件的,由乙方負責處理解決,甲方提供必要的協調幫助。

4.

1.4 外部風險

4.

1.5凡是在易XX公司繳納風險金的人員(一次繳納一個月200元,三個月400元,六個月600元,________年1000元),被交委處罰,

第一次公司支付罰款的100%,

第二次支付罰款的80%。此風險金繳納期限為一周期。

4.

1.6交通違章違法

4.

1.7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違反交通法規或其他法律固定而受到國家有關部門處罰或處理的,應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4.

1.8交通事故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或者人員(包括司機和乘客)遭受損害的,乙方應首先使用

第三者責任險賠償乘客的各項人身或財產損失,對于因車輛安全使用性能出現問題而發生的事故或者意外,乙方應負處理并承擔全部責任,對于其他非乙方車輛原因發生的事故或意外,由相關責任方承擔各自的責任。

4.

1.9違法犯罪活動

在提供車輛服務過程中,如遭遇搶劫、盜竊、破壞等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車輛和人員(包括司機和乘客)收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XXX、其他約定

5.1 乙方掛靠甲方經營期間,車輛發生滅失、毀損等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5.2 本協議書簽訂前,甲乙雙方對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及其含義都已準確理解,自愿簽訂并愿意完全按照約定要款履行本協議書。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七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

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掛靠租賃合同范本

(二)

甲方: 上海XX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立如下協議.

一: 乙方自備車壹輛,車型: , 座,車號:滬 客車一輛,掛靠甲方

二: 甲方按乙方營業額開具發票,乙方按開票金額的 %由甲方代繳營業稅和每月向甲方繳納車輛掛靠費 元,在甲方支付乙方租車款時扣繳.

三: 乙方在次月XXX號前告知甲方開票金額,租車款到帳后,甲方(十天內)支付乙方租車款。

四:乙方收集與營業額數相等的有效發票交與甲方用作財務沖賬,否則甲方按國家所得稅規定比例向乙方自動扣繳

XXX:乙方自備車輛的相關手續,(例保險,驗車,審照等業務,)均由乙方自行按時辦理,乙方的交通責任違章處理和索賠事宜等均由乙方自已負責;乙方班車業務上的服務工作{或發生矛盾。投訴等)由乙方自行與乘客和業主單位協調解決。

六:乙方班車線路業務由乙方自已與業主聯系洽談,包括車價調整.合同到期后是否續簽等,

XXX:乙方班車遇有故隔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正常運行應及時解決頂替車輛,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頁責。

六:本協議有效期與甲方與業主單位租車協議有效期致。

甲方:上海XX公司,

乙方:--------(200 )_____汽租代字第 號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和____省交通廳、省計經委、省物 價局聯合頒發的《____省汽車租賃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等有 關規定,甲、乙雙方就汽車租賃有關事項,經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 同。

一、租期、租金、押金、保養、維修等約定條款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租賃________________型號車輛________ 輛,顏色為________色,車輛廠牌號為__________,車牌號________。 租賃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時至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________時。租車地點為甲方公司經營場地,用 途________________行駛范圍________________。還車地點為 ________________。

2.根據物價部門對汽車租賃收費標準的規定,就租賃車輛收費、 超時、超里程加價及款方式約定如下:____日租金________元,月租金________元,日行駛里程為________公 里,超里程按每公里________元計算。租賃時間以連續租用________小 時為一天,在________小時內按半天租金算,超過________小時按一天 租金算。

3.乙方需向甲方交納租用車輛的押金為________萬元輛,在租車 時一次性以現金方式繳付給甲方,還車時,在車輛完整無損的情況下, 憑押金收據與甲方結算,結算時間為銀行營業時間內。

4.續租方式:在租賃期內,乙方需要續租,一般情況下可用電話 等口頭方式簽訂續租合同,但應當加付押金,當押金不足支付租金時, 應主動向甲方加付相應押金后才能續租,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5.交通稅費等費用繳納約定如下: 差路費、車船稅、保險費、年檢費由甲方負責,其他行駛費用由乙 方給付。

6.租賃車輛保養、維護責任如下: 乙方租用甲方代租的車輛后,須對所租用的車輛進行日常保養(其 保養項目為:出車前的檢查,途中檢查、回場后的保養)。定程保養及 大修:由乙方根據里程和車輛的性能狀況及時反饋給甲方,甲方確定有 必要定程保養或大修時,乙方應將車輛交給甲方,由甲方負責保養及大 修。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出租給乙方車況良好、設備齊全(見租賃車輛交接 單)、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附加費證、養路費等規費交訖證、保險證 等牌證齊全有效的車輛,并承擔相應責任。

2.甲方負責向保險公司對租賃車輛投保車輛財產險和

第三者責任 險。

3.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

4.對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連帶責任。

5.協助乙方處理發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時按規定辦理索賠手續。

三、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資料、證件應真實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責 任均由乙方承擔。

2.認真的檢查并掌握租賃車輛的各種性能和操作方法,點清隨車 配置的附件,驗收簽字后駛離。凡因乙方操作不當、保管不善造成的車 輛遺失或造成附件損壞,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3.乙方租用甲方代租的車輛,未經批準不能從事其它營業性客貨 運輸,不能轉租、轉包、抵押、投資、贈與,不能賦予自己對車輛任何 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不能私自拆裝甲方的車體(件)。否則, 甲方有權收回車輛并要求乙方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4.乙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活動、轉租所導致的后果,均由乙 方負責,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租賃期間,乙方所租車輛的保養維護和發生各類機械故、事故 后的修理,須按雙方約定條款辦理。

6.租賃期內,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 承擔。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乙方應當立即告知甲方及有關部門,并應在規定 期限內向甲方提供出險原因報告及有關材料,會同甲方及時向保險公司 辦理索賠事宜。乙方全部承擔經濟損失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索賠所得的 款額歸乙方所有。由于乙方逾期不能提供有關資料而無法向保險公司索 賠的,該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7.乙方對甲方保留在車上的特殊標志,不得私自摘除、涂改,否 則應負賠償責任。

8.乙方必須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歸還車輛,還車時必須保持車輛 性能良好、車輛整潔、設備齊全,并無任何刮碰現象。

9.乙方不得私配甲方出租車輛的鑰匙。若造成鑰匙滅失、損壞等 情況亦必須立即通知甲方,并負責賠償修配所租車輛門鎖和點火開頭的 費用。

10、乙方承租車輛的燃油費、過路、過橋、停電費等費用自理。還 車時,若存油低于出場時存油,乙方應向甲方交付已使用的燃料費;高 于出場時存油的,甲方應退帶多出的燃料費。

1

1.租賃期內,因乙方不慎遺失牌照和各類證件涉及到因違章(包 括電子警察)未及時處理,致使甲方造成驗審、過戶、扣分的所有損 失,全部由乙方承擔,并向甲方賠償因車輛無牌照和各類證件而停駛的 實際損失。

1

2.乙方承擔賠償保險責任事故或租賃期間操作不當,保管不善造 成的車輛修理費和車輛損失費,及由此造成的車輛停駛經濟損失,金額 為停車天數的總租金。同時還應賠償車輛加速折舊費,折舊金額按修車 實際發生額的______%計算。 1

3.乙方所租車輛若發生破壞鉛封,私調里程表的,按總租金的 ______%加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

1

4.乙方在合同期內要求提前終止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支 付剩余合同期內總租金______%的違約金。

四、乙方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失及

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應承 擔全部賠償責任

1.承租車輛過輪渡時,乙方駕駛人員未隨車照看造成的損失。

2.承租車輛輪胎爆裂的損失。

3.由于乙方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4.造成承租車輛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乙方未作必要的修 理,繼續使用造成擴大的損失。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車輛扣押、罰沒、抵押、出賣、贈與、 投資等的損失,包括造成甲方停駛擱車的損失(擱車停駛經濟損失,按 停車天數的總租金)。

6.由于乙方擅自修理造成的損失。

7.由于乙方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以及調 換約定駕駛員造成的損失。

8.由于乙方利用承租車輛參加競賽、測試造成的損失。

9.由于乙方用承租車輛帶其它車輛或其它車輛或其它車輛拖帶承 租車輛造成的損失。

10、由于乙方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1

1.乙方因偽造證件、隱瞞事實、制造假案等違法行為造成的損 失。

1

2.因乙方違約,引起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XXX、其它

1.乙方如需續租該車輛,必須在合同到期會同擔保人與甲方重新 簽訂續租合同,否則甲方有權以超時做出處理。

2.車輛租金超過押金滿三天內,乙方不向甲方加付押金又不辦理 退租或續租手續,甲方有權沒收車輛租賃押金,并依法向司法機關追究 其刑事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乙方負擔。

3.在合同期內如遇國家重大經濟政策變化,或雙方遇有不可抗拒 的客觀情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對合同條款作適當調整。

4.如遇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解決,或依據《____省汽車租 賃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中有關條款執行。

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7.如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 在地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求得解決。

8.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出租方(蓋章有效):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掛靠租賃合同范本

(三)

甲方: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乙方:

為貫徹落實《省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為營業性車輛生存、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同意乙方購買的車(車輛型號),(車牌號: ,車架號:發動機號:,噸位:),入戶到甲方名下,由甲方代其辦理有關營運手續,納入甲方服務。乙方是該車的實際車主,對該車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權利,亦負相應的義務。

2、乙方車輛在合同期內,因營運需繳納的各項費用,即:保險費、車輛年審費、二級維護費、工商管理費、稅費以及其它應承擔的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可代收代繳。如因乙方拖欠費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車輛在合同期內必須購買交強險和足額的商業保險,在掛靠期間,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盜被搶,貨損貨差,人員傷亡或其他意外事故時所產生的一切賠償和費用,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差額部分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即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如相關部門裁決甲方負相關責任,則甲方享有向乙方追償的權利。

4、如因乙方或乙方雇傭的人員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的所有損失由乙方向甲方賠償。

5、如因掛靠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經法院裁判導致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該賠償責任應由乙方直接向

第三方賠償,如甲方被強制執行支付后,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并應承擔甲方因追償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賠償

第三方的費用、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誤工費、差旅費等)。

6、甲方有權對乙方人員及車輛行使管理權,及時向乙方提供市場信息,宣傳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培訓及安全教育、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管理制度,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7、甲方除協助乙方處理各項事故的工作外,在票據換取、運費結算,稅費征收,年度審驗等工作中為乙方提供方便,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車輛如果出現大修或出現重大事故,應辦理報停手續,并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核準后可免收報停期間的服務費,但按規定必須繳納的其他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納。

8、協議期內,乙方如需要更新、轉讓、轉租或抵押車輛,需書面向甲方申請,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實施并辦理相關手續。

9、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應在每年的月日前按時向甲方繳納________年的車輛服務費元(如該數額不填,既是無償掛靠)。逾期交納,則每日加收服務費20%的滯納金,逾期三個月甲方有權停止協議,停止為該車輛辦理所有相關手續。

10、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并收回一切營運手續。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治安條例,被勞教或判刑的:

(2)違規經營,受到新聞媒體曝光批評,造成嚴重影響的:

(3)不服從甲方的管理、服務、處罰等,情節惡劣的:

(4)拖欠應繳納的費用達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的。

甲方: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簽章)

乙方:電話:

簽約地點:市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掛靠租賃合同范本

(四)

甲方: 聯系電話:

乙方: 聯系電話: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友好協商,就車輛租賃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

1、甲方將 轎車一輛租賃給乙方,車牌號為 ,發動機號為 ,租賃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乙方有權將該車輛在租賃期間內轉租給

第三人使用。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將該車輛轉租給

第三人,并與

第三人簽訂汽車租賃協議,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經營。

3、租賃汽車價格按照每年支付租金 元(大 寫: ),乙方應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之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當年的租金,不得拖欠租金,否則,甲方有權收回車輛,并視為乙方違約。

4、簽訂本協議后,甲方須將租賃車輛的行駛證、機動車保險證、車輛購置附加費等原件提供給乙方,乙方應妥善保管,如有丟失,乙方應賠償相應的損失。

5、在租賃期間,乙方有權合理安排和管理車輛的義務及做好車輛維護保養,車輛的維修保養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該車買賣、抵押、質押,不得擅自變動、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6、在租賃期間車輛應按乙方要求進行保險,保險費由甲方交納,其他如燃油費、養路費、年檢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租賃車輛發生交通違章和事故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債權、債務亦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涉及到保險公司承包范圍,甲方需無條件配合乙方)。

7、租賃期間如發生車輛丟失由保險公司承保后,乙方須將全部賠償款交給甲方,若因不可抗拒因素發生時,雙方以協商為原則處理。

8、乙方在租賃期滿時,應及時地將車輛交還給甲主,并主動結清租賃期間的所有費用,交換時的車輛應運行良好,否則,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每遲延____日需向甲方支付每年租金3%的遲延履行金。

9、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單獨終止合同。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的約定,如有一方違約,違約者應向守約方支付 元( 大寫: )違約金。

10、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掛靠租賃合同范本

(XXX)

甲方(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章):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_________車的租賃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協議。

一、租賃數量:______輛。

二、車輛相關資料:

車輛型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車牌號:_______________制造廠家:__________________

出廠日期: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

三、租賃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計劃租賃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租賃期自車輛進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點,經驗收合格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驗收地點及方法

1、交車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交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3、驗收方法:有關部門檢查相關手續(行車證、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保險、車輛年審驗證及隨車工具等)以及車輛的實際狀況,出租方必須保證所出租的車輛手續齊全、狀況良好。

XXX、租賃費用及結算方式

1、租賃價格:每月租賃費用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叁仟元整(此費用包括司機費用)。

2、結算方式:承租方在出租方車輛交付使用一個月后,付給出租方上一個月的租賃費,以后每一個月結算并付款一次,結算時應出具租賃業正規發票。

3、結算時不足一個月的按天(日均租賃費月租費...天)計算。

六、進出場及費用

出租方負責車輛的正常年審費用、保險等國家規定的車輛本身必須具有的相關手續及行車證件,負責將車輛運送至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點,費用由出租方承擔。租賃結束,由出租方負責將車輛開出現場。

七、燃料、動力及維修

車輛在承租方使用期間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由承租方負責供給。車輛的正常維護、保養、修理、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以及所發生的費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擔。

八、汽車保管

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此款項不包括自帶、自駕車輛)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報請鄭州仲裁機關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二份,雙方各持正二份,副本二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5

反映在民事審判中,相當數量的建筑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雖是建筑公司訂立的,合同履行中卻是個體施工隊以該建筑公司的名義施工,個人組織,個人投資,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只向建筑公司交納管理費,建筑公司只負責訂立合同,辦理工程結算,收取管理費,施工中不投資不管理,這就是建筑領域中的掛靠經營。對掛靠經營問題的性質,我國法律法規至今未作明確規定,為解決的審判中出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對掛靠經營的訴訟主體作出過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保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掛靠人及被掛靠單位的訴訟主體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這是現有審理掛靠經營的唯一法律依據,因法律規定的滯后,訴訟中,特別是掛靠經營極為普遍的建筑領域中,如何確定掛靠經營訴訟主體資格,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均有較大爭議,本文試談一下自己的一管之見,以與大家探討。

與掛靠經營相關的建筑領域民事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因施工隊欠材料、勞務費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糾紛;二是因建設單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違約糾紛;三是因被掛靠的建筑企業欠掛靠施工隊工程款及施工隊欠建筑企業管理費、墊付材料費等引起的掛靠合同糾紛。

關于第一種類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建筑單位和施工隊負責人應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可以同時掛靠人和被掛靠單位,但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債權人也可只掛靠人或被掛靠單位,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追加被告。

掛靠經濟中,掛靠單位與被掛靠人本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主體,施工個人負債務本應由其個人承擔,施工隊是主債務人,但因讓個人掛靠經營違反有關行政經濟管理規定,建筑單位允許個人掛靠,主觀上有過錯,并造成債權人認為施工隊系掛靠單位的一部分,債權人要求被掛靠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被掛靠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這是一種基于過錯而承擔的墊付性質的民事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施工隊負責人追償。

關于第二種類型案件,被掛靠單位、掛靠的施工隊系債權人,但被掛靠單位是名義債權人,施工隊是實際債權人。

訂立建筑合同的雙方是建筑公司與建設單位,建筑公司依據合同向建設單位主張債權,是理所當然的,至于掛靠的施工隊負責人能否以個人名義主張債權,這在實踐中有爭議,有人認為個人不是訂立的合同一方,不能允許施工隊負責人個人主張債權,若允許個人以施工方名義主張債權,因為個人不具備建筑施工資格,則涉及到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造成法律關系的混亂,施工隊個人只能以建筑公司的名義主張權利或向建筑公司主張權利。筆者認為,只要查清施工隊確屬于掛靠性質,施工隊個人可依據施工合同主張債權,因為施工隊負責人個人投資、個人組織施工,個人對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享有請求權,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應賦予施工隊負責人提訟的主體資格。因為若施工隊負責人不能作為原告,建筑公司未投資,其無實際損失,若建筑公司亦不,則施工隊負責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護,民工工資、料款不能支付,必將引發許多社會矛盾,這與人民法院止爭息訴的職能也不相符。關于的建筑合同效力,建筑公司與建設單位訂立合同后,由施工隊個人組織施工,若施工隊一方已履行了合同義務,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若施工隊施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認定建筑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個人,違反建筑法第29條的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實踐中,因實行嚴格的施工監理制度,建筑質量問題較少,大量的建筑合同糾紛屬于建設方拖欠工程款糾紛。若認定建筑合同無效,也無法適用相互返還的原則,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慎重認定建筑合同無效。

篇6

機動車掛靠就是出租車或者快車、滴滴打車等找一個公司或者單位掛靠。為了節省私營車輛年檢和保險的等,并且還可以節省一些費用。一些車主為了方便就掛靠在一些公司里邊省去了自己辦理的麻煩,不用來回跑了。這種現象在現在非常普遍。

掛靠也是有需要注意的,比如說掛靠所使用的證件,需要繳納的管理費用,和雙方所簽訂的協議這些都要做好,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未盡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予賠償。從這一合同角度講,被掛靠單位也不應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未盡到合同義務,則對掛靠人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篇7

近些年來,我國建筑行業獲得了迅速發展,建筑業企業有著越來越大的規模和越來越多的從業人員數量,為了對行業管理進行強化,我國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實施了下去,但是近些年來,建筑市場出現了越來越嚴重的資質掛靠現象,對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較大的影響。具體來講,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指的是某些單位和個人沒有建筑業施工資質,對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進行借用,對工程進行承攬,并且將相應的管理費繳納給本企業,被掛靠企業不管理承攬的工程。

二、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的形式及危害

一是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的形式:首先是先有潛在工程,再尋求掛靠,掛靠人為了對某一個工程的承包權進行獲取,借助于一些特殊渠道,與被掛靠企業進行溝通,對一定的管理費進行繳納,以便形成內部聯營合同。這樣掛靠人在承攬工程的時候,就可以采用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施工組織等具體負責。結合工程總價比例,被掛靠人對管理費用進行收取,但是對于施工管理工作,被掛靠人是不參與進來的。其次是先掛靠,再找工程:掛靠人攜帶著一定的資源,向被掛靠企業投靠,如管理人員、機具設備、資金、隊伍等,然后結合確定的協議,將一定的管理費用支付給被掛靠企業,這樣在承接工程的過程中,就可以采用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于項目的施工,自行實施。

二是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的危害:首先是資質掛靠會影響到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被掛靠企業僅僅將資質證書給借出去,但是在實際的施工管理中,技術管理人員卻不參與進來,通常來講,掛靠企業在技術和管理水平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那么在施工過程中,技術和管理都會出現問題,這樣就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所承建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另外一方面,掛靠企業需要將資質使用費繳納給被掛靠企業,那么為了找回成本平衡,就可能會有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問題出現于施工過程中,對施工質量造成較大的影響。其次是對建筑市場秩序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某些建筑業企業組織沒有相應的資質,為了獲得承包權,采用掛靠手段,規避了國家的資質管理制度,這樣就會對公平競爭的原則造成損害,對于那些真正有實力的承包商起到一定的排擠作用;另外,在支付工程款的過程中,也比較的混亂,甚至還會有一些重大問題出現,如經濟糾紛、風險責任等,對于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最后是對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了不利的影響,掛靠企業采取一些措施,獲得相應資質,逃避了行業政策監管。被掛靠企業雖然沒有直接參與到工程建設中,但是業績卻在不斷地積累,社會影響力在不斷地加大,這樣就會對建筑業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對于整個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較大程度的不利影響。

三、建筑業企業掛靠問題的治理對策

結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要想進入建筑市場,就需要獲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需要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因此,為了促使我國建筑行業能夠穩定發展,行業主管部門就需要將職能作用給充分發揮出來,將建筑行業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嚴格落實下去,對執法檢查力度進行加大。具體來講,可以從這些方面來努力:

一是對建造師IC卡信息化監管平臺進行構建:具體來講,指的是建筑企業在投標報名的過程中,投標人需要持有建造師的IC卡,如果中標的話,交易中心會對工程信息立即填報,并且對本建造師的網上信息進行屏蔽。完成了工程主體施工或者完成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工程量后,本中標建造師將主體驗收合格報告或者其他的一些證明給提供出來,建設主管理部門對其審核之后,就可以解屏處理。

二是對資格審查方法進行完善:要嚴格依據招標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中規定的方法來進行資格審查活動,對招標人資格審查的自由選擇權進行取消,這樣就避免出現暗箱操作等問題,掛靠企業圍標的問題也可以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三是將投標保證金制嚴格落實下去:在投標的過程中各個投標單位需要使用銀行匯票或者轉賬支票來落實投標保證金,并且匯出方應該是本單位,如果采用了其他的結算方式,如現金、銀行保函等,投標書都一律拒收。

四是對事后監督制進行強化:對于行業主管部門來講,需要定期經常的組織人員來嚴格檢查建設工程,如果有問題出現,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和整治,并且將其記錄下來。行業主管部門要聯合其他相關部門,對中標建造師考勤記錄進行構建,同時,在規定的時間內,中標建造師需要組織施工,否則就會影響到記錄結果,對于其市場準入產生不利的影響。此外,還需要對合同備案管理進行強化,要將合同備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下去,對合同履約管理進行強化,跟蹤監督管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對于那些建造師更換、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等行為,需要嚴厲的查處和打擊。此外,在跟蹤監督處理中,也需要將拖欠工程款、沒有如期結算以及合同沒有嚴格履行等問題作為重點。

五是嚴格市場準入清除制度:對于行業主管部門來講,需要對市場準入機制和懲戒制度進行嚴格的構建,如果有資質掛靠問題出現,降低它的登記,甚至是對掛靠雙方當事人的資質登記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進行取消,并且在不良行為黑名單中加入被掛靠企業的內容,向全社會公示。結合具體情況,來對被掛靠企業的市場準入進行一到三年的取消,并且將其非法所得給予沒收處理。要嚴格處理沒有資格的掛靠自然人,通常采用經濟處罰的形式。

篇8

論文關鍵詞 內部承包經營合同 轉包 分包 掛靠

一、問題緣起:司法實踐中建筑企業無法承受之痛

房地產行業的持續走熱,導致建筑企業盲目追求快速發展,由于建筑企業自身條件局限,直屬項目部過于匱乏,工程項目大多采用外部掛靠,所以在建筑企業經營活動中,就會產生大量所謂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存在。

由于建筑企業缺乏有效管理,對一些名為承包,實為轉包、分包、掛靠的項目基本只收取管理費用,從不過問工程的施工管理,項目工程所需的人、財、物均由轉包人、分包人、掛靠人負責,如果工程進展順利,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項目尚且可以維持,但是一旦項目資金鏈條斷裂,這些責任人往往逃之夭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體較為復雜,內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面1面,這些工程一旦發生糾紛,由于責任人大多已不知所蹤,導致糾紛事實無法厘清,給建筑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甚至造成建筑企業破產倒閉。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而作為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往往會將建筑企業訴諸法庭,要求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即應依這種轉承責任的原理來確定適格被告。建筑企業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糾紛中,起因幾乎無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業缺少日常管理,對于下屬工程項目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在訴訟活動中,往往因為缺少第一手證據材料而敗訴,給建筑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現狀梳理:建筑企業如何立于風口浪尖

雖然建筑企業經濟總量巨大,但是大部分建筑企業都是家族性產業,經營管理中家長作風、家族管理、同宗同鄉關系普遍存在,企業內部缺少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待遇相對不高,工程管理從業人員流動過快。建筑企業如何在風口浪尖中立足,打鐵還需自身硬。究其根本,還是要靠堵住自身種種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養制度。企業發展以人為本,建筑企業需要引進和培養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建立自有的項目管理人員班子,塑造企業文化,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建立良性的職務晉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質待遇階梯。建立監督制約制度。內部承包經營無須談虎色變,要懂得揚長避短,充分調動合同承包人的積極性,以企業制度制約和進行管理,加大對工程項目的監管,從項目引進、合同簽署、開工建設、材料購買、施工質量和安全等環節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權責分明。

建立法務跟蹤制度。大多建筑企業只重經營,不重法律。通過分析建筑企業涉案的特點,敗訴的原因往往是企業缺少高素質的法律人才,無法在有效時間收集證據材料,雖然施工資質一級或特級的建筑企業往往設有法律事務部門,但主要還只是起到事后彌補作用,充當消防員和救火員的角色,并未將法律管理納入企業管理體系,所以亟需一批有經驗的法律人融入企業日常管理當中。

三、理解與反思:辨識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約定完成建設工程,由建設人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指建筑企業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內部職工之間簽訂的,將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建筑企業許可下屬分支機構或內部職工在企業資質范圍內組織施工人員、施工物資及資金等眾多施工因素,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項目施工,施工項目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承包人向建筑企業繳納管理費的合同。而轉包、分包、掛靠則不在此類范疇。

(一)轉包、分包、掛靠的性質界定

轉包、分包、掛靠本質上都是建筑企業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義務,而將其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擔主要合同權利和義務,由于第三人往往沒有施工資質,所以這幾類行為嚴重違背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權益,而經過層層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質量難以確保,存在嚴重的質量隱患,所以,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轉包、分包、掛靠三類行為由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性質分析

“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認定,是否等同于轉包合同或掛靠經營,是否屬于當然禁止的范圍,對外效力如何,一旦發生爭議究竟應適用何種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

1.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建筑企業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的,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合同,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2.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應受何種法律法規調整。主要分歧表現為是受勞動法范疇調整還是合同法范疇調整,有學者認為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完成一定生產任務而訂立的協議,與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最為接近。所以,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理應受勞動法調整。

主要依據如下:首先,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是作為用人單位的建筑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者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屬于不平等主體;其次,合同主體之間相互有隸屬關系,勞動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約束外,還要受企業意志的約束。最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違反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違反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內部承包人還得接受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處分。

而其他學者認為,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應受合同法調整,基于如下理由:雖然內部承包經營合同之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即主體間具有隸屬關系,但是,此種隸屬關系并不能左右整個合同的內容,該合同充分顯示了合同法意義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等原則。另外,內部承包經營合同體現了對價原則。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業的內部員工,有人身的隸屬關系,但從根本上來說,作為簽署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相對平等的民事主體,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表現為調整經營性利益的分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大部分應適用合同法的調整,而且建筑企業采用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可以有效的利用企業內部資源,更大限度的激勵承包人管理項目,節約資本,提高效率,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屬于內部承包經營合同

1.承包人是否為建筑企業的內部成員。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人必須是建筑企業的下屬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者職工個人,而轉包、分包、掛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則與建筑企業沒有人事關系。對于內部成員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無繳納社會保險等予以認定。

2.建筑企業對項目工程技術、資金、質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建筑企業內部承包條件下,建筑企業對工程項目能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工程的安全、質量等符合國家規定。而轉包、分包、掛靠中,建筑企業沒有參與工程施工的管理與監督,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極大風險。

3.能否體現建筑企業的資質要素。國家設立建筑企業資質的本意在于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建筑企業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能為承包人提供足夠的資金和技術支持。而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顯然無從體現建筑企業的資質要素。

4.財務上是否統一管理。建筑企業對承包人有管理的義務,在財務上實行統一管理。而轉包、分包、掛靠中,建筑企業不能控制資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撥付給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業的賬戶內;或者雖然撥至建筑企業,但企業在扣除管理費后,余款全部劃撥給承包人。

篇9

1、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的形式及危害

1.1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的形式

首先是先有潛在工程,再尋求掛靠,掛靠人為了對某一個工程的承包權進行獲取,借助于一些特殊渠道,與被掛靠企業進行溝通,對一定的管理費進行繳納,以便形成內部聯營合同。這樣掛靠人在承攬工程的時候,就可以采用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施工組織等具體負責。結合工程總價比例,被掛靠人對管理費用進行收取,但是對于施工管理工作,被掛靠人是基本不參與進來的。其次是先掛靠,再找工程:掛靠人攜帶著一定的資源和關系,向被掛靠企業投靠,如管理人員、機具設備、資金、隊伍等,然后結合確定的協議,將一定的管理費用支付給被掛靠企業,這樣在承接工程的過程中,就可以采用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于項目的施工,自行實施。 這是目前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的普遍形式,其次是掛靠人不出面,委托被掛靠企業自行施工,掛靠人號稱項目老板。

1.2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的危害

首先是資質掛靠會影響到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被掛靠企業僅僅將資質證書給借出去,但是在實際的施工管理中,公司的技術管理人員卻不參與進來,通常來講,掛靠企業在技術和管理水平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那么在施工過程中,技術和管理都會出現問題,這樣就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所承建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另外一方面,掛靠企業或掛靠人以獲取最大利潤為目的,只需要將資質使用費、管理費和國家的稅費繳納給被掛靠企業,那么為了找回成本平衡,就可能會有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問題出現于施工過程中,對施工質量造成較大的影響。其次是對建筑市場秩序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某些建筑業企業組織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低于相應的資質標準,為了獲得承包權,采用掛靠手段,規避了國家的資質管理制度,這樣就會對公平競爭的原則造成損害,對于那些真正有實力的承包商起到一定的排擠作用;另外,在支付工程款的過程中,也比較的混亂,甚至還會有一些重大問題出現,如農民工、材料供應商經濟糾紛及風險責任等,對于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最后是對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了不利的影響,掛靠企業采取一些措施,獲得相應資質,逃避了行業政策監管。被掛靠企業雖然沒有直接參與到工程建設中,但是業績卻在不斷地積累,社會影響力在不斷地加大,這樣就會對建筑業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對于整個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較大程度的不利影響。

2、建筑業企業掛靠問題的治理對策

結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要想進入建筑市場,就需要獲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需要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因此,為了促使我國建筑行業能夠穩定發展,行業主管部門就需要將職能作用給充分發揮出來,將建筑行業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嚴格落實下去,對執法檢查力度進行加大。具體來講,可以從這些方面來努力:

2.1對建造師IC卡信息化監管平臺進行構建

具體來講,指的是建筑企業在投標報名的過程中,投標人需要持有建造師的IC卡,如果中標的話,交易中心會對工程信息立即填報,并且對本建造師的網上信息進行屏蔽。完成了工程主體施工或者完成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工程量后,本中標建造師將主體驗收合格報告或者其他的一些證明給提供出來,建設主管理部門對其審核之后,就可以解屏處理。

2.2對資格審查方法進行完善

要嚴格依據招標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中規定的方法來進行資格審查活動,對招標人資格審查的自由選擇權進行取消,這樣就避免出現暗箱操作等問題,掛靠企業圍標的問題也可以得到根本性的解決。資質管理制度把建筑業企業分為不同等級,就相當于賦予了企業不同的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對于低資質或者無資質的掛靠方就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掛靠方為了生存和發展,被掛靠方為了額外利益,雙方的結合就是必然的了。

2.3對事后監督制進行強化

對于行業主管部門來講,需要定期經常的組織人員來嚴格檢查建設工程,如果有問題出現,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和整治,并且將其記錄下來。行業主管部門要聯合其他相關部門采取實名制管理,對中標建造師及現場管理人員考勤記錄進行構建,同時,在規定的時間內,中標建造師需要組織施工,否則就會影響到記錄結果,對于其市場準入產生不利的影響。此外,還需要對合同備案管理進行強化,要將合同備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下去,對合同履約管理進行強化,跟蹤監督管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對于那些建造師更換、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等行為,需要嚴厲的查處和打擊。此外,在跟蹤監督處理中,也需要將拖欠工程款、沒有如期結算以及合同沒有嚴格履行等問題作為重點。

2.4嚴格市場準入清除制度

對于行業主管部門來講,需要對市場準入機制和懲戒制度進行嚴格的構建,如果有資質掛靠問題出現,降低它的登記,甚至是對掛靠雙方當事人的資質登記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進行取消,并且在不良行為黑名單中加入被掛靠企業的內容,向全社會公示。結合具體情況,來對被掛靠企業的市場準入進行一到三年的取消,并且將其非法所得給予沒收處理。要嚴格處理沒有資格的掛靠自然人,通常采用經濟處罰的形式。

2.5對建筑市場的好處

取消或弱化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制度等于取消了人為賦予一些企業的非生產性“財富”。具備實施業主項目實力的所有企業都有機會參加競標,從根源上消滅了掛靠的需求市場。建筑市場發展的核心將由注重企業資質等級轉向注重提高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上來。這將有利于推動整個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建筑市場普遍存在投標時全是“精兵強將”,而中標后另換人馬的現象。實施個人執業資格后,業主可以直面具體負責人,從組織上有力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維護業主的利益。

篇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GB/T18354-2006)》確定了物流活動中的物流基礎術語、物流作業服務術語、物流技術與設施設備術語、物流信息術語、物流管理術語、國際物流術語及其定義。如其在定義中指出:“物流是物品從供應地到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的結合。”雖然從物流理論和物流實務的角度看,當前對物流及其相關概念的爭議已經不大,但從法律的角度看,傳統的采購、運輸、倉儲等法律術語由于有《合同法》、《海商法》、《鐵路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定義比較明確,但新興或擴展的物流以及與物流業務有關的一些術語和業務范疇,其法律意義仍然無法明確界定,無論是法官、律師還是物流業務當事人,對物流術語的理解以及對物流業務的認知都比較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也都是傳統的案由(如運輸合同糾紛、倉儲合同糾紛),即使在服務合同糾紛一級案由中,也只有一個郵寄服務合同糾紛二級案由與物流快遞服務相對應。因此,隨著物流業務的不斷發展和物流爭議的不斷解決,對相關物流術語從法律角度進行解釋成為當前一項重要的工作。

二、物流主體識別的法律問題

1.物流經營主體的法律地位問題

由于現代物流業務環節較多,所涉及的物流業務主體也日益多元化。因此,在物流實際操作過程中,如何識別物流主體所涉及的承運人、委托人、托運人、收貨人、倉儲商、人等,也呈現出復雜的局面。例如,最為常見的識別物流經營人到底是人還是當事人身份地位的問題,即使定義物流經營人為當事人,也不能確定其到底是公路、鐵路、空運或者海運方面某一類的承運人,還是多式聯運人或獨立的一類物流經營人。例如,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訴中國鐵路對外服務公司等代辦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合同貨物滅失代位求償糾紛案[1]中,天津海事法院認為,被告中國鐵路對外服務公司簽發的是一種多式聯運提單,此類案件屬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而天津高院認為,中國鐵路對外服務公司簽署的雖系多式聯運提單,但該提單下的貨運方式并不包含海運,為單一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應屬于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提單并不具有提單的法律性質,只是作為明確雙方委托關系和交接貨物的證明而已,本案的承運人只能是鐵路,被告只是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在同一類型且案情也基本一致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械進出口公司訴中國鐵路對外服務上海公司等委托國際鐵路聯運貨物滅失賠償案[2]中,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合同糾紛,被告華遠船務公司系全程經營人,應當就全程運輸對原告負責,判決被告華遠船務公司賠償原告的貨物損失和運費損失等,但享受提單背書條款的限額賠償。后原告上訴至高院,上海市高院認為,被告華遠船務公司系全程經營人,應當就全程運輸對上訴人負責,賠償原告的貨物損失和運費損失等,但因本案是國際鐵路聯運糾紛,不享受海運提單背書條款的限額賠償,直接改判被告華遠船務公司賠償原告的全部貨物損失和運費損失。

2.掛靠經營的主體問題

掛靠經營作為我國獨有的一種經營方式,在物流領域特別是運輸環節普遍存在,并具有特殊的語境和含義。掛靠經營脫胎于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殊歷史時期,其運營模式存在諸多不規范性,并潛藏了巨大風險,這種不規范性在一定時期內還將繼續存在。如何在不規范的市場中尋求發展,如何掌控掛靠經營的風險,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重要問題。比如,目前我國公路運輸經營主體多、企業規模小、運輸組織松散、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弱、市場混亂等現象依然突出。曾被作為道路運輸業發展新模式的掛靠經營,也頗遭業界批評。掛靠經營引發的利益主體多元化,造成了經營行為的不規范。掛靠車輛產權關系不明晰,經營主體不明確,使得由車輛產生的法律責任難以認定。司法機關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時,常常會遇到掛靠企業與掛靠車主之間的責任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所有權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既然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都為掛靠企業所有,那么掛靠企業就理所當然成為訴訟主體,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按照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原則,雖然掛靠企業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均為企業戶頭,但經營權卻歸個人所有,掛靠企業實際上并不擁有車輛所有權,并不實際控制和運行該車輛,也不直接從車輛經營中獲取利益,因此掛靠企業不應該承擔責任。第三種觀點采取了折中的態度,認為車主應為訴訟主體,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掛靠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司法解釋采用了第三種承擔連帶責任的觀點,但其解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問題,具體到收貨人或托運人是否可以要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尚不明確。筆者認為,當前應著重從保護托運人或收貨人利益以及規范我國物流經營市場的角度出發,宜采用連帶責任觀點。

三、物流行為歸屬的法律問題

現代物流的業務范圍是以滿足物流需求者的需求為目標的,對客戶進行全方位、一體化供應鏈物流服務,它往往將采購、運輸、倉儲、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等環節的物流活動系統地進行組織實施。這種整體性的物流服務往往需要統一化的法律來規范,但當前法律法規的現狀是,規范物流各項作業行為的法律法規分屬于相關部門各自為政制定,這些分割適用的法規很難適應現代物流發展的需要。實踐中,涉及物流企業的工商、鐵道、交通、民航、稅務、海關、檢驗等各部門的有關法規和規定,由于各家規定不配套不銜接,可能會導致交接手續繁瑣,不能保證物流的通暢運行,如對于物流企業的界定以及市場準入與退出和物流企業批準程序等,都沒有明確的規范。在運輸環節,就有《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鐵路法》等分別規范海陸空的法律存在,在規章的層次上,也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這些導致對于某項物流運輸活動的歸類不同,其管理規定不同,出現問題后的處理結果也不同。又如,不同運輸方式關于單證的格式條款各有各的規定,也不利于在互聯網上不間斷傳輸。另外,由于我國法院系統存在普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法院①系統,物流行為歸類的不同會導致其的法院不同。比如,有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的糾紛都應屬于海事法院管轄,有關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應由鐵路法院管轄。但在實際物流業務中,由于物流行為涉及幾種運輸方式,有時往往無法確定損害到底是由哪個行為導致的,因此也就無從確定應當屬于哪個法院管轄。另外,如何確定物流合同糾紛的級別管轄和屬地管轄也是一個尚待認真討論的問題。

四、物流業務經營中的責任制度問題

按現行法律規定,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會導致物流經營人適用的責任制度存在區別甚至相互沖突。

1.責任期間問題

例如,物流經營人被定位為海上承運人,就會受到《海商法》第46條責任期間的規定,即針對集裝箱貨物,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針對非集裝箱貨物,則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兩者均包括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時間。但物流服務合同中的貨物不同于傳統運輸中的一次性接收和交付,需要持續不斷地交付到物流服務商手中,物流服務商又源源不斷地將其分撥交付給不同的收貨人,因此界定貨物的接收和交付時間十分困難。又如,物流配送服務合同的特征決定了其很難將物流配送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分解成每一次的配送責任。所以,在目前物流立法處于“真空”的情況下,確定物流服務合同的責任期間,只能依據合同的約定。在業務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將物流服務的責任期間與合同期限混為一談,由于希望約定較長的合同期限,往往擴大了責任期間。

2.歸責原則問題

如果物流經營人作為海運承運人,依據《海商法》第51條和第58條的規定,其歸責原則實行的是有限的過失責任,除兩項過失(駕駛過失和承運人受雇人員過失引起的火災)免責以外,其他的免責條款都建立在承運人自身沒有過錯的基礎之上,即使是被提出侵權之訴,仍然適用于與合同之訴相同的抗辯理由和限制賠償責任。但《合同法》第310條規定,對承運人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制或稱嚴格責任制。目前,在物流業務實踐中,大多數物流服務合同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制或稱嚴格責任制,即物流服務商在從貨物接收時起到貨物交付到最終客戶手中為止的整個過程中,無論何時、何處,也無論是否處于其實際控制之下,無論是其自身的過錯還是分包人的過錯,只要發生貨物滅失或壞損,均由物流服務商承擔責任,這無疑加重了它們的經營風險。

3.責任限制問題

物流經營人的行為如果歸屬于不同的法律行為,其適用的責任限制也往往不同。如《海商法》第56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個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個計算單位,以兩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但是,托運人在貨物裝運之前已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并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托運人已經另行約定高于本條規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3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而公路運輸、倉儲和快遞業等由于沒有法律規定其責任限制,往往無法享受責任限制。公路運輸、倉儲和快遞業者以格式條款方式訂立的責任限制條款也往往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從而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導致其權利義務有失公平。

五、結語